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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替代责任,【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和掌握替代责任的有关规定。【教学重点及难点】确定几种替代侵权行为。【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替代责任,侵权责任形态的划分其一: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直接责任,就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承担侵权责任。替代责任:是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替代责任的发生只能在执行职务(广义)的过程中,替代责任的分类,1、对人的替代责任:即对他人行为负责。包括国家赔偿责任、法人侵权责任、雇主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责任等。对物的替代责任:即物件
2、致害责任、动物致害责任等。2、具体种类包括法人侵权责任、雇主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最早渊源于罗马法的准私犯,直接渊源是法国民法典。,一、法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 (一)法律条文: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
3、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侵权责任法第34、35条,(二)替代责任的立法理由:1、雇工执行职务的行为相当于雇主行为的延长 2、保护受害人权利的需要3、赔偿能力的大小,(三)特殊构成要件1、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2、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问题:(1)主观说:雇工在主观上是为了雇主的利益去做这项事情(2)客观说:不考虑主观,而是考虑雇工客观上的行为的利益是否归属于雇主(雇工的行为在客观上
4、与雇主的利益是否一致)(3)折中说:既考虑主观问题,也考虑客观问题就认为他是执行职务。(4)“表见”行为说(外观上是职务行为) 表见行为,是指当事人将其真实意志掩藏其后的表面行为。请思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侵权责任法各采用了哪种观点?,(四)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1、雇员与雇主是连带责任,被害人可以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2、雇主可以向雇员追偿,案例:张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酒后驾车给张某运输货物,从王某腿上压过,使王某的腿成为两截。请问:责任如何承担?,二、雇员受伤害时雇主作为责任主体 雇员:受劳动法调整以外的用工,包括保姆、自然人用工、军人等;雇主: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5、,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张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车给张某运输货物,收货人王某在卸车时因过失使李某的腿受伤。,三、工伤赔偿责任主体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6、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否请求用人单位赔偿?,铁路职工张某从事的工作接触粉尘,领导允许他们在下班前洗澡。张某在洗澡时,突发脑溢血死亡。单位不同意认定为工伤。理由是发病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其女儿起诉至法院。,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而职业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环境、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标量和时间有关。工伤保险条
7、例所称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认定为工伤,同时,第十五条又明确三种情形,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 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四、定作人过失责任法律条文:人身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
9、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渊源于英美法系中的独立承揽(也叫做独立工人)的规定,后来日本民法典在大陆法系首先引进规定了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一)区分雇佣(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一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共同点:1.二者都存在一方当事人按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另一方当事人向其支付报酬的特点。 2.雇佣关系中的工作场所、生产工具通常由雇主提供,承揽关系中也存在工作场所、生产工具由定作人提供的情况,如:上门修理电器。
10、3.在工作时间上,雇佣关系中雇员会受到雇主的严格限制,而承揽关系中也有承揽方受定作人限制的情况,如:加工场所在定作人的厂房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一般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并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且所提供的劳动是另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双方系雇佣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二)适用情形:1、承揽人在劳动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2、承揽人在劳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传统的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仅仅包括造成他人损害,无承揽人自己受损情形,(三)定作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有过失1、定作过失:对定做本身有瑕疵,如定做高
11、危物品2、指示过失(如春晚节目中巩汉林指示黄宏砸墙)3、选任过失(传统的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中不包括选任过失),思考:1、如果一个装修队(无资质)用假资质证书骗过了业主,装修过程中致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2、定作人甲明知承揽人乙没有符合要求的资质,仍然要乙装修门面。尚未完工、交付,一阵风掠过,装修物掉下砸在行人丙的身上。,五、无偿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人身第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位置)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区分情况),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12、予支持1无偿帮工是临时帮工,具有民间互助的性质。被帮工人接受了帮工,其地位类似于雇佣人(形成了合同)。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作为)帮工的,不承担责任,(没有形成合同)由被帮工人承担举证责任。,周某盖房,李某主动前去帮忙。周某既未表示欢迎,也未表示反对。李某负责往房上扔砖,故意吓唬房顶接砖的人,将半块砖头扔过房顶,掉到另一面,砸在毫无防备的申某头上,血流如注。,六、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主体人身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
13、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全某要杀一只饲养的小羊,王某自告奋勇要帮助宰杀。全某以危险为由坚决不同意。王某不听,上前绊倒小羊。该小羊临死之际一个“兔子蹬腿”蹬在王某的心口上,王某当即眼白朝上。误工三天,损失 90 元。当地杀一个类似动物的报酬为 30 元。,七、见义勇为行为的补偿与责任主体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行为包括正当防卫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一)监护人
14、的无过错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第 133 条第 1 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第 2 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1、监护人是过错推定责任2、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只是减轻事由,不是免责事由3、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则监护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补充责任,(二)监护人不承担责任及被监护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被教唆、帮助致他人损害的,监护人不承担责任,
15、由教唆、帮助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解释第 148 条第 2 款)。限制行为能力人因被教唆、帮助致他人损害的,为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人承担主要责任(民法通则解释第 148 条第 3 款)。侵权责任法第九条,(三)离婚后责任的承担“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解释第 158 条)。(四)委托监护情况下的责任见民法通则解释第 22 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
16、错的,负连带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 (一)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 1、国家赔偿责任 2、用人者责任(概括法人侵权、雇主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3、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责任 4、专家责任(律师、注册会计师、医护人员) 5、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6、物件致害责任 7、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学生伤害事故)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 1、产品侵权致害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 4、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案例:,在学校下课的时候学生踢球受伤,家长让学校赔偿,学校主张没有过错;家长让造成损害同学予以赔偿。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要赔偿,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另一种认为不用赔偿,理由是运动是有风险的。体育运动是强烈的竞技运动,有激烈的身体接触,是有风险的。自冒风险免责。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仅参加体育运动的人,而且观看体育运动的人,都需要承担风险,造成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专家责任专家责任是指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的过程(执业)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说来,专家的执业活动,都是为顾客或者当事人服务,从事的是与顾客或当事人的人身、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利益关系重大的事务。专家的疏忽大意,势必给顾客或者当事人造成严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