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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保险代理,9.1 保险与保险法9.2 保险合同9.3 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9.4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9.5 法律责任习题与思考题,9 保险代理,教学目标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向学生介绍保险与保险法,使学生了解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作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操作技巧和法律责任。,9.1 保险与保险法,9.1.1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保险是指为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运用多数机构和个人的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对因特定危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约定事件的出现实行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保险的实质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
2、以经济补偿。其特征是:(1)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2)保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9.1 保险与保险法,9.1.2 保险的分类保险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作多种分类:(1)按照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按照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2)按照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划分按照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划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这也是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基本险别。(3)按照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按照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4)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保险可分为原
3、保险和再保险。(5)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9.1 保险与保险法,9.1.3 保险法9.1.3.1 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而广义的保险法不仅包括保险法典,而且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险的规定。保险法既是组织法,又是活动法,其内容一般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9.1.3.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据此,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合法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
4、9.1 保险与保险法,9.1.4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企业的设立、经营活动以及保险市场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业的安全、稳健运营。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权:(1)批准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2)核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3)制定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4)监督保险准备金的提取等。(5)依法接管保险公司。(6)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最低限度。(7)监督、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产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
5、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9.2保险合同,9.2.1保险合同概述9.2.1.1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但与其他合同相比,它有自己独特的特征。表现为:(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5)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9.2保险合同,9.2.1.2 保险合同主体保险合同主体,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1)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因订立保险合同而享有保险权利和承担保险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或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
6、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或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在我国保险人专指保险公司。(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9.2保险合同,9.2.1.3 保险利
7、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1款、第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可见,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能否投保和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评定标准。一般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凡是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为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保险利益的人,包括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对某项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一方的继续生存对他方具有现实的或预期的经济利益,即认为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
8、52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9.2保险合同,9.2.2保险合同的订立 9.2.2.1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据此,订立保险合同的程序主要为投保和承保两个步骤。投保,指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并提交投保单的行为,其实质为保险要约。承保是指保险人同意接受投保人投保请求的行为,亦即保险承诺。实践中,保险合同的
9、订立一般须经以下程序:(1)投保人提出申请,索取并填写投保单。(2)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支付保险费的方法。(3)承保。保险人审查投保单,向投保人询问、了解保险标的的各种情况和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决定接受投保后即在投保单上签章。(4)出具保险单。既可以是保险单,也可以是暂保单,还可以另出保险凭证。,9.2保险合同,9.2.2.2 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故我国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可包括:(1)保险单(2)保险凭证(3)暂保单(4)投保单(5)其他书面形式,9.2保险合同,9.2.2.3 保险合同的内容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保险
10、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9.2保险合同,9.2.2.4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
11、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9.2保险合同,9.2.3 保险合同的履行9.2.3.1 保险合同履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合同主体全面、适当完成各自承担的约定义务的行为。从内容上看,履行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同义务的履
12、行。从程序上看,履行还包括索赔、理赔、代位求偿三个环节。,9.2保险合同,9.2.3.2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义务(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这是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出险通知、预防危险、索赔举证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履行危险增加通知、施救的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发生后对损失给予赔偿或向受益人支付约定的保险金。,9.2保险合同,9.2.3.3 索赔、理赔与代位求偿(1)索赔与理赔索赔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出现后,按照保险合
13、同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理赔是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财产的损失或人身伤害进行调查并处理有关保险赔偿责任的活动。我国保险法第21条至第26条就索赔与理赔的程序作了如下规定:出险通知。提供索赔单证。核定赔偿。索赔时效。(2)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有权代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
14、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9.2保险合同,9.2.4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2.4.1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效力发生变化。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1)主体的变更(2)内容的变更(3)效力的变更9.2.4.2 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关系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消灭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行为。一般由有解除权的一方向他方为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9.2保险合同,9.2.5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9.2.5.1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法规定的主要险别的合同。
15、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二章第二节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专门规定,其最基本的内容是:(1)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义务(2)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9.2保险合同,9.2.5.2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最基本的内容有: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对人身保险合同作了专门规定。(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和权利(2)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和权利,9.3 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9.3.1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按保险法第69条和第150条的规定,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设立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
16、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9.3.1.1 股份有限保险公司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的经营保险业的企业法人。由于保险企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故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设立,不仅应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一般条件,而且应符合保险法规定的特殊要求。如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最少应为5人,而金融监督管理机关在审批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时一般要求最少应有发起人10人;公司法规定,成立普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而按保险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等。故从总体上看,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较普通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得多。,9.3
17、 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9.3.1.2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保险公司。其投资部门一般为中央财政部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公司的资本金无论是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投资,还是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投资,都属于国家所有。(2)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不设股东会,只设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等。(3)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财产转让,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审批。,9.3 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9.3.2 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9.3.2.1 保险公司的设立1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按保
18、险法第71条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 5条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章程。(2)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9.3 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2申请和审批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3办理工商登记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
19、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9.3 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9.3.2.2 保险公司的变更按保险法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等,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9.3.2.3 保险公司的终止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终止的主要原因有:(1)解散(2)被撤销(3)破产,9.3 保险
20、公司及其经营规则,9.3.3 保险公司的业务及经营规则 9.3.3.1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2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3再保险业务。,9.3 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9.3.3.2 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我国保险法第四章就保险公司的保险经营规则作了专章规定,其内容主要有:(1)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3)提取公积金(4)提存保险保障基金(5)具有最低偿付能力(6)自留保险费的限制(7)单一危险的限制(8)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
21、准。(9)再保险规则(10)资金运用规则(11)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的活动。,9.4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9.4.1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及地位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包括狭义的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前者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后者是指基于原保险人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必须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代理人和保险
22、经纪人是保险公司的辅助人,他们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按照保险人的委托代办保险业务或者为投保人(或原保险人)的利益提供保险中介服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于保险辅助人的活动,因此保险辅助业务是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我国除保险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外,1996年2月2日和1998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还先后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就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设立条件、业务规则、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9.4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9.4.2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从业条件及其责任承担9.4.2.1 从业条件保险代理人、保险
23、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方可开展业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9.4.2.2责任承担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因自己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9.4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9.4.3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
24、规则与监管(1)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保险自愿和公平,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否则要由有关人员(如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活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9.4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3)经营人寿保险业
25、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4)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应依法接受监督检查。(5)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公布。,9.4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9.4.4 保险人代理实务保险代理业务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上,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保险代理人,首要条件是必须掌握大量的保险法律知识、代理知识和保险业务知识,但仅仅掌握
26、这些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投身于保险代理业务的实际操作,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勇于开拓,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下面仅就保险代理业务的几个主要环节简要予以介绍。,9.4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9.4.4.1 保险宣传(1)保险宣传的内容保险宣传的主要内容是向客户详细介绍保险商品的内容、性质和功能;给客户能带来的好处和客户应尽的义务;让客户明确投保每个适当保险品种的保障范围;介绍保险条款,投保和索赔手续等。(2)保险宣传的方式保险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通过报纸、电视台、宣传车等进行专题报道;播放文艺形式宣传节目,发布保险消息,介绍有关业务;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介绍保险案例;开办系
27、列保险知识讲座;召开赔款兑现金,以实际事故宣传参加保险的好处;印发宣传材料和宣传品等等。,9.4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9.4.4.2 开展保险销售活动销售是指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具体过程。保险销售就是指从事保险工作的人员出外深入企业单位、家庭、个人,有针对性地具体介绍某项保险业务,以求使对方购买保险,并由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保障的过程。保险销售工作是保险展业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销售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保险商品能否被广大公众所接受,也直接影响着保险业务量的大小,保险销售是联系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的重要桥梁。因此,作为保险代理人必须认真做好保险销售工作。销售工作最基本的诀窍是产品要适合客户的需要。在保
28、险销售中,发现了客户的需求之后,就应加紧办理保险手续,以免丧失销售机会。在续保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当客户是否需要不太清楚时,代理人应向客户说明所要推销的保险单怎样能满足他的需要。同时,代理人还应设法为客户提供咨询和风险管理服务,以便获得良好的商业信誉。,9.4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9.4.4.3 保险承保承保是投保人提出投保需求,保险人经审核同意后受理此项业务,并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承保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过程:(1)评价承保信息(2)作出承保决策(3)开价(4)签发暂保单(5)核保和签发保险单,9.4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9.4.4.4 防灾防损防灾防损主要是指保险代理人为了预防和减少灾
29、害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对保险标的损失而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主要包括:防灾宣传、标的调查、防灾检查和现场防灾。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在保险条款中证明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的义务,在保险责任上有防止道德风险的规定,在赔偿处理上提出抢救和保护受灾财产的要求等。9.4.4.5 理赔理赔是指在保险合同内的特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要求时,保险人按约履行义务的行为。理赔主要有现场查勘,核实损失和赔偿金额、损失计算与给付,受损物资的抢救与处理四个环节。,9.5 法律责任,保险法第七章对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9.5.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律责任投保人
30、、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对上述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9.5 法律责任,9.5.2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保险公司
31、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9.5 法律责任,
32、(2)保险公司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等事项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9.5 法律责任,(4)保险公司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
33、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偿准备金的;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5)保险公司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9.5 法律责任,(6)保险公司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
34、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7)保险公司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8)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对保险公司违反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35、款。,9.5 法律责任,9.5.3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5.4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对不符合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习题与思考题,9.1 试述保险的概念及其特征。9.2 关于保险可作哪些基本的分类?9.3 试述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9.4 我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是谁?其监管内容包括哪些?9.5 试述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9.6 试述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及其形式。9.7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9.8 何谓财产保险合同?何谓人身保险合同?9.9 试述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及其设立条件。9.10 试述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9.11 试述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及地位。9.12 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哪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