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境外急性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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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境外急性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条款内容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安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二、被保险人:指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七十周岁释一以下,身体健康的主合同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责任

2、 境外释二急性病释三住院医疗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因急性病发作而于医院释四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于境外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止所发生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给付境外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急性病住院治疗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境外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须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因醉酒释五或受酒精、管制药物释六的影响而导致的;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

3、性畸形或缺陷而住院治疗;五、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六、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七、美容、外科整形手术、牙齿镶补治疗、牙齿手术或牙科保健;八、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 九、怀孕、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十、被保险人因患艾滋病(AIDS)释七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八;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十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一百八十日内曾接受治疗的疾病; 十三、任何以获得境外治疗为目的出境治疗行为; 十四、被保险人

4、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急性病发作及住院治疗。 前述责任免除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第五条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主合同所记载的时日为准。第六条交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应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保险费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第七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效力即行终止。一、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主合同的;二、主合同已经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境外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受益人申请境外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附加合

5、同;、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5、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正本及清单;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7、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及加速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受益人同意的。 受益人提供的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不齐全的,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补齐。第九条 受益人本附加合同境外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条释义本附加合同有关名词释义如下:一、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 二、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辖领土范围外的地区。出于本附加合同目的,本附

6、加合同所指的境外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突然发生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一百八十日内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 四、医院:指境外地区当地政府核准开业的医院。但不包括专供康复、疗养、门诊、护理、戒酒、戒毒等的医疗机构。五、醉酒:指被保险人经检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八十毫克。六、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七、艾滋病(AIDS):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八、艾滋病病毒(HIV):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所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为此人已受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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