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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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第三节 主要进出口单据第四节 索赔与理赔,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出口时需采取专人和科学的管理,力求做到:货、证、运三者的有机衔接和平衡。为此:一、备货、报检二、催证、审证和改证三、办理货运、报关和投保四、信用证项下制单结汇五、非信用证结汇与国际保理业务,一、备货、报检,(一)备货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企业,在备货工作中,都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有关货物问题(品质、规格、数量、备货时间等) 2.有关货物的包装问题(包装材料、规格、标准、费用、标识、装箱铅封和保全) 3.有关货物外包装的运输标志问题(刷制唛头;运输标志的字体

2、、图形、内容和标单相符)(二)报检(法定检验的商品;自定检验的商品),二、催证、审证和改证,(一)催证(二)审证(三)改证,三、办理货运、报关和投保,(一)国际货运服务机构的三种主要类型1.国际储运公司(1)出口商与储运公司达成货运合同;(2)储运公司向船公司租船订舱;(3)核定发票、装箱单的准确性;(4)制作主提单或载货清单等运输单据;(5)拼箱或装箱以及刷制外包装的运输标识;(6)将货物运至装运港并安排货物装上运输工具。,2.国际货运代理公司(1)出口商与国际货代达成货运合同;(2)国际货代向船公司租船订舱;(3)核定发票、装箱单的准确性及安排货物运至装运港的装运工具的运输事宜;(4)拼箱

3、或装箱以及刷制外包装的运输标识;(5)代理办理出口通关手续;(6)根据大副收据制作运输代理行提单及取得主提单;(7)将运输代理行提单交付出口商,将主提单寄交目的港自己的代理人;(8)货物运至目的港后由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负责收货并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将货物送达最终目的地,或者由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直接通知进口人到目的港提货。(9)进口商凭运输代理行提单向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提货,或进口商凭运输代理行提单向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换取主提单直接到目的港提货。3.国际货运联盟,(二)出口货物码头操作程序1、整箱进港出口操作程序(1)船公司/船代按既定的船期,通知计划室船期、提单号、到港、货名、箱数和重量。计划室预

4、定堆场位置,以便闸口整箱进港。(危险品要提前到计划室预报批准)(2)整箱拖车到达大门,司机必须将装箱单、设备交接单及拖车条码卡交检查桥查验。(3)检查桥操作人员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打印出相应的集装箱装卸作业单及堆场位置,交司机前往堆场卸箱。(4)中控室操作人员根据大门输入显示的资料指挥机械前往卸箱。(5)卸箱完毕,拖车返回大门,将装卸作业单、条码卡交检查桥复核,然后放行空车。(6)整箱进港后,货主办理登记手续后,会同海关、堆场验货员到堆场验货。,2、散件货物码头装箱出口操作程序(1)货物进港前,货主先行办理港口作业委托书,码头凭港口作业委托书接收货物。(2)货主持港口作业委托书及船公司用箱通

5、知书到货运站申请装箱。(如属铁路到货还需出示领货小票)(3)装箱后货主到海关办理报关、验货手续。,3、广州火车发运货物出口操作程序 (1)发货人在发站正确填写到站、收货人、联系人、电话等栏目。到站:下元站(广州)收货人: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托运人记载事项:下元站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电话:98759传真:82210184(2)发货人在货物发出后应马上用传真将站名、卡号、货名、件数等资料通知我司货运站业务组。同时,将领货小票用邮政快递寄给贵司在广州的货代。(3)车卡到站,铁路公司业务部会通知我司货运站,一般由出口组代办港口作业委托书,将货物卸下,然后向货代发出到货通知书。(4)货代接

6、通知后,应及时持领货小票到我司出口组办理委托装箱手续,并结清有关费用。,(三)出口货物报关,凡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海关进出,并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文件,办理查验放行手续。经海关放行后,货物才能提出或出口。 目前出口货物时可自行报关,也可委托报关经纪行或国际货代办理。 报关时需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检验检疫证书及其他证件。,(四)出口货物投保,凡按CIF和CIP或D组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手续。应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约定的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向保

7、险公司投保。投保时应填制投保单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凭以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投保时需将投保人、受益人、货物名称、运输线路、装运工具、方式和日期、投保险别、金额等列明。投保的日期应不迟于货物装船的日期。投保金额若合同没有明示规定,应按CIF或CIP价格加成10,如买方要求提高加成比率,一般情况下可以接受。但增加的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保险单证是主要的出口单据之一。保险单证所代表的保险权益经背书后可以转让。卖方在向买方(或银行)交单前,应先行背书。,四、信用证项下制单结汇,(一)信用证条件下制单结汇的三种做法1.收妥结汇:议付行收到单据经审查单单、单证相符后,将单证寄给进口地付款行或开证行索取货款

8、,议付行收到货款时(即议付行贷记通知书),按当日外汇牌价将货款折换成人民币拨入出口企业的账户。2.押汇:议付行收到单据经审查单单、单证相符后,按信用证条款贴现受益人的汇票或按规定的折扣买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预计实际收到货款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换成人民币拨入出口企业的账户。3.定期结汇:议付行收到单据经审查单单、单证相符后,与出口企业约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期限到期时,不论是否收到付款行的货款,均按到期日的外汇牌价将货款折换成人民币拨入出口企业的账户。,(二)处理单证不符情况的几种办法 1.表提(凭保议付):信用证受益人提交单证非实质不符或存在实质不符但经

9、开证行认可的单据进行议付时,议付行通常要求受益人具保“后果自负”后才会给予议付。 2.电提:信用证受益人提交单证存在实质不符的单据进行议付时,议付行通常将不符之处电告开证行征求其认可,若获认可,议付行才会给予议付。 3.跟单托收:信用证受益人提交单证不符的单据进行议付时,若议付行不愿采取表提或电提方式进行议付,那么受益人只能采取跟单托收方式,委托议付行寄单代收货款。这时实际上就改变了货款的支付方式了。 上述三种均会使受益人可能失去开证行担保付款的义务。,五、非信用证结汇与国际保理业务,(一)国际保理业务的含义 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它是国际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

10、口方为了避免收汇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责任的做法也即在非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情况下,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不太清楚时,由保理公司向出口商提供集资信调查、货款催收管理、贸易融资等一站式服务的机构。相当于信用担保代理人。(二)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1.供货商(出国人) 2.债务人(进口人) 3.出口保理商(为出口商的利益服务的信用担保人) 4.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在进口地进行货款催收管理的代理人),(三)国际保理业务的基本程序:具体运作步骤 1.出口商与有前途的进口商签约并采用非信用证方式付款; 2.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欲做保理的需求并要求为进口商核准信用额度 ; 3.出口保理

11、商要求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4.如进口商信用良好,进口保理商将为其核准信用额度; 5.如果进口商同意购买出口商的商品或服务, 出口商开始供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寄送进口商 ; 6.出口商将发票副本交出口保理商; 7.出口保理商通知进口保理商有关发票详情 ; 8.如出口商有融资需求,出口保理商付给出口商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的融资款 ; 9.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 10.进口商于发票到期日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 11.进口保理商将款项转付给出口保理商 ; 12.如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天后仍未付款, 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 13.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

12、如有)及费用,将余额付出口商。,国际保理业务流程图,(四)国际保理业务的特点,1.贸易融资2.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会为进口商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进口商资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于卖方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帐担保。3.销售分户帐管理和催收应收账款销售分户账管理:在卖方欲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逾期帐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帐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 应收帐款的催收: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帐款

13、追收。保理商会根据应收帐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4.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五)国际保理业务的优点,1.对进口商 (1)可以利用赊帐、承兑交单等优惠付款条件,以有限的资金购进更多货物,扩大营业额; (2)若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进口商可拒付,避免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所产生的不利因素; (3)省却开立信用证和处理繁杂文件的费用; (4)在批准信用额度后,购买手续简化,进货快捷。 2.对出口商 (1)对于新的或现有的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赊销、承兑交单付款条件,增加营业额; (2)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转由保理商承担,出口商得到100%的收汇保障; (3)

14、可以以预支的方式得到融资; (4)资信调查、帐务管理和帐款追收都由保理商负责,减轻业务负担,节约管理成本; (5)免除了一般信用证交易的繁琐手续。,(六)中国银行的国际保理业务,中国银行于1992年在国内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几年来,中国银行与国外保理公司及保理国际组织密切合作,积累了相当的业务经验,在全国各地为广大客户提供全面的国际保理服务,业务量在国内市场占绝对优势。1999年,中国银行根据客户需求,已开始试办国内保理业务。 中国银行于1993年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简称FCI)。目前中国银行与FCI会员间的业务往来完全通过FCI开发

15、的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oring)进行,实现了作业无纸化,提高了业务效率,降低了业务风险。中国银行目前已与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挪威、比利时、意大利、丹麦、澳大利亚、香港、台湾、南非、土耳其、奥地利、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日本、韩国、匈牙利、以色列、希腊、西班牙波兰、爱尔兰等25个国家和地区的近50家保理公司签署了国际保理协议,业务遍及五大洲。中国银行还根据客户需要,正在不断扩大代理网络。,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一、开立信用证二、派船接运货物三、投保货物运输险四、审单和付汇五、报关六、纳税七、验收和拨交货物(一)验收货物(二)办理拨交手续,一、开立信用证,(一)开证的申请

16、 我国对进口业务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审定经营权和配额许可证来进行的,凡是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和配额证明的商品,进口企业必须要首先申领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然后才能与国外签署买卖合同。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二)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

17、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外贸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三)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按现在中国的通行做法,中国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企业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

18、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四)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其取得单据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货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

19、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五)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注意的问题 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是一件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作得不好就有可能引起多次改证和付出不必要的费用,从而使进口方增加进口成本,因此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注意: 1)信用证条款要与买卖合同一致。按照UCP600的规定,不要把过多的细节在信用证中列明,如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以及装运期限等,只要简单地列明即可,若货物描述过长,也可以注明 “参照合同”的字样。 2)汇票期限要与买卖合同的付款期限相

20、吻合。 3)单据条款要明确。信用证中必须列明所需单据的名称及份数,若有特别要求,还必须要详细列明。 4)特别条款的利用。若开证人有一些特别的指示,而该指示又不能以单据方式表现出来,则可利用特别条款来说明,如技术规格、质量的说明、包装的搭配以及迟期提单是否可以接受等等。 5)对于信用证的修改,最好先通过FAX或E-MAIL等方式与受益人事先进行沟通,待双方达成一致以后,一次性地进行,从而节省费用。,(六)开立信用证时必备的资料,开立信用证,分两种情况:一是向开证行交付100%信用证金额的货款,或相当于这些货款的抵押品进行开证;二是交付一定比例的开证保证金进行开证。 前者开证手续很简单,而且可以到

21、任何一家银行开证,并且只要将信用证全部货款交付给开证行,并根据该开证行的开证申请书的格式和合同的相关条款填写,再加盖相应的章就可以了。所要提供的文件就是这个填写并盖了章的开证申请书,合同和资金到位的水单。但这种情况比较少,一般是在进口金额比较小,交货期较短,动用的资金不大的情况下采用。,如果进口金额较大,交货期较长,则进口者不愿意向开证行交付100%信用证金额,因为进口方不愿意占用过多的资金。后者就手续而言基本一样根据开证行的开证申请书的格式和合同的相关条款填写,再加盖相应的章就可以了。所提供的文件也基本相同填写并盖了章的开证申请书,合同和保证金到位的水单。 但要取得这样的资格,手续比较多,而

22、且需要一定的时间首先进口商需要与某一家或几家(根据进口商的业务需求而定)银行谈建立开证业务,该银行(或这些银行)将会要求进口商提供各类相关的文件,诸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进出口资格批准证书、进口商的公司注册资金到位证明、财务报表等等。银行再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和进口商的上述资料的情况,经过研究决定给进口商一定的授信额度于是,进口商就可以在这个额度内开证,并反复使用。,二、派船接货与投保货物运输险,(一)派船接货1.派船接运货物 履行FOB或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应由买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如合同规定,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间内,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

23、及时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及船期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备货装船。同时,为了防止船货脱节和出现“船等货”的情况,注意催促对方按时装运。对数量大或重要物资的进口,如有必要,亦可请驻外机构就地了解、督促对方履约,或派人员前往出口地点检验监督。 进口公司对租船还是订舱的选择,应视进口货物的性质和数量而定。凡需整船装运的,则需洽租合适的船舶承运;小批量的或零星杂货,则大都采用洽订班轮舱位。 国外装船后,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和做好接货等项工作。,2.进口时在租船订舱时应注意的问题 (1)班轮订舱 A洽商班轮舱位时,注意与信用证装

24、船日期衔接,保证按时在装运港接运货物。 B应在订舱前查明班轮费率表有无附加费、有无折让回扣、其计价标准是尺码吨或重量吨。 C班轮运输装卸费条件有多种,应注意与进口合同中的费用负担条件相衔接。 D应确实了解所订班轮是否直达目的港、停靠港口多少、中途是否转船等。(2)租用整船 A应注意运输市场的行情状况。 B必须了解装卸港口的情况。 C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船型,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输和尽可能节约费用。 D应了解各航线港口的习惯、运输契约的格式。,(二)投保货物运输险 1.进口保险 按EXW, FAS, FOB,FCA ,CFR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需由进口企业自行办理保险。为简化投保手续和避免漏保

25、,一般采用预约保险的做法,即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物的范围、险别、责任、费率以及赔款处理等条款签订长期性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在获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应将船名、开船日期及航线、货物品名及数量、保险金额等内容,书面定期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属于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的商品,一经起运,即自动承担保险责任。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进口企业,则采用逐笔投保的方式,在接到国外出口方的装船通知或发货通知后,应立即填写“装货通知”或投保单,注明有关保险标的物的内容,装运情况,保险金额和险别等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签发保险单。,2.保险索赔进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被保险人(投保人或保

26、险单受让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所承担的责任进行理赔。索赔主要程序如下:(1)损失通知。被保险人获悉货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单上指明的代理人。后者接到损失通知后应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和签发检验报告等。(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被保险人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向承运人及有关责任方(如海关、理货公司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系属承运人等方面责任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素赔。(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处理意见的,应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所支出的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责,但

27、以与理赔金额之和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4)备妥索赔单证,提出索赔要求。索赔单证除正式的索赔函以外,应包括保险单证、运输单据、发票、检验报告、货损货差证明等。保险索赔的时效一般为两年。,三、审单,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出口商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即将汇票和各项单据提交开证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开证行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对货物单据的审核,决定接受还是拒绝接受出口商的单据。如果审核无误,开证行即须接受单据,履行信用证下汇票付款、承兑义务,然后要求进口商付款赎单。(一)审单的程序 进口货物单据审核,是进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信用证支付方式中,进口货物单据审核由开证银行和进口企业共同进行。开

28、证行对单据进行初审,进口商对单据进行复审。具体如下: 1开证行审单 我国进口业务大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国外出口人将货物装运后,即将全套单据和汇票交出口地银行转我方进口地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收取货款。按照我国现行的做法,开证行收到国外寄来的全套单证后,根据信用证条款全面逐项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是否相符,重点是: (1)单据的种类、份数与信用证要求及议付行寄单回函所列是否相符;,(2)汇票、发票上的金额是否一致,与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相比是否超额,与议付行寄单回函所列金额是否一致;(3)单据中对货名、规格、数量、包装等描述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4)货运单据的出单日期及内

29、容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5)货运单据及保险单据等其他单据的背书是否有效。 开证行如审单无误,即将上述单证交进口人进行复审,同时准备履行付款责任。如审单发现单据表面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开证行可直接拒付。(实际业务中,开证行往往先与进口企业联系征求进口企业的意见。) 2进口企业审单 进口企业收到开证行交来的全套货物单据和汇票后,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认真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审核各种单据的内容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单据的种类和份数是否齐全,即单证是否一致。同时,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将其他单据与之对照,审核单单是否一致。进口企业审单后,如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开证行即按汇票履行付款或承兑的义务。,(二

30、)审单要点 进口业务审单主要审核国外出口商提交的汇票、发票、提单等。审单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它们是否做到“严格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以先从单据上确定出口商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和决定是否应该对其付款。进口单据审核要注意以下5点: 1海运提单 提单是物权凭证,是出口人凭以议付货款和持单人(进口商)凭以提货的重要单据。因此提单中所列明的货物品名、数量、质量、交货期、运费、提单分数、有无批注等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2汇票 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或托收支付方式一般都用跟单汇票。信用证项下,汇票除一般内容外,还应有信用证开证日期、开证行名称及信用证号码等。托收项下,汇票除一般内容外,通常也注明合同

31、号码、商品名称、数量等。,3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是单据的中心和交易情况的总说明。商业发票的记载必须详尽,计算必须正确,特别是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 4保险单 在按CIF、CIP以及D组条件进口时,国外出口商须向我方提交保险单。故需审查保险机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别、保险期限、受益人等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5其他单证 其他如装箱单、商检证、产地证等是否由信用证规定的机构签发、有关单证的名称、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据上货物名称、品质、数量、唛头等是否与信用证及其他有关单据一致。,(三)“单单、单证”不符点时的处理 进口交易中,银行审核出口商提交单据无误,便按汇票付款或承兑。

32、然后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如审核发现不符,银行一般也会找进口商征求其对不符单据的处理意见。业务中,出现卖方所交单据 “不符”时,我方应在UCP600及国际银行业务惯例基础上,考虑“不符”性质作出适当处理。 1“不符”性质严重 “不符”性质严重,包括所交单据份数或种类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货款金额大于信用证金额,单据中重要项目的内容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或单据之间相同项目的填写不一致。如出现上述不符,我方可拒绝接受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2“不符”性质不太严重 如果“不符”性质不太严重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1)部分付款、部分拒付。如果卖方提供单据 “不符”性质不太严重,买方一般不宜全部拒付,此时可采取部分付

33、款、部分拒付办法解决这种问题。 (2)货到检验合格付款。即买方向银行提出货到后如经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再接受单据,支付货款。 (3)凭担保付款。即要求卖方或议付行出具货物与合同相符的担保,然后凭此担保付款。 (4)更正单据后付款。如“不符”系打印错误,且时间允许,可在卖方更改单据后付款。,四、付汇,标题: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日期】1994.10.20【生效日期】1994.11.01 为使进口付汇核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一)进口付汇核销单的发放程序 1.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领进口付汇核销单 外汇指定银行根据

34、自身进口付汇业务量凭单位介绍信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核销单原则上按需要量领取,每月领单量总和不得超过该行两个月的实际需要量,如业务量突增,可随时增领。领取核销单后,应立即在核销单左上角填写本行行名,以免进口单位用单时混淆。,2.进口单位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核销单 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业务量凭单位介绍信按月向外汇指定银行领取核销单。领单后,应将空白核销单按不同的领单行登记,严禁在不同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串用核销单。(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办理 1.进口单位填写核销单 进口单位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在办理进口付汇手续时,除提

35、供规定的凭证外,均应当填写一式两联的核销单,并加盖单位印章。 2.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由进口单位在其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时,应按不同的结算方式采取不同的核销方式。,(1)信用证、托收、货到付款的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采取逐笔同步核销方式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 进口单位应当在开证时填写核销单并交开证行,付汇金额栏填写实际开证金额。付汇时,外汇指定银行应在付汇日期栏进行逐笔登记。核销完毕,加盖“已核销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托收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对方银行和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进口货物到货提单与核销单所填内容无误后,在核

36、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货到付款的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与核销单所填内容无误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2)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采取到货逐笔核销方式 外汇指定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付汇时,应按照进口付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核销单上填写付汇日期,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应视不同的价格条款、不同的付汇和到货批次采取不同的核销办法: )预付货款项下付汇,如进口合同价格条款为到岸价格,进口单位应

37、自到货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持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原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如进口合同条款为离岸价格,进口单位应在到货日期(近洋天、远洋天)后的一个月内,持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 )预付货款项下付汇,一次付汇、分批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后的一个月内,持分批到货的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分批付汇、一次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在到货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持分批付汇的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分批付汇、分批到货的,如付汇批次与到货批次相符,则进口单位应在每一批次货物到达后的一个月内分批办理核销手

38、续,如付汇批次与到货批次不相符,则进口单位应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后的一个月内,持分批付汇的核销单、分批到货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和发票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转口贸易、贸易从属费用等项下的付汇核销 )转口贸易项下付汇,进口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填写核销单并交付汇行,货物到达最终口岸后,持收汇行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合同和外经贸部门的批件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 )鲜活易腐、小额商品的进口,进口单位应持进口货物报关材料,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办法和本规程办理核销手续。 )购买有价样品的付汇,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时办理核销手续,付汇银行同步核销。 )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定金,视同预付货款办理核销手续。

39、)进口项下的尾款、贸易从属费用以及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款、技术款等,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时,持进口合同、发票、有关协议和单据办理核销手续。,()退汇款核销 )预付货款项下付汇后,合同因故未执行或部分到货,进口单位应当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退汇金额、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的费用之和应等于原付汇金额。 )进口付汇后,进口报关金额与付汇金额不符,进口单位应出具书面说明。如进口报关金额低于付汇金额,进口单位应将剩余外汇及时调回境内,并持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核销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和发票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如进口报关金额高于付汇金额,进口单位持有关证明补付货款并同步核销

40、。上述变动,如属价格变动,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出口商会的证明;如属溢短装,进口单位应提供有关的货物证明。,(三)核销单及有关凭证的管理 、核销单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外汇指定银行应将待核销和已核销的核销单及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单据分别设立“待核销卷”和“已核销卷”进行管理,“已核销卷”保留两年。 、核销单的遗失和作废 进口单位如发生核销单遗失,应及时向领单行报告,经领单行确认后,报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如发生核销单报废,应退回领单行,由领单行报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四)外汇指定银行定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进口付汇核销统计报表 外汇指定银行应在每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报国家外汇

41、管理局,设在京外的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报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报送进口付汇核销统计月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在月后八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的数据并报总局国际收支司。有关表式和填报说明见附件一。 (五)本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五、报关,(一)自行进口报关及其程序 进口报关的基本程序: 接受申报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办理征税结关放行。1. 用换来的提货单(1、3)联并附上报关单据前去报关。 报关单据:提货单(1、3)联海关放行后,在白联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进口方作为提货的凭证。正本箱单、正本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一式两份、正本报关委托协议书、海关监

42、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注意事项:(1)接到客户全套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然后查阅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做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正本箱单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两份。,(2)换单时应催促船舶代理部门及时给海关传送舱单,如有问题应与海关舱单室取得联系,确认舱单是否转到海关。 (3)当海关要求开箱查验货物时,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调配机力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事先应与场站确认好调箱费、掏箱费。) 2. 若是法检商品应办理验货手续。 如需商检,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带公章)和两份报关单办理登记手续,

43、并在报关单上盖商检登记在案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在最终目的地办理。 如需动植检,也要在报关前拿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去代理报验机构申请报验,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可在通关后堆场进行。3. 海关通关放行后应去三检大厅办理三检。向大厅内的代理报验机构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由他们代理报验。报验后,可在大厅内统一窗口交费。并在白色提货单上盖三检放行章。,4. 三检手续办理后,去港务公司大厅交港杂费。 港杂费用结清后,港口方将提货联退给提货人供提货用。 5. 所有提货手续办妥后,可通知事先联系好的堆场提货。注意事项: (1)首先应与港务调度室取得联系安排计划。 (2)根据提箱的多少

44、与堆场联系足够的车辆,尽可能按港口方要求时间内提清,以免产生转栈堆存费用。 (3)提箱过程中应与堆场有关人员共同检查箱体是否有重大残破,如有,要求港口方在设备交接单上签残。 6. 整箱由堆场提到场地后,应在免费期内及时掏箱以免产生滞箱。 7. 货物提清后,从场站取回设备交接单,证明箱体无残损,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取回押箱费。,(二)委托货运代理人进口报关需要办理的手续,代理报关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两种形式。现简要介绍收发货人委托代理办理进口报检关时需要的手续。1.接货:进口商或国外公司以电话或传真通知货代货物即将入关,并提交清关文件。委托人应当向货运代理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2.报

45、关:报关员在接到清关文件后先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交由海关进行清关。3.纳税:在海关审核无误后,将会自动打出一份进口关税税单和增值税税单,由客户直接交纳税金,或由货运代理代垫税金。进口转关货物,按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的汇率和税率征税。4.查验:税金交纳后等待海关的进一步指示。海关如需查验货物,则由报关员和海关官员共同检验,查验合格后,货物方可放行。,5.送货:根据进口商的要求,货运代理可派车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6.成本核算:在此票货物顺利清关并安全抵达进口商指定地点后,进行后期成本核算。7.货运代理进口报关发生的费用如下:运输费、报关费、代垫税金、操作费、仓储费等。8.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原收

46、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原出口货物海关已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应交回原出口退税报关单或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此外,进口商应注意货物的申报期。海关规定,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日内办理申报。如逾期申报,海关则自第15日起按到岸价每日征收0.05%的滞报金。如超过3个月仍未申报,海关即变卖货物,在扣除各种费用后,余款上缴国库。,六、纳税,(一)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二)增值税进口货物的纳税人(三)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四)进出口货物各税种纳税计算方法(五)我国进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及

47、案例,(一)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1)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一般来说,进入 我国境内的货物,都必须向我国海关申报进口,并办理有关报关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2)进口货物减免税的特殊规定。国家在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的同时,对某些进口货物制定了减免税的特殊规定。例如:属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国外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在国内加工后复出口的,对进口的料、件按规定给予免税或减税;但这些进口免、减税的料、件若不能加工复出口的,而是销往国内的,就要予以补税。 对进口货物是否减免税由国务院统一规定,任何地方、部门都无权规定减免税项目。,(二)增值税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进

48、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了国内一切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进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一律由进口代理者代交进口环节增值税。 纳税后,由代理者将已纳税款和进口货物价款费用等与委托方结算,由委托者承担已纳税款。,(三)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中国海关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

49、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 第三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三十二条 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50、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并且所涉关税数额较大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海关总署统一格式的协助查询账户通知书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第三十四条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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