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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借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二、修订过程一是在前期拟定修改稿的基础上,多次召开本系统业务条线讨论会,分类逐条就修改稿进行讨论,并逐步完善。二是并征求本系统、本单位领导和各处室、各分中心意见后形成本征求意见稿。三、修订内容(一)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1.第二章缴存对象和登记:为明确灵活就业人定义
2、,将第六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人员(以下简称缴存托管对象),可自愿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修改为“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管理。”2 .第三章缴存:(1)因原关于“最低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可按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相关文件现已废止。现将第八条中这句话删除,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3、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对灵活就业缴存对象的缴存比例进行明确。将第九条缴存托管对象的缴存比例暂按8%执行。修改为“灵活就业缴存对象的缴存比例在10%-24%自主确定。”(3)为提高自缴单位缴款便利度,将第十二条“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单位上月为职工缴存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专户。”修改为“单位应在当月及时将单位上月为职工缴存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专户。”(4)根据目前住建部对缴存比例调整的规定,将第十四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
4、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至缴存比例下限以下或者缓缴;”修改为“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至缴存比例下限以下或者缓缴;”3 .第四章账户变更、转移、封存及注销:(1)为规范单位帐户管理,参考了上海相关经验,在第二十四条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终止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增加了“单位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经告知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在公示30日后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5、”(2)因目前网办业务已是常态化,删除了第二十五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行网上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封存、缓缴、转移等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业务审核标准应当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1.第二章第六条(二)“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改为“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2 .第三章第十四条内容简化,不再单列提取频次、提取额度,将“按年提取偿还商贷本息”、“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或提前结清商贷本息提取“有关内容调整为“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两次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额度
6、为提取区间内的实还贷款本息之和”,合并了偿还商贷的办理事项,方便群众业务办理,也提高了提取时间的灵活性,提高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3 .第三章第十五条,租房提取由“每年可按定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调整为“按规定限额可每月、多月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多月累计提取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提高缴存人租房提取的灵活性,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4 .第三章第十六条,“每年可按家庭名下一套住房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物业费发票上的交费时段不足12个月的,须待交足12个月后才可办理提取”调整为“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每年可按家庭名下一套住房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大于12个月
7、的物业费”,不再严格规定满12个月,提高政策灵活性;5 .第三章第十七条,“若属患重大疾病(持有医保部门规定病种诊历本)的,每年提取一次;若属其他重大疾病连续住院自行支付医疗费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自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自行支付的费用”调整为“若属患重大疾病(规定病种)的,每年提取一次;若属其他重大疾病连续住院自行支付医疗费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自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自然年度实际自付费用”,与医保现行政策保持一致;6 .删除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行网上、掌上提取业务,审核标准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8、,因目前网办、掌办已常态化,故删除;7 .第六章第二十八条,取消了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表述(该政策已废止),改为“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利用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级文件均有相关表述,在此不再赘述;8 .删除第七章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自愿缴存者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因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三)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1 .第二章(1)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因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
9、足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符合异地贷款政策的外省市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调整原因:为了明确异地缴存人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权益,更好的实现公积金长三角一体化建设。(2)为更好的规范公积金贷款,明确共同借款人条件,故新增第六条“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一)共同借款人为借款人父母、成年子女的,共同申请人应为所购(建)自住住房的房屋共有权人。(二)共同申请人应当与借款人承担相同的义务,对公积金贷款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3)第八条第(二)因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变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
10、金或者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公积金管理部门失信行为名单的;修改为“(二)因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变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原因: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该政策已废止),已无失信行为名单。(4)增加“第八条第(三)所购房屋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或者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除外)”。增加原因:明确非住宅及购买部分产权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2 .第三章(1)第十一条“(三)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年限;”修改为“(三)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
11、0年,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四)建造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用作抵押物的住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年限。”修改为“(四)建造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用作抵押物的住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年限。,调整原因为:经了解商业银行二手房受理时,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40年,调整后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便于组合贷款时年限的确定。3 .第四章(1)第十四条“建造的住房如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则应由本人及配偶或第三人名下不低于贷款金额两倍价值的可抵押房产设定全额抵押。”修改为“建造的住房如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则应
12、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名下不低于贷款金额两倍价值的可抵押房产设定全额抵押。”调整原因:实际操作中第三人房产抵押无法实现,且使用配偶名下房产抵押时需要配偶为共同借款人,故此处进行修改。4 .第六章(1)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用自有资金或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也可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修改为“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调整原因:简化表述,不再明确还款资金来源(2)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可优先偿还商业部分),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
13、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调整为“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市公积金管委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调整原因:根据住建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及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公积金(2020)36号),规定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故取消“组合贷款可优先偿还商业部分”的表述。(3)删除第二十八条“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5 .第八章(1) “第三十八条借款合
14、同变更包括以下类型:(一)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缩短剩余的贷款期限;(二)借款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其抵押房屋拥有人愿意履行借款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三)借款人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抵押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愿意履行借款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四)借款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换房,所换房屋属同一小区,且房价基本相等的;发生上述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的,借款人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并办妥担保手续。”修改为“第三十七条公积金借款合同变更包括以下类型:(一)借款人变更;(二)抵押人变更;(三)抵押物变更;(四)借款期限变更;(五)市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其他变更类型。”调整原
15、因:变更类型多且复杂,办法中简化表述,具体条件放到细则中说明。(2)新增“第三十八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解除抵押权利的相关资料交还抵押人,借款合同终止。”6 .第十一章“四十五条(三)按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惩戒措施,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整原因: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该政策已废止),故删除相关表述。四、其他说明本办法中未提到的办理条件、材料及具体定额标准等将在实施细则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