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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经筛选程序编入的企业或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或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的名录。第三条制定和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坚持差异化监管和守法激励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筛选从严、实事求是、失信惩戒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
2、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编制修订山西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对全省实施监督检查,接受正面清单管理备案。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的编制、动态调整、公示、发布、信息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正面清单编制工作,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发布或调整之前,应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的,可向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正面清单正式发布和调整之前,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本地主要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
3、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三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正面清单企业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第八条正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有效期1年。动态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两种形式。定期调整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每年定期更新,于每年12月30日前发布。不定期调整是指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筛选编入正面清单或者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移出正面清单。第九条编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或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将其移出正面清单,予以公示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一)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经调查属实的;(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4、;(三)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数据、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四)因企业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五)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六)其他应当移出的情形。对于本条款第(一)项,经行政处罚、整改后两年内未发生环境违法作为可再次编入正面清单。违反本条款第(三)项,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不得再次纳入。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将移出决定(含移出理由)书面告知被移出的企业或项目。第十条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信息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二)所在地址(坐标);(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四)行业所属类别(行业);(五)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名称、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
5、(六)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七)正面清单有效期。发生调整事项的,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调整事由、投诉举报途径等内容。第三章分类实施第十一条正面清单管理名单应从以下企业或项目中筛选:(一)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包括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与民生保障黄妾相关的企业;(二)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包括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气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业企业;(三)重点领域企业,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地方支柱产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包括汽车、建材等支柱产业和出口量占产量半数以上的企业;第二
6、类是战略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类等战略新兴产业;(四)其他企业或项目。鼓励企业开展污染防治绩效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第十二条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环境管理规范、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严格落实环保措施,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二)已安装在线监测的企业,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的;(三)环境守法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四)两年内未发生环境突发事件;(五)在同行业中污染防治水平较高,生产工艺较为先进,污染防治绩效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第十三条涉及生活垃圾
7、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废)集中处置企业,分布在黄河、汾河等主要流域1公里范围的化工、造纸企业及近三年内存在污染环境犯罪记录的企业,均不得编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四条对编入正面清单的企业,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应开展一次体检式帮扶指导,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做到守法无事不扰,违法利剑高悬。第十五条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企业,切实维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打造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和环境公共利益、有主观恶意的偷排偷放行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
8、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的,通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与司法的联动,加大惩处力度”第五章监督执法方式第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运用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采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和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对正面清单管理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执法检直;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应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第十七条将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以非现场执法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第十八条正面清单管理企业或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正面清单内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执
9、行。鼓励正面清单内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参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正面清单内的企业或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杳:(一)涉嫌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群众信访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环境问题线索的;(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三)经非现场监管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四)其他应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第六章主体责任第二十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编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措施。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报告
10、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生态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环境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确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第二十一条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正面清单企业的相关违法信息要纳入本省环境信用评价平台,并与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数据交互共享。第二十二条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设置正面清单工作选项,实现非现场执法检宣过程、减免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二十三条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定期对全省开展正面清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对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