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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罪,CASE,魏某骑自行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返回,由西向东横穿公路时,未注意到过往车辆。刘某驾驶摩托车躲闪不及,撞翻在地,刘某被摔出以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认定撞击点处于机动车道内,魏某驾非机动车借道通行时,没有避让本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属于违章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案如何处理?,(一)概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构成,1、法益公共安全,2、主体,从事交通运输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
2、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3、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1)交通运输是指公路航运和城市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输(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3)重大事故(4)因果关系,4、结果,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解释第2规定:,(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处罚不公平,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5、责任形式,过失,(三)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1)重大交通事故(2)是否有过失(3)是否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2、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1)行为不同前者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后者是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的行为,(2)活动过程不同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后者没有这种限制,3、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
4、者伤害主观前者是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后者是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杀害他人,转化,前述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条件,(1)主观目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但对被害人的死亡或者重伤结果,具有犯罪故意(2)客观行为是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3)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中的,如何处理?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4、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主
5、体不同本罪是航空人员和铁路运营人员以外的人公路、水上运输人员(2)交通运输事故的内容不同,5、一罪与数罪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在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盗窃罪并罚,6、交通行政管理上的与刑法上的责任人民法院不能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如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能否仅因为行为人逃逸,而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比如怕挨打,逃离现场去公安机关,(四)处罚,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交通肇事
6、后逃逸: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他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逸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注意:应该是过失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死亡的?按照“逃逸致人死亡”定罪处罚,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理由:“不可否认,司机肇事引发交通事故是过失的,对肇事行为不存在按照共犯处罚的问题。但是,鉴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这种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而且在肇事后逃逸的问题上,肇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其他人指使其逃逸,具有共同的故意,而且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符合共犯的构成条件。”,问题: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共犯能否等同于交通肇事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