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主体》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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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第三章 行政主体第四章 公务员,第三章 行政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范围第三节 行政职权,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能,并能以自己名义运用行政权力,独立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社会组织。1 在形式上是一定的组织 2 享有并行使公共行政权:具有行政权能 3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二、行政主体与相关范畴的区别,1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2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

2、、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二、行政主体与相关范畴的区别,3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定或命令,其行为的一切后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4 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二者联系:行政机关的活动由公务员为代表来实施,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法律人格;公务员也不能脱离行政机关而独立存在;二者差异:承担法律效果不同。,三、行政主体的分类,1.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2.首长制行政主体与委员会制行政主体:各级政府;国家发改委;3.地域行政主体与公务行政主体:各级政府;政府的职能部门;4.派出性行政主体与非派出性行政主体:行政

3、公署;5.内部行政主体与外部行政主体6.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范围,一、行政机关(一)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作为职权行政主体,自组织依法成立时就自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即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的特点,(1)是国家设置的国家机关,与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相区别;(2)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与立法司法机关相区别,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3)依宪法、组织法规定而设置,区别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后者只有在行使其所授的行政职能时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二)具体范围,1.中央行政机关 是指活动范围及管辖事项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它领

4、导全国和地方的行政工作,是一国行政体系的核心。除国务院外,还有:(1)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部委行署、直属机构以及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行使有关法律赋予的行政权,是行政主体。(2)国务院的办事机构是总理的附属机构,协助总理处理专门事项,原则上是内部机构,不具有外部行政主体资格。(3)国务院设立的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除非经授权取得主体资格。(4)国务院还可以设立非常设性机构或临时机构,它们经授权可以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如国家防灾减灾条例可能授予“国家减灾委”主体资格。,2 地方行政机关,定义:是指活动范围及管辖事项仅限于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包括:(1)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省市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在一定地域内设立的承担该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二、被授权组织,产生原因:(1)遏制行政机关的膨胀;(2)防范官僚制所具有的内在缺陷;(3)避免外行的治理。,(一)定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首先,他是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其次,他行使的是特定的行政职能限于法律的明确授权;最后,他行使行政职能是基于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不是行政组织法的授权。,案例 李某诉某市铁路局案,某乡镇企业职工李某携带一

6、箱酒精乘坐火车,为躲避检查,将其装在一装酒的纸箱内。在乘车途中,恰巧被列车员王某发现,随即要求开箱检查,李某不从,列车员王某便叫来列车长等人强行将纸箱打开。经检查纸箱内所装确是酒精。列车长认为李某的所为违反国家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的规定,遂作出决定,将该箱酒精全部没收。李某不服。遂以某市铁路局为被告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析:,(1)本案的关键是作为非行政机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即铁路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本案中的铁路运输企业即铁路局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明确授权,据此,它具有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成为被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7、2)在本案中,进行检查的是列车员,作出处罚的是列车长,铁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是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但是,个人只能代表所在组织实施公务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授权的是组织而不是个人。因此,本案中,只能是铁路局为行政主体,而非列车员和列车长。,授权形式的争论,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则对此作了扩大化解释: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

8、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解 释,解释的起草者也只是公开简单的理由:根据行政审判的实际情况,适应行政管理实践发展的状况,在行政法理论上,授权是与委托相对应,若不承认规章授权,那么,规章的授权只能视为委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委托人为被告,这给诉讼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例如,如果相对人对某国家部委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以该部委为被告,则经常

9、会有中院审理以部委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这既不方便诉讼,且受诉法院的权力和能力都值得怀疑。,(二)与受委托的组织的区别,案例 王某诉边防检查站案 某省新闻出版局将查处民航旅客携带非法出版物的权力委托给了某行政机关下属的机场边防检查站。2008年8月25日,委托期限届满后,该新闻出版局又将此项权力委托给了该省民航管理局公安处。2008年10月3日,该边防检查站查处了旅客王某携带的非法出版物,对王某罚款900元。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分析:,(1)两项委托是否合法?都合法,两个受委托的组织都具备行使委托权力的条件。(2)检查站的行为是否合法?在委托期限届满而又未得到新的委托的情况下,因为着新闻出版局与

10、边防检查站之间的行政委托关系已经消灭,检查站就不能再行使原委托的行政权力了。(3)被告是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检查站在对王某实施处罚前,已经不具有委托的行政职权,因此该处理行为系无权限的违法行政行为,由此引起的法律效果不应当由新闻出版局来承受。在本案中,边防检查站是一个行政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是设置该边防检查站的行政主体。,(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条件与范围 1.行政机构:内部组织、派出机构和临时机构。2.企业单位(1)公用企业:邮电、铁路、煤气、自来水(2)金融企业:银行(3)专业公司:烟草、煤炭、石油 3.事业单位(1)教学科研单位:高校(2)技术单位:卫生

11、防疫、食品卫生 4.社会团体:包括工、共、妇、残、个、律、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5.其他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受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指导,案例 出嫁女告村委会案,2002年8月,山东省昌邑市某村付小玉等16名出嫁闺女,因该村不给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而将村委告上法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付小玉等16人结婚后,户口仍在原籍昌邑市某村,因所在村地处市区,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和发展,该村土地不断被征用,该村按照分地人口数将所征用的土地补偿和生活补助费平均分配给了有土地的村民。付小玉等16人因出嫁,虽然户口仍在本村,村委却没有给她们分配土地,也未将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

12、发放给她们,使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为此,她们16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要求村委发放土地补偿费9000元及2001年、2002两年的生活补助费800元,共计9800元,并与村委对簿公堂,打起了民告官的行政官司。被告村委在开庭时答辩,未给原告付小玉等16人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是经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通过的,也经过了原告家长的同意,并且村委会是按照该村村规民约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因此并无不妥。,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仅对辖区内的集体土地行使管理权,而且对被征用耕地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享有管理权,对不需要安置的,应将土

13、地补偿费和因减少土地的生活补助费予以发放。原告作为该村村民,农业户口,理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分配受益权。被告不发放原告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原告要求村委补发土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之规定,分别判决:由村委向16名出嫁女补发土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第三节 行政职权,一、定义:行政主体所享有的具体的行政权力。内容:职责和权限。二、特征 1公益性。2优益性。具体包括优先权和受益权。优先权又包括先行处置权(紧急条件下)以及

14、社会协助权。受益权即享受各种物质保障条件。3支配性。4 不可自由处分性。,三、行政权限,1行政权限的划分:纵向级别管辖;横向:事务管辖;地域管辖;2行政权限纠纷的裁定:移送、指定、移转。,四、行政权的转移,(一)授权 1授权规则: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授权;不能转授权力;有些权力不能授出(涉及人身方面的权力、强制权);授权对象符合必要条件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2授权组织的地位:成为行政主体。,(二)委托,1委托规则:有法律、法规、规章上的依据;确有必要;不能把法律、法规规定只能自己行使的权力再 进行委托(涉及人身方面的权力、强制权);委托的权力小于自己享有的权力;被委托者是组织且

15、应具备执法条件。2受委托组织的地位: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权力。,五、行政协助,1定义:行政主体在对某一事务没有管辖权时,可以依法请求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运用职权予以协助的情形。2协助的情形:应当协助、不应当协助;可以不协助。思考:协助与委托的区别?,案例 京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武汉市水利局行政复议案,.课堂案例集.doc,行政委托与行政指定管辖的区分标准,(1)以上级行政主体是否转让了“职权的行使权”为标准。湖北省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对于跨两个地区(市)以上的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由省水利厅管辖。”这就认定了该省水利厅对此案拥有管辖权,而武汉、孝感、咸宁三市的

16、水利局对此事项没有管辖权,也就不存在实质上的管辖权争议问题。因而某省水利厅的“委托”是一种行政委托而非一种行政指定管辖的行为。,行政委托与行政指定管辖的区分标准,(2)以两个行政主体之间是否有合意为标准。行政指定管辖依据的是一种层级指挥权,上级行政主体指定下级行政主体管辖某项事务,不必征得下级行政主体同意;下级行政主体必须接受。而行政委托是一种双方合意行为,必须经双方同意才能成立。(3)以上级行政主体施行行为方式为标准。行政委托是一种双方合意行为,双方对委托的范围、时限等都有约定,且大多采用的是“委托函”的形式。而“指定管辖”依据的是层级指挥权,无须下级行政主体同意,因而在形式上大多采用的是“决定”、“命令”的形式。,本 章 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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