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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毕业生管理,依据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条学生提前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并成绩合格,可申请提前毕业。第四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一)必修课程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二)没有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三)体育课和军训课
2、不及格者;(四)操行评定不及格者。第五条学生没有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达到一年,经过考核所学过的课程成绩合格,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第六条毕业证书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后,发放至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学生办理好相应的毕业手续后,持本人身份证和办理好的毕业手续到自己所在教学单位签领。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请人代领,代领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被代领人身份证,方可代领。第七条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学习困难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最多申请延长二年的学习时间(延长的学年按学校有关规定收费)。延长后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作结业处理。第八条毕业、结业、
3、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十条严禁给无学籍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第三章换发毕业证条件第十一条因未修完毕业所规定的各类课程而达不到毕业标准的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换证补考一次;属于其他条件不达毕业标准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交顶岗实习手册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补考职业资格证、补交学费等。待所有毕业资格达到规定条件的合格后,再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因操行评定不及格者,结业后一年也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
4、料,表现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第十二条课程的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考试只安排在学期的期末考试中,结业后一年内不参加补考或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办理换发毕业证。第四章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考试办法第十三条课程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考试申请程序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按如下程序向学校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考试:1、换证遵循“自愿申请”原则,需申请换证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填写结业换毕业申请表于每年的四月份和十月份交给教务处。2、对于课程不合格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统一安排换证考试,各二级学院将申请换证考试的学生名单及其补考科目汇总,于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交教务处。3、教务部统一安排换证考试,时间与每学期的期末考
5、试同时进行。第十四条考试成绩及格的课程成绩以“合格”记载。考试结束后,各二级学院于一周内将成绩统计汇总,交至教务部审核。第五章结业证换发毕业证办法第十五条学生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考试课程成绩全部合格者,或原其他条件也达毕业标准的,填写结业换毕业申请表,由教学系审核成绩和其它毕业资格条件等。并将所有纸质版材料递交教务处。第十六条教务处审批是否可以换发毕业证,具体时间教务处确定后由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通知结业学生。第六章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对成绩合格后或其他毕业资格达标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补考课程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第十八条结业证换毕业证考试每生只能申请一次。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未提及部分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条款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