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法之判定夫妻感情破裂标准的法律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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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法之判定夫妻感情破裂标准的法律知识关于离婚诉讼法之判定夫妻感情破裂标准的法律知识离婚诉讼法院能否判离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案情简介张某与黄某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经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起诉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为被告黄某代理。办案思路及心得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被告不想离婚,应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求法院不予着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妇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判断标准。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民诉法117条7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裁判结果法院以张某离婚的理由不充分,考虑张某与黄某第一次起诉离婚,黄某不同意离婚,愿意和好,张某应(珍惜)多年来夫妻之间建立的感情,给黄某一次机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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