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大三课件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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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及其审核,UCP600中词汇表达的释义,第三条 释义就本惯例而言: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当信用证含有要求使单据合法、签证、证实或对单据有类似要求的条件时,这些条件可由在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来满足,只要单据表面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UCP600中词汇表达的释义,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等用语用

2、于描述单据出单人的身份时,单据的出单人可以是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于或约于”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词语“月日止”(to)、“至月日”(until)、“直至月日”(till)、“从月日”(from)及“在X月X日至X月X日之间”(between)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词语“X月X日之前”(before)及“X月X日之后”(after)不包括所述日期。词语“从X月X日”(from)以及“X月X日之后”(after)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

3、包括所述日期。术语上半月和下半月应分别理解为自每月1日至15日和1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术语月初、月中和月末应分别理解为每月1日至10日、11日至20日和2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UCP600中关于有效期的规定,第六条 有效性、有效期限及提示地点a.信用证必须规定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或者信用证是否对任何银行均为有效。对于被指定银行有效的信用证同样也对开证行有效。b.信用证必须规定它是否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抑或议付。c.不得开立包含有以申请人为汇票付款人条款的信用证。d.i 信用证必须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规定的用于兑付或者议付的有效期限将被认为是提示单

4、据的有效期限。ii.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的地点是提示单据的地点。对任何银行均为有效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提示的地点是任何银行所在的地点。不同于开证行地点的提示单据的地点是开证行地点之外提交单据的地点。e.除非如29(a)中规定,由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必须在到期日当日或在此之前提交。,UCP600中关于修改的规定,第十条 修改a.除本惯例第38条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b.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其发出修改的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到该修改的约束。然

5、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不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c.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包含先前已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其提交至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d.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当通知向其发出修改书的银行任何有关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e.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f.修改书中作出的除非受益

6、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接受修改,否则修改将开始生效的条款将被不予置理。,UCP600中关于修改的规定,第十一条 电讯传递与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a.经证实的信用证或修改的电讯文件将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任何随后的邮寄证实书将被不予置理。若该电讯文件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随后寄出的邮寄证实书将是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则该电讯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的信用证或修改。开证行必须随即不延误地开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且条款不能与与电讯文件相矛盾。b.只有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的开证行,才可以发出开立信用证或修改预先通知书。发出预先通知的开证行应不可撤销地承诺将不延误地开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且条款

7、不能与预先通知书相矛盾。,第一节 汇票及商业发票,一、汇票(一)汇票的基本含义(二)汇票必要记载项目及其审核,二、商业发票,(一)商业发票概述概念: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指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具的一种记载所售货物数量、货物规格、货物价格及金额等内容的文件。它是一种价目清单。商业发票的作用1商业发票是出口商出具的一种售货证明,是出口商进行帐务核算的依据。2商业发票是进出口双方进行纳税的依据3商业发票是进口商核对所收货物的主要依据4商业发票是进口商付款的依据,(二)商业发票项目内容组成商业发票作为一种价目清单,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发票的首文、发票的本文及发票的结文。

8、1发票的首文主要是指发票应列示的一些基本情况,如发票的号码,发票的出票日期,进口商名称及详细地址,运输方式、装运地点和目的地等内容。2发票的本文主要是指发票应列示的有关所售货物的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情况,如货物的唛头及号码,货物的数量及描述,货物的单价及总金额等。3发票的结文主要是指卖方(出口商)的名称及买方要求的卖方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有时还包括出口商出具的证明或声明等内容。,(三)商业发票的审核UCP600第十八条:a.商业发票:i.必须看似由受益人出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即可转让信用证情形除外);ii.必须出具成以申请人为抬头(第三十八条g款【可替换申请人名称】规定的情形除外);ii

9、i.必须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且iv.无须签名。b.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大于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发票,其决定对有关各方均有约束力,只要该银行对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议付。c.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一)商业发票的首文部分应与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内容一致:1发票上进口商的名称及地址应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2发票的出具日期不应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交单日期和或信用证的有效日期。3发票上显示的装运方式、装运地点、目的地、装运日期等应与信用证要求的一致。,(二)商业发票的本文部分应与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内容一致,并符合信用证

10、统一惯例的规定。1发票的唛头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2发票中货物的描述必须详细,且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3信用证的数量、金额、单价的增减。4发票中的贸易条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且表述完整。,(三)发票的结文部分应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1发票应由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出具。2信用证要求时,受益人应签字。3商业发票在信用证未规定时,一般无须签字。4信用证需要正本发票时,出口商以手写或打字形式出具的发票无须加注“original”即可,但如以影印制作、自动或电脑处理制作及复写形成的发票,须加注“original”,方可成为正本。5如信用证要求出口商在发票上证实或声明时,出口商出具发票时应加盖公章或签字来满足此

11、项要求。,UCP600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及副本,a.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b.银行应将任何带有看似出单人的原始签名、标记、印戳或标签的单据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本身标明其非正本。c.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在以下情况下,银行也将其视为正本单据:i.单据看似由出单人手写、打字、穿孔或盖章;或者ii.单据看似使用出单人的原始信纸出具;或者iii.单据声明其为正本单据,除非该声明看似不适用于提交的单据。d.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的副本,提交正本或副本均可。e.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in duplicate)”、“两份(in two fold)”、“两套(in two cop

12、ies)”等用于要求提交多分单据,则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四)其他类型发票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样品发票(sample invoice)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第二节 运输单据,一、海运提单(一)海运提单的概念海运提单(B/L,Bill of Lading)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收到货物,按一定条款将货物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并把货物交付给目的地收货人的一种运输单据。,(二)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物权凭证(三)海运提单

13、上的基本当事人及关系人托运人(shipper)承运人(carrier)收货人(consignee)受让人(transferee),二、海运提单的格式及其主要内容托运人的名称及地址收货人名称及地址通知人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目的地及船名提单签发时所表明的货物的处置方式提单的唛头及号码包装件数及货物描述货物的体积及重量提单份数提单签发日期及地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提单背面载有的关于承运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三、海运提单的主要种类已装船提单和收妥备运提单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租船合约提单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过期提单 舱面提单 联合运输单据 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四、海运提单的转让收货人一栏

14、写为:进口商及其地址。收货人一栏写为:指定人或某人的指定人(the order or the order of a specific person).,UCP600第二十条:提单,a.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i.标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者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ii.通过以下方式标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预先印就的文字或已装船批注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提单载有标明发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此时

15、已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如果提单载有“预期船只”或类似的关于船名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明确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iii.标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如果提单没有标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或者其载有“预期的”或类似的关于装货港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标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即使提单以事先印就的文字表明了货物已装载或装运于具名船只,本规定仍适用。iv.为唯一的正本提单,或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为提单中标明的全套正本。v.未标明受租船合同约束。,UCP600第二十条:提单,b.就本条而言,转运系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运输过程

16、中,将货物从一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的行为。c.i.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标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运输。d.提单中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将被不予理会。,UCP第二十二条:租船合约提单,a.无论其称谓如何,倘若提单包含有提单受租船合约约束的指示(即租船合约提单),则必须在表面上看来:i.由下列当事方签署:船长或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东或船东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租船主或租船主的具名代理或代表。船长、船东、租船主或代理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表明其船长、船东、租船主或代理的身份。代

17、理的签字必须显示其是否作为船长、船东或租船主的代理或代表签署提单。代理人代理或代表船东或租船主签署提单时必须注明船东或租船主的名称。ii.通过下述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载上具名船只:预先印就的措词,或注明货物已装船日期的装船批注。租船合约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租船合约提单包含注明装运日期的装船批注,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iii.注明货物由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运输至卸货港。卸货港可以按信用证中的规定显示为一组港口或某个地理区域。iv.系仅有的一份正本租船合约提单,或者,如果出具了多份正本,应是租船合约提单中显示的全套正本份数。b.即使信用证

18、中的条款要求提交租船合约,银行也将对该租船合约不予审核。,五、其他运输单据,(一)航空运单航空运单(air waybill)是指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作为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一种收货证明。它表明货主与承运人间的运输契约关系。航空运单一般为一式12 份,正本一式三联,每份具有各自不同的用途,第一联交承运人收存,第二联交收货人坐提货通知联,第三联交托运人保管。航空运单并非物权凭证,而是一种不可流通转让的空运货物单据,因此通常签发为以进口商为收货人的记名抬头单据。这样只要进口商提交证明,就可以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出口商一般很难控制货物。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收妥待运的航空运单。如信用证要求实际发

19、运日期,则须在此运单上作专项批注,此批注日期即为装运日期。在其他情况下,航空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银行将不审核航空运单所标注的全部承运条件或标注的来自某处的某些承运条件。,UCP第二十三条:空运单据,a.无论其称谓如何,空运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看来:i.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当事方签署: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承运人或代理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表明其承运人或代理的身份。代理的签字必须显示其是否作为承运人的代理或代表签署空运单据。ii.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iii.注明出具日期。这一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空运单据包含注有实际装运日期的专项批注,在此种情况下,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

20、运日期。空运单据显示的其它任何与航班号和起飞日期有关的信息不能被视为装运日期。iv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 v.为开给发货人或拖运人的正本,即使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正本。Vi.载有承运条款和条件,或提示条款和条件参见别处。银行将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 b.就本条而言,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飞机卸下再装上另一飞机的行为。c.i.空运单据可以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空运单据涵盖。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仍可接受。,(二)铁路运单铁路运单(Railway Bill)是铁路运输部门向托运货主签

21、发的一种运输单据。它适用于买卖双方通过铁路运送货物的交易。铁路运单不是物权证书,它不能流通转让,它仅仅表现为运输契约和货物收据,必须是记名抬头。铁路运单正本交收货人做提货通知单,副本交托运人,代表承运人收妥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有效证明并凭此副本办理国际结算。正本和副本共为一式五联,第二联为向进口国报关时使用,经进口国海关查验货物后予以放行。,(三)邮包收据邮局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是邮政局向客户签发的用于邮寄小件包裹等物品的一种收据。它不是物权证书,仅为一种收据,必须做记名抬头,它不能流通转让。(四)多式联运单据集装箱通过海陆空等两种或以上运输方式完成的由将货物从一国的

22、接管地运到另一国目的地货物经营人签发的货运单据指示性抬头或来人抬头的是物权凭证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应用范围广,区别于联运提单(只适用海运方式),UCP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a.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i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或者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以签字、印戳或批注表明货物收讫。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的售货签字、印戳或批注必须标明其承运人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的收获签字、印戳或批注必须标明代理人系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行事。如果铁路运输单据没有指明承运人,可以接受铁路运输公司的任何签字或印戳作为承运人签署单据的证据。ii.表明货物在信用

23、证规定地点的发运日期,或者收讫代运或代发送的日期。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运输单据上盖有带日期的收货印戳,或注明了收货日期或发运日期。Iii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及目的地。,UCP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b.i.公路运输单据必须看似为开给发货人或托运人的正本,或没有认可标记表明单据开给何人。ii.注明“第二联”的铁路运输单据将被作为正本接受。iii.无论是否注明正本字样,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都被作为正本接受。c.如运输单据上未注明出具的正本数量,提交的分数即视为全套正本。d.就本条而言,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发送或运送的地点到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在同一运输

24、方式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e.i.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可以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仍可接受。,UCP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a.证明货物收讫待运的快递收据,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i.表明快递机构的名称,并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发运地点由该具名快递机构盖章或签字;并且 ii.表明取件或收件的日期或类似词语。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b.如果要求显示快递费用付讫或预付,快递机构出具的表明快递费由收货人以外的一方支付的运输单据可以满足该项要求。c.证明货

25、物收讫待运的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发运地点盖章或签署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第二十六条“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a.运输单据不得表明货物装于或者将装于舱面。声明货物可能被装于舱面的运输单据条款可以接受。b.载有诸如“托运人装载和计数”或“内容据托运人报称”条款的运输单据可以接受。c.运输单据上可以以印戳或其他方式提及运费之外的费用。第二十七条 清洁运输单据 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清洁”一词并不需要在运输单据上出现,即使信用证

26、要求运输单据为“清洁已装船”的。,第三节 保险单据,一、保险单据的概念及其作用保险公司出具的表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证明。它一般是指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或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单据是一种承保契约保险单据是一种承保证明保险单据是一种权利凭证,可以背书转让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其权利的受让人日后解决纠纷的依据,二、保险单据的主要内容,被保险人保险单号码及发票号码唛头与标记包装件数及货物描述承保金额运输船名及起止地承保险别保险赔付地、赔付货币及赔付代理人保单出单日期及地点保险公司签章保险单据背面有关保险人的责任规定。

27、,三、对风险及损失的界定,(一)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海上意外事故(二)外来风险全部损失: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四、保险单项下不同保险险别的可保障范围,(一)三种主险及其保障范围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为F.P.A),是指单独海损不保的险别,即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仅仅包括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两部分。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为 W.P.A 或 W.A),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不仅包括平安险的范围,而且还包括单独海损在内的险别。一切险(All Risks),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不仅包括水渍险的范围,而且还包括一般

28、附加险的范围在内的险别。,(二)其他附险类型及其保障范围1.一般附加险a.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b.淡水雨淋险c.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d.沾污险(Risk of Contamination)e.渗漏险(Risk of Leakage)f.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ing&Breakage)g.串味险(Risk of Odour)h.受潮受热险(Sweating and/or Heating Risk)。i.钩损险(Hook Damage)j.包装破碎险(Package Broken Risk),2.特

29、殊附加险a.战争险(War Risk)b.罢工、暴动、民变险(Risk of Strike,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简称为S.R.C.C).c.交货不到险(Risk of Failure to deliver)d.进口关税险(Risk of Import Duty)e.舱面险(On Deck Risk)f.拒收险(Rejection Risk)。g.黄曲霉菌险(Aflatoxin Risk)h.检验险(Inspection Risk),五、保险单据的使用类型,保险单保险凭证UCP600第二十八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a.保险单据,例如保险单或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

30、或者声明书,必须看似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出具并签署。代理人或代表的签字必须表明其系代表保险公司或承保人签字。b.如果保险单据表明其以多份正本出具,所有正本均须提交。c.暂保单将不被接受。d.可以接受保险单代替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声明书。,e.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f.i.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标示。ii.信用证对于投保金额为货物价值、发票金额或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要求,将被视为对最低保额的要求。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如果从单据中不能确定CIF

31、或CIP价格,投保金额必须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者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iii.保险单据需表明承保的风险区间至少涵盖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管地或发运地开始到卸货地或最终目的地为止。g.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的险别及附加险(如有的话)。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通常风险”或“惯常风险”等含义不确切的用语,则无论是否由漏保之风险,保险单据将被照样接受。h.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如保险单据载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无论是否有“一切险”标题,均将被接受,即使其声明任何风险除外。,第四节 其他主要单据,一、检验证书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

32、te)是指出口商提交的由出口方商品检验检疫部门或进口商认可的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货物品质、数量、卫生条件等内容的一种证书。在实际业务中,由于进出口双方不直接面对面买卖货物,而是出口商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因此进口商比较担心货物的品质、数量等内容。他通常要求出口商出口货物时提交第三方出具的产品检验证书,以确保自己的利益。检验证书也可作为办理货物通关时的证明文件或处理索赔及诉讼时间似的依据。检验证书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当事人名称及地址、唛头及号码、货物描述及件数、检验机构对商品出具的意见、单据的签发日期及签字等内容。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主要有:品质证书,卫生证书,兽医、动物、植物卫生证书,熏蒸/

33、消毒证书等。,二、原产地证书,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是指出口方的政府机构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货物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书。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出口货物后向其提供产地证,无非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满足进口国对来自于不同国别或地区的商品实行差别关税的需要。如当进口国与出口国政府间签定的贸易协定规定了协定税率时,进口国海关即对协定载明的商品实施减免进口税率;反之,则征收高额关税。另一个是为了满足进口国实施进口限制的需要。针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商品,进口国海关根据产地证来检查是否需要实施进口限制。,在实际业务中,产地证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为出口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部门或贸易促进委员会

34、或进出口商会签发的一般产地证。它主要包括进口商的名称及地址、唛头及标记、货物描述及件数、签发机构对货物产地的声明、出具机构签字及日期等内容。另一种是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简称为GSP Form A),其中只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产地证不是这种格式。它是一种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普惠制产地证主要包括进出口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及地址、货物运输方式及路线、唛头及标记、货物描述及件数、产地类型、重量或体积、出口商声明及出具日期、商检机

35、构声明及签发日期等内容。到目前为止,已有28个发达国家,主要是欧盟各国向我国提供这种优惠。,三、装箱单或“内容明细表”,装箱单(Packing List)是指出口商签发的表明所发运货物的规格、数量等全部详细情况的一种单据。它是商业发票的附属单据。装箱单的内容首先应与发票的内容一致。通常情况下,它的内容比发票的内容更全面、更详细。装箱单的格式与发票的格式基本一样,只不过在装箱单上没有金额一栏。装箱单一般不须签字。装箱单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重量单/体积单是出口商签发的用以标明货物重量或体积的单据。它们也是发票的附属单据。在实际业务中,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出口商有时提供重量单,有时提供体积单,来满足

36、进口商进口报关及查验的需要。,四、船公司证明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证明船舶的船级、船龄、挂靠港口、航程等事项的文件。五、其他单据受益人证明电报/电传抄本重量/体积证书,UCP600中审核单据的规定,第十四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a.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提示。b.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自其收到提示单据的翌日起算,应各自拥有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该期限不因单据提示日适逢信用证有效期或最迟提示期或在其之后而被缩减或受到其它影响。c.提示若包含

37、一份或多份按照本惯例第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24条或25条出具的正本运输单据,则必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按照相关条款在不迟于装运日后的二十一个公历日内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d.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它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e.除商业发票外,其它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若须规定,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f.如果信用证要求提示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但未规定该单据由何人出具或单据的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看来满

38、足其功能需要且其它方面与十四条(d)款相符,银行将对提示的单据予以接受。g.提示信用证中未要求提交的单据,银行将不予置理。如果收到此类单据,可以退还提示人。h.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某项条件而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并对此不予置理。i.单据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但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提示日期。j.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显示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上时,不必与信用证或其它规定单据中显示的地址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述及的各自地址处于同一国家内。用于联系的资料(电传、电话、电子邮箱及类似方式)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组成部分将被不予置理。然而,当申请人的地址及联系信息作为

39、按照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24条或25条出具的运输单据中收货人或通知方详址的组成部分时,则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予以显示。k.显示在任何单据中的货物的托运人或发货人不必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假如运输单据能够满足本惯例第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或24条的要求,则运输单据可以由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以外的任何一方出具。,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a.如果信用证的截至日或最迟交单日适逢接受交单的银行非因第三十六条所述原因而歇业,则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视何者适用,将顺延至其重新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b.如果在顺延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交单,指定银行必须在其致开证

40、行或保兑行的面涵中声明交单是在根据第二十九条a款顺延的期限内提交的。c.最迟发运日不因第二十九条a款规定的原因而顺延。,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增减幅度,a.“约”或“大约”用语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c.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

41、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第三十一条: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a.允许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 b.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通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c.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块地或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

42、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第三十二条 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第三十三条 交单时间 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交单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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