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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本市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定义)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本市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管理原则)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二)符合国家宏
2、观经济政策和科技创新相关规划;()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四)坚持统筹兼顾,结果导向,引导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国家和本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情况,深入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扎实推进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四条(管理职责)引导资金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管理。市科委负责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相关管理政策,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合理分配预算、制定年
3、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推动开展项目储备,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等工作,会同市科委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五条(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职责)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是使用引导资金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引导资金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规范管理使用资金,接受市科委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须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承
4、担单位负责。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第六条(支持范围)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专项、科技基金等。(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符合本市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针对本市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
5、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城区/园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第七条(支持方式)为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引导资金采用事前直接补助或事后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并试点探索包干制揭榜挂帅”等多种管理模式。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可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
6、,可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第八条(资金禁用)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本市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四章项目和预算管理第九条(项目征集)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的要求,围绕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重点征集项目。项目申请单位按照相关申报要求,向市科委提交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发布的申报指南的申报范围和要求的,市科委、市财政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向财政部、科技部
7、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公开择优确定支持的具体项目。第十条(项目评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参照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工作,确定拟支持项目。第十一条(项目储备库)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有关引导资金项目储备要求,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升储备项目质量。第十二条(项目公示)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对拟使用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第十三条(区域目标报送)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并抄送财政部上
8、海监管局。第十四条(年度方案报送)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上海监管局。第十五条(项目实施)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合同和绩效目标表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项目任务书所列绩效指标,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评价等材料。第十六条(预算执行)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进行支持的,需进行预算编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按照国家科研经费要求编制和使用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采用后补助、以奖代补等
9、方式进行支持的,由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采用本办法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支持的,具体形式在当年度编制的引导资金实施方案予以中明确。第十七条(预算调整)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和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第十八条(项目验收)项目执行期满后,市科委针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
10、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围绕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撰写项目验收报告,并根据要求,委托具有本市科研计划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决算审计。第十九条(结余资金)引导资金用于支持财政科研项目的,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有关规定执行。引导资金用于其他方面支出的,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资金支付)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
11、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并按照要求报送绩效自评价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可以按照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市科委、市财政局及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市科委、市财政局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
12、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市科委、市财政局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对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和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配合财政部上海监管局按照财政部要求,对引导资金进行全面监管。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第二十三条(违规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纳入科研失
13、信行为记录。市科委、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解释条款)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21)5号)同时废止。【原文下载】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部门解读】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为
14、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相关规定,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对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引导资金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自实施以来,引导资金对上海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重大平台建设、重要人才引进、区域创新合
15、作等方面均起到关键支撑和引导作用。近年来,市科委积极优化项目布局、丰富资助方式、创新组织机制,持续深化揭榜挂帅,逐步探索长三角联合攻关以奖代补”等多元资助模式。2021年11月,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对原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进行了修订,在项目和预算管理、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调整。为适应这一变化,拟对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21)5号)进行对照修订。二、总体考虑一是与国家政策保持同步。2021年11月财政部、科技部对原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进行了修订。二是与本市政策保持
16、衔接。2023年3月24日发布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在预算执行、结余资金等方面做出新的调整。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6章25条。与原有管理办法(共6章23条)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 .关于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参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对引导资金目的依据、管理原则进行调整,增加“项目储备和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同时,结合近几年引导资金实施成效,市科委试点探索“包干制揭榜挂帅以奖代补等多元化管理模式。2 .关于第四章项目和预算管理。一是预算执行方面,简化预算科目,明确
17、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按照国家科研经费要求编制和使用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其中,间接费用可以用于非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绩效支出。二是预算调整方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三是结余资金方面,用于支持财政科研项目的,结余资金按照国办发(2021)3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3 .关于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一是绩效评价方面,落实国家要求,明确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二是监督管理方面,新增重大问题报送机制。三是违规处理方面,完善违规行为和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