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担保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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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物权法(5),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第一部分 担保物权总论 第二部分 抵押权 第三部分 质权 第四部分 留置权,第一部分 担保物权总论,一、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甲欠乙债务100万,以丙100万的房屋抵押。1、后查证,甲乙债务系重大误解产生,根本不存在。乙是否可以要求以丙的房屋优先受偿?2、甲乙约定将债务变更为80万,乙是否可以要求以丙100万的房屋优先受偿?3、甲偿还乙的债务,乙是否可以要求以丙的房屋优先受偿?,(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从属性(1)发生上的从属

2、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3)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约定1月1日前还债,甲以自己所有的楼房5栋做抵押,每栋估价200万,后甲到期不还债。1、两栋房屋被洪水冲走,瓦片不存,剩余3栋每栋价值升值300万,乙请求从3栋楼房优先受偿,可否?2、甲分立为丙、丁两个公司,丙分得3栋,丁分得2栋,现每栋价值500万,乙要求拍卖丙的房屋优先受偿。可否?3、后甲偿还400万,乙主张全部拍卖五栋房屋,可否?4、乙分立为

3、丙、丁两个公司,丙分得600万债权,要求甲以五栋楼房清偿,可否?5、后每栋房屋价值升至500万,甲要求将抵押物减至两栋,可否?,2.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的,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甲欠乙1000万,约定10月1日偿还,以楼房1栋作为抵押,4月发生地震,楼房倒塌。甲到期未能偿还债务。1、现砖瓦残值100万,乙是否可以优先受偿?2、甲为楼房投保,保险公司赔偿900万,乙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4、?3、若楼房为丙故意推到,后赔偿甲900万,乙是否可以优先受偿?4、楼房因修建道路,被政府征用,补偿950万,乙是否可以优先受偿?,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物上代位性是由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导出的。由于担保物权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价值而非其实体,所以不像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那样标的物实体灭失的即归于消灭,而是只要其价值没有灭失就不会归于消灭。,二、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民事合同。担保物权除留置权是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以外,均系依

5、当事人间的合意(担保合同)而成立。(一)流质契约的禁止 1.流质契约概述。流质契约(或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2.流质契约的认定。3.流质契约的效力。,甲欠乙1000万,丙以非法建筑抵押。1、乙明知为非法建筑,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无效,甲偿还600万,丙责任承担最高为多少?2、乙不知为非法建筑,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无效,甲偿还600万,丙责任承担最高为多少?,甲、乙搞联营,乙出资1000万给甲,丙乙房屋抵押保证,乙收回投资。后法院查明甲乙之间名为联营实际为借贷,合同无效。1、丙明知,丙如何承担责任?2、丙不知,

6、丙如何承担责任?,(二)担保合同的无效(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 1/2;(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3;,三、担保物权的效力(一)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物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财产拍卖或者变卖的价金可以用来清偿的债权范围。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6.实现担保物权的

7、费用。,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担保物权的消灭,是指担保物权成立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不再存在。引起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即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有以下几种:(一)主债权的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二部分 抵押权,一、抵押权概述(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抵押权的种类 1.不动产抵押权。2.权利抵押权。3.动

8、产抵押权。,二、抵押权的设定(一)抵押当事人 抵押当事人是抵押关系的主体,即抵押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1.抵押权人是取得和享有抵押权的人。2.抵押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定抵押权的人。,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9、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甲为种植新型药材,向信用社乙借款100万,同时以家庭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拍卖所取得的荒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分别评估为50万,30万,20万,后甲无法偿还乙债务,乙可以拍卖得多少钱以实现其债权?,(二)抵押权的标的 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均不能进行抵押。1、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集

10、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有例外: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四荒用地)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甲大学向银行借款1000万,以教学楼抵押,评估900万,再以甲校长和乙大学校长之座驾抵押,分别评估50万。请问是否有效?,、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的可以抵押担保法解释第53条:学校

11、、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1)按份共有人有权单独决定以其份额抵押;(2)共同共有物设定抵押的,应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无效;(3)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以共有物抵押的,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4)以共有船舶设定抵押的,须经过2/3 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

12、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48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二)可以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五福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五福)在某市郊区购买到

13、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写字楼开发。五福公司为了融资需要,于1999年5月以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该市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该块土地经评估为1200万元,双方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在登记时,注明抵押期限为2年。2001年1月,五福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栋写字楼,五福公司又以该楼向该市农业银行借款6000万元,该楼经评估为8000万元,在设定抵押时,农业银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定抵押感到不安,但发现该楼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两年,因此也就愿意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2001年3月,因五福公司拖欠他人债务,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写字楼。2001年4月,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

14、抵押权。2001年5月,农业银行也要求优先受偿。2001年6月,该楼被拍卖,土地的变价款1200万,写字楼的变价款8000万,对该楼拍卖的价款如何分配?两个抵押合同中抵押物的范围是什么?,法院对该写字楼连同其下土地使用权一同拍卖,土地使用权和写字楼的所有权应分别估价,但购买人应为同一人。然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变价款由建设银行优先受偿,如尚有剩余价款,应连同写字楼所有权部分的变价款担保农业银行的债权,由农业银行优先受偿。本案中,如各部分按评估价格卖出,建设银行从土地的变价款中1200万中受偿1000万元,农业银行从8200万(写字楼的变价款8000万加上土地使用权变价清偿建设银行后余下的200万

15、元)中优先受偿6000万元,最后,余下的2200万元由无担保的债权人受偿。,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物权法第 182 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三)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不移转动产的占有,而以该动产担保主合同履行的协议。所有的担保合同均要求书面要式2、流质禁止条款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

16、权人所有。流质禁止条款也适用于质押合同。,甲以自己房屋向乙银行贷款,1月1日签订抵押合同,约定2月1日向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后因种种原因未能办理。请问抵押合同是否生效?抵押权是否生效?甲以自己汽车向乙银行贷款,1月1日签订抵押合同,约定2月1日向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后因种种原因未能办理。请问抵押合同是否生效?抵押权是否生效?,三、抵押权登记(一)抵押权登记概述 1.抵押权登记,又称抵押登记、抵押财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抵押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及抵押权变更、终止等记载于特定的抵押财产登记簿上的行为。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

17、,2.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登记的法律效力(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从成立时生效。,3.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法律效力(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抵押登记的效力 关于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我国对于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18、对于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三)抵押登记机关(四)抵押登记程序 抵押登记的程序是指办理抵押登记的具体的动态进程。1.当事人申请。2.登记机关的审查。3.登记机关的登记。,1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自己价值16万元的汽车作抵押,与乙签订抵押合同,并登记。2月1日甲向丙借款10万元,以自己价值16万元的汽车作抵押,与丙签订抵押合同,并登记。甲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乙、丙如何行使抵押权?,甲分别向乙、丙借款10万元,以自己价值16万元的汽车作抵押,1月1日,与乙、丙签订抵押合同,并登记。甲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乙、丙如何行使抵押权?,1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自己价值16万元的汽车作抵押,

19、与乙签订抵押合同,2月1日甲向丙借款10万元,以自己价值16万元的汽车作抵押,与丙签订抵押合同,并登记。甲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乙、丙如何行使抵押权?,1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自己价值16万元的汽车作抵押,与乙签订抵押合同,2月1日甲向丙借款10万元,以自己价值16万元的汽车作抵押,与丙签订抵押合同,两抵押合同均未登记。甲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乙、丙如何行使抵押权?,4、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做如下处理:均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先,同一天登记的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受偿 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数个登记对抗的抵押权并存且都未登记的,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均按比例受偿,四、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

20、权的效力范围(1)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即哪些债权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首先依约定,无约定推定为以下范围。(2)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哪些标的物。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越大,抵押权足额 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受偿机会也就越多。1.抵押财产。2.从物、从权利。3.孳息。4.代位物,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

21、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A 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 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二)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处分权(1)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即在不动产之上仍然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序的抵押权。就动产之上除了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之外还可以设定动产质权。,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

22、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c)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2)抵押物的转移经过抵押人同意并且告知受让人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买受人的涤除权代抵押人清偿债务的行为消灭债权以消除抵押权。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23、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出卖抵押物合同的效力?,(三)抵押权人的权利、保全请求权(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2)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3)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4)非因抵押人行为致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不能行使上述权利,只能对抵押人因此获得的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7月1日,甲借乙100万,并以自己房屋抵押。双方约定10月1日还钱。7月2日甲将自己房屋租给丙,租期至

24、12月1日,10月1日,甲到期未能还钱,11月1日,乙欲行使抵押权,但因甲欠丁钱,丁向法院申请扣押。请问,丙的租金应归何人所有。由何人收取。,2孳息收取权(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2)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3)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因为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所以原则上由抵押人(抵押物所有人)收取并所有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抵押权人收取孳息,抵押权人收取的孳息的所有权仍然归抵押人,但抵押权人可以就收取的孳息优先受偿,3变价优先

25、受偿权(1)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2)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 注意:与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不同物权法取代了之前的规定。(3)行使步骤: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撤销权达不成协议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注意:这是抵押权的核心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处分所获得的价金优先于没有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即只有抵押权人的债权全部获得清偿以后有余额的其他债权人才可以受偿,若无余额的其他债权人即无法受偿。,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

26、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C)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1月1日,甲借乙100万,以自己房屋抵押,办理登记,2月1日,甲将房屋租给丙,租期至12月1日,7月1日,借贷合同到期,甲未能偿还债务,丁经拍卖取得所有权,要求丙搬离,是否可以?1月1日,甲将房屋租给丙,租期至12月1日,2月1日,甲借乙100万,以自己房屋抵押,办理登记,7月1日,借贷合同到期,甲未能偿还债务,丁经拍卖取得所有权,要求丙搬离,

27、是否可以?,1月1日,甲借乙100万,以自己房屋抵押,办理登记,2月1日,甲将房屋租给丙,租期至12月1日,租金10万每月,未告知乙已经抵押。7月1日,借贷合同到期,甲未能偿还债务,丁经拍卖取得所有权,要求丙搬离。丙搬离后去租相似楼房,租金上涨每月11万,谁来赔偿丙的损失?如果告知丙,谁来赔偿丙的损失?,五、抵押权的实现(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二)抵押权实现的途径 1.公力救济途径。2.自力救济途径。(三)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折价、拍卖、变卖等三种方式。,第三部分 质权,一、质权概述(一)概念

28、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二)特征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二、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 债权的担保

29、。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一)动产质权的当事人(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CD)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甲欠乙100万,与3月1日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以甲五辆汽车抵押,3月5日甲将汽车开至乙处,乙藏之于车库,质押合同何时生效,质权何时产生?,(四)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一)订立书面合

30、同(二)交付标的物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2、交付的理解(1)指示交付: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2)占有改定不适用质押,质押权不生效(3)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4)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5月1号,甲因欠乙2000元,以怀孕的母牛出质并交付,约定9月1日还钱,7月1日母牛生小牛,乙喂养之花费150元,到期甲无力偿还2000元,变卖母牛共得180

31、0元,小牛得500元,甲乙分别因得多少钱?甲欠乙10万元,以10万斤草莓出质给乙,约定10日后还款,第五日,草莓开始变质,请问甲有权采取何种措施?,(五)动产质权的效力1、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孳息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收取”并非“所有”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用于抵押余者返还出质人(3)转质(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5)费用支付请求权(6)保全质权的权利 A.出质人补充担保;B.否则,提前变卖、拍卖原物;C.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价款用于提前清偿与提存。,甲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货物出质给乙,但乙将该批货物放置在露天地里风吹日晒。在此

32、情况下,法院对甲的下列请求哪些应给予支持?(BCD)A.因乙保管不善,请求解除质押关系B.因乙保管不善,请求提前清偿债权返还质物C.因乙保管不善,请求乙向有关机构提存该批货物D.因乙保管不善,请求乙承担货物的损失,2、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A.质权人将质物提存;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B.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

33、物。,3、质权人的义务(1)保管标的物(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4、出质人的义务(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汽车也可以善意取得质权),(六)动产质权的实现 动产质权的实现,是指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受偿期而未受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以质押财产的价值受偿。动产质权的实现方法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变卖。,第四部分 留置权,一、概念及特征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1、留

34、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1月1日,甲委托乙运输一批煤炭从太原到北京价值共10000元,运费共1000元,乙运输返程后,甲未能支付运费,2月1日,甲再次委托乙运输一批煤炭从太原到北京价值共10000元,运费仍为1000元,乙收到煤炭后当即留置,要求甲支付运费,否则拍卖该批煤炭,请问是否合法。1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运输公司运输一批煤炭从太原到北京价值共10000元,

35、运费共1000元,乙运输返程后,甲未能支付运费,2月1日,甲再次委托乙运输一批煤炭从太原到北京价值共10000元,运费仍为1000元,乙收到煤炭后当即留置,要求甲支付运费,否则拍卖该批煤炭,请问是否合法。,二、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一)留置权的取得1、积极要件:(1)标的物是动产;(2)债权人合法占有;(3)债权已届清偿期;(4)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所谓牵连关系: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企业间留置权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二)消极要件:(1)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2)须留置标的物不违反善良风俗(3)不违反当事人的约定。,甲欠乙10

36、万元,以价值8万的高级音响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该音响出现故障甲拿去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2万元,修好后甲无力支付,1、丙是否享有留置权2、甲对丙说,“我最近有演出,急需用音响,我先拿去用”。丙同意,甲拿走后,丙是否享有留置权,三、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二)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标的物。留置物为可分物则债权人只能留置与债务金额相当价值的动产,不可分物,可就留置物全部行使留置权。、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甲委托乙修理彩电,约定修好后次日甲付费,乙6月1日修好,8月2日甲未付费,乙拍卖甲的彩电1、是

37、否合法?2、假设双方约定3个月的宽限期,9月2日甲未付费,乙拍卖甲的彩电,是否合法?3、6月2日乙通知甲“若2个月不付费,我将拍卖该彩电”,8月2日甲未付费,乙拍卖甲的彩电,是否合法?,、就留置物优先受偿(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2)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3)宽限期过后,债权人无须通知,即可直接行使留置权。若没有给予宽限期而直接变现留置物的,应负赔偿责任。(4)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5)虽然未到宽限期届满,但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直接变现留置物。,四、留置

38、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主张和实现留置权利的行为过程。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是通过对留置财产的变价受偿来实现,因此,留置权的成立,并不等于留置权,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除了必须具备前面所述的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之外,还必须依法定的条件、程序及方法进行。(一)实现留置权的条件 1.债权人持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二)实现留置权的程序 1.留置权人应对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2.折价或变卖、拍卖留置财产必须经过一定期间。,(三)实现留置权的方法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主要有三种方法:其一,以留置财产折价;其二,拍卖留置财

39、产;其三,变卖留置财产。(四)留置权的消灭其一,债务人另行担保,债权人接受。其二,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案例分析,1.甲为了筹款向乙借了20万元,并提供自己的一间价值8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甲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撞坏,经估价,该车还值3万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甲10万元。那么,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分析: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的效力如何?对保险赔偿金1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2.2003年8月,郭某为了筹集资金,向其朋友孙某借款50万元,并许诺将自己刚刚买下的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孙某,

40、孙某考虑到房价一直在上涨,遂答应借款。不料,两人开车去办理抵押登记时,汽车发动机失灵,郭某对孙某说:“看来今天办不了了。改天抽空再办吧,你还信不过我?”因为两人关系一直不错,孙某看郭某很诚恳,就同意了。2003年9月,有消息说该地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大涨,郭某的房子又临大路,位置很好,因此价格上涨了20万元。孙某一直催郭某赶紧办理抵押登记,郭某说:“现在房价上涨了,我正好还缺一笔资金,你能不能再借我10万?”并许诺钱到手后立即办理抵押登记。,孙某担心不借钱,郭某不给办理登记,就又借给了他10万元。两人共同去办理了登记。试分析:(1)假如在办理登记后,郭某又背着孙某将房子转让给赵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41、,那么孙某是否还享有对房子的抵押权?赵某能否取得该房的所有权?(2)假如该地并未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又降至35万元。那么郭某是否有义务应孙某要求提供25万元担保以进行补充?,参考答案,1.本题涉及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所谓物上代位,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物权法第17

42、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汽车虽然被损坏,但是仍旧值3万元,其剩余的价值仍应用做抵押,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关系依然有效。汽车毁损的10万元赔偿金也应当用于担保甲对乙的债务。根据题意,两人刚刚办理完抵押登记,因此债务显然还没有到清偿期,因此甲、乙可以协商用10万元赔偿金提前清偿债务,乙也可以请求提存该10万元保险赔偿金。,2.(1)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

43、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中,郭某和孙某已经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此孙某仍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赵某若想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需要代替郭某清偿债务或由郭某自行清偿债务,赵某替郭某清偿后可以向郭某追偿。,(2)本题涉及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所谓不可分性,就是指担保物的各个部分应该担保债权的全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是否被分割或产生部分的毁损灭失,或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已经部分履行,都对担保

44、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在抵押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才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而本题中,房价的上涨或下跌与郭某的行为无关,因此,郭某无须再提供补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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