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官培训课件(案例).ppt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5055893 上传时间:2023-06-01 格式:PPT 页数:17 大小:320.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屋登记官培训课件(案例).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房屋登记官培训课件(案例).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房屋登记官培训课件(案例).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房屋登记官培训课件(案例).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房屋登记官培训课件(案例).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房屋登记官培训课件(案例).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屋登记官培训课件(案例).ppt(1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房屋登记官培训,案例2011年6月,民法案例,案例一: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登记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几年后,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200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答案: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

2、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婚姻法案例,案例一: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向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

3、,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于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问题:1.在被告坚持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

4、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这是因为本案中王某有赌博恶习,经过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诉讼后还不悔改,应认定王某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而且双方经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超过一年的时间双方没有同居,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女儿应判决由李某抚养为宜。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标准。本案中,王某沾染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其抚养未成年子女明显对子女不利,相反李某无此问题且李某通过自己劳动能够抚养

5、女儿,故应判决由李某抚养;3、分居期间,男方所借款项应由王某自行清偿,因为这是王某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生产生活开支而是资助他人,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只能由王某自行清偿;女方,即李某所借款项,属于其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这是因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抚养义务,李某借款用于抚养子女,故属于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继承法案例,案例一:独生子李峰的父母1990年离婚,父亲李先生自己居住在单位分配的公房内。几年后李先生与离异的袁女士结婚,婚后未育子女。其时袁女士的子女已成年,单独居住。李先生在婚后花费2万元购买了该公房,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03年5月,李先生因病去世

6、。问题:1、袁女士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2、本案中的房屋是否为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3、李峰在本案中的继承份额是多少?,答案:1、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本案中,袁女士的子女对李先生的遗产没有继承权。由于李先生的父母均已去世,故本案中李先生的继承人只有李峰和袁女士。2、本案中的房屋虽是李先生在婚前即已由单位分配居住,但却是在李先生与袁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且已办理了产权证。袁女士虽非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但却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婚后共同财产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3、本案中,应

7、对李先生与袁女士的全部婚后共同财产析产,把房屋的一半划归袁女士所有,另一半才是李先生的遗产,由李峰和袁女士共同继承。,案例二:李明达为某机关退休干部,其妻早逝,独生子李立军于2000年结婚,与父亲同往。2005年1月,李明达经人介绍,与丧偶女工刘丽英登记结婚,婚后即搬去刘丽英处共同生活。刘丽英无子女,只有一妹妹刘丽娜与其二人共住。2009年1月2日,刘丽娜回家时发现李明达夫妇煤气中毒,送往医院途中,李明达死亡,刘丽英也终因抢救无效于翌日死亡。整理遗物时发现李明达夫妇留有存款30000元,刘丽英生前曾立有遗嘱表示其个人财产由妹妹刘丽娜继承。该30000元存款将如何分配?,答案:李明达之子李立军继

8、承7500元,刘丽英之妹刘丽娜继承22500。继承法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被继承人配偶的个人财产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分出,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李明达死亡在先,30000元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中只有15000元属李明达的遗产,另15000元归刘丽英所有。李明达的15000遗产由其子李立军与妻刘丽英共同继承,每人应继承7500元。而刘丽英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分得的一半加上她继承的7500元遗产,而李立军并非是刘丽英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刘丽英的遗产,刘丽英的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其妹妹刘丽娜继承,共计22500元。,案例三:甲和乙是夫妻,乙已经怀孕。一日甲和乙二人意外发生车祸,甲当场死亡,乙被送往医院,早产婴儿丙,丙生存数小时死亡,数日后乙死亡,甲生前拥有大笔财产,其祖母丁,弟戊健在,乙只有一个其父母收养的妹妹巳。问题:甲生前拥有大笔财产谁有继承权?,答案:甲死亡,乙和丙继承甲遗产(甲乙共同财产的一半)。丙死亡,乙继承丙遗产。乙死亡,由乙的养妹妹巳继承遗产,最终由乙的养妹妹巳继承原甲乙的财产。,预祝大家取得好成绩,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