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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从法学方法论角度看,通知的“因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不完全法条” 中的“引用性法条”。而引用性法条则是指“在其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的规定中,引用其他的法条”的法条。其主要功能,从立法技术角度看,是为了避免重复规定或避免挂一漏万的规定;从法律适用角度看,该种法条具有授权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为补充法律的功能。 引用性法条所引用者究竟限于法律效果或者兼及构成要件,是带有价值判断的法律解释的问题。 因此,对于通知的该项规定有予以解释的必要。下文先分析故意医疗纠纷和非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然后再分析过失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对于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故意行为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即故意医疗纠纷),因其已超出医疗事故的“过失”范围,故而不属于医疗事故,对其民事责任按照“举轻明重” 的法学原理自不应低于因“过失”所致的医疗事故;况且,就法政策而言,国家对医疗事故实行限额赔偿的初衷不外乎医疗事业的公益性,避免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而使医疗机构负担过重的民事责任,从而损害这种公益性。但是,该种限额赔偿决不是鼓励或放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故意”对患者造成损害。因此,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故意行为致患者损害的行为就不应得到这种限额赔偿的利益,而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使其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故意医疗纠纷中,人
3、民法院应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排除条例的适用。对于非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也应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条例主要是对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虽因通知的发出而取得了部分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但也只是对人身损害而言的,对于人身损害之外的其他医疗损害,不应也不能对其参照适用。那么,对于过失医疗纠纷是否也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排除条例的适用呢?过失医疗纠纷作为其他医疗纠纷的一种,从表面上看,似乎也应按通知所言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但是,过失医疗纠纷如也按前述两种情况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有疑义的。因为民法通则的赔偿范围要比条例的赔偿范围为广,赔偿标准也要比条例的赔偿标准为高。赔偿范围和
4、赔偿标准的不同,导致赔偿结果的差异。也就是说,如果过失医疗纠纷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赔偿的话,就会使得过失医疗纠纷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可能高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譬如,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条例只规定了在造成残疾或死亡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方可给予赔偿,对于未造成残疾或死亡而又确实给患者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的医疗事故纠纷则不能获得赔偿;且即使在给予赔偿的情形,其赔偿的最高年限也分别不得超过三年和六年。与此相反,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未有残疾或死亡的过失医疗纠纷案件,如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则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并无最高赔偿年限的限制。 这种相似案件(甚至是同一案件),仅是因是否进行
5、过,或对鉴定结论法院是否予以确认的差异而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从而导致不同的赔偿结果的情形严重违反了平等原则,也不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因此,对过失医疗纠纷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那么,对通知中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又作何解释呢?笔者认为,对于通知的该项规定,在适用过失医疗纠纷时应做“限缩解释”, 即将过失医疗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解释为仅是在构成要件上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而在法律效果上则并不适用。至于其法律效果,笔者认为应类推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 类推适用条例的理由在于:其一,按上述解释,通知的规定对于过失医疗纠纷而言,仅是在构成要件上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而在法律后果上却未作规定,因而出现法律漏洞;其二,依“相似案件,应作相似处理”的法律原则,过失医疗纠纷在事实构成上与医疗事故纠纷最为相近,所以应采漏洞填补方法中的类推适用方法予以填补。这样解释,不仅符合通知的意旨,使过失医疗纠纷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而且也消除了过失医疗纠纷的受害人在相似案件中获得的赔偿可能高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受害人的不公平现象,使得法律适用得以统一、“限额赔偿”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得以贯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