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重点税源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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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重点税源纳税人 聆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主要内容:,一、内容概述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我国现行税制结构,货物和劳务税类,所得税类,财产行为和资源税类,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等,(二)我国目前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情况,1.营业税,征收范围:(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邮电通信业;(4)文化体育业;(5)娱乐业;(6)金融保险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税率:一律采用比例税率,应纳税额营业收入税率,营业税,交通运输,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

2、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铁路运输,其它,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打捞,融资租赁,会议展览,转让专利权,专利技术,转让商标,商誉,转让土地使用权,生活性服务,其它,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增值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其它,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打捞,融资租赁,会议展览,其它,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商标,商誉,征收范围(1)销售货物、进口货物;(2)提供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2.增值税,(二)我国目前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原则,3.两者核算区别营业税,服务业(营业税),生产企业(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3.两者核算区别增值税,我

3、们以上述发票价税合计212万元为例,根据营业税(设定原税率为5%)改征增值税(适用税率6%)后的有关数据变化设定不同条件(上下环节的可抵扣条件不同),对相关纳税人的收入、成本差异情况进行列表分析,提供方为试点一般纳税人。,举例说明-对纳税人的影响分析,金额单位:万元,情况一:提供方当期外购了10万元的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7万元;下道环节购买方也为一般纳税人:,综合提供方与购买方的变化情况,就上例而言,虽然服务提供方的不含税收入基本持平,但购买方因价税分离其成本至少可减少12万元,税改后购买方将减轻税收负担;提供方因当期外购,实缴税金(2006%-1.7)也有所下降。,举例

4、说明-对纳税人的影响分析,金额单位:万元,情况二:提供方当期外购了10万元的设备,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下道环节购买方也为一般纳税人:,综合提供方与购买方的变化情况,就上例而言,虽然服务提供方的不含税收入基本持平,但购买方因价税分离其成本至少可减少12万元,税改后双方合计将减轻税收负担。,举例说明-对纳税人的影响分析,金额单位:万元,情况三:提供方当期外购了10万元的设备,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下道环节购买方不是一般纳税人:,因购买方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改后本案例中的提供方增加税收1.4万元。,举例说明-对纳税人的影响分析,分析得出结论:,服务业(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生产企业

5、(增值税),自试点开始后,对于货劳税制度,比较简单来看可以分为几个方面:1.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试点实施办法;3.除改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外的原营业税征收项目继续适用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本章共7条,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在对试点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的理解上必须密切结合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关键词:一、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 三、境内,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关于承包人、发包人(第二条),发包人,1/我以

6、我的名义对外经营、2/我还承担法律责任,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纳税人的分类,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1)对于本市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本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劳务的企

7、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1)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2)以境内的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本市,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试点事项规定第二部分),第七条:关于合并纳税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 纳暂行办法 计算方法及流程,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章 应税服务,本章共4条,对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

8、、境内外服务和视同销售等进行了界定,条款虽然少,但却是关于征税范围界定的极为重要内容,且非营业活动、境内外服务和视同销售的内容,或首次提出;或与原营业税、增值税的规定相比,变化较大,需要认真理解。,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实施办法第十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9、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职务性劳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非营业活动,1.把握两个原则:属人原则;收入来源地原则,视同销售(第十一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财税(2011)133号,第二章 应税服务,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本章共2条,对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和征收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应税服务的税率设定上,新增

10、了两档低税率。同时为支持我国服务经济对外发展,本次税制设计时,确定部分应税服务项目适用零税率。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财税【2011】131号 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财税2011131号,

11、特别规定,汽车租赁服务如何计税?是否配司机?是:“交通运输业”,征收11;否:“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17的增值税。,本市试点纳税人向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服务,是否属于对外提供零税率运输服务,实行免抵退税或免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本章共有条款27条(第14条40条),分四节对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销售额、应纳税

12、额等进行了规定,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本知识点。,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服务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旦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例1: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

13、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支付给试点地区的广告费50万元(上述三项均为不含税金额,且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纳税人2012年3月应纳增值税额=111(111%)11%1017%2017%506%=11-1.73.43.0=2.9万元。,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销售额的确定: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关于价外费用(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

14、额。(差额)(3)不同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税、减税优惠。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4)关于折扣额的规定,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十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15、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本条规定了进项税额的概念。可以下三方面理解:(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二)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三)是购买方或者接受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

16、)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本条所称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

17、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

18、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

19、形动产租赁。(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十五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

20、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费用。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

21、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本条规定了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划分公式。本条的公式只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计算的方法,对于能够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直接按照归属进行区分。,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

22、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第五章 纳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

23、)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甲企业1月6日开始运输,说明已经开始提供运输劳务,那么对其2012年

24、1月7日收到乙企业运费50万元(不含税),2012年1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不含税)均根据本条规定应将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等到运输劳务提供完成(2月2日抵达目的地),因此甲企业1月份销售额为50万元+20万元=70万元(不含税)。,例:试点地区甲运输企业2012年1月4日接受乙企业委托运送一批物资,运费为100万元(不含税),甲企业2012年1月6日开始运输,2月2日抵达目的地,期间2012年1月7日收到乙企业运费50万(不含税),2012年1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不含税),2012年2月10日收到运费30万元(不含税),试问,甲企业1月份销售额为多少?,第六章

25、税收减免(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过渡政策规定),我国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减免、减征税款、即征即退(税务部门)、先征后返(财政部门)等方式。试点政策规定中,规定了直接减免、即征即退两种方式。,1.免征的规定直接免税是指对提供应税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个人转让著作权。(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四)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26、(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十)随军家属就业。(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十三)失业人员就业。,(一)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27、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按照试点过渡政策,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四十七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关于跨期业务的处理规定,(一)租赁业务,(二)差额征税,(三)发生退款,(四)补缴税款,(五)优惠政策的延续,(六)开具发票,(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简称原一般人)接受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2.原一般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28、 3.原一般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 4.原一般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24条)5.原一般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费票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关于原增值税纳税人的有关规定,(二)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原一般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按照规定应申请认定的,不需重新办理认定手续。(三)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问题 试点地区的原一般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试点实施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这是最好的时期,也是最坏的时期;这是智慧的时代

29、,也是愚蠢的时代;这是信任的年代,也是怀疑的年代;这是光明的季节,也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的春天,也是失望的冬天;我们的前途无量,同时又感到希望渺茫;我们一齐奔向天堂,我们全都走向另一个方向”狄更斯在双城记语。,谢谢大家,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

30、,均属于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税发【2007】18号

31、二、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国税函【2009】617号和国税函【2004】128号三、未规定抵扣期限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一)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二)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三)接受铁路运输劳务,以及接受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税发【2005】61号和国税发【2006】163号,差额征税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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