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物权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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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 物权概述,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有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先卖给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由于价格、熟人等等多种原因又把该房子卖给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试问,该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没有物权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答案可能有多种;不同的答案,对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的影响就不同。,有了物权法,物权法规定,谁是不动产的所有人,要看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是谁。甲虽然先买,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过

2、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是乙,因此,乙有权要求甲腾出房子。甲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甲和原房主之间订立的买卖房屋合同是有效的,甲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原房主赔偿。,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或者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3、,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物权法的结构,先对物权法的原则和物权保护等共同性问题作出规定,再分别就最基本的几种物权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逐一回答上述问题。,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但调整物权关系不是物权法一家的事,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宪法。宪法从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角度规定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非公有制经济以及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等问题。,第二个层次是物权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的角度规定了物权法律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单行法。许多单行法从民事的、行政管理的角度对物权问题作了大量特殊的、补充性的规定。

4、如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如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定分止争;其二是物尽其用。,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不仅仅反映人对物的权利,更重要的反映人与人的关系。,二、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就其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如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抵押自己的房屋。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

5、受物的利益的权利此处的利益包括(1)物的归属;(2)物的利用;(3)就物的价值而设立债务的担保,3、物权的排他性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物权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的存在。如一间房屋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一、民法上的物权种类各国民法上规定的

6、物权,概括起来可归纳为以下四类:1、所有权。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2、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3、担保物权。为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4、占有。对物的占领、控制。二、民法学上的物权种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属于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等属于不动产物权。3、主物权与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主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

7、从物权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的产生,即物权的取得,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间形成的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更。物权的消灭,从权利人的角度观察,即物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二、物权变动的原则1、公示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在民法上关于物权变动,动产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动

8、产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2、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意双倍的价钱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定金若干。乙听得此事,诱甲七岁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在瓷器为乙占有的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应归()。A、甲 B、乙 C、丙 D、乙丙共有,三、物权变动的原因引起物权取得或丧失的法律事实,即为物权变动的原因。(一)物权的取得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

9、要有:1、民事法律行为此乃物权取得最常见的法律事实。例如因买卖、赠与、互易、遗赠等行为取得物权。,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3)因法律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物权;(5)因继承取得物权;(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二)物权的消灭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民事法律行为(1)抛弃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抛弃的意思表示不一定向特定人为之,只要权利人抛弃其占有、表示抛弃的意思,即生抛弃的效力。,(2)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约定物权存续的期间,或约定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

10、法律行为。(3)撤销权的行使如承包经营权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收益时,集体组织可以撤销其承包经营权。,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1)标的物灭失(2)法定期间届满(3)混同法律上的两个主体资格归属于一人,无并存之必要,一方为另一方所吸收。如甲在其房屋上为乙设定抵押权,后来乙购买了该栋房屋取得所有权,则所有权与抵押权归于一人,抵押权消灭。,第四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一、请求确认物权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二、请求排除妨碍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三、请求恢复原状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原状。四、请求返还原物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侵害人返还原物。,五、请求赔偿损失当侵权行为造成物权人的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加害人赔偿损失。,以上保护物权的五种方法中,除确权之诉以外,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返原物,属于物权之诉的保护方法,而赔偿损失则是债权之诉的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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