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义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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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公司设立,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一般规则第二节 发起人第三节 公司章程第四节 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五节 公司的名称与住所,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一般规则,一、公司设立的概念与方式 公司设立是指为组织公司并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发起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足、缴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的一种设立方式,又称为共同设立或者单纯设立。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必须先认购注册资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者,然后就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而设立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又称为渐次设立或者复杂设立。,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一般规则,二、法律政策特许主义公司的设立,是一种特权,必须得到国家或者君主的授权。核准主义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

2、核准、许可,公司才能正式成立。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申请设立。,我国公司设立的法律政策,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机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可见,我国公司法原则上采准则主义,例外采核准主义,须核准的特殊行业,涉及公共安全和特种行业的,如生产和经销爆破器材、烟花爆竹、消防器材、管制刀具、气枪等,经营复印、刻字等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开办烟厂,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的,须经烟草专卖局批准。开办旅游企业或涉外旅游企业,开发营业性旅游项目

3、须经旅游局批准。开办印刷业、书刊出版和发行业须经新闻出版局批准。制作录像带、经营录像制品的出版发行须经电影电视部批准。,须核准的特殊行业,开办建筑企业须经建委批准。销售国画须经文化局批准。经营文物须经文物局批准。开办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须经畜牧局批准。食品经营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对于银行、保险、证券业须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批准,并适用专门的审批程序。,二、设立公司的条件、程序公司设立条件(一)法定人数(二)法定资本(三)公司章程(四)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五)公司住所,二、设立公司的条件、程序公司的设立程序(一)股东发起过程(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三)开户/出资/验资

4、(四)设立审批(五)设立登记(六)企业代码/营业执照(七)税务登记(八)公安部门备案/公章,三、设立登记与公司的成立,(二)设立登记的效力公司成立: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的后果取得公司经营资格取得公司法人资格取得名称专用权,公司的法律人格,第7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第189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法律人格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作为一种组

5、织,不同于自然人,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其机关实现,而其机关最终由自然人担任。现行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对外享有公司代表权,对内享有业务执行权。,第二节 发起人,一、发起人概述(一)发起人概念 凡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的人即可推定为发起人,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有人确实实际参与了公司的发起设立工作,也应确认其发起人身份。(二)发起人的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200人以下,第二节 发起人(三)发起人资格积极资格 任何人均可以充任发起人。消极资格(1)无行

6、为能力人。(2)党政机关、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如军人)。(3)受到竞业禁止的人,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等。,第二节 发起人二、发起人地位(一)发起人内部关系 合伙关系连带责任(二)发起人权力与权利发起人权力:业务执行权 发起人在设立中公司时享有业务执行的权力。此种业务的执行,可以由发起人单独执行,也可以由发起人共同执行。,第二节发起人发起人权利(1)报酬请求权(2)特别利益请求权(3)非货币出资的权利(4)选举和被选举为第一届公司机关成员的权利(5)由发起人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节 发起人(三)发起人义务和责任发起人设立公司中的义务和责任(

7、1)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发起人发起人的出资义务与责任违约责任 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或者差额填补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

8、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分析,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问题: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案例分析,2000年1月,汤某等人协议设立B公司,并以设立中B公司名义与C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1)租赁期为三年,租金签订后即付当年租赁3万元;2)在租期内,出租方不得转租,否则,承担3万元违约金。汤某代B

9、公司签字,C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同年,汤某等开始对厂房装修并使用。期间,B公司未能成功设立。8月,汤某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即继续使用上述厂房并生产。8月9日,C公司以承租方未依法设立为由,终止承租协议,转手他人。,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要求终止双方租赁协议;2、判令被告赔偿装修费17万元;3、判令赔偿设备灭失18万元;4、判令赔偿停产损失12万元;5、承担违约金3万元。,被告辩称,其未与原告之间签订租赁协议,所谓协议与B公司缔结,而B公司未能设立,故租赁协议不成立,过错在原告方。1、对于原告要求终止租赁协议的主张并无异议;2、装修费用应按评估报告确认;3、设备损失是原告过错,责任

10、应由原告自负;4、停产损失是因原告自身原因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己负担;5、租金应按约定计算返还,原告既要求赔偿损失,又要求违约金不合法律规定。,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决,B是汤某等人拟设立的公司,为设立中公司租赁房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行为,若B公司成立则由B公司承担租赁权义,在B公司设立失败之际,因C公司明知原告以拟设立公司名义与其缔约并收取以公司名义交付的首期租金,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无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并未影响租赁用途,应认定协议有效,因协议所生权益,由发起人即原告承担。1、被告违约,承担3万元违约金;2、装修物除拆除不影响其价值外,经评估由C公司接受;3、设备灭失因原告举证不足,不予支持

11、;4、退还剩余租金费用。,公司章程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依法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的,以书面形式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的,体现公司法人组织自治规则的一种法律文件。章程的性质是体现法人组织自治规则的法律文件。,第三节 公司章程,第三节 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概述形式意义的公司章程vs.实质意义的公司章程 书面文件vs.治理规则要式性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必须依法记载。法定性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性公司章程内容的记载必须与事实相符。公司章程的虚假记载可发生一定法律后果公开性是指公司章程须依法登记并须置于公开场所供股东查阅或者依法向社会公众予以披露。,第三节 公司章程二、章

12、程的记载事项1、大陆法系国家 必要记载事项vs.任意记载事项2、英美国家 强制记载事项vs.任意记载事项3、我国规定 应当记载事项vs.任意记载事项,我国公司章程应当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设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第三节 公司的章程三、公司章程的效力1、效力范围 公司法

13、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拘束力。2、生效时间 自股东或者发起人签字、盖章,或者自创立大会通过时起生效。3、违反公司章程的后果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四节 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意欲从事的事业,是公司章程与营业执照的必备条款,是公司法律人格的具体体现。公司的经营范围由股东通过章程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随着章程的登记而登记,关于越权原则,19世纪初,西方各国的公司立法都将公司的行为限定在公司章程范围之内,超越公司章程的行为,法律上被视为绝对无效。

14、这种理论被称之为“越权原则”。越权原则不利于第三人的保护,加重交易成本,20世纪开始,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将公司越权行为的绝对无效变更为相对无效甚至有效。93公司法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范围内从事经营。合同法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关于越权原则,05公司法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越权原则的现代适用领域如果公司从事的是特定营业,法律或者有关法规可能要求要具备目的条款。尽管法律并不要求,但有些人愿意在公司章程中提供有

15、关公司目的的信息。作为一种约束他人的手段。,案例分析,甲公司是1999年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各类家具。2000年10月该公司的总经理认为摩托车的市场前景看好,于是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摩托车购销合同,双方均如约履行。2001年摩托车市场饱和,摩托车滞销,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认为所签合同超出经营范围,应属无效合同,要求退货,乙公司拒绝。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第四节 公司名称与住所,一、公司名称(一)公司名称(corporate name),是公司在其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名称,它是公司在从事商业行为时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名称。公司原则上只准使用一个

16、名称,公司名称应当以中文表示。我国公司名称通常采用四段式结构:公司所在行政区域名称公司的具体字号公司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公司的组织形式,(二)公司名称的选用,公司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如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党政机关名称、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有损于国家、社会利益的。相同或者近似公司名称的禁用不得使用与公司性质相悖的名称,练习,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前提出了四个预选的公司名称,经咨询律师后得知应当采用()A、北京科利华有限公司B、北京888商贸有限公司C、中国北京青平商贸有限公司D、北京宏源商贸有限公司,(三)

17、公司名称权的保护公司名称一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即取得专用权公司名称权的效力排他效力(同一登记主管机关)救济效力转让效力,冠生园月饼事件,案例:从“泥人张”案看“老字号”的保护,2007年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张锠、第五代传人张宏岳以及张宏岳任法人的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张铁成和他任法人的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侵犯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关于“北京泥人张”及张铁成为“北京泥人张”第四代传人的宣传,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泥人张”文字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在企

18、业宣传中使用“泥人张”专有名称等涉案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互联网域名,并于30日内注销,以及赔偿诉讼支出1万元等。,案例:从“泥人张”案看“老字号”的保护,该案于2005年年底被受理,06年7月进行了公开庭审。庭审中双方就各自的历史渊源、制作工艺等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张铁成称,“北京泥人张”是北京土生土长的知名品牌,起源于清道光年间北京民间艺人张延庆,他是“北京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并且“北京泥人张”与天津“泥人张”从制造工艺、选料用材、外观特征、艺术风格上来看,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产品,两个“泥人张”各成一派,自己没有侵权。张锠则表示,中国只有一个“泥人张”,就是天津的

19、,起源于清朝道光年间天津民间艺人张明山,而他是“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世纪90年代就曾明确“泥人张”这一专有名称的权利主体为张明山后代中从事彩塑创作的人员和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北京泥人张”打着“泥人张”的旗号进行宣传和经营,明显侵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二、公司住所,我国法律对公司住所的规定公司必须有住所,不允许设立无住所的公司。公司住所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且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的,以总公司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的确定和变更以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的公司住所,不得对抗第三人。,二、公司住所公司住所的意义:(1)据以确认诉讼管辖及司法文书的送达。(2)据以确认登记、税收及其他管理机关。(3)据以确认合同的履行地。(4)据以确认准据法。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公司的住所是确认适用何种法律的重要依据之一。公司住所的确定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第四章重点内容,我国公司设立的法律政策公司登记的效力发起人的义务与责任对公司章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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