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招回自检.ppt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5575047 上传时间:2023-07-29 格式:PPT 页数:35 大小:248.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GMP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招回自检.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GMP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招回自检.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GMP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招回自检.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GMP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招回自检.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GMP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招回自检.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GMP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招回自检.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GMP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招回自检.ppt(3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目录:本章修订的目的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主要内容关键条款的解释本章修订的目的强调委托生产的范围和所有活动,均应符合GMP和相关药品安全监管和注册的要求;规范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管理,从技术管理角度提出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基本控制原则;规范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双方责任、技术事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管理目标与基本原则委托方的职责受托方的条件与职责委托合同控制第一节 原则第二百七十八条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新

2、增条款提出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管理要求,强调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的各项活动,应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二百七十九条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新增条款 提出对委托生产、委托检验过程中的变更控制的管理要求第二节 委托方第二百八十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新增条款 提出委托方对受委托进行质量评估的管理要求,已确保受托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源条件。,药品生产

3、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二百八十一条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新增条款提出委托方与受委托方进行技术转移的管理要求第二百八十二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新增条款提出委托方对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进行过程监督的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二百八十三条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新增条款提出委托方对委托生产所使用的物料和产品质量控制的要求

4、。第三节 受托方第二百八十四条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新增条款提出受托方资源管理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二百八十五条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新增条款提出受托方对委托生产中使用的物料、产品不得挪作它用并进行保护的管理要求。第二百八十六条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新增条款提出受托方对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风险控制的管理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四节 合 同 第二百八十七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详细

5、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新增条款提出委托方与受托方合同编制的基本原则。如签订合同内容、签订合同的人员要求、合同审批等管理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二百八十八条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新增条款 提出合同中应当规定委托生产放行责任落实的管理要求第二百八十九条合同应当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应当规定何

6、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当规定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新增条款 提出合同中有关对物料管理责任的管理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二百九十条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新增条款 增加合同中对相关生产与质量记录管理的管理要求。第二百九十一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新增条款提出在合同中明确受托方接受委托方检查或质量审计的管理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二百

7、九十二条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新增要求 提出合同中需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义务规定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目录:本章修订的目的 产品发运与召回的主要内容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关键条款的解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本章修订的目的企业建立必要的药品发运和召回系统,以便必要时能够迅速、有效召回任何一批有安全隐患的产品。建立具有可追溯性的产品发运记录系统,保证发运药品的可溯源性。产品发运与召回的主要内容产品的发运控制产品召回系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与98版相比主要变化将原药品的销售管理要求改变为药品发运的管理:

8、将“产品收回”按照相关法规文件通行的术语规定统一修订为“产品召回”:对产品召回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进行详细规定;将原规范附录一中产品零头进行合箱操作修订为仅限于在药品发运时进行合箱相关操作,避免人员的混批和差错发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一节 原 则第二百九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系统,必要时可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完善条款 对 98版规范第七十九条有关召回管理条款,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术语就行了规范,将“药品收回”修订为“产品召回”;提出建立召回系统的管理要求。明确召回系统的工作目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二百九十四条

9、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均应当按照规定监督销毁,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的除外。完善条款对98版规范第七十九条有关退货和召回的产品的处理条款,规定了处理要求。对退货的处理应按条款的要求执行。对召回产品的处理除按条款的要求执行外,还应执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节 发 运,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二百九十五条每批产品均应当有发运记录。根据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必要时应当能够及时全部追回,发运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等。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七十七条有关销售记录管理条款基础上,根

10、据本规范管理的范围和产品发运去向的可追溯原则,将“销售记录修订为“发运记录,并在发运记录内容增加“联系方式”和“I运输方式I等记录内容。建立完整产品发运记录,是实施产品召回和质量追溯管理的基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二百九十六条药品发运的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当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完善条款 沿-用98版GMP的相关要求,但明确合箱操作应在发运环节进行,而不是在包装过程中进行。在包装过程中进行合箱操作增加了发生混淆或差错的风险,与实施GMP的目的不相符。第二百九十七条发运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七十八条有关销售记录

11、管理的条款基础上,根据本规范管理的范围,强调对产品发运去向的管理,故将原条款中“销售记录”的要求改为对“发运记录的管理。另外根据现行的药晶注册管理相关规定,不存在“无效期”的产品,因此,本规范也做相应的调整,取消原条款中未规定效期的药品的有关存放期三年的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三节 召 回第二百九十八条应当制定召回操作规程,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新增条款提出编制召回操作程序文件的要求。第二百九十九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独立于销售和市场部门;如产品召回负责人不是质量受权人,则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召回处理情况。新增条款

12、提出召回工作专人负责和资源的管理要求。强调产品召回工作的独立性,确保召回工作有效、迅速实施。强调质量受权人在召回工作中的作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三百条召回应当能够随时启动,并迅速实施。新增条款提出有关召回启动时效性管理要求。第三百零一条 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决定从市场召回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完善条款 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98版规范第八十二条有关质量缺陷产品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条款的基础上,强调“因存在有安全隐患”的产品在召回的同时向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管理要求。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13、不合理危险。本条规范中实施还应当依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三百零二条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能够迅速查阅到药品发运记录。新增条款提出发运记录的管理要求提出发运记录查阅权限的要求。第三百零三条已召回的产品应当有标识,并单独、妥善贮存,等待最终处理决定。新增条款 提出对已召回产品进行质量状态控制、存放的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三百零四条 召回的进展过程应当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产品发运数量、已召回数量以及数量平衡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新增条款提出召回产品过程记录及报告的具

14、体要求。第三百零五条应当定期对产品召回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新增条款提出对召回系统有效性评价的要求。评估的方法一般采用模拟召回的形式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十三章 自 检目录:本章修订的目的 自检的主要内容本章内容框架与98版规范相比的主要变化关键条款的解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本章修订的目的 GMP自检是指制药企业内部对药品生产实施GMP的检查,是企业执行GMP中一项重要内容。建立企业自我改进、预防为主的管理机制,是促使各职能部门更有效地执行GMP的重要手段,保证制药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持续地保持有效性,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强调GMP自检是一项系

15、统化、文件化的正式活动,依照正式、特定的要求进行,确保自检工作的有效性和客观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自检的主要内容自检的程序自检的范围与频率自检人员的要求自检的组织与实施自检的文件化要求一自检计划一自检记录一自检报告自检的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控制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 明确质量管理部门组织GMP自检的责任;强调自检结果的后续控制,需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要求;明确GMP自检需要按照预先制定的自检计划进行实施的要求;提出自检人员检查的客观独立性要求;明确自检报告的具体内容。第一节 原则,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三百

16、零六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自检,监控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完善条款 根据98版规范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自检管理要求条款,根据原条款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二个条款进行编写。明确质量管理部门组织自检的工作职责。自检的频率可根据自检发起的目的和管理需要来确定。通常每个6个月或更短更长的周期进行一次,但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自检。自检的结果需要自检结果进行后续控制,每次自检结束后需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持续的管理改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二节 自检第三百零七条 自检应当有计划,对机构

17、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召回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完善条款 根据98版规范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自检管理要求条款,根据原条款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三百零七条和三百零八条二个条款进行编写。强调GMP自检需依照预先确定的自检组织实施,确保自检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本规范的修订内容,重新确定自检的检查范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三百零八条应当由企业指定人员进行独立、系统、全面的自检,也可由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新增条款。从事自检工作的指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经通过相应的培

18、训并受权的人员。提出自检人员检查独立性要求,已确保自检人员检查结果的客观性。自检的人员可有企业内部指定人员,也可以由企业外部人员来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第三百零九条 自检应当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当有自检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自检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情况、评价的结论以及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自检情况应当报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根据98版规范第八十四条有关自检文件要求的条款编写。明确自检报告的具体内容。提出自检结果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报告的管理要求。第三百一十二条本规范下列术语(按汉语拼音排序)的含义是:(一)包装:待包装产品变成成品所需的所有操作步骤,包括分装、贴签等。但无菌生产

19、工艺中产品的无菌灌装,以及最终灭菌产品的灌装等不视为包装。(二)包装材料:药品包装所用的材料,包括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印刷包装材料,但不包括发运用的外包装材料。,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三)操作规程:经批准用来指导设备操作、维护与清洁、验证、环境控制、取样和检验等药品生产活动的通用性文件,也称标准操作规程。(四)产品:包括药品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五)产品生命周期:产品从最初的研发、上市直至退市的所有阶段。(六)成品:已完成所有生产操作步骤和最终包装的产品。(七)重新加工: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采用不同

20、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八)待包装产品:尚未进行包装但已完成所有其他加工工序的产品。(九)待验:指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采用物理手段或其他有效方式将其隔离或区分,在允许用于投料生产或上市销售之前贮存、等待作出放行决定的状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十)发放:指生产过程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文件、生产用模具等在企业内部流转的一系列操作。(十一)复验期: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十二)发运:指企业将产品发送到经销商或用户的一系列操作,包括配货、运输等。(十三)返工

21、: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成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十四)放行:对一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价,作出批准使用或投放市场或其他决定的操作。(十五)高层管理人员:在企业内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企业、具有调动资源的权力和职责的人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十六)工艺规程:为生产特定数量的成品而制定的一个或一套文件,包括生产处方、生产操作要求和包装操作要求,规定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工艺参数和条件、加工说明(包括中间控制)、注意事项等内容。(十七)供应商:指物料、设备、仪器、试剂、服务等

22、的提供方,如生产商、经销商等。(十八)回收:在某一特定的生产阶段,将以前生产的一批或数批符合相应质量要求的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加入到另一批次中的操作。(十九)计算机化系统:用于报告或自动控制的集成系统,包括数据输入、电子处理和信息输出。(二十)交叉污染:不同原料、辅料及产品之间发生的相互污染。(二十一)校准:在规定条件下,确定测量、记录、控制仪器或系统的示值(尤指称量)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参照标准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活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二十二)阶段性生产方式:指在共用生产区内,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生产某一产品,再对相应的共用生产区、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彻

23、底清洁,更换生产另一种产品的方式。(二十三)洁净区: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应当能够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二十四)警戒限度:系统的关键参数超出正常范围,但未达到纠偏限度,需要引起警觉,可能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限度标准。(二十五)纠偏限度:系统的关键参数超出可接受标准,需要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措施的限度标准。(二十六)检验结果超标:检验结果超出法定标准及企业制定标准的所有情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二十七)批: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或成品。为完成某些生产操

24、作步骤,可能有必要将一批产品分成若干亚批,最终合并成为一个均一的批。在连续生产情况下,批必须与生产中具有预期均一特性的确定数量的产品相对应,批量可以是固定数量或固定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量。例如:口服或外用的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口服或外用的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二十八)批号: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二十九)批记录:用于记述每批药品生产、质量检验和放行审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可追溯所有与成品质量有关的历史信息。(三十)气锁间:设置于两个或数个房间之间(如不同洁净度级别

25、的房间之间)的具有两扇或多扇门的隔离空间。设置气锁间的目的是在人员或物料出入时,对气流进行控制。气锁间有人员气锁间和物料气锁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三十一)企业:在本规范中如无特别说明,企业特指药品生产企业。(三十二)确认:证明厂房、设施、设备能正确运行并可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三十三)退货:将药品退还给企业的活动。(三十四)文件:本规范所指的文件包括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记录、报告等。(三十五)物料:指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例如:化学药品制剂的原料是指原料药;生物制品的原料是指原材料;中药制剂的原料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外购中药提取物;原料药的原料是指用

26、于原料药生产的除包装材料以外的其他物料。(三十六)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实际产量或实际用量及收集到的损耗之和与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之间的比较,并考虑可允许的偏差范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三十七)污染:在生产、取样、包装或重新包装、贮存或运输等操作过程中,原辅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受到具有化学或微生物特性的杂质或异物的不利影响。(三十八)验证:证明任何操作规程(或方法)、生产工艺或系统能够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三十九)印刷包装材料:指具有特定式样和印刷内容的包装材料,如印字铝箔、标签、说明书、纸盒等。(四十)原辅料:除包装材料之外,药品生产中使用的任何物料。(四十一)中间产品:指完成部分加工步骤的产品,尚需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待包装产品。(四十二)中间控制:也称过程控制,指为确保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生产中对工艺过程加以监控,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调节而做的各项检查。可将对环境或设备控制视作中间控制的一部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