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理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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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基础理论,第一部分 保险与危险的基本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为什么要保险?,一是各种危险的客观存在及其给人类带来的物质与精神损害巨大。二是因为以上灾难,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对其损害后果都难以独自承担,从而需要有社会化的危险分散与控制机制。,危险的概念及要素,危险的概念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它有以下一些特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危险同时还具有可测

2、性、可变性。,(二)、危险的构成要素,、危险因素是指引起或促使危险事故发生,损失增加或扩大的原因或条件。、危险事故危险事故又被称为危险事件,是指引起损失或损失增加的直接的或外在的事件。、危险损失从一般意义出发,损失是指失去了原本应该拥有的东西,如金钱、时间等。危险损失是偶然发生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或灭失。、危险载体危险的载体是指危险的直接承受体,即危险事故直接指向的对象。根据这一定义,危险载体可以分为人身载体和财产载体。以上四种因素构成的关系是:危险因素导致危险事故的产生,进而引起危险损失并由危险载体承受危险损失。,三、危险管理,(一)、危险管理概念所谓危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当

3、事人通过对危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危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危险管理的过程通常包括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危险识别、危险衡量、危险处理(危险对策选择和实施)和危险管理效果的评估等。,、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危险识别危险识别是整个危险管理的基础,是在危险事故发生之前,运用各种方法系统地、全面地、连续地认识所面临的各种危险,以及分析危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危险衡量危险衡量是对某种特定危险的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进行估算,用以评价危险对预定目标的不利影响及其程度,为选择危险管理方法和进行危险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有时又称为

4、危险评价。、危险处理危险处理是针对经过危险识别和危险衡量后的危险问题采取对策并实施的过程,是危险管理的关键环节。危险处理常见方法主要包括:危险回避、损失控制、危险转移、危险自留。、危险管理评估危险管理评估是对所采用的危险对策的适用性和效益性及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四、危险与保险,在此我们需要了解风险、危险与保险的相互关系:风险是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即存在着发生损失和获得收益的可能性。根据这种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我们将风险分为收益风险、投机风险和纯粹风险。纯粹风险即危险,是指预期损失的不确定性。,可保危险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危险

5、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第二部分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合同是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种,调整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也要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诺承诺是接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3、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双方

6、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或主体的法律行为,即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而对其内容进行的补充、修改或保单转让。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1、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2、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转让和保险人的同意。(2)、转让的方式。()、转让的后果。,三、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效保险合同的特点是:、违法性,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

7、俗;、自始无效性,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无效性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主体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客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二)、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导致合同根本不存在法律的约束力。,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消灭的法律事实。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自然终止(二)、履约终止(三)、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1、法定解除。根

8、据保险法,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3)、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违反。(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交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2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意定解除。,第三部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或者说从事保险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损失赔偿、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

9、对方是否缔约以及影响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1)投保人的告知。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有客观告知和主观告知两种。(2)、保险人的告知。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保证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按其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也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内容。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工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

10、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由于保险当事人双方均有告知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双方违反告知都将承担法律后果,对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对投保人来说,故意、不退保险费,过失、退保险费。,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第一、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第二、为什么要求有保险

11、利益?(一)是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二)是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三、损失补偿原则,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2、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1)、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行为的法律约束: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

12、人。我国的保险法同时规定了重复保险的赔偿方式,即比例责任分摊方式:,(2)、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实施的条件:第一、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第二、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第三、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责任,四、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一是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第

13、二种情况是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分清与风险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第四部分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一、财产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二、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一定的损失补偿性质,

14、而且在精算基础和财务处理方式上与财产保险相同,在学术上被视为“第三领域”。,第五部分 再保险基础知识,一、我国再保险业务发展概况 二、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它的职能、作用,(1)再保险的一些基本概念:*按照保险法上的定义: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通俗的讲再保险可以说是保险人的保险。*保险人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另一家或若干家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以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再保险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2)再保险的职能,再保险的职能同原保险一样,是对危险的分散而且是在更大范

15、围内的分散。再保险对危险的分散具有以下特征:对保险公司由于特殊业务带来的巨大危险进行分散;对特定区域内的危险进行有效分散;对保险公司的累积责任危险进行分散,对特定时点的危险进行分散,(3)再保险的作用:,*有效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获得承保技术支持*提供资金支持*稳定经营成果,三、再保险安排的方法,再保险安排的方法基本上有三种:临时分保、合同分保、预约分保。1、临时再保险 临时分保是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2、合同分保分出公司事先与接受公司达成分保合同,分出公司将符合合同条件的业务分给接受公司,接受公司必须接受。尽管分出公司可能在各个保单的分保上有一些自己

16、的考虑,但是原则上来说,所有符合合同条件的业务均应放入合同,分给接受公司。,*合同分保与临时分保相比,有以下一些特点:,合同分保的特点:*无须承保前通知或申请,分出公司可以承保任何符合合同条件的业务,接受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与直接业务费率一致。*节省管理费用。,临时分保的特点:,*逐笔议定、形式多样;*费率双方同意即可,*不受直接业务约束,*有较大不稳定性,谨慎的分出公司往往先从接受公司处得到报价。*费用较高。,3、预约分保预约分保是介于合同和临时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法。是在临时再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它既有临时分保的性质,又具有合同分保的形式。预约分保往往用于对合同分保的一

17、种补充。,四、再保险方式的分类(1),1、自留额: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人根据其本身的财力而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2、分保额 是分保接受人承担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3、危险单位 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事故中可能波及到的损失范围。一次大的灾害事故可能涉及到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称为“累积责任”。,再保险方式的分类(2),一般分成两大类: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 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根据事先确定的比例,在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之间分配保额、保费和赔款。比例再保险包括两种方式: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成数分保 分出公司将所承保的所有业务按事先约定的

18、固定比例分出给接受公司,并据此分配保费和赔款。,练习:成数合同分出人自留80%,分保接受人接受成份20%,,答案:,(2)溢额合同,分出公司将超过自留额的业务,按约定分保给接受公司,在合同中列明最高合同限额(以自留额的若干倍数,即“线”数来表示,1条线为1个自留额的大小),分出公司将超出自留额且未超出合同最高限额的部分分保给接受公司。,溢额合同,溢额合同答案:,溢额合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自留额:自留额由分出公司根据自己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及所承保业务的风险情况对每个险种做出相应的规定。2)线:溢额合同是分保接受人获得他承担风险一定比例的保费,并以同样比例成份支付发生的任何损失。,我们来看

19、一下我公司2002年的溢额合同:全部为6条线 财产险溢额合同(6条线)-最高限额 建安工险/机损险溢额合同(6条线)船舶险溢额合同(第一溢额3条线,第二溢额4条线。2001年将两个溢额合并为9条线)。成数合同与溢额合同虽然都属于比例合同,但它们除了分保的基础都是保险金额外,不同之处要多的多。,成数合同与溢额合同相比较有如下特点(1),成数合同 溢额合同首先-自留额表述为保额的 自留额表述为一定的金固定比例,以百分比 额。每笔业务的自留金表示。额一定,自留比例随保 额的变化而变化。保额在自留额以下的业 务全部自留,自留额以 上放入合同,通常合同 限额是自留金额的整数 倍。称为线。,成数合同与溢额

20、合同相比较有如下特点(2),成数合同 溢额合同-每笔业务均需分出,避免了将直接承保人无论保额大小,可以承担的大 量保额-每笔业务的自留比例 较小的风险分 出,自留更多相同,分出比例也相同。保费。这是它 的优点,但也 它的优点是:节省管理费用 有不足:管理费用较 高,,成数合同与溢额合同相比较有如下特点(3),成数合同 溢额合同提供资金支持的最有-提供资金 效方法 支持,但不如 成数合同显著 一定程度地增强承保-较成数合同有显能力 著增强承保能力的作 用。,2、非比例再保险,什么是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赔再保险,以赔款为基础,在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之间进行责任分配,超过分出公司事先确定的

21、自负赔款的部分由接受公司按约定承担,并收取一定的分保费。,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一般采用险位超赔、事故超赔和赔付率超赔,我公司目前采用的是巨灾超赔,即事故超赔。,非比例再保险的一些共同特点,(1)再保险业务的大小不用逐笔决定,因此分出人可以不用业务报表和再保险登记本,只要做赔款报表就行。(2)帐务运作被减至最少,但另一方面要求更加精细。(3)管理费用大量减少。(4)再保险费(分保费)是按分出人一种或多种为业务包括在内的整个业务总量计算,而不是按每笔业务计算,这样可使自身年度期间发生的全部损失得到保障。,非比例再保险的一些共同特点(续),(5)分保费是预定的,这样使分出人能够预算成本。我省2

22、002年巨灾超赔支出分保费1111万元。(6)由于保费收入,赔付率以及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一个帐单期的再保险成本,可以和下一个帐单期的成本大不相同。(7)通常没有纯益手续费。(8)再保险人不提存技术准备金,所以要由分出人自筹资金。,非比例再保险的三种方式,(1)险位超赔分保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为基础。这种保障的目的是对任何确定的风险,当损失超过分出人的自负责任数额时,免除其赔款。,险位超额举例:,一个10万美元以后的90万美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四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分别为20万、30万、40万和50万。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各自承担:赔款 分出公司 分入公司 20000

23、0 100000 100000 300000 100000 200000 400000 100000 300000 500000 100000 400000 险位超额赔款非常普遍地应用于火险及其附加险以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2)事故超赔分保(巨灾超 赔),它是以一次事故造成的赔款总额为基础,这种超赔向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由于同一事故(洪水、地震、大火)等造成许多损失的累积,总之,它所保证的是对巨灾的自负责任。目前我们的巨灾超赔合同,保障的事故只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象火灾、爆炸等是不在责任范围。,事故超赔分保举例,例如:一个超过200万美元以后的500万的事故超赔分保合同,在一次地震中有四个工

24、厂同一天遭受损失,分别是:300万、400万、500万和600万美元。合计损失1800万美元。合同规定接受公司负责200万以后的500万,因此分出公司应承担1300万美元的赔款。,(3)赔付率超赔方式,这种保障的作用是保护公司对某一种业务的年度成绩,不致因赔案和损失成本增加而致逆向偏离。这种方式分出公司支付的成本太高,不经常使用。,合同分保中的几个重要事项:,1、分保手续费无论是临分或合同分保,我公司都要从接受公司摊回分保手续费,用于弥补我公司直接业务承保和其他管理费用。分保手续费以分保保费为基础计算,即:分保手续费保单净保费分保比例手续费比例(其中,保单净保费保单保费直接经纪费)我公司的合同

25、分保手续费非常优惠,合同不仅提供了大量的承保能力,而且有效的补偿了费用,增加了利润。,合同分保中的几个重要事项:,、营业税我公司按分保比例向再保人摊回营业税。合同分保项下的营业税按现行营业税平均税率(.5)执行,临时分保的营业税以出单公司适用的营业税为准执行。向再保险人摊回的营业税,按公司分保核算规定返还各分公司。,合同分保中的几个重要事项:,现金赔款当合同分保项下发生大额赔款时,若在分保合同中的应摊赔款超过合同规定的现金赔款限额时,分出公司可以马上通知接受公司,并催收摊回赔款。到了相应的合同帐单期,现金赔款要在合同帐单中进行冲减。,临时分保,*临时分保可以采取的方式:1)比例临分以一张保单或

26、一笔业务为基础,临时安排分保。以保额为基础按比例确定自留额和分出额。例如:一笔保额为5000万美元的建工险,分出公司自留20,分出80,发生赔款3000万美元,分摊赔款如下:分出公司:600万美元接受公司:2400万美元,临时分保,(2)非比例临分以一张保单或一笔业务为基础,临时安排分保以赔款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赔款金额和接受公司分摊赔款金额,临时分保举例,一笔保额为5000万美元的安工险业务,确认分出公司自负赔款200万美元,接受公司负责200万以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发生一笔500万美元的赔款,分摊如下:分出公司:200万美元 接受公司:300万美元,再保险分类结构图,第六部分 保险

27、市场,保险市场的概念 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进行交换的场所,是保险交易主体间所产生的全部交换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的主体供给方和需求方。,保险市场的要素,任何市场都包括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交易价格等要素,保险市场也不例外。、保险市场的主体()保险商品的供给方。()保险市场的需求方。()保险市场的中介方。,、保险市场的客体,保险市场的客体就是保险商品。()保险商品是一种无形的商品。()保险商品是一种“非渴求商品”,即人们不会主动去购买的商品。,3、交易价格,在保险市场上,交易价格就是我们所说的保险价格,就是指保险费。,四、保险市场的类型,当今世界保险市场共有四种类型:完全竞争者、垄断型、垄断竞争型和寡头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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