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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现将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9月27日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20号
2、)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按照中国博士后制度管理的在站或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含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渝申报评定职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实行指标总量控制的相应系列(专业)对应层级职称不纳入申报评审范围。第四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
3、才职称评审。第五条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所有高校,教育系统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专业职称评审权限己下放至双一流学科建设B+及以上高校,各高校应按规定制定本校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办法和条件,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相应的职称,按规定报所在学校自主评审。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职称,须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潜心科学研究、勇于创新创造,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等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二)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准入要求;(三)有基本工作量或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
4、、医生临床工作量或支教、支医工作经历等)须符合相应要求。第七条申报副高级职称,须经1名取得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或博士后合作导师)实名举荐、用人单位同意并考核推荐,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博士学位满2年,或进站满1年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己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二)任现职称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正常申报业绩成果条件,或下列条件之一:1 .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海外引才专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特别资助(站前或站中)、面上项目等国家级博士后项目或支持计划;2 .入选重庆市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际交流计
5、划引进项目、研究项目特别资助一等及以上资助等市级博士后项目或支持计划;3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主办的国家级博士后赛事中获奖(个人排名前3)。4 .卓越工程师大赛银奖获奖个人或团队核心成员。第八条申报正高级职称,须经2名取得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的同行专家实名举荐、用人单位考核推荐,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出站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任现职称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正常申报业绩条件。(二)出站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不满3年,但能力、业绩和贡献突出,且任现职称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6、海外引才专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特别资助(站前或站中)等国家级博士后项目或支持计划;2 .获得重庆市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特等资助、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等市级博士后项目或支持计划;3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主办的国家级博士后赛事中获三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3)。4 .卓越工程师大赛金奖获奖个人或团队核心成员。第四章申报程序第九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在站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向所在博士后科研站设站单位申报;在职及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向用人单位申报。第五章评定方式第十条市职称改革办公
7、室负责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工作。评定工作采用分级评定的方式进行。(一)申报副高级职称的,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根据设站单位、用人单位及正高级专家或导师考核推荐意见直接审核认定。(二)申报正高级职称的,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在全市专家评审库中抽取同行专家组成博士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或委托全市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可根据需要组织答辩或实地考察。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第十二条申报所提供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学科)相关,集体成果须提供申报书、立项书或批复等能证明申报人作用的佐证材料。取得现职称前的业绩成果,不能用于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第十三条申报业绩条件中所列人才项目、人才计划、赛事活动等事项,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以申报当年通知为准。第十四条本办法中的申报条件仅作为申报依据,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审专家综合评议提出具体评审意见。对达不到相应专业水平者,经征询申报人同意后,可降低等级评定。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27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了印发中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