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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我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单位在教学实践与教学研究中做出的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及时总结和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成果奖旨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切实落实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实践和研究,深度推进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下的我校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为促进我校更高水平的建设和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第二章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特指在我校教学改革、教学建
2、设、教学组织、教学管理等方面原则上经过至少二年时间的实践检验取得显著成效且具有独创性、前瞻性、实效性和示范性特征的教学理论成果和教学实践成果。具体包括:(一)围绕我校创新型应用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在推进教育综合改革、转型发展改革试点、应用型人才培养、建立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深化院地、院企合作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二)根据教育目的和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推动教学改革、加强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师资及学风等教学基本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开展教学评估、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等方面完成的显著成果。(三)指导学生创业、创新活动,被指导的学生在创业、创新活动中获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四)
3、结合自身教学实际和特点,进一步应用、推广、创新和发展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具有实效的突出成果。第四条成果申报条件(一)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在省内或我校处于领先水平。(二)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至少两年时间的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到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三)具有较强示范性、指导性和推广价值,取得较高认同度,在省内或我校产生积极影响。第五条教学成果的形式主要包括: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教育调查、教育经验总结、研究论文或其它成果等。第六条申报教学成果奖,可由成果主要完成人个人申报,也可由成果主要完成单
4、位集体申报。(一)成果主要完成人,指直接参加成果方案设计和全过程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的个人。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二)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第七条申请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恪尽职守,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教风。(二)自觉践行学校办学理念和我校人才培养的教育理念。(S)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四)直接承担学校的教学、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具有长期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
5、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五)第一主要完成人须为我校教职工。(六)近两年内,第一主要完成人在教学及教学管理中尤其在核心课程教学及教学管理中无教学事故,其余主要完成人在教学及教学管理中无重大教学事故。第三章奖励等级和评审标准第八条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奖励等级的评审标准为:(一)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对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新建本科院校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全省乃至国内产生重大影响。(二)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理论上有创新突破并在实践中取得突出成效;对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
6、标有重要贡献;在我校处于领先水平,在全省或省内新建本科院校中产生重大影响。(S)二等奖:在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理论上有新意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成效;对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一定贡献;成果创新点在我校处于先进水平,在省内新建本科院校中产生一定影响。(四)三等奖:在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理论上取得明显成果;对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具有实践价值;在校内产生一定影响。第九条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在转型发展、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应用型示范专业、应用型示范课程建设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第十条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四年评审一次。奖项总数按申报总数的比例设置,本着宁缺毋滥、择优评
7、定的原则,各等次奖项可以空缺。第四章评审组织第十一条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在校长领导下成立专门评审工作组,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第十二条评审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评审并确定教学成果奖拟获奖项目及等级。(二)推荐拟作为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报送候选名单。(S)研究评审工作具体事宜。(四)为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三条评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组织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二)核查各申报集体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并提出书面核查意见。(S)处理评审工作中的日常事务。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四条教学成果奖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一)申报。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单位)向所属单位提出申报,
8、按要求填写XX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附相关支撑材料。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提出申报。(二)初审。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按要求择优向评审工作组推荐。(S)核查。评审办公室对推荐成果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向评审工作组提交书面核查意见。(四)评审。评审工作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单位推荐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并报学校审定。(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获奖成果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由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评审工作组及有关单位进行
9、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所在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处理意见的通知后,应在5天内核实确认,并将核实确认情况以书面形式送交评审办公室,逾期则不再复议。(六)公布。评审最终结果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教务处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第十五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评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负责人和主要完成人,不得参加校级评审工作。第六章奖励办法第十六条学校对获奖个人和集体按相关规定给予记分,向获奖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特等奖30000元,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Ioooo元,三等奖8000元。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获教学成果奖的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
10、要完成人,负责按所有参与成员对成果贡献的大小,进行奖金的具体分配和发放工作。第十七条原则上从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第十八条对获得国家教育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各级教学成果奖记入获奖者的考绩档案,并作为获奖者个人业务考核、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获奖的教学成果,一经发现并调查核实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将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并取消下一轮参评资格。第二十一条有关学科竞赛、统测科目、教材建设、本科教学工程立项等评奖事项另按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新颁布的文件精神有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XXXX年X月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