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选】论文 打黑(有组织犯罪侦查)中的证人保护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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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黑(有组织犯罪侦查)中的证人保护研究 摘要:“organizedcrime”是在英文中被国际上广泛认可的一种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统一表述,也可以将其翻译成“集团犯罪”或“组织犯罪”。而对于这种犯罪形式如何去界定,因受各国国情的不同,和学者们对此问题观察角度的不同以及“有组织犯罪”中犯罪形式的差异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如何去界定什么样的犯罪是“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成为了长期困扰学术界的难题。在当今中国这种“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形式日益严重,如何划分有组织犯罪,以及怎样去打击这种犯罪形式实乃当务之急。笔者就涉黑案件中如何侦破以及对证人的保护工作作出简要的分析和研究。关键词:有组织犯罪;侦查;证人

2、保护第一章 :有组织犯罪侦查之特点分析一、 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犯罪侦查的基本特点 中国的有组织犯罪,在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渐形成,并经过了30年的发展,使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手段、以及数量上都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尤其是近10年,这种犯罪涉及的领域之广,对社会危害之大更甚于前。但在这种犯罪形式日益严重的同时,我国的立法以及侦查等应对措施却没有作出相应的变化,未能对不断发展的有组织犯罪作出相应的调整。随着新的犯罪形式不断涌现,如有组织犯罪、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老的犯罪形式也不断变化的今天,对侦查内容的不同而进行内部分工,以成为应对应对当今不断变化的犯罪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也就是专门化侦查,是于地区管辖

3、范围内的一般侦查工作所对应的,一种由专门的侦查机构及其人员,组建专业化队伍,对有组织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侦查,以打击这种犯罪形式。利用这种有针对性的侦查手段,可以对有组织犯罪的活动规律和特点进行更好的分析和研究, 以达到准确收集和研判有组织犯罪的犯罪信息的目的,使之能够更好更快的达到打击有组织犯罪,为侦破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和专业性技术支持。 二、有组织犯罪侦查的特殊策略1.初查的方法。由于在初查中不能使用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这些强制手段,因此,如何利用有限的调查手段,来查明部分案情,为进一步的立案工作做好前期工作,就值得我们深思及探讨了。对此,笔者以为在初查中要因案件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手段,同时

4、进行循线追踪,判断案件性质,先从不会引起嫌疑人警觉的地方入手,了解其犯罪事实后果断出击。因搜查、扣押等这些强制措施不能在初查中使用,只能使用一些常规手段进行侦查,因此,调查工作必须具有策略性,讲究谋略,防止嫌疑人产生警觉,进而毁灭其犯罪证据或逃逸。因此笔者认为在初查中的工作要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线索提供的犯罪嫌疑入手,开展调查;二是掌握线索后对其进行突击侦查,速战速决;三是秘密调查,调查工作由浅入深,防止惊动嫌疑人;四是有重点的开展调查工作,从最容易突破的环节入手;五是在调查中注意及时收集证据,掌握犯罪事实;六是要把握好立案的时机,适时开展侦查措施。2.对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尤其是在经

5、济犯罪案件对嫌疑人进行的缉捕工作在侦查工作中往往占有很大比重,这也是当前经侦工作的重大难点问题。应对缉捕的困难性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一是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提高工作责任心提升追逃能力;二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制建设;三是加强追逃工作的协作机制;四是将“破案追逃”新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轨道;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六是落实经费,提供必要物质保障;七是掌握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制订相应对策。第二章: 涉黑案件中的证人保护一、证人保护制度的现实价值 证人作证在庭审中的作用极其重要的。而当今中国的庭审工作却是,证人很少主动作证,及时司法部门要求证人作证,证人也不愿出庭作证。据统计在80%的

6、刑事案件中都有证人证言,而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却不足5%。法律赋予公民的“作证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没有得到体现。但是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对案件的审理工作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却有着非常大的影响。首先,证人是否能够出庭作证对诉讼能否顺利进行有着很大的影响。 如今的审判方式已经改革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审判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有利于法庭调查取证的公正,体现实现了改革审判方式的价值所在。但如果审理案件前都由法庭去调查走访证人,在去收集证人证言,将会消耗大量的时间以及人力、物力、财力。如果有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就会免去一些必要的调差过程,缩小查证范围,这样既省去了重复调查的工作环节,又缩短了

7、查证时间,同时法庭也能更及时的审查证据,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让整个诉讼过程顺利进行。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是体现庭审直接言辞原则的重要表现。新庭审方式重要改革之一就是直接言辞,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庭审工作的公正性,通过将所有证据材料都在法庭上进行陈述,并接受询问、质证及辩护,最终查实后,才会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由于证人的主观或客观的臆断,可能导致其所作出的证言与真实情况有所偏差,甚至是错误的表达。在证据心理学中,如果证人不必出庭作证而只是作出书面证言,就可能会轻率地作出证言,对其反应的情况提供不负责任的证言。而在庭审中,当证人出庭通过直接言辞的方式进行作证时,就可以通过询问、质证的方式来减少虚假证词和伪

8、证的出现,证人只能对自己亲身经历的案件情况所作的证实,而且必须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我国涉黑案件证人保护的现状与成因(一)涉黑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在我国对涉黑案件的刑事诉讼中,有很多证人因为怕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愿也不敢出庭作证。虽然在1996年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各级司法机关的努力以及社会各界协同配合下,使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起到一定的改观,但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证人出庭难依然是困扰我们各级司法机关的老大难问题。由于在我国庭审中证人不到庭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还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作证形式,也就是证人只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不到法庭进行作证,而且证人不出

9、庭,但证人的书面证言材料在庭审中广泛使用。这些都属于侵犯了当事人以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二)涉黑案件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能够引起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有很多,它即包括来自经济、政治、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影响,也会因为立法、司法及证人自身等因素的影响。第一,立法上的自相矛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了解案件情况的公民,都有为其作证的义务。而公民的“作证义务”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公民在侦查部门破获案件时配合侦查部门调查取证时对其所知道的案情的陈诉是不是就履行了“作证义务”的全部呢?还是这个“作证义务”包括整个案件侦破和审理的全过程呢?笔者认为,这个“作证义务”应当是贯穿于整个

10、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出庭作证也在其义务范围之内。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与第157条规定的内容互相矛盾。在第47条规定证人所作证的内容必须要在法庭上经由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而且还要经过查实以后,最终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就是说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第157条中却规定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再让当事人进行辨认,对于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以及鉴定人的鉴定结果等以书面的形式的证物,应当当庭宣读。此条款成了证人不用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两者法律内容相互矛盾的规定导致公诉人在案件审理中往往以庭审前所取得的证人证言材料为提起公诉,并以此为最终证据,使

11、司法机关之间对认定案件的事实产生极大的分歧。第二,对刑事证人权利保障的规定形同虚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 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样的规定太过公事化,规定了公、检、法负有对刑事证人安全的保护责任,但却没有规定如果因保护工作不到位致使证人或其近亲属受到人身伤害、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失时,国家是否应当进行补偿,使得证人在受到侵害的时往往既得不得侵害人方面的赔偿,也得不到国家的补偿。使公民一旦遇到需要履行“作证义务”时都会处于

12、两难的境地,因其基本权利都可能受到侵害而得不到保障。第三,证人作证义务惩罚责任缺失法律虽规定了刑事证人的“作证义务”,却没有规定如果公民不履行这种义务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48条虽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作证行为,但是却没有规定如果拒绝履行“作证义务”的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关规定,而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这种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法律没有规定司法机关遇到公民拒绝履行“作证义务”时,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如果不对拒绝履行“作证义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那么让证人出庭作证将会十分困难。第三章: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一、我国

13、有组织犯罪侦查主体之完善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对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工作做出立法,并专门设立了保护机构。如美国分别于1982年和1984年通过了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和证人安全改革法两项证人保护法案,并由检察官执法办公室作主要负责证人的保护工作;德国也在1998年制定了证人保护法,并规定由联邦刑事警察局负责证人的保护工作;还有加拿大在1996年通过的证人保护项目法,以及菲律宾于1991年通过的证人保护、安全和利益法等。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第49条、第56条、第5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308条也对证人的保护工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没有明确具体由谁专门负责证人的保护工作以及都需要采取什么

14、样的保护措施。我们要在法律上明确证人安全由谁负责以及怎么保护。二、建立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构想(一)坚持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建立证人拒证追究制度。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公民有权利及义务协助公安机关对案件履行作证的工作,应当着重以义务为优先的原则,因为这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法定义务。世界各国对公民出庭作证都有着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如在韩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第152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受到传唤后依然不肯出庭作证的可以拘传。日本的刑事诉讼法的150条同样规定:“受到传唤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场时,可以裁定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赔偿由于不到场所产生的费用”。法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如果

15、证人没有到庭,预审法官可以对拒绝出庭的证人采取传讯措施,通过警察强制其到庭,以传讯通知书进行并处第五级违警罪的罚款。”第111条规定:“对任何公开声称认识某种重罪或轻罪的犯罪人而又拒绝回答预审法官向他提出问题的人,应判处十一天至一年的监禁和三百七十五至两万法郎的罚款。”因此笔者认为,对那些必须出庭作证而又无故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增强法律的强制措施,形式国家的强制手段以保证证人能够出庭作证。(二) 完善证人保护的对象及范围 对证人的保护工作,除了保护证人本人的人身安全外还应对其近亲属进行保护,同时还要对证人的名誉以及财产进行保护。保护证人不会因受到非法行为,使证人产生不安和压力,从而影响到对

16、案件的作证工作。对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对证人保护的范围相矛盾的地方,应当将刑法中第308条所规定的保护对象范围进行补充和完善,将其规定的保护范围与刑事诉讼法证所规定的“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保持一致。(三) 建立证人补偿制度 在证人拒绝作证行为的背后可能存在着利益的驱动,从经济学角度看,缺少经济利益的驱动是证人拒绝作证的外在诱因。想要改变证人的拒证行为,一定要把握可以支配证人行为的利益因素。证人配合办案机关作证是一种他利行为,如果没有相对的奖励措施,那么证人的作证行为得不到肯定,故而缺乏积极性。给予证人一定经济上的补偿和奖励也可以看作是对证人的一种保护和认可。目前世界很多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在

17、对证人在作证前后所支出的经费和所受经济损失将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而且还给予一定的奖励。比如在美国的证人经济补偿( reimbursement) 含有两个补偿部分, 一是证人的补贴(WitnessFee) , 参加法庭程序者皆有权得到, 并不包含证人的支出费用, 二是证人的费用(Expense) ,包括证人出证而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费和其他因出证产生的费用。如果证人受到不法伤害,则补偿费用还包括不能报销的医药费、丧葬费、收入损失和依靠被害证人抚养的人的抚养费。有的州还额外包括残疾器材费、职业培训费和基本的日常生活开支。在日本的刑事诉讼法第164 条规定证人可以请求交通费、日津贴费及住宿费。日本民

18、事诉讼令费用法第8 条第1 款规定, 证人可以领取旅费、津贴及住宿费用等。对于证人的补偿制度有两个问题一定要明确:第一是由谁负责给证人进行经济补偿。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谁的证人谁承担,也就是控辩双方各自承担;二是由国家承担。笔者认为,证人的补偿应该由统一国家承担。因为在每一个国家,证人的出庭作证都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国家赋予的,从而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国家承担,证人在协助办案出庭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等同于办案经费,国家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同时这种经济补偿也是奖励证人作证的激励机制,通过对证人的进行补偿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种认可,从而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补偿部门可以是法院,检察院等来

19、支付。第二是经济补偿都包括那些。也就是国家要为证人对那些费用提出补偿。补偿范围应该包括证人作证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作证期间的食宿费以及误工费用。还可以包含一定的作证的报酬,作为其出庭作证行为的一种肯定,从而形成一种奖励机制,让公民积极提供线索以及出庭作证。(四) 完善具体的保护手段和措施 为了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我们要对证人的保护工作制定全面、详细的保护手段和措施,保护证人在庭前、庭中和庭后都不会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1、庭前保护根据以往的司法经验,在庭前对证人的侵害尤为严重。因为此时证人还没有对案件进行作证工作,对证人进行利诱威胁恐吓打击等非法手段能够起到阻止证人作证或作伪证的目的。因此庭前

20、对证人的保护及其重要。在庭前对证人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一种预防性保护,能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在诉讼过程中,在证人具有了出庭作证的资格后,如果他提出要求或是证人保护机构、公安司法机关认为证人可能会遇到不法侵害,就应该提供保护。为了确保证人能够及时、有效的与保护机构之间联系,要在他们之间建立专线联系方式,一旦证人感到可能会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的与保护机构联系,保护机构也应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证人的保护具体可以采取以下的保护措施,对证人的身份信息保密、改变证人的身份信息甚至为证人改头换面、为证人改换居住地点、提供专人的贴身24小时保护。通过这些措施让那些企图有

21、非法手段打击证人者无从下手。我们要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因案制宜的采取最为适合的措施。这些保护证人的措施在证人保护制度完善的国家经常使用,而由于我国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些保护证人的措施仅仅在一些个案当中使用过其中的某一种。如1998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由花都市人民检察院侦破、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一起重大职务侵占案的庭审过程中,法院要求该案的主要证人当庭对证。该案主要证人是香港商人,在接到出庭作证的通知后,证人要求检察机关对他的人身安全提供保护。于是花都市人民检察院专门组成了保护小组,从证人进入罗湖口岸起就对其进行贴身保护。庭审结束后,还由保护小组护送证人出关返回香港。随着庭审工

22、作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逐渐加深,以及对证人提供保护和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认识和积极性方面的加深,一些地方在办案过程中对证人保护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如2004年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出台了全国首个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该规定对于因作证而可能受到或已经受到不法侵害的证人,检察机关要对其实行24小时进行贴身保护。2、庭审中的保护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时,证人可能会受到被告人的亲属或其同伙等的打击报复行为,而影响出庭作证。因此在庭审过程中也应采取保护措施以保护证人安全和减轻证人出庭作证的思想包袱。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在正式开庭审判前,在法院设立单独的证人候审区域,并提供专

23、人保护,防止证人在等候期间受到伤害。在证人出庭作证时,当证人表示不愿让被告人出现在现场时,法庭可以让被告人先退庭。当证人作证结束后,再让被告人入庭,由法官通过告知或播放证人作证录音的手段让被告人作证内容,录音可以做变声处理。在被告人退庭后,被告的辩护人可以在场对证人进行询问及质证。德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第247条也有类似规定:“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时,可能会因被告人在场,而使证人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诉,法庭可以命令被告人在此期间退出审判庭。该规定还适用于对未满16岁的证人的询问,因为被告人在场而对证人的身心带来严重不利影响,或者询问其他证人时因为被告人在场对证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被告人在重新

24、出庭后,由审判长告知被告人,在他退庭期间所作的陈述、审理的情况。”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4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证人在庭作证时还可以采取只闻其声,不见其人的作证方式,就是用幕帘或屏风将证人围起来使被告人无法看见证人。在伊拉克特别法庭审判萨达姆时就使用了这种作证方式。 或者我们还可以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让证人不必到现场出庭也可以作证而且还可以接受对方的询问。就是利用网络,采取同步视频连线的方式起到出庭作证的效果。使证人不到庭审现场,也可以对证人进行同步质询。此种方法中,还可以使用遮盖证人脸部以及对证人的声音做变声处理等手段,让证人的安全得到更好的保护。3、庭审后的保护在庭审前和庭审中对证人的不法侵害

25、是为了达到阻止证人出庭作证为目的。那么在庭审结束后,对证人的不法侵害就纯粹是为了泄愤的报复行为了。而这种报复往往手段是极其残忍的。所以在庭审工作结束后对证人还要进行保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都有严厉的法律制裁,但这种制裁都是在证人被迫害之后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在证人受到迫害之前对其进行保护措施,使其免受不法侵害。为此,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为证人变更个人信息;为其重新安排工作;为证人转移居住地(迁往其他城市甚至海外)等。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要求办案人员在办案时要了解庭审方式,转换观念,顺应新的庭审方式,积极配合。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庭审过程中要重视证人出庭

26、作证的必要性,在保护证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让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能否出庭作证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态度。另一方面,办案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转变工作作风,对待证人要以诚恳的态度,尤其对一些特殊证人,如未成年人等,让证人放下思想包袱,该变证人对司法机关的抵触情绪,积极配合取证工作及庭审作证。【参考文献】1.赵微 王昭振.有组织犯罪界定及其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化基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视角转换J.法学家.2008年03期 2.吴爽.我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综述(1994-2007)(上)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02期 3.谢勇 王燕飞.论有组织犯罪研究十年回顾、评价与前瞻J.犯罪研究

27、;2005年03期 4.谢勇 王燕飞.论有组织犯罪研究十年回顾、评价与前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03期 5.莫洪宪 郭玉川.有组织犯罪的界定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02期6.赵微 王昭振.有组织犯罪界定及其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化基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视角转换J.法学家.2008年03期 7.吴爽.我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综述(1994-2007)(上)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02期 8.谢勇 王燕飞.论有组织犯罪研究十年回顾、评价与前瞻J.犯罪研究.2005年03期 9.谢勇 王燕飞.论有组织犯罪研究十年回顾、评价与前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03期 10.莫洪宪 郭玉川.

28、有组织犯罪的界定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02期11.赵秉志 于志刚.论我国新刑法典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01期 12.康树华.论有组织犯罪J.法学探索.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年01期 13.计永胜.国际刑法学界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最新研究动向J.中国法学.1997年04期附加公文一篇,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关于进一步加快精准扶贫工作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扶贫工作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扎实推进扶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确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

29、、工作目标总体目标:“立下愚公志,打好攻坚战”,从今年起决战三年,实现全乡基本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现象,实现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全面脱贫、无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全面保障,不让一个贫困群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掉队。总体要求:贫困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幅高于全县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遏制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和贫困代际传递;贫困村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接近全县平均水平;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即: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年度任务:20152017年全乡共减少农村贫困人口844人,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二、精准识别(一)核准对象。对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以收入为依据

30、再一次进行核实,逐村逐户摸底排查和精确复核,核实后的名单要进行张榜公示,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坚决予以排除,确保扶贫对象的真实性、精准度。建立精准识别责任承诺制,上报立卡的贫困户登记表必须经村小组长、挂组村干部、挂点乡干部、乡领导签字确认,并作出承诺,如扶贫对象不符合政策条件愿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确保贫困户识别精准。(二)分类扶持。通过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分为黄卡户、红卡户和蓝卡户三类,第一类为黄卡户,是指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在贫困线边缘的贫困户;第二类为红卡户,是指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家庭贫困程度比较深的贫困户;第三类为蓝卡户,是指年老体弱或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和五保户。优先扶持黄

31、卡户,集中攻坚扶持红卡户脱贫,对蓝卡户则通过保障扶贫来保障其基本生活。(三)挂图作业。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分三年制定脱贫规划。乡里将根据各村情况对每年精准脱贫任务落实到户到人,建立台账,并用图表标注清楚,挂图作业,脱贫一户销号一户,做到“贫困在库,脱贫出库”。三、精准施策针对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分清类别,分类施策,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扶贫政策落实到实处。在抓好贫困村公共设施和服务方面的建设同时要抓好对贫困户的帮扶,做到精准施策。(一)推进基础设施扶贫1对“十三五”扶持贫困村25户以上的所有自然村,由规划所牵头负责进行村庄建设规划。2重点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着力解决贫困群

32、众最需要、最期盼的交通、电力、水利、就医就学等方面“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让贫困群众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到2015年完成2个贫困村25户以上自然村水泥路建设,确保到2016年底新一轮贫困村中25户以上自然村全部通水泥路;在调查摸底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保到2016底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户土坯房和危旧住房的改造任务;灌溉渠系建设和小山塘除险加固改造主要倾向贫困村,提高灌溉能力,到2017底基本解决贫困村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和生产用水困难问题;每年安排贫困村至少一个“一事一议”项目,以帮助解决路、桥、水等问题。(二)推进产业扶贫1培育壮大特色富民产业。大力发展高产油茶、白莲、等特色种植业和特色养殖业

33、,鼓励支持贫困户依据当地资源禀赋发展“一村一品”富民特色产业。为贫困户发展种养业优先立项和优先提供苗木和种苗。每年通过产业扶持贫困户50户以上,到2020年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每户都有一个长效增收的主业。乡财政筹集资金,重点打造空坑XX扶贫产业带,带动全乡贫困群众发展扶贫产业。2筹集精准扶贫到户资金。县乡筹集精准帮扶到户资金,对贫困户发展产业给予奖补,或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贴息、补助农业保险,以及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县财政每年从产业扶贫资金中,切出一半以上用于精准扶贫到户,发展了扶贫产业的贫困户,经验收合格后每户获得一次性扶持资金5000元,按规划分批实施,5年内全覆盖;另外切除部分资金,用于

34、贫困户精准扶贫发展产业贷款贴息。3积极探索“四位一体”的产业扶贫新模式。指导贫困村选择一个适合当地发展的高效产业;组建一个支撑有力的合作组织;设立一个产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为条件成熟的贫困村安排20万元产业扶贫专项资金,作为贫困户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合作商业银行按1:8放贷;创建一个部门配合的帮扶机制,县委农工部、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蔬菜局等相关部门在贫困村产业选择、合作社组建、技术培训推广、市场开发等方面会给予大力支持,共同推进。4创新产业发展服务体系。鼓励贫困农户以土(林)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方式,参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和联户经营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贫困户创办的家庭农场

35、和有贫困户参与的合作社,县财政将重点给予资金扶持。广泛推行“千村万户老乡工程”,力争23年覆盖黄卡、红卡贫困户,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三)推进搬迁扶贫正确引导。对地处边远、生存和发展条件较差、就地扶贫难以奏效的贫困户,坚持群众自愿、规模适度、梯度安置的原则,稳步推进贫困人口向县城工业园、县城次中心、中心圩镇或中心村有序搬迁转移。2整合资源。积极整合资源支持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的道路、通水、通电、学校、幼儿园、卫生所、文化等公共设施。3扶持政策叠加。搬迁移民户可同时享受搬迁移民扶贫补助和农村危旧房、土坯房改造补助,对特别困难的搬迁户,进一步提高建房补助标准,动

36、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一对一”帮扶;搬迁移民户除享受移民安置各项扶持政策外,迁出地的土地、山林、水面等承包经营权不变;帮助其解决后续发展问题,实现稳得住、奔小康能致富。(四)落实智力扶贫政策1优先支持贫困村发展教育。加强贫困村学校规划,优先立项解决贫困村薄弱学校改造,同步实现标准化和现代远程教育,新招聘的老师优先安排到贫困村小学任教,每年安排优秀小学教师到贫困村小学轮流支教,让贫困村的小学生能就近享受优质教育资源。优先支持贫困村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公办幼儿园、村小增设附属幼儿班、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项目。2加大贫困生资助力度。落实好现有国家济困助学政策,逐步提高贫困生资助标准。公办幼儿园、村小附属幼儿班

37、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前教育的保教费减半;对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在上级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00元;择优录取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到县属中学上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外,每人每学年再给予1000元的生活补助,并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对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每人一次性补助8000元;为当年被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3大力实施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支持职业学历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参加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在校期间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补助;大

38、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职业技能证书的扶贫对象,给予每人1000元培训补助;为贫困户免费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此项工作由县扶贫和移民办组织实施。面向农村贫困家庭定向培养人才,今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报考“三定向”的加20分录取;从2016年起,县里将切出20%的“三定向”招生指标,专门用于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并根据当年招生考试情况确定具体加分标准。(五)推进劳务扶贫1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户就业。2鼓励能人创业扶贫。凡通过创业带领贫困户家庭成员就业,经当地就业部门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3解决贫困户进企业务工。积极帮扶有劳动能力的贫

39、困户农民工进企业务工,解决贫困家庭收入来源问题。(六)推进保障扶贫1落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低保、“五保”补助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让其享受基本养老金保障。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对所有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县内住院给予特殊政策倾斜。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七)推进社会扶贫县工业园管委会将牵头联合县工信委、县扶贫和移民办在企业界开展主题为

40、“全民扶贫,邀您同行”结对帮扶活动,积极组织工业企业自愿参与到贫困村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激励和引导“爱心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争取社会各界参与结对帮扶等扶贫攻坚工作。四、精准帮扶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机制,搭好精准扶贫的平台,实现扶贫方式由过去大水“漫灌式”向精准“滴灌式”转变,真正扶到点上、扶到根上。突出抓好“七个到村到户”:(一)产业到村到户。每个贫困村都要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围绕富民产业,选择一个符合当地实际的特色产业,引导贫困户通过参与产业发展,实现增收致富。(二)项目到村到户。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脱贫项目,找准脱贫路子,做到能种则种,能养则养,能外出务工则外出务工

41、。贫困村要根据当地产业特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服务。(三)柚苗到村到户。县委农工部将安排专项资金、县农业局负责购买调运柚苗,给每户贫困户免费发放20株以上柚苗,扶持贫困户种好“摇钱树”。(四)资金到村到户。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逐户制定发展目标、落实脱贫项目和帮扶资金,做到专项扶贫与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并举,专项扶贫资金要全部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行业扶贫资金、涉农部门项目资金要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与扶贫资金捆绑使用,实现贫困户精准扶贫全覆盖。(五)干部帮扶到村到户。进一步加大干部挂点帮扶贫困村和结对帮扶贫困户工作力度。实施“四个一”组合式扶贫:每个贫困村都安排有一个以上县领

42、导、一个以上县直单位、一个以上工业企业和一笔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挂点帮扶。要按照“交朋友、摸实情、找路子、扶资金、促增收”的思路,继续推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1+2”结对帮扶工作,即每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扶助3户黄卡、红卡贫困户,按“一户一策”发展一项扶贫产业,增加贫困户家庭经济“造血功能”,所帮扶的贫困户每户每年增收要达到2000元以上。通过三年扶贫攻坚,使全乡所有黄卡户、红卡户真正脱贫,对蓝卡户进行最低生活保障。(六)跟踪管理到村到户。加强扶贫信息监测工作,及时更新扶贫对象统计监测系统的数据信息,每年都要对贫困村、贫困户的收入变动状况、干部帮扶、项目帮扶、资金帮扶、扶贫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

43、面调查统计,并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对象统计监测系统。按照“贫困在库,脱贫出库”的原则,对已经脱贫的贫困户及时销号,对有特殊情况返贫的登记入库,做到贫困户有进有出。对扶贫项目的安排及实施、扶贫资金使用、贫困户得到扶持等情况,定期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七)土坯房改造到村到户。凡居住在危旧房或土坯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三年内必须全面实施危旧房、土坯房改造,严格按照省定危旧房、土坯房改造补助标准补贴到户。五、保障措施(一)落实工作责任。乡党委、政府和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是实现扶贫攻坚的责任主体,各村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意见,落实扶贫攻坚任务和措施。乡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是

44、扶贫攻坚的第一责任人,乡党政班子成员、各村书记主任是扶贫攻坚的具体责任人。各村要广泛宣传扶贫攻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的决心和措施。(二)加强队伍建设。乡组建扶贫工作站,由分管领导担任站长,同时安排4名有工作经验的干部集中办公,切实解决基层扶贫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三)夯实基层组织。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贫困村的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好村党支部书记,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着力解决贫困村“无址办事”和“无钱办事”的问题,2015年实现贫困村村级组织都有活动场所的目标;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到2018年底贫困村全面消除“空壳村”。(四

45、)加大扶贫专项资金监管力度。严格把握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本着“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扶贫资金专款、专帐、专人管理、封闭运行。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凡涉及扶贫和移民资金的项目,一要严格按规定采取相应招投标形式,确定建设队伍;二要将所有与扶贫资金有关的施工合同必须列入廉政承诺条款;三要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必须签订廉政责任状。(五)严格考核奖惩。一是将扶贫攻坚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和村书记、主任个人年度考核及述职的重要内容;二加强工作督查,每个月对各乡村的扶贫攻坚工作进行一次督查。督查结果一要作为扶贫攻坚工作考核依据;二要与评先评优相结合。对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有实招、干实事、见实效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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