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639099 上传时间:2023-11-2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docx(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件2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好地保障相关群体的权益,分散和减轻相关单位经济负担和经营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具体为:(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二)年满16周岁的实习学生。包括

2、大中专学校、职业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岗位)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三)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四)在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人员界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第三条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所在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见习基地、服务单位等(以下统称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从业单位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持与超龄等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务协议、(三方)实习协

3、议、规范化培训协议、见习协议、服务协议,或者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以及四川省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增加)至从业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从业单位提供的参保申请资料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从业单位以从业人员的报酬收入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作为缴费费率,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没有报酬收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4、0%o第六条劳务协议、(三方)实习协议、规范化培训协议、见习协议、服务协议等期满后,从业单位填报缴费人员减少申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办理停保手续(处于停工留薪期的除外)。需要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协议的,从业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按照本办法第二条(一)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年满65周岁,信息系统及时进行预警提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处于停工留薪期的除外),年满65周岁当月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七条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四川省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增加)起生效,其工伤保险关系

5、生效前发生的从业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第八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本办法第二条(一)至(五)项人员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应审核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第十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支付下列费用:(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异地就医的

6、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八)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劳动能力鉴定费。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从业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从业单位可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费用

7、。第十一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十二条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其工伤认定等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第十三条同一事故伤害,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

8、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第十四条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管理,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入职前健康检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培训和岗前培训,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从业单位应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权益。第十五条从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

9、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发放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共青团等部门和从业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宣传。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完善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功能模块,在信息系统中建立从业人员标识,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工伤保险服务。第十九条原已按照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参

10、加工伤保险的社会化规培生,参保期限继续执行到规培期结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范围。除工程建设项目外,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适用本办法,未参加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国家对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新的规定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附件1关于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20年9月1日起,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正式施行。省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从业人员、

11、顶岗实习生等五类从业人员(以下统称超龄等从业人员)可以参照省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21年我们出台了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至今已实施了2年,总体来看运行平稳,目前,该项政策已经到期。为进一步保障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受伤后的合法权益,化解和降低企业用工风险。我们草拟了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二、起草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我们认真分析了试点期间各地超龄等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现状和需求,结合我省省情并借鉴兄弟省份的

12、经验做法,起草了办法(初稿)。按照程序,我们在征求厅属相关单位意见后,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及特点根据省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2年试点工作情况和我省具体省情,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适用范围、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费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信息系统开发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一)关于超龄从业人员范围问题。随着我省人口结构年龄的变化,大量超龄从业人员具有工作的意愿和能力,这部分人群依旧需要得到职业伤害保障。从我省省情和其他省份经验来看,我们按照稳妥有序、逐步推开的原则,将超龄从业人员的参保年龄上限确定为65周岁,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

13、行适当调整。(二)关于缴费主体和缴费基数的问题。一是按照工伤保险的“雇主责任制”原则,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缴费主体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考虑到超龄等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的劳动报酬或者补贴偏低(大多低于省平工资)、参加毕业实习的医学生没有固定劳动报酬等实际情况。同时兼顾超龄等从业人员的个人权益和从业单位的缴费负担,办法(征求意见稿)参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明确将上年度全省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三)关于劳动关系问题。考虑到省条例未规定从业单位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业单位按

14、照本办法规定自愿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且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四)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考虑到超龄等从业人员与从业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从业单位可不支付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应从其他途径予以解决。(五)关于待遇重叠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其工伤认定等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同一事故伤害,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六)关于政策衔接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原已按照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化规培生,参保期限继续执行到规培期结束。国家对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新的规定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