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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营业税政策辅导培训,永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授课人:唐剑 2009年9月,第一章、营业税收政策变化及其影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8年11月1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予以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新细则)以财政部52号令予以公布,两者自2009年1月1日一起施行。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均是17条,整体框架并未有大的变化,其实质内容则发生较大变化。新细则共28条,较旧细则减少8条,从结构和内容上看,进一步简化了税制,规范了表述,明晰了概念。下面简单介绍其出台的背
2、景:。,营业税条例出台的背景,一是为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二是为提升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的需要。三是为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第一节、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一、调减一项按差额征收营业税项目1、简化了税制,彰显了公平,更有利于该项业务的协调发展。2、对差额征收营业税扣除凭证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取得的扣除凭证只有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才能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第一节、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二、调增一项免征营业税项目提高法律效力,对境内保险机构的发展以及促进对外贸易具有积极意义。,第一节、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三、扣缴义务人规定变化较大1、基于实质课税主义的需
3、要,避免税源外流。2、营业税制的要求。,第一节、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四、纳税地点确定原则改变1、由“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机构所在地为例外”变为“以机构所在地为原则,劳务发生地为例外”。2、有利于对出租土地使用权和出租不动产行为的税收征管。,第一节、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五、延长了申报缴纳期限 进一步缓解了基层税务机关申报大厅拥挤的现状,同时也给予纳税人更充分的准备时间,体现出税务机关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的的理念。,第一节、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六、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管范畴为内、外资企业营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第二节、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的主要变
4、化,一、“境内”范围扩大。二、新增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为了有效防止个人之间利用假赠送进行二手房交易等规避营业税的行为。三、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补充。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相对应,意味着与建筑业劳务相关的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是必征税种之一。,第二节、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四、明确对兼营行为必须分别征管。对兼营行为,无论其是否分别核算,都要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进一步体现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不仅有效减少纳税人税收负担,也是向地方财政的一种倾斜。,第二节、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五、明确承包、承租、挂靠行为的纳税主体。矫正了以往一律以承包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的规定,补充
5、了如果是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则以发包人为纳税人的规定。,第二节、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六、完善了价外费用的构成。新增了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取消了旧细则“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第二节、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七、借鉴财税200316号文件新增条款。主要借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一、二项内容,此次写进新细则,提升了法律级次。,第二节、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八、重新明确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在建
6、筑安装工程中,只有由施工方购买并安装的设备价值将作为计税营业额,而由建设方购买的设备价值则不作为计税营业额。另外对装饰劳务营业额如何确认,新细则的提法显得模糊,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第二节、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九、扩大对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差额征税的范畴。因为目前金融衍生品繁多,包括远期、掉期、期权等等,都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第二节、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十、明确定义合法有效凭证。只有发票、财政票据、个人的签收单据和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第二节、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十一、补充完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一新规定将更有利于税收征管
7、,减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争议。十二、从时间上界定补征税款的权利。对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而言,一是从时间上赋予其对异地应税行为的征管权力,二是将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纳入其征管范围。十三、明确按季纳税的行业和机构。,第二章、新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导读,第一节、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一)基本纳税人: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一节、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一般情况下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应征收营业税:
8、1、提供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提供的行为必须是属于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范围。3、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的。4、必须是有偿提供。,第一节、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的纳税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一节、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3、铁路运营的纳税人细则第十二条: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
9、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以上是特殊纳税人,(与原规定一样取消了“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这条),第一节、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三)铁路运营的纳税人(四)不属于营业纳税人的规定 除本新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第一节、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
10、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其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人或者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第二节、营业税征税范围,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新细则第二条:新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即七大税目,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新条例规定的劳务。,第二节、营业税征税范围,征税范围的理解(一)具体征税范围暂时仍然按1993年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
11、发1993149号)执行。(二)关于境内劳务征税问题。,第二节、营业税征税范围,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可以从以下去辨别:(1)劳务境内外行为判定的原则。(2)“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两层含意。(3)境内外无形资产转让行为判定原则由“使用地是否在境内”调整为“受让方”是否在境内。,第二节、营业税征税范围,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赠与行为的适用主体从原先的“单位”扩大为“单位或者个人”,赠与行为的征税范围从“无偿赠与不动产”扩大到“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2、删除了“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不动产”的
12、规定。拟放到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明确。3、增加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视同应税行为的情形,第二节、营业税征税范围,混合销售行为(一)一般规定1、删除了“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出现的争议,一般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来协调解决,因此删除。2、将个体经营者的表述调整为个体工商户,将征收营业税调整为缴纳营业税。,第二节、营业税征税范围,混合销售行为判定征税的原则: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1)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同一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提供的行为。(2)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到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不涉及到转
13、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3)不同纳税人为同一受让人或者同一纳税人为不同受让人提供的行为都不能认定是混合销售行为。(4)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着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货物销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2、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规定:,第二节、营业税征税范围,兼营行为(一)主要变化:1、范围发生了变化。2、征收原则发生了变化。3、删除了“纳税人兼营的应税行为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的规定,第二节、营业税征税范围,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别:1、涉及的范围不同。2、行为确认不同。3、接受方不同。4、征税处理上不同。,三、税目和税率,营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
14、化体育业、邮电通信业的基本税率为3%;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的基本税率为5%;娱乐业的税率为5%-20%(我省规定10%)。目前尚有个人出租住房在3%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农村信用社的3%税率;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3%税率。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第四节、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一般规定: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2、纳税人的营
15、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3、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补贴、罚息、滞纳金、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返还利润、奖励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节、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变化1、将应税行为改成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2、将以下简称营业额改为以下统称营业额。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主要删除旧条例中“向对方”的字眼。,第四节、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计税营业额确定需要把握七个关键点:全额征收营业税、价外费
16、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赔偿金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坏帐损失不得冲营业额(饭店签单,发生坏账,不做收入。)、折扣折让也可冲减营业额、还本支出不得冲减营业额、退款行为可以冲减营业额或退税处理。,第四节、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特殊规定:1、纳税人承揽的分运业务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3、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分包业务;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节、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五、营业额核定(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旧:按按谁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
17、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旧: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我省成本利润率仍按5%、10%执行)。,第四节、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个人买卖股票行为理论要征收营业税,但国家会有明确规定予以减免。实际工作中,对企业买卖股票所取得的红利、购进债券所得的利息,均不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价外费用的界定,实际上是把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与企业的价外费用从性质上区别开来,因为只有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才有可能符合上述条件。,第四节、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把握1、纳
18、税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2、纳税人与非关联方,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第四节、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关于股权转让的不征税问题股权转让是指将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2、不同于金融商品买卖行为。,第四节、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计税依据问题原则:上交国家的款项可以扣除。1、国家行政划拨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转让,实际收入扣除上交国家的款项计税。2、出让地转让,实际收入扣除上交国家的款项计税。房地产开发商建成不动产销售,由于适用税目不同,不应扣除。3、经批准征购而来的土地,交易与出让地性质一样,但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构成土地开发成本,不能
19、扣除。,第五节、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1兼营业务: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否则从高征税。2混合销售:视主营性质,分行业处理。3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细则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第五节、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当期营业额的处理原则:1、纳税人从事差额征税项目除金融企业转让金融商品和融资租赁业务外):同一笔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费用在同一纳税期的,其
20、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2、金融企业转让金融商品时,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3、融资租赁业务以直线法计算出本期的营业额。,第五节、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1、由旧营业税条例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改成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2、将外汇改成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并删除按外汇市场价格。(三)关于人民币折合率方式确定的规定。,第六节、应税凭证的
21、管理,一般规定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第六节、应税凭证的管理,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1、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第六节、应税凭证的管理,营业额扣除项目涉及到的扣除费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完整、合法、有效原则。(2)孰低原则。(3)核算清楚原则。,第七节、营业税的减免,一般规定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
22、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需要把握以下两个方面: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第七节、营业税的减免,减免税权限 除上述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23、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减免税的征收管理分为备案类减免和审批类减免。,第七节、营业税的减免,减免税核算新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与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将“单独核算”调整为“分别核算”,其他未作调整。本条规定,包括了虽然分别核算但没有准确核算的情形。,第七节、营业税的减免,四、减免税特殊规定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2、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取得营业收入,3、非盈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4、未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
24、业,5、财校办企业为本学校、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7、按政府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8、从原高校后勤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9、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誉担保、在担保机构,10、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劳务。11、单位和个人从事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第八节、营业税起征点,一般规定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第八节、营业税起征点,
25、营业税起征点的理解:(1)、适用主体。(2)、起征点的含义。(3)、达到起征点的全额缴纳营业税。(4)、按期按次的划分问题。,第八节、营业税起征点,(一)按期征税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为每次营业额100元;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情况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为5000元,按次纳税为100元,私房出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1000元,第九节、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规定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26、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九节、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1、“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和“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提供应税行为。2、“营业收入款项”并不仅指货币,应是取得的全部经济利益。3、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4、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
27、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九节、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殊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新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新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十节、营业税纳税地点,一般规定(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
28、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第十节、营业税纳税地点,主要变化:1、应税劳务纳税地点确认原则发生了变化。2、出租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均明确在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纳税。3、增加了扣缴义务
29、人扣缴税款解缴地点的规定。,第十节、营业税纳税地点,特殊规定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第十一节、营业税纳税申报及其他规定,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
30、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纳税期限,依照前述规定执行。,第十一节、营业税纳税申报及其他规定,特殊规定 细则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第十一节、营业税纳税申报及其他规定,执行时间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1)、生效日期均为2009年1月1日。(2)、生效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对2009年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理原则,仍按原来的条例、新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一节、营业税纳税申报及其他规定,几个衔接问题:(1)、税款所属时期是指2009年1月1日后适用本条例;(2)、跨年度
31、合同,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定;(3)、境内外问题,可能有6个月的过渡期;(4)、新旧法律法规文件衔接,总局要清理,只要新条例新细则未改的,相关的文件仍执行。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附后。四、征收机关: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其他几点需要说明的问题,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企业的分支机构,只要提供了营业税劳务,并取得了收益,就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
32、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他几点需要说明的问题,邮政电信业:电信公司出售移动电话属于混合销售,其主业为电信业,按规定应按邮电通信业-电信税目征收营业税;收入分别核算,应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3%;销售不动产税率5%;转让非专利技术收入适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税率5%。,第三章、几个具体业务问题,一、建筑业中设备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1、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2、现有税收政策3、如何理解:第一:设备由建设方提供。第二:设备由施工方提供,且是自产的。第三: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外购的。,第三章、几个具体业务问题,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处理问题?1、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确认2、营业税要素规定
33、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纳税地点。5、具体问题的处理,第三章、几个具体业务问题,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1、了解总机构管理费的企业所得税规定。2、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3、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如何征收营业税。,第四章、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新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说明:驾校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不符合免税条件,应按规定征营业税。,第四章
34、、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第四章、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说明: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对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上升为细则,营业额的幅度没有变化,但关于起征点需注意的是,这里明确了营业额是指合计 数,而不是单一税目的营业额。并且关于起征点的规定仅限于个人,根据新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
35、四章、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 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第四章、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说明:新细则已对装饰劳务做了除外规定,即对于装饰劳务,无论是否为清包工的形式,其营业额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对装饰劳务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第四章、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
36、7号)。说明:原来对建筑业影响很大的财税2006177号文件已不再执行,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根据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注意采取预收账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建筑业纳税人纳税地点做特殊关注,为应税劳务发生地。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超6个月未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可补征税款。,第四章、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
37、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失效原因:违反上位法规定 处理意见:1、混合销售行为征税原则依据实施细则第六条执行。意味着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征收营业税。2、外币折算问题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第四章、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
38、条。失效原因:违反上位法规定 处理意见: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外汇转贷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第四章、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失效原因:违反上位法规定 处理意见: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外汇转贷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第四章、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原因:后文有新规定 处理意见:不征收营业税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判定方法依据实施细则第十
39、三条规定执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第四章、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原因:依据文件改变 处理意见:根据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 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 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第四章、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
40、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一条第二、三项。失效原因:违反上位法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所有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都应缴纳营业税。,第四章、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原因:后文将有新规定 处理意见:1、医疗服务免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2、预计配合新医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医疗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有新文件下发。,第四章、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财
41、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失效原因:违反上位法规定 处理意见:1、出口保险业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七款: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2、承包、承租、挂靠营业税纳税人确定问题,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规定:3、营业税扣除项目管理,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 条规定:4、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第四章、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42、087号)一、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包括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二、金融企业往来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如联行往来、同业往来等等。三、金融企业往来的计税依据,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对“转贷业务”的法规,按金融企业之间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正差计算纳税。,2009年营业税政策的主要变化,围绕“保增长、促发展”的税收政策(一)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
43、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个政策将时间从5年又调整为2年,同时对于普通住房不足2年由全额征税改为差额征税,鼓励了居民对普通住房的消费,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2009年营业税政策的主要变化,(二)促进社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就业问题一直是事关中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
44、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在2008年12月31日已到期,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将原先的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一年到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营业税政策的主要变化,(三)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优惠政策 为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
45、企业2009114):对于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具体的免税条件,免税程序和办理办法该文件都有详细规定,大家可以参考。,2009年营业税政策的主要变化,(四)支持文化体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其中涉及营业税的规定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
46、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2009年营业税政策的主要变化,(五)促进有限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38),对该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9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2009年营业税政策的主要变化,(六)促进服务业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今年我国遭遇国际金融危机,外
47、贸出口大幅下降的情况下,服务业外包的迅猛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目前,对于我国服务业外包产业的发展,上到中央,下到地方,都非常重视,给予了大力支持。为此,国家五部委联合出台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对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2009年营业税政策的主要变化,(七)扶持邮政企业改制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
48、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2009年营业税政策的主要变化,(八)涉及中国电信企业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 2008年,针对3G业务的推出,我国电信企业开展了新的一轮的重组并购行为。为支持我国电信企业的重组,国家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条: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自2008年10月1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电信网络分
49、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2009年营业税政策的主要变化,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TD-S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3):自2009年1月1日起,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从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2009年营业税政策的主要变化,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
50、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4):自2009年1月1日起,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从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2009年营业税政策的主要变化,4、最后一条和电信业务重组无关,主要是涉及合作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