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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及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 根据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 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的全日 学生,不包括旁听生和在本院继续教育学院学习的学生。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第四条评审机构:(一)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 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 后勤服务集团以及各系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委会下设办 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秘书长由学生处主管处 长担任。(二)各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
2、审小 组”),由各系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成员由系领导、辅导员、 班主任及德育导师代表若干人组成。各系评审小组人员组成 报学生处备案。第二章奖学金第五条 评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是:(一)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大 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 作。(二)热爱所学的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有 较强的吸收运用知识的能力。(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化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 惯,身心健康。(四)参评对象为学校在校全日制国家任务生,成人教 育类学生不在参评范围之内。第六条奖学金类别、奖金及比例奖学金为学业奖学金,分为学校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 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
3、学金四个等级。(一)特等奖学金1、评定条件:(I) 一学年的平均学业成绩不低于95分,单科成绩不 低于90分;(2)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优,其中思想品德测评、学业测评和文体素质测评均为优。2、奖金及评定比例每人奖金2000元,无比例限制。(二)一等奖学金1、评定条件:(I) 一学年的平均学业成绩不低于90分,单科成绩不 低于85分;(2)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优,其中思想品德测评、学业 测评和文体素质测评均为优。2、奖金及评定比例一等奖学金每人800元,按学生总数的5%。确定。(三)二等奖学金1、评定条件:(1) 一学年的平均学业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 低于80分;(2)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良好
4、以上,其中思想品德测评、 学业素质测评和文体素质测评均为良好以上。2、奖金及评定比例二等奖学金每人500元,按学生总数的1%确定;(四)三等奖学金1、评定条件:(1) 一学年的平均学业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 低于75分;(2)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良好以上,其中思想品德测评 良好以上,学业素质测评和文体素质测评均为合格以上。2、奖金及评定比例三等奖学金每人300元,按学生总数的2%确定。以上所有奖项,不重复设奖,、原则上不得与国家三金兼 得,只取最高奖项。第三章各类社会荣誉的评定及奖励(另行规定)第四章奖励办法第七条奖学金评定办法1、奖学金评定在学生年度总结和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 上进行。2、
5、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最后一学年除外),奖学金 评定和发放时间为每学年度的第一学期。3、奖学金评定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实行,评定人数必须控 制在指标范围内,条件未达标者不予审批。评奖指标按百分比换算大于或等于0.5的,按1名记, 小于0.5的,不记。各奖项特、一、二、三等奖给出的名额 比例,应在相应等级中计算,不得将三个等级的比例数相加 来计算获奖总人数。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自动失去奖学金评定资格:1、违法乱纪受刑事处分者;违反校规、校纪受行政处分 者。2、因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3、在评定奖学金时弄虚作假者。在奖学金发放期间,发现有以上行为者,学校有权停发 或追回已发奖学金。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申报、评定和颁奖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各系将评定 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的查询和监督。所有奖励以学 校正式行文为准,由学生事务中心统一颁奖。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生处。第十一条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