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第二讲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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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在西方国家又称单一业主制企业。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2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3业主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4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然人。下列几类自然人不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例如政府

2、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禁治产人;(3)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在任职期间不得设立与任职公司同类性质的个人独资企业;(4)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及时清偿者等。,(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程序:个人独资企业须依法登记成立,(三)个人独资企业及

3、其投资人的权利、义务权利:1.自主经营权2.投资人对企业资产及收益的所有权3.投资人有扩大企业经营规模,设置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2.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纳税的义务3.依法维护职工利益,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义务4.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义务,(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2.自行管理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享有绝对所有权和实际的控制权,因此,其可以自任企业厂长、经理,自行管理企业事务。2.委托管理投资人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授予权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在企业管理事务中,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二、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

4、的概念与特征合伙企业是指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共同体。1.合伙企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营利性组织;2.合伙企业是契约式联合企业;3.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共同体;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6.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二)合伙企业的分类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

5、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分类示意图,1.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LLP)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具有高风险的专业服务领域才适合采取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LLP)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

6、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LLP)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优势:(1)责任形态的二元性(2)合伙人承担责任性质的事前不确定性例如,某合伙制会计事务所有A和B两位合伙人分别执行甲、乙两项业务,那么,A和B对事务所债务的承担就会有以下几种情形:,(1)假设A在执行甲业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债务,对此A承担无限责任,乙则承担有限责任;如果B在执行乙业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债务,对此B承担无限责任,A则承担有限责任。(2)假设A、B在执业活动中均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情形产生的债务,应由A、B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

7、)A、B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之外,日常运行所花费的费用及形成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的二元责任形式,在合伙人之间交替、互换,游弋不定,具有相对性。合伙人承担责任性质的不确定性,在美国的立法中还表现为,有限责任保护的时限性和可能被剥夺。美国大多数州对LLP规定了一年的期限并须每年续展。,(2)有限合伙人同样拥有合伙事务管理权(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兼资合性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劣势(1)加大了合伙交易相对人的风险(2)增加了司法审判成本(3)利益冲突复杂化,3.有限合伙企业(1)两类合伙人,二元责任结构(2)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有最高合伙人人数的限制(3

8、)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类型受法律限制(4)有限合伙人不享有经营控制权,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点:(1)有限合伙企业制度设计上的优势表现在:A.有普通合伙企业经营的灵活性,无公司经营上的严格限制B.融资方式简单易行C.缴企业所得税(2)有限合伙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3)有限合伙已成为风险投资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风险投资者(有限合伙人),风险投资机构(有限合伙企业),创业企业,投资,股权投资,退出,收益,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流程图,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2.具有持续的创新能力;3.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4.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5.具有创新战略和文化。创新型企

9、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科技部、国资委、总工会2006),风险投资家(普通合伙人),(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主张:(1)合伙企业不具有主体资格A、合伙虽然有共同目的与团体性格,但是不过是普通合伙人追求其个人利益的手段。它是脱离个人后独立存在性极微弱的团体。因此,合伙当然不具有权利能力。,(1)合伙企业不具有主体资格B、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合伙不能成为第三主体,个人合伙实质是公民个人,法人合伙是法人。C、认为合伙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不能形成团体意志;合伙没有自己的财产,即使我国合伙企业法将其规定为企业形态之一,也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2)认为合伙是民事主体,但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学者主张

10、:“合伙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准民事主体,有其商号,有独立的合伙财产;但又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仍然要承担无限或连带责任。”,(3)认为合伙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一,有人主张合伙既不同于个人,又不同于法人,应为第三类民事主体;其二,主张对合伙区别对待,除简易合伙外,起字号的合伙组织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为,合伙组织由合伙协议和合伙组织两部分构成。从内部讲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从外部讲,合伙是一种经济组织。合伙财产因合伙关系成为共有财产,具有团体财产的性质;合伙利益是合伙人的共同利益,从而是一种团体利益。,合伙企业应成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既然合伙企业能够作为一类民事主体,那么,

11、能否赋予其法人资格呢?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商事合伙的立法早已作出了肯定回答。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越南等国的民事立法也准许赋予民事合伙法人资格。,以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来衡量,合伙企业已满足了法人成立的条件。具体表现:(1)合伙企业同样以登记注册为成立要件;(2)合伙企业以合伙人共同出资作为必要财产和经费;(3)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和经营场所,并以业务执行人作为组织机构,(4)合伙企业能够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普通合伙人的连带无限责任,只是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担保责任。,我国仍然不宜赋予合伙企业法人资格其原因:(1)主体二元论已经被现代立法突破,因此,应承认其

12、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2)合伙企业与典型法人企业毕竟在财产的组织形式,内外关系和责任形式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就决定了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法人,是两类有着各自特点的独立民事主体。,我国仍然不宜赋予合伙企业法人资格其原因:(3)大陆法系中凡承认合伙和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其法人制度被人为地割裂为两部分。(4)从我国目前法人制度不健全的现状考虑,如果赋予合伙企业法人资格,恐怕对法人制度的完善尤为不利。,(四)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

13、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合伙人:积极与消极资格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公司法第15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四)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2、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

14、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3、合伙人出资:认缴/实缴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第15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56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第62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五)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

15、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合伙企业的营业外的收入,(1)合伙人出资,(2)合伙企业的收益,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收益可具体概括归纳为以下几项内容:(1)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2)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取得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3)合伙企业接受赠与的财产;(4)因他人侵犯合伙企业权益而获得的损害赔偿金;(5)合伙企业对交易相对人享有的债权;(6)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财产,如商号、商誉等;,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

16、有。”1997年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删除了原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不同学说首先,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普通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究竟属于何种性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合伙人投入到合伙的财产仍归合伙人所有,只是由合伙统一管理入使用;(2)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共同共有说按份共有说,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3)灵活规定说商定归合伙人所有商定归合伙人共有。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正是由于这两种情况,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

17、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多数学者支持第三种观点。,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学者四种观点:(1)共同共有说(2)按份共有说(3)区别对待说商事合伙:共同共有;非营利性合伙:按份共有。(4)合伙人个人所有说认为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实质上仍是合伙人个人所有。,合伙企业财产性质之我见(1)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由合伙协议约定,无约定者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财产一般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但是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出资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对出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该出资的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财产性质之我见(2)以现金出资的

18、,该现金出资归全体合伙人共有;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可以自由约定出资标的是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果约定以所有权出资,则构成合伙人共有财产;如果约定仅以使用权出资则构成全体普通合伙人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出资者本人所有。,合伙企业财产性质之我见(3)合伙人以技艺和劳务出资与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不构成共有财产。合伙人对出资财产的约定不得与出资种类物的性质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例如,以替代物和消费物出资不得约定仅以转让使用权的方式为出资标的;对法律规定属于合伙人共有的财产也不能约定按份共有。,3.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财产份额(1)合伙财产份额转让、设质和抵押。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份

19、额的处分不得与合伙人地位的变动分离。合伙财产份额之上的财产请求权可以单独转让,如利益分配请求权、利息请求权、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3.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财产份额(2)合伙企业财产分割的限制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4.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的总和。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性质上为合伙人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拥有的,未投入

20、合伙企业的其他个人财产相分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4.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双重优先原则由于合伙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合伙人的债务和合伙的债务分别立足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合伙财产优先受偿。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的:“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1)禁止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禁止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行使抵销权。(3)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得申请扣押,但可以申请扣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六)合伙企

21、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1.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按约定享有共同所有权或共同使用权;(2)全体合伙人按约定的份额,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3)每个普通合伙人均有权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4)普通合伙企业除了合伙协议有约定外,每一个合伙人均有业务执行权。(5)为了合伙企业的经营目的,合伙人预交的出资超过其认缴额的,有权就超额部分向合伙企业请求返还并收取利息。,(六)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1.合伙人的权利(1)知情权。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

22、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2)合伙人依法享有出资份额转让权。(3)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权。,(六)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2.合伙人的义务(1)合伙人出资义务。(2)在合伙企业的利润确定之前,不得向合伙企业主张利润分配或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合伙人执行业务不享有报酬请求权。(4)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某合伙人不得介绍他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5)合伙人负有不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义务。,(六)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6)禁业竞止义务。合伙企业法第32条:“合伙人不得自

23、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法第71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7)禁止自我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六)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3.合伙企业事项的决策合伙事务的决策特点:(1)每一个普通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2)合伙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二而合一,统一由合伙人行使。(3)合伙企业实行合伙人民主管理。,合伙企业的决策方式和议事规则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4、。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作出决定的事项:(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作出决定的事项。(7)决定合伙人是否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8)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9)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1

25、0)接纳新合伙人入伙或同意某一合伙人退伙;(11)决定合伙企业解散;(1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13)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按全体合伙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的事项:(1)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确定合伙人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3)对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决定;(4)当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合伙人决定撤销该委托的;(5)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和弥补亏损而增加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6)合伙企业年度的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7)因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

26、务提出异议而发生争议,需要全体合伙人共同作出决定;(8)对某一合伙人作出除名的决定,应当由被除名者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9)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选任清算人;(10)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4.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委任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聘任第三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5.合伙企业事务的监督,6.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1)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原则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违背该项规定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其约定

27、无效。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2)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法定比例分配原则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七)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1.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第一,法定代表权在合伙协议对合伙事务执行没有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对外均有权代表合伙企业;第二,委任代表权合伙人基于合伙契约的

28、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授权被委任执行合伙事务者,当然有权代表合伙企业;第三,委托代理权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被聘任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者,在合伙企业授权的范围内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的行使必须注意以下事项:(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某合伙人享有的代表权不能推断其当然有事务执行权。(3)合伙人的代表权限只存在与第三的交易关系中。,合伙人在以下情形无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1)无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对外也无权代表合伙企业。(2)享有一般合伙事务代表权者,未经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无权代表合伙企业为特别重大法律行为的权利。

29、例如,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合伙人在以下情形无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3)越权代理相对无效第三人明知合伙事务执行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仍与合伙企业交易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代表行为对合伙企业不发生效力。(4)禁止合伙事务执行人自我代理合伙人事务执行人无权作为第三人与自己代表的合伙企业为法律行为的。此时,应由其他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补充连带主义 合伙企业有:独立的民事主体;相对独立的财产

30、第一顺序的责任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第二顺序的责任财产: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人的补充连带责任,实际上是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担保。,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普通合伙人债务承担的特点:(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是对外的共同责任。,(八)合伙企业的变更1、入伙其一,因向合伙企业投资而入伙。(1)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必须订立书面协议。其二,因受让合伙财产份额而入伙。(1)订立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根据合伙人的

31、约定经修改合伙协议,受让人才能成为新的合伙人。,(八)合伙企业的变更其三,因继承原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而成为新的合伙人。第50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八)合伙企业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八)合伙企业的变更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

32、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八)合伙企业的变更第80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八)合伙企业的变更入伙的效力(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77条)(1)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地位相同(2)入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则承担有限责任;

33、(3)入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入伙人按照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八)合伙企业的变更2.退伙(1)声明退伙声明退伙是指依据退伙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终止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权利。A.合伙协议没有规定经营期限的声明退伙。如果合伙协议事先没有约定合伙企业经营的期限,多数国家的立法允许合伙人声明退伙。,(1)声明退伙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特征:第一,退伙无须任何事由,只要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留在合伙企业就可以声明退伙;,(1)声明退伙第二,声明退伙不得在不利于合伙事务时提出。

34、但是,该期限不适用于因非可归责于自己的重大事由而声明退伙的合伙人。第三,声明退伙在法定期间负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义务。即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1)声明退伙B.合伙协议定有期限的声明退伙。合伙协议定有期限的,原则上于期前不得退伙。否则,擅自退伙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合伙协议的违约。然而,合伙人如有不可归责于自己的重大事由,在此情况下若不允许退伙,则有失公允。据此,各国立法在合伙协议定有期限时,一般不允许合伙人在期前任意退伙,但是出现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则允许声明退伙。,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

35、参加合伙的事由;(2)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有经营期限的声明退伙在以下特征:(1)声明退伙者必须基于非可归责于自己的重大事由,并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人关于退伙的声明不受期限限制;(3)声明退伙在声明到达其他全体合伙人时,立即产生退伙的法律效力。,(2)约定退伙约定退伙是指根据合伙协议的事先约定或事后答成的协议终止某合伙人合伙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有两类情形:一是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事先约定退伙事由;二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全体合伙人就退伙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而成立退伙协议。,3法定退伙法定退伙是指当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产生合伙人退伙的法律后果。只要法律规定的退伙事由出

36、现,无须任何合伙人有意思表示,必然发生退伙的效力。,3法定退伙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4开除退

37、伙开除退伙是指依据法定或约定的事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某一合伙人除名,终止与该合伙人的合伙关系。除名的通知一旦到达被除名者,不管被除名者的意志如何,当然产生退伙的效力。,4开除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退伙的效力1退伙

38、人丧失合伙人资格,并导致退伙人对合伙财产丧失共有权退伙无溯及力,其效力仅向将来发生。在出资偿还前,合伙财产仍属于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当出资返还给退合伙人之后,随即解除他们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2退伙引起合伙企业财产的清理和结算(1)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结算。合伙企业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合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2)合伙事务在退伙时尚未了结时的结算。合伙企业法第51条第2款规定:“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39、。”(3)退伙人财产份额返还的方式。合伙企业法第52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3退伙引起合伙企业财产的清理和结算1)退伙人财产份额的返还,以及应分配的盈余,一般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2)以实物的所有权出资且退伙时原物尚在时,在不影响合伙企业经营时,既可以返还原物,也可以以货币折价返还,具体由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3)如投入的是物的用益权,应一律返还原物。然而,日本民法学界通常认为可将出资关系变为租赁关系。4)以专利、商标出资的,一般以现金抵还为宜。,(4)退伙人损益分配。损益分配应当以退伙时合伙企业的

40、全部财产减去负债之后的盈余为准,即首先偿还合伙企业的到期债务,有盈余时,退伙人享有利润分配权,无盈余或出现亏损时,退伙人应当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法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5)退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承担。退伙人虽然对于退伙后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负任何责任,但是,对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仍须负责。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41、”,案例(1)2006 年8月6日,刘某与被告甲、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个合伙协议。协议对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所占比例、盈亏分担比例、合伙债务的偿还方式及具体事务作了明确约定。之后,刘某按合伙协议投入3万元入伙资金。三个合伙人为其经营起了字号,但没有到工商部门为其字号进行注册登记。,案例(1)2007年5月,因甲、乙在合伙过程中隐瞒经营状况,刘某提出退伙,甲、乙口头同意,并承诺待年底盘存时再将合伙投入及经营利润一起支付。刘某退伙后,甲、乙拒退刘某合伙投入及应支付给刘某的合伙利润合计5万余元。随后,刘某将甲、乙告上法庭,同时要求后加入的丙和丁二合伙人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庭上,甲

42、、乙、丙、丁四被告辩称:第一,本案被告应是合伙所起的字号,而不是四被告;第二,丙和丁是原告退伙后才入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案例1问题:(1)本案中的合伙是否是合伙企业?为什么?(2)在民事诉讼中,合伙是否可以以合伙的名义参加诉讼?(3)退伙之后,应当如何处理财产问题?(4)对于在刘某退火之后加入合伙的丙和丁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案例2 2006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06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

43、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06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2007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问题:(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2)丙认为其早已于2006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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