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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设置。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
2、发展的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设置零售点布局一般区、限制区、禁入区和饱和区,分别明确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设置零售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一般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城市、集镇街道沿线两侧的,零售点按照与周围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设置;(二)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沿线的,零售点按照与
3、同侧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0米设置。第七条设置零售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农村零售点按照与周围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设置,且同一行政村内(含新建集中居住区)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二)封闭式居民小区或新开发的商品房小区内部门面(不含沿街门面房)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新设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三)专业性市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且按照与周围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设置;(四)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火车站内、大专以上院校校园、物流园区、机场、港口、景区等区域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且按照与周围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IOO米设置
4、;(五)监狱、看守所、工矿企业、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场所,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六)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七)其他需要限制的情形。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如同时涉及一般区和限制区情形的,零售点布局应当适用限制区要求进行设置。第八条经营场所、经营模式或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一)经营化工、燃油、油漆、鞭炮、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商品或地处重点防火单位、国家明令禁带火种区域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应设置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二)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区域的经营场所;(三)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
5、吧、影剧院等;(四)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楼道隔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五)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有产权纠纷的建筑以及城市规划和管理中不允许经营商品的区域;(六)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中心、游乐场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内部;(七)在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含消防通道)可通行距离IOO米范围内的;(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无人超市、无人商店、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九)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条件的;(十)用于烟草制品对外经营场所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十一)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
6、;(十二)位于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的不再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区内的经营场所;(十三)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十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两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十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三年内提出申请的;(十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十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十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
7、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十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二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第九条设置零售点有以下情形,在一般区、限制区中首次申请的,设置零售点的间距标准可降低50%:(一)持有一级、二级、三级残疾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县(区)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精神残疾、智力残疾、视力残疾或又聋又哑的残疾人除外);(二)持有军残证的残疾军人,持有抚恤补助证的烈士配偶、父母或子女,在户籍所在县(区)申请烟草
8、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以上情形同一经营主体只能申请设置一个零售点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本人名下已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曾在本省内享受特殊群体办证倾斜政策的,不降低零售点间距标准。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在一般区内、限制区内设置零售点可以不受间距和总量限制:(一)单层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三)原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100米范围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四)经营主体为自然人,截止申请之日前三
9、年未受过涉烟行政处罚的许可证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其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6个月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放宽许可准入条件的情形。第十一条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且在宿州市区域内规模达到10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的,设置零售点距离标准可降低20%,其他要求不变。持证零售户加盟前款规定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依法给与变更。第十二条为防止市场无序、过度竞争,确保零
10、售点合理规划、优化布局、均衡发展,各级烟草专卖局可划分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网格单元,结合网格单元内人均持证率和消费满足情况等,依法制定本辖区内饱和区规定,设置零售点布局饱和区,报宿州市烟草专卖局备案。第十三条本规划有关用语含义及说明(一)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即可进店购买;“固定”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书报亭(政府主管部门准予经营的除外)、售货车、临时棚舍、集装箱屋、仓储场所、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市场无围墙摊位等;“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全开
11、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仓储场所,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如店招、货架、柜台等,不包含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间距”是指以行人可通行并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为前提,参照物与测量对象最近出入通道口中心点之间的最短直线路径;(三)“参照物”是指与申请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最短的零售点经营场所;(四)“经营场所面积”是指用于实际对顾客开放的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五)”专业性市场”是指集中提供各类商品供买卖双方进行交换的封闭或半封闭场所,如建材市场、集贸市场等;(六)”实际商品展卖”是指完成装修、有用于烟草制品展卖的柜台或货架、与营业执照字号名称关键词相符的固定门头招牌等设施;
12、(七)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物流配送,在全国或全省有一定影响力的以直营或者加盟方式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便利店;(A)“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九)”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营文具用品、未成年人用品、玩具、游戏厅、棋牌室、台球室、KTV、浴室、美容美发、洗涤护理、按摩健身、农资种子、兽医饲料、文化体育、传真打印、彩票销售、汽车美容、汽车租赁、汽车销售、运输信息、建材装潢、灯饰门业、五金
13、交电、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服装制售、鞋帽包店、家纺、家私家电、房屋中介、寄卖典当、寄递业务、祭祀用品、茶叶干货、花卉水果、散酒、米面油、宠物用品、网信服务、渔具水产、旅行服务、照相摄影、宾馆茶楼、饭店、排挡等;(十)“距离”仅指以行人不违反道路交通规则、习惯性行走为前提,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各通道口(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中心点至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的最短路径;(十一)本规定涉及的“小于”不含本数,“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和“范围内”均包含本数。第十四条本规划适用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本规划实施之前已合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第十五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可以依法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第十六条本规划由宿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划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原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宿烟专202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