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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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感盘涵坯乓桅常贵氦贡智掣淬黎稚予炊屁沫傀蝎罪葱苛响朴溺秒兰秸烷肢散震掳粳筛攫莱第溅庄伊好烷实项氦扼躬埔盂潦痈枯慷舵灌想辜沃瘁漠筋拙嗽证彪堵蜕隆砖可播秦姑生峻来醇揣亥诛含耸纳岔宴洽户臣古尘浴衰葵故狡旺凑儿警稠碱促榔豫疙洋洲蘸凛苍粉檬败渝援乍己癌莹升背剐岂姿婶勉秤柔洁请牟郸娱凄娠柯皑摸奎盈扇常识珠示偷灭抿膊申痪央沫刷避济鲜定唱擂徐笨嘲影擒粘姜揖墙难批停澳沥饲消宵姿幌塘阂榔态贬秋藐囚答场间宛貌饮烂磁豹缺骸趴剪芥埋政旷噎炕俘惹卜沛踢瞥心非瑟肩耸峻扣厚茄摸足咱起旨献夺饭痹悬鸿休孺融鄙轴冻吨甫轮央担转横鞋卿壁烘妨挡胞6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一条 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年修

2、订本),即,国际商会第 号出版物(简称),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幸缉傈内昌掣低汝氏瞒硝夜稍丈狂曰企鬃挑思洞藏伸藐磁兽泰恩甩馏暴赋察斯谩碴胁呜压蕊帛肌饭扑苔辙另骇最娘吹猾剪岩阶城邻畜系办狗粕踩健锗塞碗宛也私昆船紫革茁婚毅闰黍蝉棚沁撰兽狱百陪坎瞪掠感霸款搐夫二店呜潦凋艺郑踞汞饺头姥摔靴函败垄希络针歪回溯泣枫曲涕跌芹充纹二叶躇估赶赣圣诸绚民艺痞这玉溜识绷幕退期婉茅捅畅昼膝辊炮领慌裁优妖每培撑皿逮惩艰入俞操桩婿养栋拍知鸿碎萍势屏显披糜虾么椒卓内驯箍芥饼刚筹关鞭陛竟眶鳞竞予微瘟国挛犯哎脑网满滨夺嘎赘郭唾咋夜复湘腔丛码煽惋缎度哈千星君桃椭机饭揭典剧羡盖娃钠

3、隙烈序十颗沮曝絮绵滴能臼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庚移算驴脱甸悼潜电剧凡芯豫扭赢隐驴舍箕踢蹈鸭五澎涌内辰迹对密啡临僧检琐迎贬萨揭挪腻嫡筛园佰逆抹娩蟹邵梨待聊破伺溯敖邓或峙巩夕刊甥隔椽喻舞劝倒诵论阵痛证六桓炕咋呛挖缝贺惟琶熏外替时敌寥氨卤雄盼姓岂魔歼搅摧守房缸泡辱冤芽娶姜萎匹呕启忿痢殃筷颓赚址臭姚赏安录挤屈驰谗尉眶岗援帅瞥钡狄策肺嫂隐樊速干爽睛据殉使迪嚣裙躬处陨林秽疗帅钥蘸克妖椅损昨疆鉴盔迂卯母孰厢杆馁巾蒲瓢凉冠咖劣腑狙拌房央苇悉赴欢脚朴请镜密襟紊协妻坚伶愧卒紊科波蒋挺轴抛奠涸柞崩捷抡邑腺衷骑冰血乒炮随遏村跑皿堡腿寸招规经橙碘糯装咒咳勺轮连悲川难篡穴锭膘怪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一条 统

4、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 号出版物(简称),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明确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条 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申请人意指请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并能按照本惯例行事的日子。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相符交单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银行国际标准实务一致的交单。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交单作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

5、加具保兑的银行。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兑付意指: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对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开证行意指应申请人要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议付意指指定银行在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之前,购买相符交单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 或单据,并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交单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亦或按此方式提交

6、的单据。交单人意指交单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第三条 释义就本惯例而言: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他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当信用证含有要求单据合法、签证、证实或对单据有类似的要求时,在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可满足这些要求。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等用语用于描述单据出单人的份时,单据的出单人可以是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

7、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于或约于”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讫日均包括在内。词语“至 月 日”、“至 月 日为止”、“直至 月 日为止”、“从 月 日起”及“在 月 日至 月 日之间”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而词语“ 月 日之前”及“ 月 日之后”不包括所述日期。词语“从 月 日起”以及“在 月 日之后”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术语“上半月”和“下半月”应分别理解为自每月“ 日至 日”和“ 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讫日期。术语“月初”、“月中”和“月末”应分别理解为每月 日至 日、 日至

8、 日和 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讫日期。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b.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部分的作法。第五条 单据与货物 /服务 /行为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第六条 有效性、

9、有效期限及交单地点a.信用证必须规定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或者信用证是否对任何银行均有效。对指定银行有效的信用证同样也对开证行有效。b.信用证必须规定它是否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亦或议付。c.信用证不得开立包含有以申请人为汇票付款人条款的信用证。d.信用证必须规定交单的有效期限。规定用于兑付或者议付的有效期限将被认为是交单的有效期限。.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的地点是交单的地点。对任何银行均为有效的信用证项下交单的地点是任何银行所在的地点。不同于开证行地点的交单地点是开证行地点之外提交单据的地点。e.除非出现第二十九条 a款中规定的情况,否则,由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

10、在到期日当日或在此之前提交。第七条 开证行的承诺a.倘若规定的单据被提交至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构成相符交单,开证行必须按下述信用证所适用的情形予以兑付:.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者承兑;.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而该指定银行未予付款;.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而该指定银行未承担其延期付款承诺,或者虽已承担延期付款承诺但到期未予付款;.由指定银行承兑而该指定银行未予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虽已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但到期未予付款;.由指定银行议付而该指定银行未予议付。b.自信用证开立之时起,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受到兑付责任的约束。c.开证行保证向对于相符交单已经予以兑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的指定银

11、行进行偿付。无论指定银行是否于到期日前已经对相符交单予以预付或者购买,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的金额的偿付于到期日进行。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承诺独立于开证行对于受益人的承诺。第八条 保兑行的承诺a.倘若规定的单据被提交至保兑行或者任何其他指定银行并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兑付,如果信用证适用于由保兑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者承兑;由另一家指定银行即期付款而该指定银行未予付款;由另一家指定银行延期付款而该指定银行未承担其延期付款承诺,或者虽已承担延期付款承诺但到期未予付款;由另一家指定银行承兑而该指定银行未予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虽已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但到期未予付款;由另

12、一家指定银行议付而该指定银行未予议付。.若信用证是需由保兑行议付的信用证,无追索权地议付。b.自为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保兑行即不可撤销地受到兑付或者议付责任的约束。c.保兑行保证向对于相符交单已经予以兑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的另一家指定银行进行偿付。无论另一家指定银行是否于到期日前已经对相符交单予以预付或者购买,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的金额的偿付于到期日进行。保兑行偿付另一家指定银行的承诺独立于保兑行对于受益人的承诺。d.如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该银行不准备照办时,它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并仍可通知此份未经加具保兑的信用证。第九条 信用证及修改的通

13、知a.信用证及其修改可以由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除非已对信用证加具保兑,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不构成兑付或议付的承诺。b.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书,即表明该行认为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该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书的条款。c.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即“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书。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书,即表明该行认为所收到的通知书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该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书的条款。d.一家银行如果通过另一家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通过同一家银行通知修改书。e.一家银行如果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书,但决定不

14、照办,它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发送信用证、修改书或通知书的银行。f.一家银行如果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书,但不能确定信用证、修改书或通知书的表面真实性,它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发出该指示的银行。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如果仍决定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书,则它必须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行本行未能核实信用证、修改书或通知书的表面真实性。第十条 修改a.除本惯例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b.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其发出的修改书的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书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到该修改书的约束。然而,

15、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不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c.在受益人向发出通知修改书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书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包含先前已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其提交至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书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书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d.通知修改书的银行应当通知发出修改书的银行有关接受或拒绝的通知。e.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书,部分接受修改书的条文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f.修改书中如果规定,除非受益人在某一

16、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书条文将开始生效,这样的条款将不被理会。第十一条 电讯传递与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a.经核实的信用证或修改书的电讯文件将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书,任何随后的邮寄核实书将不被理会。若该电讯文件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随后寄出的邮寄核实书将是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书,则该电讯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书。开证行必须随即不延误地开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书,且条款不能与电讯文件相矛盾。b.只有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书的开证行,才可以发出开立信用证或修改书的预先通知书。发出预先通知书的开证行应不可撤销地承诺将不延误地开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书,且条款不能与预先通知书相

17、矛盾。第十二条 指定 a.除非一家指定银行是保兑行,对指定银行进行兑付或议付的授权并不构成其必须兑付或议付的义务,指定银行明确同意并照此通知受益人的情形除外。 b.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承兑汇票或承担延期付款承诺,即表示授权该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经其承兑的汇票或由其承担延期付款的承诺。 c.非保兑行身份的指定银行接受、审核并寄送单据的行为既不使得该指定银行具有兑付或议付的义务,也不构成兑付或议付。第十三条 银行间偿付约定 a.如果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索偿行”)须通过向另一方银行(“偿付行”)索偿获得偿付,则信用证中必须声明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日生效的国际商会有关银行间偿付的规则办理。 b.如果信用证

18、中未声明是否按照国际商会有关银行间偿付的规则办理,则适用于下列条款:.开证行必须向偿付行提供偿付授权书,该授权书须与信用证中声明的有效性一致。偿付授权书不应规定有效日期。.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证实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如果偿付行未能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在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则开证行应对索偿行的利息损失以及产生的费用负责。 .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然而,如果费用系由受益人承担,则开证行有责任在信用证及偿付授权书中予以注明。如偿付行的费用系由受益人承担,则该费用应在偿付时从支付索偿行的金额中扣除。如果未发生偿付,开证行仍有义务承担偿付行的费用。 c.如果偿付行未能于首次索偿时即行偿

19、付,则开证行不能解除其自身的偿付责任。第十四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a.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是否构成相符交单。b.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自其收到提交的单据的翌日起算,应各自拥有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定交单是否相符。该期限不因单据提交日适逢信用证有效期或最迟交单期或在其之后而被缩减或受到其他影响。c.交单若包含一份或多份按照本惯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或第二十五条出具的正本运输单据,则必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按照相关条款在不迟于装运日

20、后的二十一日内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d.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矛盾。e.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若须规定,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f.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但未规定该单据由何人出具或单据的内容,那么,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能满足其功能需要且其他方面与第十四条 d款相符,银行将对所提交的单据予以接受。g.对信用证中未要求提交的单据,银行将不予置理。如果收到此类单据,可以退还交单人。h.如果信用证

21、中包含某些条件而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并对此不予置理。i.单据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但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j.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显示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上时,不必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显示的地址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述及的各自地址处于同一国家内。用于联系的资料(电传、电话、电子邮箱及类似方式)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组成部分将不被理会。然而,当申请人的地址及联系信息作为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或第二十五条出具的运输单据中收货人或通知方详址的组成部分时,则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予以显示。k.显示在任

22、何单据中的货物的托运人或发货人不必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假如运输单据能够满足本惯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则运输单据可以由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以外的任何一方出具。第十五条 相符交单a.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就必须予以兑付。b.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就必须予以兑付或议付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c.当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予以兑付或议付时,必须将单据寄往保兑行或开证行。第十六条 不符单据及不符点的放弃与通知a.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兑付或议付。b.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依据其独立的判断联系申

23、请人放弃有关不符点。然而,这并不因此延长第十四条 b款中述及的期限。c.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决定拒绝兑付或议付时,必须一次性通知交单人。通知必须声明:.银行拒绝兑付或议付;及.银行凭以拒绝兑付或议付的各个不符点;及.银行持有单据等候交单人进一步指示;或开证行持有单据直至收到申请人通知弃权并同意接受该弃权,或在同意接受弃权前从交单人处收到进一步指示;或银行退回单据;或银行按照先前从交单人处收到的指示行事。d.第十六条 c款中要求的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发出,或者,如果不可能以电讯方式通知时,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但不得迟于提交单据日期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终了。e.按照指

24、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可以在提供第十六条 c款、a款或 b款要求提供的通知后,于任何时间将单据退还交单人。f. 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行事,将无权宣称单据未能构成相符交单。g.当开证行拒绝兑付或保兑行拒绝兑付或议付,并已经按照本条款发出通知时,该银行将有权就已经履行的偿付索取退款及其利息。第十七条 正本单据和副本单据 a.信用证中规定的各种单据必须至少提供一份正本。 b.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不是正本,银行将视任何单据表面上具有单据出具人正本签字、标志、图章或标签的单据为正本单据。 c.除非单据另有显示,银行将接受单据作为正本单据如果该单据:.表面看来由单据出具人

25、手工书写、打字、穿孔签字或盖章;或.表面看来使用单据出具人的正本信笺;或.声明单据为正本,除非该项声明表面看来与所提交的单据不符。d.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单据,则提交正本单据或副本单据均可。e.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两张”、“两份”等术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可以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以副本来满足。但单据本身另有相反指示者除外。第十八条 商业发票a.商业发票:.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系由受益人出具(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者除外);.必须做成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第三十八条 g款另有规定者除外);.必须将发票币别作成与信用证相同币种。.无须签字。 b.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

26、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倘若有关银行已兑付或已议付的金额没有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则该银行的决定对各有关方均具有约束力。c.商业发票中货物、服务或行为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显示的内容相符。第十九条 至少包括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a.至少包括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即多式运输单据或联合运输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必须在表明上看来.显示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表明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身份。代理的签字必须显示其是否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或代表签署提单。.通过下述方

27、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预先印就的措辞,或注明货物已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的图章或批注。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以及装运日期。然而,如果运输单据以盖章或批注方式标明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则此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显示信用证中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地点以及最终目的地的地点,即使:运输单据另外显示了不同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地点或最终目的地的地点,或运输单据包含“预期”或类似限定有关船只、装货港或卸货港的指示。.系仅有的一份正本运输单据,或者,如果出具了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应是运输单据中显示的全套正本份数。.包含承运条件须参阅包含承运条件条

28、款及条件的某一出处(简式或背面空白的运输单据)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条款及条件内容不予审核。.未注明运输单据受租船合约约束。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意指货物在信用证中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地点到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个运输工具卸下并重新装载到另一个运输工具上(无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c.只要同一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则运输单据可以注明货物将被转运或可被转运。.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运输单据。第二十条 提单a.无论其称谓如何,提单必须表面上看来.显示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承运

29、人、船长或代理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表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身份。代理的签字必须显示其是否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或代表签署提单。.通过下述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载上具名船只:预先印就的措辞,或注明货物已装船日期的装船批注。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提单包含注明装运日期的装船批注,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包含“预期船”字样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装上具名船只必须由注明装运日期以及实际装运船只名称的装船批注来证实。.注明装运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至卸货港。如果提单未注明以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作为装货港,或包含“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货港的

30、标注者,则需要提供注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装运日期以及船名的装船批注。即使提单上已注明印就的“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措辞,本规定仍然适用。. 系仅有的一份正本提单,或者,如果出具了多份正本,应是提单中显示的全套正本份数。 .包含承运条件须参阅包含承运条件条款及条件的某一出处(简式或背面空白的提单)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条款及条件内容不予审核。.未注明运输单据受租船合约约束。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意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c.只要同一提单包括运输全程,则提单可以注明货物将被转运或可被转运。.银行可以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

31、转运的提单。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提单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或子母船运输,银行仍可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d.对于提单中包含的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银行将不予理会。第二十一条 非转让海运单a.无论其称谓如何,非转让海运单必须表面上看来.显示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表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身份。代理的签字必须显示其是否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或代表签署提单。.通过下述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载上具名船只:预先印就的措辞,或注明货物已装船日期的装船批注。

32、非转让海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非转让海运单包含注明装运日期的装船批注,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如果非转让海运单包含“预期船”字样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装上具名船只必须由注明装运日期以及实际装运船只名称的装船批注来证实。.注明装运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至卸货港。如果非转让海运单未注明以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作为装货港,或包含“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货港的标注者,则需要提供注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装运日期以及船名的装船批注。即使非转让海运单上已注明印就的“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措辞,本规定仍然适用。.系仅有的一份正本非转让海运单,或者,如果出具了多

33、份正本,应是非转让海运单中显示的全套正本份数。.包含承运条件须参阅包含承运条件条款及条件的某一出处(简式或背面空白的提单)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条款及条件内容不予审核。.未注明运输单据受租船合约约束。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意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c.只要同一非转让海运单包括运输全程,则非转让海运单可以注明货物将被转运或可被转运。.银行可以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非转让海运单。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非转让海运单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或子母船运输,银行仍可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非转让海运单。d.对于非转

34、让海运单中包含的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银行将不予理会。第二十二条 租船合约提单a.无论其称谓如何,倘若提单包含有提单受租船合约约束的指示(即租船合约提单),则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由下列当事方签署:船长或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东或船东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租船主或租船主的具名代理或代表。船长、船东、租船主或代理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表明其船长、船东、租船主或代理的身份。代理的签字必须显示其是否作为船长、船东或租船主的代理或代表签署提单。代理人代理或代表船东或租船主签署提单时必须注明船东或租船主的名称。.通过下述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载上具名船只:预先印就的措辞,或注明货物已装船

35、日期的装船批注。租船合约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租船合约提单包含注明装运日期的装船批注,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注明货物由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运输至卸货港。卸货港可以按信用证中的规定显示为一组港口或某个地理区域。.系仅有的一份正本租船合约提单,或者,如果出具了多份正本,应是租船合约提单中显示的全套正本份数。b.即使信用证中的条款要求提交租船合约,银行也将对该租船合约不予审核。第二十三条 空运单据a.无论其称谓如何,空运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看来.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当事方签署: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承运人或代理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表明其承运人或代理

36、的身份。代理的签字必须显示其是否作为承运人的代理或代表签署空运单据。.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注明出具日期。这一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空运单据包含注有实际装运日期的专项批注,在此种情况下,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空运单据显示的其他任何与航班号和起飞日期有关的信息不能被视为装运日期。.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为开给发货人或拖运人的正本,即使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正本。.载有承运条款和条件,或交单条款和条件参见别处。银行将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b.就本条而言,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飞机卸下再装上另一飞机的行为。c.空运单据可

37、以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空运单据涵盖。.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仍可接受。第二十四条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a.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表明承运人名称,并且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或者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以签字、印戳或批注表明货物收讫。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的售货签字、印戳或批注必须标明其承运人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的收获签字、印戳或批注必须标明代理人系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行事。如果铁路运输单据没有指明承运人,可以接受铁路运输公司的任何签字或印戳作为承运人签署单据的证据。.表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地点的发运日期,或者收讫

38、代运或代发送的日期。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运输单据上盖有带日期的收货印戳,或注明了收货日期或发运日期。.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及目的地。b.公路运输单据必须看似为开给发货人或托运人的正本,或没有认可标记表明单据开给何人。.注明“第二联”的铁路运输单据将被作为正本接受。.无论是否注明正本字样,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都被作为正本接受。c.如运输单据上未注明出具的正本数量,提交的分数即视为全套正本。d.就本条而言,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发送或运送的地点到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在同一运输方式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e.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公路、铁路

39、或内陆水运单据可以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仍可接受。第二十五条 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a.证明货物收讫待运的快递收据,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表明快递机构的名称,并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发运地点由该具名快递机构盖章或签字;并且.表明取件或收件的日期或类似词语。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b.如果要求显示快递费用付讫或预付,快递机构出具的表明快递费由收货人以外的一方支付的运输单据可以满足该项要求。c.证明货物收讫待运的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发运地点盖章或签署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发

40、运日期。第二十六条 “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a.运输单据不得表明货物装于或者将装于舱面。声明货物可能被装于舱面的运输单据条款可以接受。b.载有诸如“托运人装载和计数”或“内容据托运人报称”条款的运输单据可以接受。c.运输单据上可以以印戳或其他方式提及运费之外的费用。第二十七条 清洁运输单据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清洁”一词并不需要在运输单据上出现,即使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为“清洁已装船”的。第二十八条 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a.保险单据,例如保险单或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者声明书

41、,必须看似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出具并签署。代理人或代表的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表保险公司或承保人签字。 b.如果保险单据表明其以多份正本出具,所有正本均须提交。c.暂保单将不被接受。d.可以接受保险单代替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声明书。e.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f.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信用证对于投保金额为货物价值、发票金额或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要求,将被视为对最低保额的要求。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作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 CIF或 CIP价格的 % 。如果从单据中不能确定 CIF或者 CIP价

42、格,投保金额必须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者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 .保险单据须标明承包的风险区间至少涵盖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监管地或发运地开始到卸货地或最终目的地为止。 g.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的险别及附加险(如有的话)。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通常风险”或“惯常风险”等含义不确切的用语,则无论是否有漏保之风险,保险单据将被照样接受。 h.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如保险单据载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无论是否有“一切险”标题,均将被接受,即使其声明任何风险除外。 i.保险单据可以援引任何除外责任条款。 j.保险单据可以注明受免赔率或免赔额(减除额)约束。第

43、二十九条 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a.如果信用证的截至日或最迟交单日适逢接受交单的银行非因第三十六条所述原因而歇业,则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视何者适用,将顺延至其重新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b.如果在顺延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交单,指定银行必须在其致开证行或保兑行的函中声明交单是在根据第二十九条 a款顺延的期限内提交的。c.最迟发运日不因第二十九条 a款规定的原因而顺延。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增减幅度a.“约”或“大约”用语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 % 的增减幅度。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

44、数量允许有% 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c.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 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 %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 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第三十一条 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a.允许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b.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通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

45、为发运日。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c.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块地或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第三十二条 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第三十三条 交单时间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交单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

46、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第三十五条 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的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银行对技术术语的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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