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鸡西市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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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鸡西市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知鸡市监规20231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鸡西市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鸡西市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0日鸡西市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在鸡西行政区内从事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活动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备案。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实行一地一备案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编号。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的申请、受理和发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在鸡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的个体经营者。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县(市)区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工作。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和

3、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同步提交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备案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第七条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取得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事项。第八条已持有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从事校外托管的,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其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完成备案。第九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第十条禁止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

4、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行为。第十一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十二条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销售和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

5、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食品经营、贮存场所环境整洁;(六)餐具、饮具、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七)配备符合食品贮存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八)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九)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十)食品加工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销售食品时,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等;(十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二)实行分餐制;(十三)每餐食品成品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十四)法律

6、、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十四条申请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可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同步备案,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主体资质证明(二)备案信息采集表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五条申请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向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保证申明。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保证申明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六

7、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填报内容完整规范的,应当及时备案,制发备案证明;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正在申请小经营核准的,应当终止相关许可审批程序并转为备案。已经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十七条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备案使用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备案证明,式样、编号规则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第十八条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证明编号由汉字“小经营校托(备案)”后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6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后6位为食品小经营序号,前6位与后6位阿拉伯数字之间为一个半角空格。受理

8、机关编号原则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行政区域代码的前6位,序号自OOOoOl开始顺序使用。示例如下:小经营校托(备案)230302OOOOOl,其中23代表黑龙江省、03代表鸡西市、02代表鸡冠区。食品小经营备案证明编号不得重复使用。第十九条备案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备案机关各留存一份。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备案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证明。第五章补办与注销第二十一条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化的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重新备案。第二十二条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证明遗失

9、、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信息采集表(补办);(二)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证明遗失声明(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择在政府网站、官方公众号统一公示遗失声明)。材料符合要求的,原发备案证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证明,证明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明保持一致。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0、(一)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注销申请书;(二)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原件;(三)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注销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予以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二)备案证明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备案证明依法被吊销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备案被注销的,备案证明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校

11、外托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检查人员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有效证件。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风险等级为D类。按照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开展全项检查,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并督促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经备案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和举报投诉电话。第二十七条教育行

12、政部门应当将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名单及时告知辖区内的中小学校,中小学校应当及时在学校醒目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布经备案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时,对学生的用餐方式进行调查,及时了解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就餐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鼓励中小学生法定监护人与校外托管机构签订供餐协议,同时告知学生所在学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食品小经营相关定义:食品小经营,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符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的,不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小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饮

13、(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管机构、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外专门为学生提供餐饮以及看护、辅导等服务的经营者。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第二十九条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经营(小餐饮)的核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鸡西市食品小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鸡市监规(2022)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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