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ppt(6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福山区技工学校教务科,战永强,邮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话:13031629178,中国安全事故现状及分析,目前我国正在经历着建国以来第五次事故频发高发期。,安全事故高发期有两个特征,一是事故总量大,二是重大恶性事故多。,中国安全事故现状及分析,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据有关部门统计,近两年,全国每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都在100万起以上,因各类事故死亡的人数,每年都在11万人以上。平均每天就有380多人丧生于各类事故。每
2、年因事故伤残的人数,则在70万人以上。,中国安全事故现状及分析,中国安全事故现状及分析,2010年全国共发生重大事故 363383起,事故死亡人数为79552人。平均每天就有218人丧生于各类事故。因事故伤残的人数,则在70万人以上,平均每天有2000人伤残。,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大体上在1000亿元以上,加上间接经济损失,高达2500多亿。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形象对比,相当于,每月坠毁2架波音737飞机,800万个职工一年的辛苦劳动化为乌有,每年损失2个三峡工程,深圳市全年的生产总值化为乌有,北京、上海、广州城市的职工一年的收入化为乌有,近亿农民一年颗粒无收,7,4%,不安
3、全状况,不安全行为,96%,杜邦事故主因结构理论,事故,重视安全多么重要忽视安全多么可怕,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前局长李毅中表示,制定这个条例可谓“四
4、年磨一剑”,必将成为实施事故责任追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武器。,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一章总则,事故的分级,四级,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
5、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
6、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返回,第二章事故报告,一是,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1小时内,事故,单位负责人,二是,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负
7、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三是,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 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 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
8、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四是,建立值班制度,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告和举报事故,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福山区举报电话:6356272,事故报告后 应如何处理,单位负责人,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地方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迅速追捕逃匿人员,返回,第三章事故调查,原则:“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
9、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和兼顾民航、铁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及其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现行体制和做法。,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部门: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人民检察院。成员:聘请有关专家、成员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组长由人民政府指定。,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委托,补充说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
10、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 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的职权,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
11、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事故调查组的行为规范,事故调查的时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
12、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 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返回,第四章事故处理,事故处理是落实“四不放过”要求的核心环节。为保证及时、严肃地进行事故处理,条例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一是,明确了事故
13、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的期限,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二是,对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作了规定,有关机关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明确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检查,防范和整改措施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落实情况除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14、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四是 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事故处理情况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向社会公布。,返回,第五章法律责任,条例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都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对政府部门的处分,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15、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对事故单位的财产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财产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重罚,(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16、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0-500万元,上一年年收入60%-100%,对相关人员的资格罚,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
17、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处罚,行政处罚,力度大,处分,法律责任,财产罚,资格罚,单位罚,12、25、52、25,个人罚,3、4、6、8,政府部门,执照、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等,触犯法律,目录,第六章附 则,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
18、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录,保障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今年起安全事故职工死亡赔偿金不低于34.6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2010年7月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计算,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是34.6万元。2010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109元,按20倍计算,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是38.2万元。,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
19、一次性获得的补偿,平均水平在50至60万元之间。这将比以前实行的“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高出近三倍。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一是体现对职工生命财产的高度负责,二是要加大事故企业的违法成本。,青岛工伤事故死亡赔偿金总额提至60万元,如果是企业非法用工出现这种情况,没有缴纳保险,本来应该由保险支付的,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支付,这样也加大了企业非法用工的成本。,可能发生的都会发生!,事情如果有变坏的可能,不管这种可能性有多小,它总会发生。,墨菲法则:,如果有两种选择,其中一种将导致灾难,则必定有人会作出这种选择。,为了“万一”的事故、应付出“一万”的努力,海恩法则:1 29 300 1000,严重事故,轻微事故,未遂先兆,事故隐患,海恩法则的精髓,海恩法则强调两点:一是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是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安全专家刘潜指出:,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谁看重它,幸福就会与谁相伴;谁鄙视它,谁就会跌进痛苦的深渊。,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