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安全与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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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血安全与法律,罗惠如太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思考,输血安全吗?输血的风险是什么?影响输血安全的主要因素是什么?我能做什么?我做了什么?,齐鲁医院因输血原因造成孕妇死亡案新华社2008年10月15日电,10月8日,孕妇董明霞入住山东省济阳县中医院,9日上午9时多,清宫手术中突发大出血,在准备输血时,发现血型是Rh(-)O型血;11时多董明霞被送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院向血液中心申请血液,17时20分,4个单位(800毫升)的解冻Rh(-)O型血终于送到医院。但为时已晚。济阳县中医院副院长陈跃说:“Rh(-)型血不是常规检查项目,医院事先没有做这项检测,也没有准备相应血液。”山东省血液中心工作人员

2、介绍,9日13点10分,接到齐鲁医院用血申请后,立即把库存4个单位(800毫升)的冰冻Rh(-)O型血解冻后送医院。此案正在诉讼中。,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卫医发2000184号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第十五条: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李输血感染丙肝司法鉴定结论,山西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鉴定书摘要委托单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3、委托日期:2007年3月21日委托事项:山西省医院对李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对象:李,一、案情摘要,原告李于1995年在被告医院住院分娩,在生产过程中因出血过多,被告医院曾对李进行输血。2005年,原告发现自己感染丙肝。原告认为其感染丙肝系被告医院输血所致,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其损失63870元。被告医院认为其在为原告输血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申请对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二、病历摘要,李,1995年3月21日因“停经9月”入住被告医院。1995年3月25日下午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出现胸闷、呼吸困难、口唇发绀,考虑为“羊水栓塞”,血压曾

4、一度下降至70/30mmHg,经对症处理病情好转,术后输血400mL。1995年4月2日痊愈出院。2003年,发现肝功能异常,2005年8月22日因体检发现“抗HCV阳性1年”住太原市传染病院,化验检查:肝功能异常,HCVRNA3.7106 cp/ml,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轻度)”。,三、鉴定意见,参阅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询问被鉴定人相关情况,经认真讨论,分析如下:1.据被告医院住院病例记载:产妇李,38岁,第一胎足月,为高龄产妇,术前血色素91g/L,剖宫产终止妊娠,术中胎儿娩出后,产妇自觉胸闷、呼吸困难、口唇发绀,血压70/35mmHg,诊断:羊水栓塞,急配血400 ml,此

5、时有输血特征,但被鉴定人输血时为血压恢复正常3小时30分钟后,即被鉴定人返回病房输血时,当时产妇病情平稳,血压在正常范围,且术中、术后病程描述出血为350ml,输血特征不明显,此次输血欠妥。2.被鉴定人输入的血源来自太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血液来源合法,输血操作无差错。,李诉264医院、太原市血液中心输血感染丙肝案(2002)迎民重字1328号,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系山西省军区第六干休所离休干部,因病于1994年8月9日至同年9月25日间入住被告264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急性胆囊炎胆结石、冠心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住院期间,被告264医院为原告输入由被告太原市血液中心提供的血小板两袋,并在住院后

6、期三次输入由北京军区后勤部供血研究所生产的人血白蛋白。1999年7月14日,原告因病再次入住被告264医院时,经检查确诊为丙型肝炎,本院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1999年被确诊感染丙型肝炎是事实,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264医院未申请医疗技术鉴定,其提供的人血白蛋白合法性、合格性证据有明显瑕疵不足以印证其抗辩主张;被告血液中心采供血过程中也有采血检验程序、间隔期限及采血量的违规之处,且二被告无证据证实原告出院至确诊感染丙肝期间存在其它可能感染丙肝的不良行为或感染途径,故应认定二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且与原告的

7、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如下:一、被告264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医药费二千八百元、交通住宿费八百元、营养费五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四千元,共计二万二千六百元。二、被告太原市血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医药费一千二百五十七元、交通住宿费五百元、营养费二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六千元,共计九千七百五十七元。,非法采血造成64人感染丙肝病毒新华社2009年4月1日电,贵州省平塘县人民医院根据一名患者反映的情况,追根溯源,追查了一起7年前发生在该院的违法违规采血行为造成60余人感染丙肝病毒的重大医疗事故。目前已确认有64人感染丙肝病毒。公安部门以涉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刑事拘留

8、了当时任平塘县人民医院院长的黎昌和。,病历摘抄 患者女,54岁,2008年10月23日因骨折入住医院,手术前查Hb:105g/L,病历记载术中出血100ML,输注同型浓缩红细胞4u、血浆200ML。,2009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马晓伟副部长讲话(关于血液管理),加强血液管理,保证血液安全。要逐步扩大固定自愿无偿献血队伍,建立稀有血型自愿献血者资料库。逐步推进以省为单位采供血机构信息化管理,重点强化从献血者到受血者全过程质量控制,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讨论目的,树立依法开展输血工作的观念掌握现行输血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认识输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输血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了解常见输血相关医患纠

9、纷的防范及处理方法,提纲,基本概念影响输血立法的因素现行输血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输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何依法对输血工作进行规范输血相关医患纠纷的处理总结,一、基本概念,临床用血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03-2001 输血医学常用术语临床用血包括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血液制品是血液的衍生物,临床用血的流程,血液:献血者-血站-医疗机构-患者血液制品:供血者-单采血浆站-血制品公司-医疗机构-患者,临床用血法律制度的特点,血液管理:法律层次、公益事业、无偿献血血液制品管理:法规层次、商业性、有偿供血,讨论的范围,掌握国家血液管理的法律制度了解国家血液制品管理的法

10、律制度不讨论如何制定、对错只讨论如何执行、规避风险,法律的定义,法律: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广义的法律是指一切有权机关通过并颁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除狭义的法律外,按颁布的机关不同分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法 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规 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下发的红头文件,一般的理解,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强制执行)法律的作用是规范行为,法律冲突,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特别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法律

11、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输血工作的主体及其法律关系,五个主体 四种关系,输血工作的主体,卫生行政机关无偿献血者血站医疗机构患者,输血工作主体的法律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血站、医疗机构:行政管理关系献血者和血站:献血服务合同关系血站和医疗机构:供血合同关系医疗机构和患者: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输血技术的特点,高度专业性技术含量高风险比较大,输血相关民事主体地位的特征,从法律角度看: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从技术角度看:血站和医疗机构强、献血者和患者弱,什么是安全合理有效输血?,安全输血:有效而无害的输血合理输血:符合技术法律法规规范的输血有效输血:达到治疗效果的输血,二、影响输血立法的因素,国内外

12、部分输血事件输血传播疾病的风险WHO血液安全战略时代背景,中国爱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2007),来源:2007年11月30日健康报 发布:卫生部部长陈竺 内容:该报告估计,到2007年底,我国现存爱滋病病毒感染者约70万人,既往采供血、输血及使用血制品传播占9.3。,国内外部分输血事件,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上先后爆发出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日本、南非、印度、利比亚、等国家因血液质量造成输血感染爱滋病毒事件。1985年,我国浙江省4例血友病患者因输注进口因子而感染爱滋病毒。1991年,发现河北省固安县卖血者丙肝病毒感染率70左右。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河南省因非法采供血数万人感染爱滋病毒

13、。后发现在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湖北省、内蒙古、东北等地区有经血传播爱滋病毒的疫情。,输血传播疾病,违法违规采供输血发生感染的风险极大输入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不能避免发生感染的可能,输入合格血液传播疾病的原因,检测的病原体存在“窗口期”和“漏检率”有的病原体未列入血液检测标准,国标对血液检验要求,血型:ABO、Rh(D)HbALTHBsAg:阴性抗-HCV:阴性抗-HIV:阴性梅毒试验:阴性,输血可能感染的主要病原体,HIV、HBV、HCV、HDV、HEV、HGV、TTV、CMV、EBV、HPVB19、HTLV、SARSV 梅毒螺旋体、弓形体、疟原虫、克-雅氏病,输血传播疾病的临床意义,对人群

14、:风险很小,但零风险不存在。对个体:一但被感染,风险是100。,WHO血液安全战略,在所有的地区建立组织良好的、受国家调控的,具有质量体系的输血服务机构。仅从低危人群的自愿无偿献血者中采集血液。对所有捐献的血液进行输血传播传染病的筛查。通过临床上血液的合理使用,减少不必要的输血。,时代背景,市场经济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三、现行输血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法律体系是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法 律,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1年2月28

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 规,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规 章,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发布血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卫生部发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卫医发199728号中

16、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血站部分)卫医发1999第6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0184号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424号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48号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167号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183号血站实验室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377号单采血浆站管理质量规范(2001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2号 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200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

17、共和国献血法,二十四条是输血工作的根本大法(母法)确立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明确规定政府、行政部门、社会组织、血站和医疗机构的基本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预防:血站保证血液质量、医疗机构合理用血疫情报告:血站、医疗机构发现疫情按规定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3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

18、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组织卖血罪)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的规定罪处罚。(强迫卖血罪)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334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19、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20、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

21、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血站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六章6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 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第二节:执业第三章:特殊血站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1999年1月5日起实施,该办法共22条,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原则,医疗机构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输血科(血库)的要求,医疗机构血液收领、发放、核查的内容、储血设施、冷藏温度,输血治疗的记录,自体输血和亲友互助献

22、血,医疗机构应急临时采血等都作了规定。,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共七章38条,从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提出输血申请到给患者输血结束的全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是临床输血法定的基本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五章:血液入库核对、储存 第六章:发血 第七章:输血,附件-输血技术标准,附件一:成分输血指南附件二:自身输血指南附件三:手术及创伤输血指南附件四:内科输血指南附件五:术中控制性低血压技术指南,附件-输血医疗文书,附件六:输血治疗同意书附件七:临床输血申请单附件八:医院输血记录单附件九: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血站

23、质量管理规范,1、总则 11、记录2、质量管理职责 12、监控和持续改进3、组织与人员 13、献血服务4、质量体系文件 14、血液检测5、建筑、设施与环境 15、血液制备6、设备 16、血液隔离与放行7、物料 17、血液保存、发放与运输8、安全与卫生 18、血液库存管理9、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19、血液收回10、血液的标识及可追朔性 20、投诉与输血不良反应报告,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1、总则 9、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2、实验室质量管理职责 10、血液检测的标识及可追朔性 3、组织与人员 11、实验室质量及技术记录4、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 12、检测前过程的管理5、实验室建筑与设施 13、检测

24、过程的管理6、仪器与设备 14、检测后过程的管理7、试剂与材料 15、监控与持续改进8、安全与卫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467-2001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9-2001 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采供血液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是对刑法333条、334条如何适用的具体操作规定),四、输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血站的问题医疗机构的问题,血站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无偿献血中的水分?献血者免费用血政策

25、的合法性?人员资质、培训?质量体系的质量?血液供应不足?工作记录?忽视献血者的知情权?,临床输血中存在的问题,1、不合理用血 积极:人情血、安慰血、营养血?万能血?手术后输血?“盲目”输血?消极:输血治疗不及时?无钱不给输血?2、记录不规范 病历内容不完善?输血文书不标准?,3、其他问题 输血前检验不符合规定 组织机构不健全 输血科的职责不明确 规章制度不完善 无专用的房屋、设备 血型鉴定不做反定型、严重的Rh血型也不做 交叉配血只做盐水试验,关于血液及血液制品临床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卫生部医政司:按照卫医血便函2008181号文件的要求,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立即安排,选定5家省级医院(山西省人

26、民医院、山西省儿童医院、山西省肿瘤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2家市级医院(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和8家县级医院(襄垣县人民医院、稷山县人民医院、广灵县人民医院、浑源县人民医院、太谷县人民医院、大同市矿区中医院、榆次区人民医院、闻喜县人民医院)做为本次调研医院,在认真填写用血情况统计表的基础上,组织这些医院的输血科主任和部分血站业务负责人对临床用血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现将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大部分临床医生不了解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输血适应症的规定2、临床用血不合理的现象普遍存在3、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效果不佳4、输血科

27、指导临床用血的意见难以被医生接受5、临床输注红细胞制剂存在适应症过宽的问题6、临床输注血浆不合理使用的比例在50以上,如为了补充营养、促进伤口愈合、代替白蛋白、同红细胞合并为全血等,是临床血浆供不应求的主要原因。7、临床不合理用血,造成血液资源的很大浪费,患者身体的损害和医疗费用的增加。,二、解决问题的建议1、开展对临床医生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全员培训,要求掌握输血指南的内容。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尽快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的监督检查。3、组织专家对临床输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彻底杜绝不合理用血的发生。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 2008年10月28日,2597份临床输血病历用血合理性调查分析,

28、来源:中国输血杂志2008年3月第21卷第3期作者:杨宝成 等结果:成分血中红细胞、血浆、血小板和冷沉淀的合理性输注比例分别为66.44、24.65、97.97和61.29;各大科室中内科系统红细胞、血浆、血小板和冷沉淀的合理性输注比例分别为91.54、51.85、98.86和100;外科系统各成分合理性输注比例分别为50.22、19.86、89.58和42.86;不合理的“少量血”和“搭配血”比例分别达到47.05和51.17。,大连地区临床用血情况调查,来源:中国输血杂志2008年5月第21卷第5期作者:叶萍 等结果:4559次输血中2244次为不合理输血。其中血浆不合理输注最为突出(占6

29、0)。红细胞不合理应用主要是未达到输血指征时输注而且输注量过大,血小板不合理应用主要表现在二甲医院输注指征过宽,三甲医院非手术科室输注血小板量不足1个治疗量,冷沉淀应用的主要问题为指征过宽。,福州地区临床输血现状调查,来源:中国输血杂志2008年5月第21卷第5期作者:褚晓凌 等结果:741份病历中,“合理用血”占43.9,“部分合理”占44,“不合理”占16.1。手术科室“部分合理”和“不合理”用血比例(67.5)显著高于非手术科室(29.9)。不同血液成分“不合理”输血的比例为:血浆82.3、冷沉淀66.7、红细胞38.2、血小板27.7。,不合理用血的后果,发生输血并发症的风险患者经济上

30、的损失宝贵血液资源的浪费有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工作人员可能受处分,记录不规范的后果,卫生行政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发生医疗纠纷时,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医院等级评审不符合标准。,产生问题的原因,法律意识淡漠对输血相关法律规定不学习、不知道对输血的风险认识不足,五、如何对输血工作依法进行规范,血站工作的规范,原则建立质量体系,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管理人员依法管理技术人员严格按规程操作,工作重点,严格执行:一个办法 血站管理办法两个规范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无偿献血者招募合理配置资源,投入人力、物力。加大宣传、组织力度。,人员资质、培训体检:执业注册医师检验:具有检验技术职称其他:

31、具有医学系列职称全员培训,仪器、设备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定期维护、校准按国家规定进行强检,原辅材料供应商资质进货后的质检,文件化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操作规程(SOP),工作环境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人流、物流分开空气、地面、操作台面消毒温度、湿度特种垃圾的处理,主要工作记录献血登记表健康情况征询表采血成分制备检验发血,临床输血的规范,原则树立血液无小事的观念加强学习,普及输血相关法律知识。领导依法管血医务工作者依法用血完善输血规章制度严格输血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重点,严格执行:一个办法 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一个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

32、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第六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SOP)工作制度,人员、设备、试剂合格的工作人员(医师、护士、检验师)专用冰箱、冰柜、离心机、水浴箱试剂、器材符合国家标准,红细胞血型鉴定常规检测:ABO正反定型、Rh(D)定型ABO正反定型不一致送血站鉴定,交叉配血盐水法(IgM型抗体)聚凝胺

33、法(IgG型抗体)配血不合送血站鉴定,抗体筛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凡遇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血液外观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规定有效期血液颜色是否正常血袋有无破损渗漏,临床输血中的核对输血科:血样、临床输血申请单、医院输血记录单、血液护士:患者、血样、临床输血申请单、医院输血记录单、血液,工作记录,病历:治疗记录、文书、化验单血库:血液来源、血型鉴定、交叉配血、外观检查,临床用血如何做到科学合理,血液来源合法有明确的适应症实行成分输血,对输血工作进行规范的意义,保障献血者、患者的身体健康避免发

34、生医疗事故(自身保护)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要求血站、医疗机构发展的需要,六、输血相关医患纠纷的处理,定义:输血相关医患纠纷是指因参与输血工作而引起的献血者与血站、患者与医疗机构、患者与医疗机构和血站之间的民事纠纷。,分类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纠纷 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医患纠纷 献血服务合同纠纷 献血纠纷 非医疗纠纷 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其它纠纷,常见献血纠纷,反复频繁献血不合格人员被采集血液血液感染因子检测不合格未通知献血者献血不良反应献血感染疾病献血后外伤,常见临床输血医疗纠纷,输血感染病毒血型错误引起溶血反应知情同意输入过期血液不合理用血血液供不应求,纠纷处理方式,和解调解诉讼,和 解,定义和

35、解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商量取得解决争议的一致意见,达成协议。(俗称私了)优点快速解决纠纷保护双方的隐私或名誉,缺点给钱太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医闹的示范效应。给钱太少,造成纠纷解决的不确定性、不彻底性,为当事人日后反悔埋下隐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能确定(无拘束力、执行力),调 解,医患纠纷的调解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建立新的稳定的关系。,行政调解律师调解人民调解 司法调解仲裁调解信访调解,什么是医疗诉讼?,因医疗服务合同或事故争议,通常情况下是由患者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违约或者侵权赔偿官司,就是医疗诉讼

36、。,特例的情况是医疗机构为原告,诉患者方违约或者侵权。,案由问题,最高院民事诉讼案由规定(2008年4月1日实施):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十、合同纠纷108.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应对?,从一份应诉通知书开始,关于答辩:,概括简明并非及时例外:管辖异议及时提出,举证责任,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包括证明过错及其因果关系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诉讼中的举证,一般诉讼:无过错推定 谁主张,谁举证。特殊诉讼:有过错推定 谁占有,谁举证。,举证后果,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努力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不能包括没有举证,或者举证后并没有证明或反驳证明

37、事实主张卫生部新规定对医疗诉讼的影响,如何举证?,最佳状态:法学和医学的交融内容要求:繁简得当,全面必要,利弊权衡形式要求:整齐划一,逻辑严密,证据分类,书证(采供血、临床用血记录)人证(专家证人)鉴定结论间接证据(教科书、专著),证据的属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医疗机构举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输血治疗同意书血液出入库记录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记录输血前化验记录输血过程详细记录输血申请、化验、输血人员资质证书,血站举证,血站执业许可证献血登记表献血者体检记录献血者采血记录血液检验记录体检、化验、采血人员资质证书,诉讼中的事实,法律事实:证据证明的事实客观事实:真实的事实诉讼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不是

38、客观事实。,辛普森案的启示,开庭程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代理提纲与代理词)最后陈述法庭调解调解不影响判决原则,庭后工作,制作代理词提交代理词补充相关材料注意法庭反馈,审判程序,两审终审制: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可提起上诉一审是基础,二审是结果。二审可以争取改变一审不利的结论二审可以维持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再审问题,问题提出再审已经列为常规程序;再审难已经在立法层面引起重视;再审难已经在法律程序上有了突破;再审的法律变化,对应诉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39、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8年4月1日修改实施),修改的重点解决执行难解决再审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8年4月1日修改实施),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

40、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

41、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8年4月1日修改实施),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

42、008年4月1日修改实施),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医疗诉讼过程的认识,对医学本质的认识生命过程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应用过程对医学法学的沟通翻译过程对举证责任的掌握抗辩过程对诉讼本质的认识征服过程,通过诉讼解决医患纠纷,优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是理性处理争议的行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权威性、终结性、约束性。可以裁定谁是谁非,缺点费时费事费钱医患双方“对

43、簿公堂”,针锋相对。司法不公的风险诉讼的结果有可能造成两败俱伤司法资源、社会资源的浪费法官缺乏医学常识的风险,纠纷处理原则,知己:工作是否规范、有无工作记录、知彼:对方有无损害、损害大小、要求的合理程度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结合法律和实际情况灵活解决。,七、总结,法律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法律是有生命的;法律是有灵魂的。学法懂法用法,保护自己,保护他人。从事输血技术工作的底线是依法办事。输血工作者必须养成遵守输血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的习惯。发生医疗纠纷依法妥善解决,谢谢,欢迎各位同仁提问!,本人联系方式:地址:太原市迎泽西大街185号邮编:030024电话:13834211298,0351-8304001传真:0351-8304006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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