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学生的权利保障与校园行动策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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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弱勢學生的權利保障與校園行動策略,作者:林佳範(台灣師大公領系副教授),講綱,壹、前言:從一個校園案例說起貳、誰是弱勢學生?參、弱勢學生權利侵害的類型?肆、校園行動的策略結語,壹、前言,一個校園案例:花蓮中城國小虐童案YouTube線上影片:原住民新聞台專訪弱勢的社會處境:你有注意到他或她的聲音嗎?從社會偏見到制度歧視?社會的二度傷害?誰是權利的侵害者?弱勢的保護機制?校園的弱勢學生的權利侵害?校園保護的行動策略?,貳、誰是弱勢學生?,種族上弱勢?原住民、新住民等性別上弱勢?性傾向、性氣質、性別等身心障礙上弱勢?身障、精神疾病等家庭社經地位上弱勢?低收入、近貧等學習表現上弱勢?成績壞等外表上弱

2、勢?太醜、太美等人際關係上弱勢?沒有人緣、孤僻等權力關係上弱勢?兒童、學生、被處罰者的身份,參、弱勢學生的權利侵害類型,取不雅外號?標籤化?偏見?差別對待?歧視?戲弄?騷擾?霸凌?人格發展權的侵害?剝奪自我實現的機會?受教權的侵害?剝奪學習機會?名譽權的侵害?言語或行動的羞辱?自由權的侵害?限制人身自由、侵犯隱私、恐嚇危害安全?身體權的侵害?身體傷害?虐待?體罰?財產權的侵害?毀損器物?剝奪利益?,肆、校園行動的策略I:認識平權行動,保護弱勢?慈善救濟或人權保障?福利或權利?特權或平權?加深歧視?逆向歧視?加深偏見?標籤化?增權賦能?(empower)(反奴化)從教育場域:提升知識能力到社會場

3、域:改善社經地位,肆、校園行動的策略II:學校層次,制度與組織面平權的措施(學務、教務、輔導、總務)友善的偵測、保護、申訴體系建立課程與活動面人權教育的融入課程(課程計畫融入)反歧視、反罷凌行動(結合學生自治行動)北市吳興國小(廁所隱私權宣言),肆、校園行動的策略III:班級層次,班級經營 友善的班級關係 信任的師生關係 平權的行動(學習上:有教無類)(資源上:濟弱扶傾)輔導管教 機會教育、正向管教、教育性處罰課程教學 人權教育(從說教到講理)(從管支配服從到教學相長增能賦權)(價值教育和價值自主:自由與責任)(從認知到行動:做中學)(從校園到社會:街頭日記),結語,在暗夜哭泣的一群:弱勢學生

4、就在你我的身邊弱勢的保護:不是特權是平權不是福利是權利 追求公平、追求雙贏校園行動:增權賦能You can make a difference.人權教育:打破偏見的藩籬,搭起相互理解的橋樑,林佳範的文獻資料,台師大公領系師資陣容林佳範:留聲機(部落格)資料索取。歡迎自行下載。,受教權,特殊教育法第21條I:完成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依其志願報考各級學校或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甄試、保送或登記、分發進入各級學校,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 由拒絕其入學;其升學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7條II:各級學校對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 式

5、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 絕其入學。,人格發展權,教育基本法第8條II: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釋580: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 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生活資源之交換,是憲法於第十五條保障人 民之財產權,於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自我實現,教育基本法第3條: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名譽權,民法第195條I: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

6、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自由權,教學自主權濫用:基地刑年度少連 訴字第二八號刑304: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305: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307: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

7、、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基地刑年度少連訴字第二八號,在實現講授課程之目的範圍內,教師以評定學生成績、延長上課時間及懲戒學生之手段,威勢利誘使學生積極從事學習之行為,乃教學過程之合法手段、合法目的與結果合理必要關聯,不能評價為具有可非難性。反之,教師逾越實現講授課程之目的範圍,其所操持之貶抑學生成績、延長上課時間及懲戒學生之手段,已不具有合目的性之內涵,執此惡害之通知而使學生從事於逾越學習範圍之事項,自屬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而具有可非難性。,身體權,教育基本法第8條II: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

8、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民法第195 條I: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歧視,差別待遇歧視平等形式平等(釋485)平等實質的平等合理的差別待遇 歧視偏見差別對待 限制色盲報考警大,歧視?(釋626)餐飲學校實習課要求女生穿裙子,歧視?反歧視法令歧視:從直接到間接,釋字第485號,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

9、待。,釋626理由書,至於系爭招生簡章規定以色盲為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使色盲之考生無從取得入學資格,是否侵害人民接受教育之公平機會,而違反平等權保障之問題,鑑於色盲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且此一差別對待涉及平等接受教育之機會,為憲法明文保障之事項,而教育對於個人日後工作之選擇、生涯之規劃及人格之健全發展影響深遠,甚至與社會地位及國家資源之分配息息相關,系爭規定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故系爭招生簡章之規定是否違反平等權之保障,應視其所欲達成之目的是否屬重要公共利益,且所採取分類標準及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是否具有實質關聯而定。,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10、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打破你我構築的偏見藩籬,Thurgood Marshall(1908-1993)曾感歎地表示:The legal system can force open doors,and sometimes,even knock down walls,but it cannot build bridges.That job belongs to you and me.W

11、e can run from each other,but we cannot escape each other.We will only attain freedom if we learn appreciate what is different and muster the courage to discover what is fundamentally the same.Take a chance,wont you?Knock down the fences that divide.Tear apart the walls that imprison.Reach out;freed

12、om lies just on the other side.(轉引自Heller&Hawkins,1994,337),人權保障,普世性:壞人?外國人?敵人?小孩?不同意見的人?固有性:先天肯定或後天努力?絕對性:人性尊嚴之尊重(釋567理由書)相對性:人權調整(釋509)(釋656林子儀意見書)犧牲少數人?人權價值的絕對與相對人權教育,強迫?人權教育的寬容與包容,釋字第509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

13、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釋567理由書,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 最基本之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具特殊重要意義,不容國家機關以包括緊急事態之因應在內之任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縱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出於法律規定,亦無論其侵犯手段是強制表態,乃至改造,皆所不許,是為不容侵犯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人權價值的絕對與相對,不論你是好人或壞人,人性尊嚴之尊重並非建立在你我的人格高低;不論你是弱勢者

14、或是強勢者,人性尊嚴之尊重並非建立在你我的慈悲心;不論是你或是我,或許都有一點好也都有一點壞,但是我們的道德自主性都先被肯定,我們都可以有自己的信仰自由或追求自己的美好生活,我們可以有自主的價值判斷,但我們都不能侵害他人的權利。人權價值的絕對性,並非建立在否定其他的終極價值之追求,相反地其肯定個人的信仰、意見等精神之自由,而促進價值之多元性;在現實的規範處境,人權價值亦不否定其內部相互間或與其他不同的價值有可能有衝突而必需相互調和,甚至其亦有不容寬容之核心價值,必需優先被保護。(林佳範,中央大學哲學系出版應用倫理學研究通訊第39期2006.08,頁46-59),人權教育的寬容與包容,人權的價值

15、並非是主張保護壞人,而其強調包容並非在縱容壞行為。我不同意你的價值,但我尊重你的價值主體性並維護你的精神自由;我包容你的意見,並不表示我就同意你的看法,其更非禁止我不可以說服你、影響你或教育你,但我絕不會強制你接受我的意見,因為那是違背我自己的價值主張,然而,我當然亦不會允許你去侵犯他人的權利。(林佳範,中央大學哲學系出版應用倫理學研究通訊第39期2006.08,頁46-59),處罰的教育性內涵,處罰的教育性內涵:不要讓學校變監獄!規範價值的認識:表面服從或心悅誠服?體認處罰的贖罪性:規避懲罰或弭補過錯?避免處罰的排他性:漸行漸遠或相互接納?,教學相長:互為主體的教育對話關係,在互為主體性的教

16、育對話關係裡,成人和學生各自從本身特定的觀點出發,經過經驗的分享、理解與詮釋,使得剛進行對話時各自抱持的觀點有變化,而有機會獲得未曾預期的理解或洞見,這就是高達美(Gadmer,1975)所稱視域的融合(the fusion of horizons)。經由視域融合產生的理解或洞見,是學習的一種高峰經驗,它是共同參與對話者所尋求的,但不是由其中任何一方所能決定的。謝小岑、范信賢(民88)。九年一貫課程中的學生主體性。收錄於九年一貫課程之展望。台北:揚智。,平等尊重朱敬一、戴華:(1996,47-48)教育鬆綁,台北:遠流。,從同等尊重的理念,導出學生意思自主性的培養:此項權利使得國家有責任讓所有

17、社會成員都有同等的自主地位去決定什麼樣的人生是理想的。因此,國家不可透過教育強行灌輸任何理想人生特定價值觀或宗教信仰。然而這並不意味學校不可教授任何價值課程。即使價值課程不應該以灌輸的方式千篇一律地宣揚某個單一人生觀或宗教信仰,但學校還是有責任培養學生在價值方面的判斷力,而學生也需要透過多元化的教材去接觸、比較不同且甚致彼此衝突的人生理想與宗教信仰,如此才能培養出自主而又客觀、可靠的價值判斷力。,接納與友善教室的經營,建立舒適的學習環境教室活動程序的規劃與學生和家長制定教室規則行為和完善經營的標準提供正向的增強作用,平權行動(特別保障),教育基本法第四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

18、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財產權的侵害,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刑法第345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總務處的平權措施,特殊教育法第24條:就讀特殊學校(班)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習 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錄音及

19、報讀服務、提醒、手語 翻譯、調頻助聽器、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鏡、放大鏡、點字書籍、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支援、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 支持服務;其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學務處的平權措施,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八點: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實施特殊教育者,於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時,應參考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考量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保持必要彈性。,教務處平權措施,特殊教育法第27條: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 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特殊教育法第14條II:為使普通班老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

20、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身心障礙學生 就讀之普通班應減少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輔導處的平權措施,特殊教育法第26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 等支援服務,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友善的意義,特殊教育法第13條中段: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有教無類:不放棄任何小孩(3C),他們必須感覺,自己有能力(Capable),能完成班級或學校需求的任務他們必須感覺,自己和老師或同學有連結(Connect)而且是正向的連結他們必須知道,自己對團

21、體有貢獻(Contribute),而且是重要的貢獻,濟弱扶傾,教育基本法第4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 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 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 扶助其發展。,正面管教法,信任的師生關係,The content and substance of values education has the potential to go to the very heart of the power of quality teaching by focusing teacher

22、 and system attention on those features of their professional practice that have most impact,namely the relationships of due care,mutual respect,fairness and positive modelling established with the student,and,in turn,on the network of systemic relational trust that results.Quality Teaching and Valu

23、es Education by Terence Lovat&Nerville Clement Vol37 No1 Journal of Moral education pp1-16 2008/03,增能賦權,從客體到主體:從被動接受到主動參與學習的層次:資訊、知識、智慧資訊的傳遞知識的獲得(學習力的提升)蘇格拉底教學法產婦生產學生學習打破舊認知提出新認知產婆催生教師提問促使學生學習杜威:好的教育使學生更想學。增能賦權提升學生的學習力改變學生的社會處境,價值教育與價值自主(自由與責任),從人格獨立到人格自主:尊重學生的道德主體性!從上下支配到平等尊重:從價值灌輸到自主判斷!,學生的道德主體性,教

24、育本作為一種道德的實踐,即在於尊重學生為一道德的主體:因此,教學應瞭解到所有的年輕人,縱使於學術上仍未有能力,仍具有所謂的道德嚴肅性(“moral seriousness”),亦即有能力嚴肅地思考有關人際關係、有關所追尋的未來、有關忠誠與承諾。Richard Pring(2001)Education as a Moral Practice,Journal of Moral Education,Vol.30,No 2,pp 101-112,平等尊重朱敬一、戴華:(1996,47-48)教育鬆綁,台北:遠流。,從同等尊重的理念,導出學生意思自主性的培養:此項權利使得國家有責任讓所有社會成員都有同等

25、的自主地位去決定什麼樣的人生是理想的。因此,國家不可透過教育強行灌輸任何理想人生特定價值觀或宗教信仰。然而這並不意味學校不可教授任何價值課程。即使價值課程不應該以灌輸的方式千篇一律地宣揚某個單一人生觀或宗教信仰,但學校還是有責任培養學生在價值方面的判斷力,而學生也需要透過多元化的教材去接觸、比較不同且甚致彼此衝突的人生理想與宗教信仰,如此才能培養出自主而又客觀、可靠的價值判斷力。,做中學:參與和學習效率,The Death of Socrates by Jacques Louis David(1748-1825),街頭日記,人權示範學校:北市吳興國小,反歧視法令,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任何

26、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就業服務法第5條I: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

27、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釋字第407號吳庚大法官意見書,憲法上表現自由既屬於個人權利保障,亦屬於制度的保障,其保障範圍不僅包括受多數人歡迎之言論或大眾偏好之出版品及著作物,尤應保障少數人之言論。蓋譁眾取寵或曲學阿世之言行,不必保障亦廣受接納,唯有特立獨行之士,發為言論,或被目為離經叛道,始有特加維護之必要,此乃憲法保障表現自由真諦之所在。,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483,Segregation of white and colored children in public sc

28、hools has a detrimental effect upon the colored children.The impact is greater when it has the sanction of the law,for the policy of separating the races is usually interpreted as denoting the inferiority of the negro group.A sense of inferiority affects the motivation of a child to learn.Segregatio

29、n with the sanction of law,therefore,has a tendency to retard the educational and mental development of negro children and to deprive them of some of the benefits they would receive in a racially integrated school system.(Warren,C.J.),標籤化,將特教生隔離?Separate but equal?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

30、a 347 U.S.483,罷凌,就讀國中時,我常被同學毆打,向老師報告後,有天課堂上一名老師突然衝進教室,罵我:你常被欺負,全都是你自己的錯,別人為什麼不會有問題!接著在全班同學面前打我屁股。事後我向學校反映,但校方表示:一切都是為了平息眾怒,這樣他們就不會打你了!但同學卻因此認為,就算再怎樣打我也不會受罰,於是開始計劃在畢業旅行時痛毆我一頓,還大肆宣揚,我緊張的告訴老師,但沒人相信。畢業旅行第一個晚上,一群人突然衝進我房間,對我拳打腳踢,還用照相機拍下過程,我忍無可忍向警方報案,把欺負我的同學統統送辦,但我在學校依然沒有朋友,直到畢業。2009年03月31日蘋果日報,釋656林子儀意見書,按名譽乃係個人之人格德行於社會生活中所受之整體評價,此種社會評價與 個人尊嚴之維護、人格之健全發展與自我價值之實現息息相關。是名譽權旨在維 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名譽權受憲法保障之程度,與言論自由所受保障之程度,並無軒輊。二者如發 生衝突,不能僅以何者之保護應優於另一者為由,而應儘可能兼顧二者,期使二 者之保護能取得合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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