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课大学生与法第三章恋爱婚姻与法.ppt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4898785 上传时间:2023-05-22 格式:PPT 页数:46 大小:36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选课大学生与法第三章恋爱婚姻与法.ppt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公选课大学生与法第三章恋爱婚姻与法.ppt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公选课大学生与法第三章恋爱婚姻与法.ppt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公选课大学生与法第三章恋爱婚姻与法.ppt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公选课大学生与法第三章恋爱婚姻与法.ppt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选课大学生与法第三章恋爱婚姻与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选课大学生与法第三章恋爱婚姻与法.ppt(4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1,第三章 恋爱婚姻与法,责任爱情的“试金石”,2,一、恋爱篇,1.财物赠与返还纠纷 王某和李某网上偶然相识,同是从外省来到苏州工作的经历让两人心生亲近,从网上的渐生好感最终发展到网下的相约相伴。李某收入较低,而平时租房、交通、购物等花费又较大,经常入不敷出,王某就大方地为李某购置衣物、化妆品、手机等。李某有时无钱付房租时,王某也主动拿钱出来垫付。李某父亲在老家生病无钱住院,王某一下子就借给李某五千元。在两人相恋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王某陆续在李某身上花费了近二万元。,3,李某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事业有成的同乡张某。张某虽然知道李某已有男友,但还是对漂亮的李某发起了猛烈攻势并很快获得成功。李某与张

2、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就主动向王某提出分手。一直沉浸在爱情欢悦中并憧憬美好未来的王某,显然难以接受这残酷的现实,他始终不明白昨天两人还两情相悦,今天怎么就形同陌路?王某竭力想挽回曾经属于他的感情,但几经努力还是无法挽回李某的心。王某一气之下,在家翻箱倒柜,找出了很多他在恋爱期间的花费证据,包括他买给李某礼物留下的部分商场收据、超市小票等计四千余元,以及到银行转账给李某后保留的三张存款凭条计八千元。王某拿着票据找到李某要求还钱,李某则认为王某无理取闹,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双方在友人的劝说下来到沧浪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请求调解。,4,【调解】调解员表示,王某在恋爱期间的购物花费系出于自愿且不属于订

3、婚彩礼,现王某要求返还这些花费于法无据。另外王某手中的存款凭条仅能证明他曾经转账给李某,却不能证明两者有债务关系,因此要求李某还钱也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支持,除非他有明确的证据比如李某手书的借条来证明。,5,王某忽然想起李某曾经发过借钱的短信,于是拿出手机仔细地翻看,终于在双方来往的上千条短信中找到了李某借钱的那条。李某在短信中称“我爸爸生病了,你手上有钱的话借我五千元,我寄回老家交住院费。”同日晚上,李某又回短信“钱已收到,谢谢!”调解员问李某此条短信是否她发给王某的,李某承认是她发的,但同时对短信是否能作为借款证据表示疑问。调解员查看了收到短信的时间,又仔细地与王某手中的三张银行存款凭条进行了

4、比对,发现短信收于时间与存款凭条时间都是当日下午,两者在时间上完全吻合,逻辑关系也完全成立。,6,根据李某发过的借款短信,再加上王某手中的存款凭条,是可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同时调解员又对李某做起了思想工作,认为从王某手机中还保留着双方来往的上千条短信可以看出,王某一直对她是真心的,毕竟双方相处了近两年时间,现在突然分手,对他确实打击不小,现在返还部分借款也是对他以往付出的一种补偿。李某终于答应返还五千元借款,同时表示愿意额外再补偿王某一千元钱。,7,处理原则:恋爱期互赠小礼物恋爱时互赠金额较小的礼物,或为共同生活支付金钱已消费的,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恋爱期赠与贵重物品恋爱期间赠与大额财物

5、,双方分手时,可以起诉索回。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缔结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8,小张和小余都是外地人,同在鹤山市某镇一工厂打工。2001年初两人相识并迅速堕入情网,很快就在工厂附近租屋居住。今年1月,小张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慌乱地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小余。小余听后,也是六神无主,要求她去堕胎。小张方寸大乱,不想也不敢去堕胎。转眼五个月过去,小张的肚子一天天大起来,再也捂不住了。一些亲戚朋友也知道了她怀孕的事,纷纷前来劝她。5月29日,她自行到一间医院要求终止妊娠,医院为其施行了

6、引产手术。,2.恋爱身体伤害赔偿,9,手术做完了,而小张心中的伤口远比手术的伤口更难愈合。她回想起自怀孕后小余态度的转变,想起他不理不睬,不负责任的态度,不由肝肠寸断。小张出院后,即向法院起诉小余。一对曾经相爱的情侣走上了法庭。小张说:“我将堕胎的决定告诉被告,被告不理我,我认为自己的决定是对的,就到医院做引产手术,其间被告没有关心我,也不负责任,为此我要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各项费用4000元。”而被告小余却辩称:“我与小张是自由恋爱,我是真心想与她结婚的。她怀孕一个月时,我就叫她堕胎,她不听,到五个月时却不通知我就擅自住院引产,又不愿与我结婚,并要我补偿,还说要我给她钱才与我结婚,她的赔偿要

7、求不合理。”,10,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原告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原、被告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原告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但是,对原告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被告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故此,法院判决被告小余补偿费用1000元给原告小张。,11,3.荒唐的“恋爱协议”,案例:女大学生受困“恋爱合同”学习刻苦的殷小兰考取了浙江大学,然而,看着大学录取通知书上每年近4000元的学杂费,家人却怎么也乐不起来。得知殷小兰的窘境后,从泥瓦匠变成建筑公司老板

8、的鲁阿东表示愿意帮助她。但鲁阿东帮助她的条件时殷小兰必须和他建立恋爱关系。为了使自己的金钱付出能得到如意的回报,鲁阿东拟定了一份协议书并让殷小兰在上面签字。,12,协议书是这样写的:“经鲁阿东、殷小兰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1.鲁阿东支付殷小兰在浙江大学上学期间的学杂费和生活费,每年8000元,分四年付清,每年开学前付清当年费用;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殷小兰在大学毕业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同他人谈恋爱;3.殷小兰在上学期间不得拒绝鲁阿东的约会,并且要积极主动地和鲁阿东培养感情;4.殷小兰大学毕业后,根据双方的感情状况决定是否同鲁阿东结婚,倘在1年内不同鲁阿东结婚,必须退还鲁阿东

9、代其支付的各种费用,并按银行定期存折利息付息。,13,从殷小兰入学后的第三个月开始起鲁阿东就不断给殷小兰写信,而且信中肉麻的话越来越多,但殷小兰读者鲁阿东写来的一封又一封“烫人”的情书,就是找不到一点爱的感觉。她总觉得,鲁阿东这个人精明得有些离谱。大学的第一个寒假过去了,鲁阿东决定去杭州找殷小兰,以行使协议中赋予他的“约会权”,但殷小兰对他并不热情。此后,鲁阿东每个月都要来杭州一次,刚开始打电话约殷小兰出来会面,后来干脆直接上学生宿舍甚至教室找她,弄得殷小兰在同学和老师面前十分尴尬,她对鲁阿东的纠缠越来越不耐烦。,14,当鲁阿东第19次来学校来找殷小兰时,她终于向对方明说:“你对我的恩情我一辈

10、子也忘不了,但我们不是一条船上的人,分手对你对我或许都有好处,你借给我的钱我会设法还你,明年的学费我自己来筹,这两年的寒暑假我也挣了一点钱”“好哇,你现在出息了,想过河拆桥是不是?告诉你,没门,我有协议在手,你要是反悔,我上法院告你。”殷小兰想对簿公堂对自己影响不好,所以尽量想“和平解决”,鲁阿东用不容商量的口气说:“你要想甩掉我,也得等大学毕业后,大学毕业前,你必须按协议的规定和我约会。”,15,此后鲁阿东对殷小兰的纠缠变得越来越放肆了,每次约会,他都要详细盘问殷小兰在他来之前同哪些人逛过街、看过电影、上过舞厅,还经常对她动手动脚。到殷小兰大四时,鲁阿东公然以“男朋友”身份到殷小兰的寝室找她

11、,甚至当着同学的面欲强行同殷小兰接吻,在遭到抗拒后,他竟要想殷小兰的寝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他和殷小兰的恋爱史,还无中生有地说殷小兰早已不是处女,装什么正经。,16,殷小兰终于熬到大学毕业。但她没想到,在她毕业后上班的第11天,鲁阿东找到了她所在的公司,自称是殷小兰的丈夫,还当着她同事说“孩子已经会喊爸爸妈妈了,长得很像你。”被逼得走投无路的殷小兰只得上法院起诉鲁阿东,法院经审理判决,鲁阿东故意侮辱、诽谤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殷小兰精神损失费4000元;鲁阿东代殷小兰支付的2.4万元学杂费,殷小兰在半年内偿还。,17,评析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恋爱也应自由,任何约束婚

12、姻、恋爱自由的协议都是无效的。,18,4.恋爱分手时的见死不救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案情:被告人魏男与钱女相恋几年,并同居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7月,因家庭琐事,魏男向钱女提出分手。钱女伤心欲绝,买来一瓶农药,声称如果魏男坚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魏男不为所动:“你爱死不死,跟我半毛钱关系没有。”钱女见无法挽回魏男,伤心之下,当着魏男的面在家喝下毒药。魏男见状不但不去施救反而离开家门,出去喝酒解闷,回来后发现钱女已死,遂报警。,19,对于魏男的行为如何定性上,产生了如下分歧:观点一认为,魏男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理由是,魏男提出分手是导致钱女服毒自杀的主

13、要原因,在钱女服毒后,由于魏男与钱女所居住的房屋是封闭空间,除魏男外,钱女得到外界救助的可能性极小,因此,魏男的不作为导致钱女的死亡,魏男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观点二认为,魏男对钱女没有救助的义务,魏男的行为无罪。理由是喝药是钱女自己的选择,魏男对钱女的服毒并不存在刑法上的先行行为,因此,不存在救助的“作为”义务。,20,【评析】魏男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魏男的行为并不足以成为本案的“先行行为”,魏男也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义务。”魏男对钱女更多是具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而道德上的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在法学界争论还比较大。,21,广州一女大学生宿舍产女遗弃致死获刑广州某大学一名

14、女生在宿舍偷偷产下一名女婴后,将其遗弃致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女生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法院审理查明,年月日,岁的大一女生袁某在大学宿舍自然分娩一名女婴。其后,袁某用一件恤缠绕婴儿颈部,致婴儿死亡,并将婴儿丢弃到校外天桥下的垃圾车内。后被一捡垃圾的人发现并报警。经法医鉴定,出生时为活婴,死因系颈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5.未婚生育,22,据袁某陈述,年月,她在东莞打工时认识一名男子,恋爱了几个月后便开始同居。后来袁某去大学读书,就分手了。月,袁某发现自己怀孕,告诉男友后对方说不会负责,于是袁某就去医院堕胎,但被告之由于怀孕时间较长,不能人流,只能引产,但袁某拿不出

15、引产手术需要的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知道婴儿作为一个独立个体有生存的权利,当被告人生下婴儿后,发觉其“嗯嗯”两声之后不再动弹,遂认为婴儿已经死亡或者可能死亡,没有采取任何试图挽救的举措,反而用衣物缠绕婴儿的脖子,并将其扔进垃圾车里,反映出其主观方面,明知自己行为会造成婴儿死亡的结果。,23,法院判定,被告人袁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4,二、婚姻篇,1.婚约问题大学生“订婚族”悄然出现“提前订婚

16、给对方一个承诺和交代”男生小海是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的大三学生,他的女朋友在上海一所大学读大四。两人是高中同学,上大学后开始相恋,双方父母都比较开明,对子女恋爱顺其自然,没有横加干涉。小海告诉记者,他和女友虽然身处异地,但感情一直很好,平时是电话短信联系,一放假就会相聚。今年过年时,双方父母见了面,感觉都非常好,女友父亲就提出干脆把两人的事定下来,这个提议双方都很赞同,于是两人就订了婚。,25,大学生订婚有人反对有人支持反对:大学生恋爱是不现实的,毕业以后大都劳燕分飞,订婚听起来很美好很梦幻,但步入社会后的情况就难说了,谁也无法预料未来的事情。赞成:提前订婚也没什么不好,这样算是给双方吃了一个定心

17、丸,感情稳定了,两人可以一起考研考博,也挺好的。法律评析订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婚约可以任意解除。,26,教育部29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未作规定。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可自愿结婚。原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条文与婚姻法不一致。因此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对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教育主管部门不禁止不等于提倡。事实上,当代大学生对待婚姻问题的态度也非常理性。教育部调查结果显示,在校本科生结婚者还不到万分之一。,2.大学生结婚问题,27,2

18、8,“全国大学生结婚第一人”,2004年5月1日下午,天津师范大学本科生王洋如期走进了结婚殿堂,全国有30多媒体见证了这次婚礼。,29,观点,老师:不提倡在校大学生结婚 学生:别人的私事不好评论 婚姻登记处:不会过问学生隐私 专家:校园婚姻不稳定,30,3.结婚的条件,单身无配偶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婚亲图示)无禁止结婚的疾病,31,禁婚亲示意图,32,4、结婚的程序,登记登记机关申请材料现行婚姻登记办法取消了体检和单位证明,33,5、婚外情、婚外同居、重婚,案例一:男子买房赠“二奶”妻子起诉讨回87万房款今年43岁的何某10年前开了一家公司,创业之初,妻子郑某为了支持他的工作而

19、停薪留职,并向亲属拆借资金。随着二人的努力,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何某一心一意忙生意。而郑某则专心抚育孩子。,34,2006年,何某结识了一名叫曲某的女大学生,后发展成同居关系,并为对方租了一套豪华公寓。2008年,不知道是曲某索要还是何某甘心情愿,何某花87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以赠与的形式将房产交给了曲某。然而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郑某终于察觉到了丈夫“包二奶”并赠与房产的事情,向曲某索要时却遭到拒绝。今年年初,郑某将丈夫和曲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曲某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全部财产。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何某将郑某与何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87万元赠与曲某购买商品房合同,购房款87

20、万元返还给郑某。,35,案例二:富商妻告大学生二奶返还财产 法院驳回其请求某重点大学女大学生小云,因错发短信,结识了上海富商吴海洋。双方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多次联系,关系逐渐升温。看似浪漫的误会,引发了一场孽缘。两人终于发展成为婚外恋情并同居。小云成了吴海洋的“二奶”。在交往中,吴海洋陆续给了小云21万元钱。,36,可“傍”上大款,没有让小云感到幸福。怀孕堕胎、同学疏远、亲人决裂这些给小云带来了莫大的压力。终于,这段孽缘被吴海洋的妻子钱雅发现,3人间发生激烈矛盾,小云甚至还有自杀行为。这段孽缘终于走到了尽头。就在小云准备忘记过去的时候,她却被富商发妻钱雅告到鼓楼区法院。据钱雅诉称,小云破坏

21、其家庭和婚姻,也侵犯其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处分权。故要求法院判决小云返还丈夫给她的那笔巨款。,37,法院宣判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吴海洋妻子钱雅要求“二奶”小云归还有证据证明的21万余元钱的愿望,没有获得法院支持。鼓楼区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样的判决在全国同类型案件中,尚属首次。,38,婚外情、婚外同居的法律后果:一般的婚外情由道德规范调整,法律不予理涉。婚外同居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婚外同居是配偶离婚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39,案例未婚女与已婚男同居被判重婚罪四川一女子小刘,在浙江温州务工期间与同厂的小张认识并相恋,在明知小张已结婚的情况下,仍与

22、其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子,被温州瓯海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起诉。26日,瓯海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小刘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2008年,小刘在温州瓯海经济开发区一鞋厂上班的时候与同是一个办公室的小张(已被判刑)认识,后来在小张的追求下,小刘开始与小张交往,随后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同居之前,小张告诉小刘,自己曾结过一次婚,但是已经离婚。,重婚,40,2011年的一天,小刘无意间在小张的裤子口袋里发现了一张法院传票。小刘拿这事问起小张,小张才向她坦白,原来小张还未与原来的老婆离婚,案子已经起诉到法院了,但是小张的老婆不同意离,所以这婚也没有离成。此后,小刘在明知小张是已婚的情况下,仍然与他同居在一块,20

23、12年,小刘与小张的儿子出生了,小刘就在他们租住的地方专职带孩子,小张一人出去打工养家。,41,2012年8月,小张的原配老婆小吴向警方报案。小吴称,她跟小张是在温州务工的时候认识的,不久就去领了结婚证,婚后生有一双子女。自2008年开始,小张经常夜不归宿,也不抚育子女,还经常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同年10月,小张因重婚罪被法院判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小刘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故以重婚罪,判处小刘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42,评析重婚的定义:重婚是孩子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

24、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重婚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称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又登记结婚,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称为事实上的重婚。,43,重婚的法律后果:1.重婚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2.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3.重婚是判决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4.重婚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结婚包括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44,三、家

25、庭篇,父母对大学生子女的抚养义务案例学费没着落 大学生状告父亲 索要抚养费 于法无据被驳回2005年8月20日,山东省莒南县法院审结一起大学生向父亲索要抚养费的抚养纠纷案,正在某大学就读的女大学生韩某因超过18周岁而被法院驳回诉求。,45,韩某是莒南县的一名在校大二学生,现年20周岁,其父母于4年前离婚,韩某由母亲抚养,其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其18周岁。今年暑假,韩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每年支付其在大学期间的一半教育费5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虽然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涉及到尚在校学习的,仅限于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形。原告韩某已是成年人,其在大学就读,父母已没有法定义务再继续为其提供抚养费。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46,法律规则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父母对子女由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