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7074339 上传时间:2024-06-06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30.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2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选聘,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履职评价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第四条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

2、管理。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专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六)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独立承担评审工作;(七)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

3、不具备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能力和特长,且符合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的,经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查后出具推荐函(附件1),可申请选聘成为评审专家。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广西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库系统注册,按照属地原则在系统选择所属专家库(自治区本级或设区市)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电子扫描件或图片(原件备查):(一)申请人签署的申请表(附件2)和承诺书(附件3);(二)申请人身份证;(三)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四)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须载明职称专业和职称级别

4、等信息且在有效期内;同等专业水平的材料同样必须明确专业方向、与职称级别的对应关系的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内);(五)申请人认为需要回避的信息;(六)自治区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密申报材料可线下提交入库所属的财政部门核验。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愿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选聘程序:(一)发布征集公告。自治区财政厅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发布选聘征集公告,明确选聘条件、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二)网上注册与申报。有意向的申请人按照公告和本办法第六条要求通过“广西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库系统注册与申报。(三)组织培

5、训。自治区财政厅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组织开展培训I。(四)公示。通过培训的申请人,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对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五)财政部门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及各设区市财政局分别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培训和公示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各级财政部门可对接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学校等单位进行推荐。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业分类标准申报评审专业,申报的三级专业目录一般不得超过三个。除获得新的专业类别的职称(水平)证书外,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原则上在聘期内不得更

6、改。因获得新的专业类别的职称(水平)证书需更改评审专业的,由评审专家本人向入库所属财政部门书面提交申请并提供新获得的职称(水平)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调整。第九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评审区域、需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向入库所属财政部门提交信息变更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除工作调动或更换工作单位外,评审专家的隶属专家库信息原则上在聘期内不得更改。因工作调动或更换工作单位的,由评审专家本人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向入库所属财政部门书面提交申请并提供工作调动或更换工作单位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第十条评审专

7、家的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聘期届满前,自治区财政厅将组织开展续聘工作。在聘评审专家自愿提出续聘申请的,经入库所属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参加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继续教育培训后予以续聘;未申请续聘的,系统将自动予以解聘。解聘后再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第十二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采购人应当填写自行选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8、表(附件4),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工作日。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需求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录入抽取信息,包括项目预算、评审时间及地点、所需评审专家地域、专业、数量、需要回避的信息等。(二)抽取流程。专家管理系统根据抽取需求,自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向其拨打语音电话,评审专家确认参加的会收到短信提示,告知评审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系统自动随机抽取专家直至确认参加评审的专家数量满足抽取需求为止。(三)名

9、单解密。评审活动开始后,专家管理系统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解密评审专家名单。第十五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者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认为本人无法胜任参评项目评审工作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

10、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第十六条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未佛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参照第十二条执行)。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

11、组进行评审。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第四章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在评审过程中,对应邀参加评审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行使独立评审权,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报告;(三)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四)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获得评审劳务报酬I;(五)对各级财政部门的相关处

12、理和处罚作出解释和说明;(六)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职评价;(七)对本人履职评价结果的知情权和申诉权;(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应邀并准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工作。(二)在项目评审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不正当利益;(四)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

13、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六)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七)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八)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月艮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九)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府口检举等事项;(十)参加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继续

14、教育培训;(十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将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要求等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第二十三条评审专

15、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第五章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实行扣分制,每位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基本分为12分,共设置22项扣分情形,违反某项则将该项对应分值扣除。(一)违反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1 .迟到未超过30分钟(含);2 .未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配合组织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核验身份;3 .进入评审现

16、场未按要求统一存放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4 .在评审现场从事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事情,影响评审工作秩序;5 .故意拖延评审时间;6 .其他违法违规情节轻微的情形。(二)违反以下情形之一的扣3分:1 .缺席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请假,或者迟到超过30分钟,导致评审工作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开始;2 .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3 .其他违法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情形。(三)违反以下情形之一的扣6分:1 .对参加评审的专业不熟悉,市场行IW不了解,专业能力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2 .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倾向性意见;3 .符合性审查错误;4 .

17、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更正,或者接受供应商主动作出的澄清、说明、更正;5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6 .评分畸高或畸低;7 .客观分评审错误;8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随意认定投标(响应)文件无效;9 .无故不按规定提交评审意见;10 .评审工作未结束,无正当理由提前离开评审现场;11 .记录、复制或带走任可评审资料;12 .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13 .其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以会计年度为一个周期,年度评分6分(含)以下为不合格,年度期满计分清零后重新计算。评审专家履职量化评价得分小于9分时,系统自动向其本人

18、发送短信息预警。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量化计分情况通过短信息告知其本人,评审专家对量化计分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核查,经核查申诉情况属实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将核查结果书面报自治区财政厅后修改评价结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经评审专家申诉有效的,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自动锁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权限,待评价工作完成后即

19、时开放权限。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量化扣分应当有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作为必要的证明材料,存档备查。第三十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结果设置阶梯抽取概率,履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暂停抽取资格6个月。第六章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其予以处理或处罚。第三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将其解聘:(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二)不符合本办法第

20、五条规定条件;(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继续教育培训;(四)聘期内被暂停抽取资格两次(含)以上;(五)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六)受到刑事处罚。存在上述第(四)项情形的,从解聘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入库。第三十四条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六)评审、培训中存在冒名顶替等行为;(七)与其他专家串通以实现非法目的;(八)拒不履行

21、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和检举等法定义务;(九)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第三十五条对评审专家做出的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与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第三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2、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对评审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7)21号)同时废止。文件下载:1 .推荐函doc2 .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doc3 .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doc4 .自行选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表.doc推荐函自治区财政厅(XX设区市财政局):兹有XXX(身份证号:XXX),从事XXX工作XX年(不少于8年),获得过XXX(县级以上专业相关

23、荣誉、专利成果、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因XXX原因未获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经我单位审查,认为其具备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能力水平,特推荐选聘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XXX财政局(盖章)XXXX年X月X日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近期免冠证件照片(1寸)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毕业院校及专业最高学历毕业时间工作单位及部门现任职务职称办公电话(含区号)手机号码单位地址、邮编常住地址、邮编现从事专业专业工作经历申请所属专家分库(自治区本级或设区市)申请评审专业序号类别编码一级类别二级类别三级类别123申请人单位(盖章):年月日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备注:申请人对照政

24、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专业分类表申报评审专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专业分类表可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办事服务-下载专区模块查阅。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本人XXX(身份证号:XXX),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桂财规(2024)2号)第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现自愿申请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本人自愿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完成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现承诺如下:一、廉洁承诺本人不收受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二、遵纪守法承诺截至本次申请前,本人未受到过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党纪处分,未受到过记大过及以上的政务处分,未受到

25、过除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过刑事处罚。三、回避承诺本人承诺与参评项目相关供应商存在以下利害关系的,主动提出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四、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一)本人承诺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要求。(二)本人承诺已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本人承诺

26、已知晓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的管理要求,以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暂停纳入随机抽取的情形。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责任。承诺人(手写签字):自行选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表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于(理由:),本单位(采购人名称)自行选定以下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在年月日时的评审工作,专家名单如下: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部门职称或职务从事或分管领域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采购人(公章):经办人及联系电话:主管预算单位(公章):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截至目前,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共有

27、在库评审专家有1.5万余人。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关系到每一项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和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专业支撑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经过多维度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参照有关省市做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对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721号)进行修订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O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一)起草过程。为切实提高文件起草质效,我处主要

28、做了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集体研究确定提纲。在做好基础素材收集、法律政策学习、外省经验调研的基础上,经全处多次集体讨论确定了总体思路、政策框架、基本结构反复斟酌修订后形成初稿。二是结合实务重点听取部分代理机构意见。2023年8月9日,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较多的代理机构(采购中心、云龙、科文、国盛等)政府采购业务负责人进行座谈,结合政府采购实务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初稿进行研究讨论。三是充分征求区直部门、市县财政局、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社会公众意见。于2023年9月15日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意见;于2023年11月3日12月3日通

29、过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及广西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二)征求意见情况。本管理办法于2023年9月15H-9月28日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意见;于2023年11月3H-12月3日通过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及广西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7个设区市财政局、2个区直部门和1个代理机构,14位社会公众反馈的共95条意见。针对反馈的意见建议,我们进行了充分研究,对合理的意败口建议均予采纳。并按要求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三、文件框架内容及主要亮点(一)框架内容。管理办法由七章四十条组成。第一章总则,计4条

30、,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评审专家的定义、评审专家管理原则、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计6条,主要明确了评审专家入库资格条件、申请成为评审专家需提交的材料、评审专家选聘程序、评审专家评审专业申报、评审专家信息维护、评审专家的聘期及续聘规定。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计7条,主要规定了评审专家抽取程序、抽取要求及回避情形等。第四章评审专家权利和义务,计6条,主要规定了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等。第五章评审专家履职评价,计7条,主要规定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评价体系、监管部门

31、对评价结果的运用、评审专家对评价结果的申诉等第六章评审专家监督管理,计7条,主要明确了对评审专家进行解聘、列入不良行为纪律名单的情形、B月确了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评审专家使用中应当承担的职责、监管部门在对评审专家管理中承担的职责及违法违规的处理。第七章附则,计3条,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的例外规定和执行时间。(二)主要变化。1 .完善评审专家资格条件。要求评审专家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同时取消了放宽年龄限制的规定,以适应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工作需要。2 .增加选聘程序。B月确通过发布征集公告、网上注册与申报、审核入库申请、组织培训考核以及公示等程序开展评审专家选聘。3 .细化评

32、审专业申报数量。明确三级及以上专业目录不带子目录的不限定专业数量,三级专业目录带子目录的不得超过三个。4 .明确评审专家聘期及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要求。评审专家的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库评审专家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5 .明确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的程序。要求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按照需求提出、抽取流程和名单解密等程序随机抽取专家。6 .明确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7 .开展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和结果运用。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执行扣分制,每位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基本分为12分,共设置22项评价指标,违反某项则将该项对应分值扣除。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以预算会计年度为一个周期,年度评分6分(含)以下为不合格,年度期满计分清零后重新计算。评审专家履职量化评价得分小于9分时,系统自动发送短信息预警。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结果设置阶梯抽取概率,履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参加评审活动6个月。8 .完善评审专家解聘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形。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以及聘期内被暂停抽取资格两次(含)以上将对评审专家予以解聘。将评审专家在评审、培训中存在冒名顶替等行为以及与其他专家串通以实现非法目的情形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