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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税收政策要点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公告(2019第39号)一降二分三抵扣四加计五退税1.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口重点注意以下两点:(1)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此次税率调整已属近年来的第三次,还需强调的任是税率的适用时间问题:是适用原税率还是适用新税率,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拿最高档税率举个例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前的,就按照16%税率开票交税,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以后,就按照13%税率开票交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等等。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2)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
3、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上述规定与去年税率调整时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内容一致。仍技术角度考虑,将返部分内容在14号公告中再予明确。需要强调的是: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实有补开发票需要(比如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没有开具发票,或者者发生开票有误,需要重新换开的),可以开具原来的17%、16%、11%,10%税率的发票!并不是4月1日之后只能开具新税率的发票。为确保纳
4、税人按规定正确开具发票,准确适用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权限进行了规范。公告规定,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2
5、、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自2017年起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实现三连降,从13%税率下调至9%,每次税率下调,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以前一样,此次财税39号公告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o二是特殊性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就10%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1)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
6、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够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仍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
7、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3、不动产两年抵扣政策改为一次,密氐扣(1)39号公告的规定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今年4月1日后够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二是,今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强调的是:一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情况
8、下,纳税人从自身税款缴纳、资金占用角度考虑,在4月所属期就应该将待抵扣部分转入进项税额。但是,如果发生个别纳税人4月以后要求转入的,也是允讲的。二是,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需要一次性全部转入。(2)14号公告的规定按照规定,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改变后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入。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转进、转出,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其进行了细化规定。不动产改为一次性抵扣后,原分两年抵扣的15号公告相应废止。
9、但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等情形,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的规定,还应继续保留。因此,在14号公告中,对相关规定在行了延续。具体来讲,就是两项:一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果发生非正帚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二是,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两点:一是,不动产进项税额转进转出,都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动产净值率是不动产净值与不产原值的比,不动产净值、原值与企业会计核算应保持
10、一致。二是,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进项税额转进转出的时间有所不同。需要转出的,是在发生的当期转出;需要转入的,是在发生的下期转入。4、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为便于实际征管操作,财税39号公告区分不同的运输方式设置不同的扣税凭证和可抵扣进项的计算方法。和其他进项税抵扣一样,旅客运输最基本的扣税凭证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纳税人相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凭专票抵扣。在未取得专票的情况下,需要分以下情况来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况,是凭电子普票据实抵扣。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直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据了解,部分航空公司已经开始推行了电子普票。第二种情况,航空和
11、铁路凭客票按9%税率抵扣。考虑到航空和铁路客运已全部采取实名制购票,客票样式也都是全国统一的,航空运输是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运输是铁路车票,而且航空、铁路旅客运输企业集约化程度高,规模大,基本上都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此,针对航空和铁路这类征管基础好、风险相对低且可抵扣进项税确定的,以客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9%税率计算抵扣。第三种情况,其他客运按3%计算抵扣。除航空、铁路客票以外,包括公路、水路在内的其他旅客运输,客票式样种类繁多、样式不统一,也基本没有集中统一的客票电子信息。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 .取得注明旅客身体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
12、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 .取得注明旅客身体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 .取得注明旅客身体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一(13%)3口在这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第一,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第二,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第三,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
13、价加燃油附加费。第四,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第五,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励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31号公告第一条)第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31号公告第一条)第七,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1号公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