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特点和功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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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的特点和功能,诉讼法学:付建,一、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所谓行政诉讼制度理论基础的涵义,也称为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指的是决定一国行政诉讼法之存在价值与发展发展方向的根本理念,是决定一国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合理存在的根本的理论形态。行政诉讼制度理论基础是一国行政诉讼法学体系中的出发点和核心问题,是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建立的理论前提,是行政诉讼制度为什么能够存在的理论依据。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的是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原因,回答是行政诉讼制度在理论上为什么能够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历史上不同时代也曾今出现过对理论基础的不通观点,如曾经的:人民主权论,民主论、三权分立论,功利主意论。但

2、是这三个观点都有其合理和不合理之处在此不再多做赘述。我们在这里要讲到的理论基础主要从一下的几个方面来讲,首先是现代法治理论方向,权力制衡理论方向,权利救济理论方向,以及契合当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1、权力制衡理论 这一理论的核心来源于三权分立的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其核心在于强调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相互平衡。其认为绝对的权力趋向于绝对的危险。其强调通过国家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和公民之间的部分冲突的介入裁判而从权力方面制约行政权力的使用。从而让强势的国家行政权力的大棒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不是随心所欲的挥舞而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力。,2、现代法治理论此理论

3、强调的是依法治国任何权力都应该在法律之下运行,行政权力也不例外,没有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其核心就是法律至上理论,在此理论之下任何权力的违法都应该被法律审判。因此在这种理论下行政权力的违法也应该被纳入到法院审判中来,强调法律的至上性。,3、权力救济理论这中理论认为有救济是权利的保障,有权利就应该有救济途径如果没有救济途径那么权利就只是纸上谈兵而已。这一理论认为侵犯公民权利的主体多样化救济也应该对应,对于私主体对私主体的权利侵犯我们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来进行保障救济,因此对于公主体对私主体的权利侵犯我们也应该有相对应的救济手段,否则公民权利就无从谈起。行政诉讼法制定所要解决的也就正是国家公

4、权力对于私权利的侵害时如何救济的问题。,4、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 近年以来我国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把国家治理的各项事项纳入到法治中来。当然也就包括了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但是行政权力依法行政只是一种因然的法治状态,也就是说行政权力违法侵害权利是可能存在的,因此我们就必须要制定一定的法律规范来对被侵害后的权利予以维护,把行政权力的违法行为也应该考虑在内。而解决行政权力违法引起的行政争议争议所对应的就应当是。其次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功能定位从其第一条就可看出来来,“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

5、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基本功能定位在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监督并制约行政权力,同时实现对行政争议的解决。因此我们行政诉诉讼的构建基本就围绕这三个功能定位而设计。,二、行政诉讼的特点,所谓行政诉讼的特点就是行政诉讼区别与其他诉讼法法的不同之处。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争议。,(1)首先我们行政诉讼的第一个特点是行政诉讼以行政争议为诉讼的事实基础。也就是说我们要提起一个行政诉讼首先需要有一个行政争议,这是提起一个行政诉讼的事实基础。

6、如果没有一个行政争议那么就不可能有行政诉讼,因此我们要讲行政诉讼的特点就首先要探讨的就是何为行政争议,这直接关系到了。行政争议的定义:所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这里被纳入行政诉讼来解决的行政争议是相对有限的,必须要求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定机关对直接利害关系人做出的具体的对外的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是通过审判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司法活动。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也就是行政复议

7、是国家权力的内部审查,体现的是行政权力的内部监督,而行政诉讼的体现的是国家司法权对行政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其意义远远大于行政权力内部的监督。,(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

8、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比如对于行政合理性性问题行政诉讼就不受理,以为行政合理性是行政机关自己权力使用幅度的问题,同时也体现 了行政诉讼的司法权力对于行政权的有限制的制约而不是全面的介入行政权力的实施之中。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

9、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这样的恒定性反映了行政诉讼的初衷是对于陷入特定范围行政争议中的原告一个救济救济手段,以对抗优势的国家公权力。,三、行政诉讼法的功能,功能的辨析:法的功能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本身所固有的性能或功用。这就是说,不论法是否直接实际地影响于社会,法的性能或功用却是固有存在的。而且这些功能是基于法的属性、内部诸要素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某些潜在的能力。行政诉讼功能是指行政诉讼由其属性、内部诸要素及其结构所决定的

10、某些潜在的能力。行政诉讼目的即立法者的主观意向,行政诉讼功能并非是指这些主观的意向,而是指可见的客观后果。,我国关于行政诉讼法功能的先关规定:一直以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功能一直都有不小的争议,部分观点认为(这部分观点也是我们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初的主要功能)行政诉讼法的功能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保障,这一功能可以很好的从修改前(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第一条里面看出来,“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修改后的为(尚未生效)“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11、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行政诉讼的首要功能保护合法权利功能,由于行政争议不同于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发生在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实体法上也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解决就意味着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认可和保障。解决纠纷就成为民事诉讼首要的功能;而在行政争议中,争议双方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不平等主体,尽管有学者称是一种平等主体。但事实上行政机关比相对人有更多的权力。只有承认他们之间的不平等,才能在立法时给予公民更多的保护,如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负举证责任。所以将行政诉讼的首要功能定位于保护权利,更有利于行政诉讼目的和价值的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主要是监

12、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综上,行政诉讼虽具有解决争议的功能,司法审查的功能,但其核心在于权利救济,保障人民的权益。因此保护功能是行政诉讼的首要功能,其余的功能都是围绕它展开的。,2、行政诉讼的第二功能监督功能与权力制约功能,行政机关可能有不守法的时候,行政系统内部有不能自我约束的时候。因此,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外部的监督。司法审查是法院监督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的有力工具,没有-司法审查,行政法治等于一句空话,个人的权利就缺乏保障。因此行政诉讼的一个功能是监督功能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院可以视为公众“最终说理的地方”,让

13、行政机关自行判断自己行为的是非,显然违反了“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原则;而即使让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谬误依然是“快刀难断藕丝情”。而来自外部的行政诉讼制度,恰恰作为一种外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程序严格性、公正性等优点。而行政诉讼恰恰提供了这样一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行政行为进行广泛的、经常的监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行政诉讼的第二个功能权力制约功能。,3、行政诉讼的第三个功能-解决纠纷,行政诉讼首先是一种诉讼制度,最主要的内容是解决行

14、政争议,通过对行政争议的解决调节行政权力与公民权益的冲突,以求满足人们最大的利益要求,同时引导人们向着正确的行为标准行事。这一功能在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看作首要功能的时代在实践中基本不被重视,法院将行政诉讼看着是司法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也就造成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就变成了法院站在对既定规则维护的立场上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而原告在完成起诉后就本就没有他什么事了。造成了原告提起一个刑事行政诉讼要求解决一些行政争议,但是最后判决结果根本就漏掉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单纯的变成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而纠纷本身并没有得到解决。这一现象造成了多数原告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欲望,同时这样的判决也没有很好的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力。,谢谢观赏,Make Presentation much more fun,WPS官方微博kingsoft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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