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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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1月19日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商务部等8单位关于开展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小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21)11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

2、扶持对象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生产经营的供应链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就职员工。二、扶持措施(一)促进数字化发展1.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提升。对企业开展供应链数字化管理、智慧物流仓储、智慧港口、智慧监管等数字化、信息化提升的,给予年度数字化、信息化投入12%的补助。已获得厦门市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的,在现行补助政策基础上再给予设备投入5%的奖励。上述补助和奖励不可重复适用,单家企业每年从厦门自贸片区获得补助或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 .鼓励发展数字化平台经济。支持企业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贸易数字化平台、数字供应链平台、智慧物流平台、网络

3、货运平台等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对软硬件设备投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且年度服务用户数不低于20家的,按照平台软硬件设备投入的3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有效提升行业上下游企业在供应链各节点上的协同效率、平台交易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且效果突出的,根据行业特性、交易规模、带动效应、经济贡献等给予相应政策支持。3 .鼓励建设数字化创新实验室。鼓励各供应链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加快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应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审合格的,给予投入金额5

4、0%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不超过50万元。(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4 .支持企业供应链融资。鼓励厦门自贸片区内供应链企业规范、创新开展供应链业务,争取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认可的类金融机构授信、融资支持。对厦门自贸片区内企业的人民币应收账款质押、货物(仓单)质押贷款供应链金融业务,按贷款金额给予借款人现年化利率贴息,单家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对于以货物(仓单)质押融资(含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再按实际融资金额给予借款人年化0.5%的货物监管和仓储费用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每年实际支付的货物监管和仓储费用之和,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20万元。5 .给予数字化重点项目贷款贴息。

5、对被政府部门列入国家、省、市、厦门片区的数字化建设重点项目,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且完成立项的,在政策期限内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80%、70%、50%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单家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三)助力供应链发展6 .培育供应链核心企业。对厦门自贸片区入选厦门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的,给予1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入选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入选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本条款以免申即享方式兑现。7 .支持引进培养供应链人才。对厦门自贸片区企业新引进供应链高端人才,按照

6、目前我市及片区人才奖励办法予以个税返还。对获得当年或上一年度APICSCPIM、CSCP、CLTD.SCOR、ISMCPSM,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SCMP等任一种认证的供应链人才,给予1万元/人证的一次性奖励。8 .营造供应链行业发展氛围。鼓励支持企业和院校进行产学研结合,支持协会、高校、专业机构设立供应链专家智库,举办供应链年会、行业论坛、沙龙、圆桌会议、公共培训、展会等供应链活动,经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报备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活动,按实际支出给予20%的补贴,单次活动补贴不高于100万元。9 .支持制定供应链管理及数字经济标准。对作为第一企业起草单位参与制定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

7、技术标准以及供应链管理标准的企业,按照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已获得厦门市市级制定标准奖励的,可叠加适用本条措施。三、其他事项(一)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政策,除特别说明外,与市、区其他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二)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经费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和兑现,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承担。()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自首次申请扶持年度起5年内迁离厦门自贸片区,需返还根据本措施已领取的相应奖励与补贴。(四)已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被发现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按规定收回已兑现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五)本办法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六)本办法自2023年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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