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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3年版)一、质量部分手册中条目号手册条目检查内容及判定标准2.2.1质量行为要求(建设单位)2.2.1(1)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可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在提供相关材料后直接列入监督范围。2.2.1(2)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程L加强事前预防,在招标文件中列明违法发包、肢解发包等行为的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及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3)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4)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
2、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2.加强事后检查,对于相关责任单位或贲任人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2.2.1(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坚持问题导向,正确处理工期与质量的矛盾,建设单位在招标前明确总工期,合理确定涉及结构安全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节点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2.2.1(4)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1 .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且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2 .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只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其检测报告一律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和鉴定的依据。2.2
3、.1(5)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1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Ij建设规模相符合的审查机构,签订委托审查合同,委托开展审行业务。但中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得选择我省以外的审查机构。超出我省审查机构审查业务范围,确需选择省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应报请省住建厅备案:3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2.2.1(6)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
4、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2.2.1(7)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2.2.1(8)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1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在会审前整理成会审问题清单,由建设单位在设计交底前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单位,图纸会审记录由施工单位整理,与会各方会签;2 .在建设单位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向各施工单位(土建施工单位与各设备专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主要交待工程的功能与特点、设计意图与施工过程控制要求等。2.2.1(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
5、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L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材料,可能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论证认为对建设工程质量确无不良影响的,方可使用:2 .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土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3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土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 .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抽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2.2.1(10
6、)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除建设工程需要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2.2.1(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及时进行竣工结算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2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申请验收时提报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及时接收并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审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核对:3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
7、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2.2.2质木行为要求(勘察、设计单位)2.2.2(1)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2.2.2(2)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2.2.2(3)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2.2.2(4
8、)防水工程设计专篇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增加防水工程设计专篇,专篇应包含地下防水、室内防水、外墙防水、屋面防水四个专项,并应包含各分部分项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屋面及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防水混凝土的强度及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主要性能、地下室外墙防水层保护措施等内容。明确屋面、外墙(窗)、地下室和涉水房间等渗漏易发多发部位的细部构造、节点做法。(使用年限要求)工程防水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通规要求,外墙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2.2.3质量行为要求(施工单位)2.2.3(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L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9、(建市规(2019)1号)的第八条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2.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的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2.2.3(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1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2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清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
10、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3 .项目经理变更的,手续应合规、齐全,并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2.2.3(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L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及岗位职责,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2.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变更的手续应合规、齐全。2.2.3(4)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L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基本内容:2 .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3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
11、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4 .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应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审批后实施:5 .施工组织设计应逐级交底;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适时调整。2.2.3(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L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2 .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
12、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3 .施工方案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方案编制人员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交底;4 .施工作业技术交底由主管专业施工员向施工班组(或专业分包)交底。2.2.3(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1 .施工前应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施工作业条件、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标准以及安全与环保措施等,并应保留相关记录;2 .技术交底应包括施工组织(总)设计交底,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作业技术交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技术交底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技术交底等,各项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双方签认应齐全。2.2.
13、3(7)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施工单位应配置齐全项目所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验收标准、作业指导书等,并识别其有效性。2.2.3(8)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L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2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
14、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检查认叫3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检测试样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2.2.3(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1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2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2.2.3(10)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
15、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1 .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2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3 .工程项目各方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需修改的应报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2.2.3(11)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2.2.3(12)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各类质量管理施工记录应由施工技
16、术管理人员进行编写,并与工程实际进度同步,按实填写,并对记录的真实性签字负责。2.2.3(1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1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2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2.2.3(14)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L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2.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
17、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3,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1.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贡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2.2.3(15)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1 .对于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或质量问题处理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若涉及结构安全的报设计单位核定,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及时处理,并形成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及验收
18、记录;2 .对于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和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保护现场,并按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Ill4)文件的要求报告和处理。2.2.3(16)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在分项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先在工程实体上有代表性的部位施工样板,以现场示范操作、视频影像、图片文字、实物展示、样板间等形式直观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做法与要求,使施工人员掌握质量标准和具体工艺,并在施工过程中遵照实施,将工程质量管理从事后验收提前到施工前的预控和施工过程的控制。2.2.3(17)按规
19、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L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跟踪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工程,要求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不合格情况涉及事项进行处理,并要求施工单位上报不合格情况的处理报告,并做好记录工作。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检。2.2.3(18)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2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
20、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2.4质量行为要求(监理单位)2.2.4(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建设工程项目最多不得超过三项。2.2.4(2)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1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投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等配备专业配套、数量足够的监理人员,除书面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变更外应当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及监理规划人员名单一致;2 .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实施监理。2.2.4(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2.2.1(
21、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针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相应工程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和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2.2.4(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L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2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科学合理。3
22、.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3)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2.4(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杏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主要审查内容如下:(1)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应符合合同文件和设计文件要求;(2)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3)材料、构配件、设备实物的外观、标识、标志等,应与质量证明文件相符,核查实际到场数量与清单数量应相符;(4)材料、构配件、设备应符合相
23、关标准规定;(5)依据规范、标准等进行见证取样(抽样检查)。2.2.4(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2)安全生产许可文件;(3)类似工程业绩;(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2.2.4(8)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1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和参与举牌验证的监理人员及相关要求等;2 .施工企业应当于24小时前将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书面通知项
24、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2.2.4(9)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2.2.4(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2.2.4(11)对隐蔽工程进行
25、验收隐蔽工程施工完,隐蔽前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如实填写验收记录,报项目监理机构,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员等进行验收。2.2.4(12)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检验批施工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如实填写验收记录,报项目监理机构,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员进行验收。2.2.4(13)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L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全部施工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如实填写验收记录,报项目监理机构,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2.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贲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2.2.4(14)签发质量
26、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针现场质量问题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回复,针对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附具影像资料进行回复。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手续应齐全,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应及时、资料齐全。2.2.5质量行为要求(检测单位)2.2.5(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1 .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机构不得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许可的范围出具检测报告;2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2.2.5(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检测机构不得涂
27、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2.5(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2.2.5(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2.5(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L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
28、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2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试验方法、步骤、判定依据等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3 .检测机构不得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2.2.5(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1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C业能力;2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29、负责;3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1.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2.2.5(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
30、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2.5(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及时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委托单位及监理单位,并将通过网络等其他有效途径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2.5(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L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2.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
31、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3.1地基基础工程3.1.1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验槽应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五方相关技术人员共同参加:(1)天然地基验槽前先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验槽检验包括基坑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坑底坑边十.体和地下水情况,坑底土质扰动情况等;(2)地基处理工程验槽时,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预压地基,检查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对强夯置换地基应查明置换墩的着底情况,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对增强体复合地基检查桩位、桩头、桩间土情况和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对于特殊土地基,检查处理
32、效果检测资料:(3)桩基工程:对于桩筏基础、低桩承台按设计要求对桩间土进行检验;对人工挖孔桩对桩端持力层进行检验;对大直径挖孔桩逐孔检验孔底的岩土情况。单桩单柱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卜.3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岩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3.1.2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L天然地基验槽前先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检查其地基持力层的强度和均匀性,浅埋的软弱的下卧层或突出硬层,古井空穴等,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符合规范要求,检验完毕后触探孔位应灌砂填实:2.遇到以下情况时,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1)承压水头可能高于基坑底面标高,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2)基础持力层
33、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基底以下砾石层或卵石层厚度大于Im时:(3)基础持力层为均匀、密实砂层,且基底以下厚度大于L5m时。3.1.3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换填垫层、预压地基、压实地基、夯实地基和注浆加固等处理后土层的承载力应采用平板静载荷试验检验:检验数量每300行不应少于1点,超过300Onr部分每500而不应少于1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1.0m,强夯地基静裁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2.0肝。3.1.4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L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单桩曳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和多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结强度
34、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强度检验采用单桩静载荷试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2.复合地基承载检验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承载力或桩深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根。3.1.5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L工程桩应进行坚向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施工前未试桩、采用了新桩型或新工艺、施工质量异常或施工过程中产生偏差时,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对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居,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
35、50根时,不应少于2根。在有经验和对比资料的地区,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动测法对桩基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应少于5根;3.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基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工程,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乐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每个柱下承台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根。3.1.6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当地基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编制地基处理技术方案经设计、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地基处理,并形成处理记录。的地基处理方
36、案,并有处理记录3.1.7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1 .施工前应检查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清除情况,测量基底标高、边坡坡率,检查验收基础外墙防水层和保护层等。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确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2 .施工中应检查排水系统,每层填筑厚度、辗迹重叠程度、含水量控制、回填土有机质含量、压实系数等,填实厚度及压实遍数根据图纸压实系数及压实机具确定;3 .坡度大于1:5时,应将基底挖成台阶,台阶面内倾,台阶高宽比为1:2,台阶高度不大于1m;4 .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夯)实,分层检验;5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密实度和稳定性检验。3.1.8基础工程施
37、工应满足抗浮设计和规范要求L基础受地下水浮力作用时,应进行抗浮设计:2 .抗浮设计应根据地下结构形式及地埋深,上部荷载分布、抗浮设防水位和场地环境条件,按施工期内、使用期内分别进行整体抗浮稳定性及局部抗浮稳定性分析和设计:3 .抗浮结构及构件施工应编制抗浮专项施工方案。3.2钢筋工程3.2.1确定细部做法并在技术交底中明确I.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明确框架梁柱、剪力墙、板等部位钢筋细部做法:2.施工管理人员就钢筋细部做法向作业班组进行书面技术交底。3.2.2清除钢筋上的污染物和施工缝处的浮浆1 .钢筋堆放场地应硬化或设置垫块架空堆放,防止泡水和泥浆污染:2 .钢筋加工前应清理表面的油渍、漆污和铁
38、锈;3 .钢筋安装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钢筋受脱模剂等污染;4 .钢筋加工前应将表面清理干净。表面有颗粒状、片状老锈或有损伤的钢筋不得使用:5 .基础后浇带、施工缝等部位应有可靠降排水措施,防止外露钢筋泡水。3.2.3对预留钢筋进行纠偏1 .当预留钢筋位置偏差超过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允许范围时,经结构设计单位同意,可对预留钢筋进行纠偏处理。对预留钢筋纠偏可采用侧边焊接、植筋等方法:(1)侧边焊接法:侧边焊接法适用于墙体、柱内偏移较小的情况。偏位筋要逐渐向上层墙、柱角筋过渡,进行两筋的焊接,宜选用双面焊(25d),当不能进行双面焊时,可采用单面焊(21Od);(2)植筋补强法:适用于向墙体、柱内偏移
39、较大的情况。植筋时为保证植入钢筋的锚固长度和稳固性,植筋孔灌浆要饱满并符合强度要求;(3)截筋和植筋补强联合作用法:截筋和植筋补强联合作用适用于向墙体、柱外偏移较大的情况。把偏位较大的角筋截断,在钢筋的正确位置上进行植筋,新植的钢筋作为墙、柱的竖向主筋。2 .当预留钢筋位置偏差超过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允许范围,结构设计单位不同意进行纠偏处理时,应进行结构加固处理或拆除重建。3.2.4钢筋加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L钢筋采用机械设备调直时,调直设备不应具有延伸功能。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l%0钢筋调直过程中不应损伤带肋钢筋的横肋。调直后的钢筋应平直
40、,不应有局部弯折;2 .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2) 400MPa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3) 500MPa级带肋钢筋,当直径为28三以下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倍,当直径为28m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4)位于框架结构顶层端节点处的梁上部纵向钢筋和柱外侧纵向钢筋,在节点角部弯折处,当钢筋直径为28un以下时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12倍,当钢筋直径为28un及以上时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16倍:(5)箍筋弯折处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3 .直螺纹丝头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应先调直再下料,钢筋端部应采用带锯、砂
41、轮锯或带圆孤形刀片的专用钢筋切断机切平,端面应平整并与钢筋纵向轴线垂直,不得气割下料:(2)钢筋丝头长度应满足产品设计要求;钢筋丝头应采用直螺纹量规检验,通规应能顺利旋入并达到要求的拧入长度,止规旋入不得超过3P;(3)丝头加工完毕经检验合格后,应立即戴上丝头保护帽或拧上套筒,防止损坏丝头。连接套筒两端应有保护端盖,防止异物进入。1.钢筋加工完毕应按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并挂上料牌;5.钢筋弯折可采用专用设备一次弯折到位。对于弯折过度的钢筋,不得回弯。3.2.5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 .钢筋安装,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2 .热轧钢筋、余热处理钢筋冷轧带肋钢筋
42、及预应力筋的最大总延伸率限值应符合规范要求;3 .不管何种代换方式,都要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或者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均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3.2.6钢筋的安装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 .钢筋位置应通过测量放线的方式进行控制;2 .梁及柱中箍筋、墙中水平分布钢筋、板中钢筋距构件边缘的起始距离宜为50mm。3.2.7保证钢筋位置的措施到位L按设计要求将墙、柱断面边框尺寸线标在各层楼而上,然后把墙柱从下层伸上来的纵筋用两个箍筋或定位水平筋分别在本层楼面标高及以上500un处与各纵筋固定牢固,以保证各纵向受力筋的位置:2 .基础部分墙柱插筋应为短筋插接,逐层接筋,并应用使其插筋骨架不变形
43、的定位箍筋固定,还可采取加箍、加临时支撑等稳固的支顶措施:3 .钢筋安装应采用定位件固定钢筋的位置,并宜采用专用定位件,定位件应不低于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定位件的数量、间距和固定方式,应能保证钢筋的位置偏差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混凝土框架梁、柱保护层内,不宜采用金属定位件。3.2.8钢筋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L钢筋机械接头和焊接接头正式施工前应进行工艺评定试验,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连接时,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试件应从工程实体中截取:2 .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梁端、柱端箍筋
44、加密区范围内不宜设置钢筋接头,且不应进行钢筋搭接。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接头。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3 .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分批错开,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d,且不应小于500三,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在受拉区不宜超过50%,接头不宜设置在有抗震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4 .绑扎接头梁、板类构件不宜超过25%,基础筏板不宜超过50%,柱类构件不宜超过503.2.9钢筋锚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 .钢筋的锚固长度分为基本锚固长度及抗震设计时基本锚固长度;2 .钢筋的锚固长度应根据钢筋的种类、
45、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以及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确定;3 .环氧树脂涂层带肋钢筋的锚固长度乘以L25的系数;4 .对于1IPB300钢筋受拉时,HPB300钢筋末端应做180弯钩,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3.2.10箍筋、拉筋弯钩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 .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及拉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和75mm两者之中的较大值;2 .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
46、度,且两末端均应作不小于135的弯钩,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和75un两者之中的较大值:3 .拉筋用作梁、柱复合箍筋中的单肢箍筋或梁腰筋间拉结筋时,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I款对箍筋的有关规范,拉筋用作的力墙、楼板等构件中拉结筋时,两端弯钩可采用一端135另一端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拉筋直径的5倍。3.2.11悬挑梁、板的钢筋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 .悬挑梁、板的钢筋应按照设计及图集要求进行加工制作:2 .悬挑梁、板受力钢筋应设置在梁、板顶部:3 .悬挑梁板的钢筋应与垫块或定位件绑扎固定,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垫块或定位件及受力钢筋位置,保证钢筋位置准确。3.2.12后浇带预留钢筋的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L后浇带预留钢筋施工前应检查、处理,符合验收标准;2.后浇带马竞等定位件应与主筋连接牢固,防止施工时踩踏变形。3.2.13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 .构件中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普通钢筋的公称直径,且不应小于15mm;2 .钢筋混凝土基础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从基础底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mm;当未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