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市场专题》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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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7/20,直銷市場專題 商德約法Code of Ethics,指導教授:陳得發 博士,學生:許清耀學號:8941310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2023/7/20,商德約法(非 法 令)經 商 須 有 德 自 律 的 準 則,人員,公司,世界直銷聯盟,直 銷 公 司,(Adviser),消費者,直銷人員,Consumer,各國直銷協會,Bridge,2023/7/20,宗 旨(經 商 須 有 德),滿 足,維 護,提 升,人員,公司,消 費 者,直銷人員,直銷公司,需 求,權 益,公 共 形 象,*於自由企業體制中提倡 的經營理念。,公平競爭,2023/7/20,依內容二應為直銷人員.三.

2、直銷協會應為直銷公 司.且三.四.合併.(自己看法),約法,通則,施行,顧客?(直銷人員),直銷協會?(直銷公司),直銷公司,營業守則 3.1-3.104.1-4.3,2023/7/20,商德約法(非 法 令),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於 法 有 據 消 費 者 保 護 法,公 平 交 易 法(如第條),2023/7/20,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公 平 會 為 了 讓 直 銷 業 能 成 為 公 平 交 易、真 誠 服務 的 正 當 行 業,制 定 此 法,從 此 開 啟 於 法 有 據 的 直 銷 新 時 代。,2023/7/20,消 費 者 保 護 法,消 費 大 眾 代 表 收 入,亦 是 直

3、 銷 事 業 得 以 永 續 經 營 的 根 基。消 費 者 有 知 的 權 利,應 當 加 以 保 護。,2023/7/20,為 明 定 業 者 與 參 加 人 的 權 利 並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益,公 平 交 易 法 於 是 誕 生。,公 平 交 易 法,2023/7/20,通則,1.1範圍 1.2專門用語 1.3協會 1.4直銷公司1.5直銷人員 1.6自律 1.7法令 1.8準則,2023/7/20,營 業 守 則,2.01 禁 止 行 為 2.02 表 明 身 份 2.03 說 明 及 示 範2.04 答 覆 問 題 2.05 訂 單2.06 口 頭 承 諾 2.07 猶 豫

4、期 及 退 貨 2.08 品 質 保 證 及 售 後 服 務2.09 文 宣2.10 見 證 資 料 2.11 比 較 及 詆 毀 2.12 尊 重 隱 私 權2.13 正 直 原 則 2.14 引 介 式 推 銷2.15 送 貨,推 銷,訂 單,送 貨,退 貨,二 有 關 顧 客 之 營 業守 則,2023/7/20,三 直 銷 人 員 之 營 業 守 則,3.01 直 銷 人 員 之 遵 循3.02 推 薦 活 動 3.03 資 訊3.04 收 入聲 明 3.05 契 約 關 係 3.06 費 用3.07 終 止 契 約 3.08 存 貨3.09 獎 金及 獎 金 清 單3.10 教 育

5、及 訓 練,2023/7/20,4.01 原 則4.02 勸 誘 4.03 詆 毀,四 直 銷 公 司 之 間 的 營 業 守 則,2023/7/20,五、商 德 約 法 之 施 行,5.01 直 銷 公 司 之 職 責5.02 直 銷 協 會 之 職 責5.03 商德約 法 督 導 人5.04 處 分 5.05 申 訴 之 處 理 5.06 直 銷 公 司 之 申 訴5.07 商 德 約 法 之 推 廣,2023/7/20,1.1範圍,本商德約法係根據世界直銷聯盟為其遍及 全世界的各國直銷協會會員所制定的商德 約法而制訂。本商德約法是有關直銷公司與直銷人員與 消費者之間、直銷 公司與直 銷人

6、員之間、及直銷公司間的彼此相互關係而制定。,2023/7/20,1.2 專 門 用 語,商 德 約 法 中 之 專 門 用 語 解 釋 如 下 直 銷:直 接 於 消 費 者 家 中 或 他 人 家 中 工 作地點或 零 售 商 店 以 外 的 地 方 進行 商 品 的 銷 售 通常 是 由 直 銷 人 員 現場對 產 品 或 服 務 作 詳 細 說 明 或 示 範。,2023/7/20,直 銷 協 會 直 銷 協 會 是 由 直 銷 公 司 所 組 成 的 全 國 性 協 會 代 表 一 個 國 家的直銷業直 銷 公 司 直 銷 公 司 是 透 過 直 銷 體 系 來 銷 售 其 商 品 的

7、 商 業 組 織 擁 有 自 己 的 產 品 商 標、服 務 標 章 或 其 他 識 別 標 章的 直 銷 協 會 會 員。直銷 人 員 直 銷 人 員 是 直 銷 公 司 直 銷 體 系 中 的 成 員。直銷 人 員 可 以 是 代 理 商、承 包 商、經 銷 商 或 批 發 商 受 雇 或 獨 立 經 營 經 特 許 授 權 等。商 品 包 括 有 形 及 無 形 產 品 及 服 務。,直 銷 協 會 直 銷 協 會 是 由 直 銷 公 司 所 組 成 的 全 國 性 協 會 代 表 一 個 國 家 的 直 銷 業。直 銷 公 司 直 銷 公 司 是 透 過 直 銷 體 系 來 銷 售 其

8、 商 品 的 商 業 組 織 擁 有 自 己 的 產 品 商 標、服 務 標 章 或 其 他 識 別 標 章的 直 銷 協 會 會 員。直銷 人 員 直 銷 人 員 是 直 銷 公 司 直 銷 體 系 中 的 成 員。直銷 人 員 可 以 是 代 理 商、承 包 商、經 銷 商 或 批 發 商 受 雇 或 獨 立 經 營 經 特 許 授 權 等。商 品 包 括 有 形 及 無 形 產 品 及 服 務。,2023/7/20,各國直銷協會:前 身 直 銷 聯 誼 會 1990 年 8月 獲 准 籌 組 中 華 民 國 直 銷協 會,12 月 12 日 正 式 誕 生 首任 理 事長 由陳 嘉 男先

9、 生 1992年 陸 續 付諸 施 行,1998年會員公司 25家 營業額200億以上 1997年底非會員公司240家 營業額381億以上 差異 約200家 營業額181億元原因:無強制力量.無誘因.等?,2023/7/20,協 會 多 年 來 積 極 扮 演 溝 通 橋 樑 的 角 色:,一 主 動 提 供 政 府 部 門 及 立 法 單 位 立 即 及 詳 細 的 資 訊本 國 直 銷 事 業 的 發 展 時 間 較 美、日 等 先 進國家晚政 府 部 門 也 沒 有 相 關 的 資 料 為 使 立 法 者充 份 掌 握 世 界 各 國 直 銷 事 業 的發 展 現 況 及協 會 隨 時

10、收 集 各法 令 規 範 國 直 銷 協 會 的 最 新 資 料 以 及 國 內 業 者 的建 議 適 時 向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訊 息 及 建 言。二 宣 導 消 費 者 正 確 的 觀 念消 費 者 在 早 期 不 正 當 的 業 者 案 例 的 影 響 下 已 經 產 生 先 入 為 主 的 負 面 印 象 協 會 積 極 負 起 宣 導、教 育 的 責 任 導 正 消 費者對 直 銷 事 業 有 所 誤 解 正 確 的 觀 念 使 消 費 者 能 夠 清 楚 辨 別 正 當 的 直 銷 與不 正 當 的 業 者 避 免 受 害。,2023/7/20,三 主 動 給 予 媒 體 正

11、 確 的 訊 息 早 期 的 消 費 者 對 直 銷 事 業 的 認 識 大 多 數 的 訊 息 來 自 於 大 眾 傳 播 媒 體。十 幾 年 前 由 於 台 灣 首 度 發 生 老 鼠 會 事 件 在 媒 體 大 篇 幅 的 報 導 下 普 遍 給 予 消 費 大 眾 一 種 誤 導 的 印 象 致 使 其 用 有 色 眼 光 來 看 所 有 的 正 當 直 銷 業 者。協 會 為 宣 導 正 確 的 觀 念 採 取 主 動 的 方 式 希 望 藉 由 良 性 的 溝 通 讓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更 能 了 解 直 銷 事 業 的 實 況 進 而 發 揮 媒 體 教 育 社 會 大 眾

12、 的 功 能。四 提 昇 直 銷 業 者 的 專 業 性 直 銷 協 會 除 了 營 造 一 個 有 利 於 直 銷 事 業 發 展 的 環 境 之 外 還 致 力 於 提 昇 同 業 的 專 業 度 及 正 確 的 經 營 觀 念 積 極 引 進 國 外 的 經 營 理 念 及 制 度 加 強 會 員 的 經 驗 交 流 並 訂 定 商 德 約 法 等 規 章 讓 會 員 得 以 遵 循 提 昇 直 銷 事 業 的 專 業 水 平。,2023/7/20,推 薦 活 動 任 何 為 介 紹 他 人 成 為 直 銷 人 員 的 活 動。商 德 約 法 督 導 人 由 直 銷 協 會 指 派 的

13、獨 立 個 人 或 團 體 其 任 務 是 督 導 會 員 公 司 對 商 德 約 法 遵 循 同 時 根 據 商 德 約 法 負 責處理 申 訴 案 件。,2023/7/20,1.3 協 會 每 一 個 國 家 的 直 銷 協 會 須 承 諾 採 用 商 德 約 法 主 要 條 文 作 為 營 業 守 則 以 作 為 加 入 並 繼 續 保 有 世 界 直 銷 聯 盟 會 員 資 格 的 條 件。1.4 直 銷 公 司 每 一 個 直 銷 協 會 會 員 公 司 均 須 遵 守 商 德 約 法 方 可 成 為 或 繼 續 為 直 銷 協 會 的 會 員。,2023/7/20,1.7 法 令

14、直 銷 公 司 及 直 銷 人 員 理 應 遵 守 法 令 本 商 德 約 法 並 不 重 述 所 有 法 令 的 規 定。1.8 準 則 商 德 約 法 含 有 直 銷 公 司 和 直 銷 人 員 之 商 德 行 為 準 則 各 國 直 銷 協 會 可 修 改 這 些 準 則 但 須 維 持 商 德 約 法 之 基 本 精 神 或 法 令 所 要 求 者。商 德 約 法 可 作 為 直 銷 業 的 準 則 根 據。,二、有 關 顧 客(?)之 營 業 守 則(顧 客?直 銷 人 員),2023/7/20,2.1 禁 止 行 為 直 銷 人 員 不 得 有 誤 導、欺 騙 或 不 公 平 的

15、銷 售 行 為。2.2 表 明 身 份 開 始 介 紹 直 銷 計 畫 時 直 銷 人 員 即 應 自 動 向 潛 在 的 顧 客 表 明 身 份 並 告 知 其 代 表 的 公 司、銷 售 的 產 品 及 拜 訪 的 目 的。在 聚 會 銷 售 中 直 銷 人 員 應 向 主 人 及 在 場 參 加 聚 會 者 表 明 聚 會 的 目 的。,2023/7/20,2.3 說 明 及 示 範 產 品 的 說 明 及 示 範 應 正 確 及 完 整 尤 其 是 關 於 產 品 價 格 或 分 期 付 款 價 格、付 款 方 式、猶 豫 期 或 退 貨 權 利、品 質 保 證 及 售 後 服 務 送

16、 貨 等 事 項。2.4 答 覆 問 題 直 銷 人 員 應 明 確 答 覆 顧 客 所 提 出 有 關 產 品 及 買 賣 的 問 題。,2023/7/20,2.5 訂 單 買 賣 成 交 時 應 給 予 新 顧 客 一 份 書 面 訂 單 上 面 應 列 出 直 銷 人 員 及 公 司 的 全 名、事 務 所 或 住 居 所 地 址 及 電 話 號 碼 並 應 詳 列 買 賣 條 款。所 有 條 款 須 清 楚 易 讀。2.6 口 頭 承 諾 直 銷 人 員 對 商 品 的 口 頭 承 諾 不 得 逾 越 其 公 司 授 權 的 範 圍。,2023/7/20,2.7 猶 豫 期 及 退 貨

17、 不 論 是 否 法 令 有 規 定 直 銷 公 司 及 直 銷 人 員 應 在 訂 單 或 其 他 文 件 上 明 列 顧 客 得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隨 時 解 約 並 取 回 所 有 貸 款 的 猶 豫 期 條 款 若 直 銷 公 司 或 直 銷 人 所 提 供 的 是 無 條 件 退 貨 者 應 書 面 明 列 之。2.8 品 質 保 證 及 售 後 服 務 訂 單 或 其 他 附 件 或 產 品 上 應 明 列 品 質 保 證 條 件、售 後 服 務 的 方 式 及 範 圍、保 證 人 的 姓 名 住 址、買 方 所 享 有 的 保 證 期 限 及 補 償 辦 法。,2023/7

18、/20,2.9 文 宣 促 銷 文 宣、廣 告 或 信 件 均 不 得 刊 載 誇 大 不 實 的 商 品 介 紹、商 品 聲 明 或 插 圖 而 應 印 有 公 司 或 直 銷 人 員 之 全 名 及 地 址 或 電 話。2.10 見 證 資 料 直 銷 公 司 及 直 銷 人 員 不 得 引 用 未 經 授 權、不 實、過 期、已 作 廢 的 證 明 書 或 擔 保 書 來 誤 導 消 費 者。,2023/7/20,2.11 比 較 及 詆 毀 直 銷 公 司 及 直 銷 人 員 不 得 使 用 容 易 誤 導 且 有 違 公 平 競 爭 原 則 的 比 較 方 式 作 為 比 較 的 論

19、 點 須 公 平 且 根 據 事 實 並 有 明 確 證 據。直 銷 公 司 及 直 銷 人 員 不 得 以 直 接 或 影 射 方 式 來 詆 毀 任 何 公 司 或 商 品。直 銷 公 司 及 直 銷 人 員 不 得 冒 用 其 他 公 司 之 名 稱 或 產 品 之 商 標 以 獲 取 不 當 之 利 益。2.12 尊 重 隱 私 權 直 銷 人 員 應 選 擇 適 當 時 機 且 以 得 體 的 態 度 進 行 個 人 拜 訪 或 電 話 拜 訪 以 避 免 妨 礙 對 方。並 應 於 消 費 者 要 求 停 止 時 立 即 中 止 商 品 示 範 或 直 銷 計 畫 說 明。,202

20、3/7/20,2.13 正 直 原 則 直 銷 人 員 不 得 濫 用 消 費 者 的 信 賴 應 顧 及 對 方 商 業 經 驗 的 不 足 不 得 利 用 對 方 之 高 齡、疾 病、理 解 力 之 不 足 或 缺 乏 語 言 能 力。2.14 引 介 式 推 銷 直 銷 公 司 或 直 銷 人 員 不 得 以 介 紹 買 主 給 賣 方 即 可 享 受 折 扣 或 折 現 方 式 來 引 誘 顧 客 購 買 產 品 或 服 務 若 此 種 折 扣 或 折 現 優 待 並 無 任 何 保 障 時。2.15 送 貨 直 銷 公 司 或 直 銷 人 員 應 確 保 顧 客 所 訂 購 的 產

21、品 能 按 約 定 時 間 準 時 送 達。-,2023/7/20,三、直 銷 協 會(?)之 營 業 守 則(應是直銷公 司),3.1 直 銷 人 員 之 遵 循 直 銷 公 司 應 要 求 其 直 銷 人 員 遵 守 本 商 德 約 法 或 相 類 同 的 營 業 守 則 以 作 為 加 入 公 司 的 直 銷 體 系 成 為 直 銷 人 員 的 條 件。3.2 推 薦 活 動 直 銷 公 司 及 直 銷 人 員 不 得 有 誤 導、欺 騙 或 不 公 平 的 推 薦 行 為。,2023/7/20,3.3 資 訊 直 銷 公 司 提 供 直 銷 人 員 有 關 直 銷 創 業 機 會 及

22、其 權 利 義 務 的 資 料 應 詳 盡 且 正 確 直 銷 公 司 不 得 對 推 薦 對 象 提 出 不 實 的 言 論 或 無 法 實 現 的 承 諾。直 銷 公 司 不 得 以 錯 誤 或 不 實 的 方 式 向 推 薦 對 象 表 示 有 關 直 銷 創 業 機 會 的 各 種 好 處。3.4 收 入 聲 明 直 銷 公 司 及 直 銷 人 員 不 得 誇 大 直 銷 人 員 實 際 或 可 能 達 到 的 銷 售 業 績 及 收 入。若 提 及 任 何 收 入 或 銷 售 業 績 均 須 有 事 實 及 文 件 作 根 據。,2023/7/20,3.5 契 約 關 係 直 銷 公

23、 司 應 提 供 其 直 銷 人 員 一 份 須 經 過 雙 方 簽 署 的 契 約 書 或 聲 明 書 此 契 約 書 或 聲 明 書 應 詳 列 雙 方 基 本 的 權 利 義 務 關 係。直 銷 公 司 應 告 知 直 銷 人 員 其 應 負 的 法 律 責 任 如 營 業 執 照、註 冊 登 記 及 稅 金 等。3.6 費 用 直 銷 公 司 及 直 銷 人 員 不 得 向 其 他 直 銷 人 員 收 取 明 顯 不 合 理 的 高 額 入 會 費、訓 練 費、經 銷 權 費 業 務 推 廣 資 料 的 費 用 或 任 何 有 關 加 入 直 銷 業 之 費 用 等。,2023/7/2

24、0,3.7 終 止 契 約 終 止 直 銷 人 員 契 約 時 直 銷 公 司 應 接 受 直 銷 人 員 之 退 貨 並 買 回 可 供 再 銷 售 之 存 貨 包 括 業 務 推 廣 資 料、輔 銷 器 材 及 創 業 資 料 袋 並 依 據 原 先 購 買 金 額 返 還 直 銷 人 員 原 先 的 成 本 淨 額 可 扣 除 最 高 1 0%的 手 續 費 及 根 據 直 銷 人 員 購 買 該 批 存 貨 時 所 獲 得 的 獎 金。3.8 存 貨 直 銷 公 司 不 得 要 求 或 鼓 勵 直 銷 人 員 購 買 過 量 之 存 貨。下 列 為 合 理 存 貨 應 考 量 的 重

25、點 存 貨 量 與 實 際 之 可 能 銷 售 量 之 間 的 考 量 產 品 市 場 競 爭 力 之 性 質 及 其 市 場 狀 況 以 及 直 銷 公 司 之 退 貨 及 退 費 之 制 度。,2023/7/20,3.9 獎 金 及 獎 金 清 單 直 銷 公 司 應 提 供 一 份 週 期 性 的 各 項 獎 金 清 單 予 直 銷 人 員 例 如 銷 售、購 買、所 得 項 目、佣 金、獎 金、折 扣、運 費 取 消 訂 單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事 項 並 應 根 據 直 銷 公 司 和 直 銷 人 員 的 安 排 所 有 應 付 款 項 應 準 時 支 付 且 不 得 有 不 合

26、 理 的 扣 留。3.10 教 育 及 訓 練 直 銷 公 司 應 提 供 直 銷 人 員 適 當 的 教 育 及 訓 練 使 其 以 誠 信 的 方 式 經 營。教 育 訓 練 可 透 過 訓 練 課 程 或 事 業 手 冊 或 事 業 指 南 或 視 聽 資 料。-,2023/7/20,四、直 銷 公 司 之 間 的營 業 守 則,4.1 原 則 直 銷 協 會 之 會 員 公 司 應 對 其 他 會 員 公 司 公 平 相 待。4.2 勸 誘 直 銷 公 司 及 直 銷 人 員 不 得 向 其 他 公 司 的 直 銷 人 員 以 有 計 畫 性 的 誘 導 方 式 來 慫 恿 其 離 開

27、 或 勸 誘 其 加 入 自 己 的 組 織。4.3 詆 毀 直 銷 公 司 不 得 允 許 其 直 銷 人 員 不 公 平 的 詆 毀 其 他 公 司 的 產 品、業 務 計 畫 或 該 公 司 的 其 他 事 項。,2023/7/20,五、商 德 約 法 之 施 行,5.1 直 銷 公 司 之 職 責 直 銷 公 司 之 首 要 職 責 即 遵 守 本 商 德 約 法。若 有 違 反 商 德 約 法 的 情 形 發 生 直 銷 公 司 應 在 合 理 的 範 圍 內 盡 其 所 能 滿 足 申 訴 者 之 要 求。5.2 直 銷 協 會 之 職 責直 銷 協 會 應 指 派 人 員 負 責

28、 處 理 申 訴 案 件。協 會 應 在 合 理 的 範 圍 內 盡 其 所 能 妥 善 處 理 申 訴 案 件。,2023/7/20,5.3 商 德 約 法 督 導 人 直 銷 協 會 應 指 派 一 獨 立 個 人 或 團 體 擔 任 商 德 約 法 督 導 人 之 職。商 德 約 法 督 導 人 應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來 督 導 直 銷 公 司 遵 守 商 德 約 法 並 應 妥 善 處 理 因 違 反 商 德 約 法 而 產 生 的 顧 客 申 訴 案 件。5.4 處 分 處 分 可 由 直 銷 公 司、直 銷 協 會 或 商 德 約 法 督 導 人 自 行 決 定 其 中 包

29、括 取 消 訂 單、退 回 購 品、返 還 價 金 或 其 他 適 當 的 處 分 包 括 告 誡 涉 及 違 反 的 直 銷 人 員、終 止 直 銷 人 員 與 直 銷 公 司 契 約 關 係、告 誡 涉 及 違 反 的 直 銷 公 司、解 除 協 會 會 員 資 格 及 公 佈 該 處 分。,2023/7/20,5.5 申 訴 之 處 理 直 銷 公 司、直 銷 協 會 或 商 德 約 法 督 導 人 應 訂 定 一 套 處 理 程 序 以 確 申 訴 案 件 的 收 件 迅 速 並 於 合 理 期 限 內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並 免 費 處 理 顧 客 申 訴 案 件。5.6 直 銷 公 司 之 申 訴 直 銷 公 司 對 另 一 直 銷 公 司 或 對 直 銷 協 會 之 申 訴 應 交 由 商 德 約 法 督 導 人 或 獨 立 仲 裁 者 處 理。直 銷 協 會 須 制 定 處 理 的 程 序。5.7 商 德 約 法 之 推 廣 直 銷 協 會 應 公 佈 推 廣 本 商 德 約 法 使 其 廣 為 人 知。該 文 宣 品 為 免 費 贈 閱。,2023/7/20,請 多 指 教 謝 謝,祝 身體健康 心想事成,享受真實的一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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