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企知识讲座专业知识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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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3,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法的渊源,2,1,3,法的效力,1,2,法的作用,4,法的运行过程,1,5,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6,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目 录,3,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法的渊源,2,1,3,法的效力,1,2,法的作用,4,法的运行过程,1,5,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6,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二、法的渊源,法律基础知识,二、法的渊源,(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规章按制定主体的行政级别比较效力。,4.自治条例、单行条

2、例、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法律基础知识,二、法的渊源,(三)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目 录,3,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法的渊源,1,2,3,法的效力,法的作用,4,法的运行过程,1,5,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6,法律基础知识,3,1,法律基础知识,三、法的效力,目 录,3,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法的渊源,1,2,3,法的效力,法的作用,4,法的运行过程,1,5,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6,法律

3、基础知识,3,1,法律基础知识,四、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目 录,3,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法的渊源,1,2,法的效力,法的作用,4,法的运行过程,5,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6,法律基础知识,1,法律基础知识,五、法的运行过程,(一)立法,法律基础知识,五、法的运行过程,(一)立法,法律基础知识,五、法的运行过程,(二)法的实施,目 录,3,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法的渊源,1,2,法的效力,法的作用,4,法的运行过程,5,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6,5,法律基础知识,1,法律基础知识,六、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目 录,3,劳动用工,招标投标,1,2,

4、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4,市场营销,5,6,5,电网企业法律风险,1,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一、劳动用工,(一)劳务派遣,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一、劳动用工,(二)混岗用工,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一、劳动用工,(三)劳动合同签订,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一、劳动用工,(四)“假外包、真派遣”,正确区分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法律性质,避免劳务外包被滥用。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使有本质区别的两种用工方式。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法律关系:派遣单位需向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并按照派遣人员的数量取得服务费,派遣单位并不对派遣人员的工作成果负责;被派遣人员需接受用工单位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实

5、际用工单位有义务提供劳动条件,通过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同时也有权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一、劳动用工,(五)职工惩处,公司依据相关程序制定了员工惩处实施细则。那么,在对员工进行惩处的时候,需要注意的地方:,目 录,3,劳动用工,招标投标,1,2,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4,市场营销,5,6,5,电网企业法律风险,2,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二、招标投标,(一)规避招标的法律风险,所谓规避招标,主要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无故不招标或者故意采取规避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行为。,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二、招标投标,(一)规避招标的法律风险,电网企业

6、法律风险,二、招标投标,(一)规避招标的法律风险,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二、招标投标,(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法律风险,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二、招标投标,(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法律风险,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二、招标投标,(三)评标方法规定不合理的法律风险,评标方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南方电网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对评标方法已经进行了明确,公司系统内招标活动,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也就

7、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所明确的两种评标方法。,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二、招标投标,(四)定标规则及定标行为不合法的法律风险,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二、招标投标,(五)发放中标通知书的法律风险,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二、招标投标,(六)招投标活动中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1、超出法定期限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的这个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如果是招标人原因导致超期的,那么中标人可以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且招标人还应当返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中标人为参加招标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比如说投标文件制作费

8、用、为参加投标的差旅费等等。如果是中标人原因导致超期的,那么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且,要求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相应损失。,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二、招标投标,(六)招投标活动中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2、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法律风险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列举,包括这里提到的有关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实践中,实质性内容应该还不止这些,比方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等,应该都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由于,

9、合同签订要以招标文件为基础。所以,从合同风险管理角度来讲,对招标文件的法律审查就显得很重要了。,目 录,3,劳动用工,招标投标,1,2,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4,市场营销,5,6,5,电网企业法律风险,3,2,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三、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2003年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2003年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定义与2009年之后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是大致一样的。而且,在实践中,对于上述概念的内容,我

10、们通常延续了2003年的叫法,即企业国有产权,而将国有资产定义为具体的物。在南网的管理制度中也是这样规定的,接下来,为了便于理解和不产生分歧,我们沿用南网管理制度中的定义,分为资产和产权。,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一)关于资产处置,三、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一)关于资产处置,三、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三、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定义: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公司系统各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系统各单位所有的其他权益。,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三、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

11、转让,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三)关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三、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定义: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国有产权在公司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以及公司系统内各单位与系统外单位(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前提条件:,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三)关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三、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实施程序:(1)公司系统各单位财务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组成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因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

12、置事项,应由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3)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4)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5)划转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签订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三)关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三、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批管理:根据南网的规定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1)涉及公司系统外单位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逐级上报公司总部审议,并在审议

13、通过后,由公司总部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2)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以及各子公司内部发生的划转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上报公司总部审批,并由公司总部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3)各子公司内部发生的划转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须报各子公司审批,按年度报公司总部备案,并由公司总部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目 录,3,劳动用工,招标投标,1,2,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4,市场营销,5,6,5,电网企业法律风险,3,2,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一)显名股东剥夺隐名股东知情权

14、,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受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仅为少数股东(即显名股东),而职工作为实际出资人和真正股东(即隐名股东),并没能在工商登记资料中予以反映。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通过与显名股东签订委托协议(或信托协议)等方式,采取直接出资或将资金转至显名股东并委托显明股东出资的方式予以出资,同时委托显名股东参与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保留分红的权利。,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一)显名股东剥夺隐名股东知情权,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二)未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做出决定,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

15、程常见法律问题,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大多数是按公司法成立的公司,现行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权利。但我们发现,在实践中,有不少公司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撇开公司法的规定,把该由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事项仅在董事会作出决策后,有些甚至是仅由董事个人决定即予以实施,从而侵犯了股东的权益。,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三)个人行贿与受贿,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在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改制过程中,部分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高管从主业辞职,利用近年来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相关政策,成为多经企业(

16、职工持股企业)原职工股份退出的有力收购者。然而,该部分高管在收购退出股份的过程中,并非按市场价格予以收购,而是通过各种形式给予职工所在单位的领导人员好处,致使所制定职工股份退出政策不符合实际,退出价格违背市场价值,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高管则会以较低的价格甚至不用出资即可获得原职工退出的股份。另外,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改制后,成为面向市场的竞争参与者,原依托主业获取相关业务的优势已不存在。部分企业为获取主业业务,通过各种形式给予主业有关人员财物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由于电网公司是国有企业,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

17、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上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人员涉嫌构成行贿罪;而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电网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涉嫌构成受贿罪。,电网企业法律风险,(四)对单位行贿与单位受贿,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改制后,成为面向市场的竞争参与者,原依托主业获取相关业务的优势已不存在。为获取主业业务,部分企业以通过承担主业部分费用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形式主要表现在多经企业报销差旅费等各种本应由主业自行承担的费用,以及利用多经企业为职工谋福利。同时,还有部分员工利用可在多经企业报销差旅费等费用的机会,将本不应是个人的差旅费等在多经企业报销

18、。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公司财物的,涉嫌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国有公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构成单位受贿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相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将受到刑罚。,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五)贪污,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由于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部分工作人员来源于主业,他们受主业的委派,前往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从事公务工作(目前部分改制后的企业仍有受主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上述委派人员中,有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受国有公司

19、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涉嫌构成贪污罪。,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五)贪污,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五)贪污,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的内容:,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五)贪污,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的内容:,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五)贪污,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内容:,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五)贪污,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关

20、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内容:,电网企业法律风险,(六)职务侵占,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部分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在成立之初,或者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主业可能会以现金或实物资产的形式投入到企业之中,形成主业对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在涉及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改制时,该部分国有资产在处置时,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予以处置。然而,部分主业人员在制定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改制政策时,不能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

21、相关规定来制定政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涉嫌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如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从重处罚。,目 录,3,劳动用工,招标投标,1,2,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4,市场营销,5,6,4,电网企业法律风险,3,2,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一)营销业务中易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五、市场营销,对贪污罪的认识,不少人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22、一是主体方面,认为供电所的员工,或者是农电工不会构成贪污罪。二是部分员工可能存在从众心理,认为“法不责众”。刑法上对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称作共同犯罪。三是对我国刑法关于“贪污罪”的入刑标准可能不大了解。四是对贪污犯罪的既遂形态不大了解。,1、设立“小金库”的问题,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一)营销业务中易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五、市场营销,2、体外循环和私接工程,在体外循环,业务就可以不受控制。本该属于单位收取的费用就可以进入个人的腰包;本该按正常流程办理的业务就可以向用户“吃、拿、卡、要”。而私接工程,在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同时,一是会用到单位的资源,二是会构成受贿罪。,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一)营

23、销业务中易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五、市场营销,3、虚报费用、倒卖物资,案例:伙同供电所农电工共同贪污犯罪案,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一)营销业务中易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五、市场营销,4、“黑户”专变用电,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一)营销业务中易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五、市场营销,5、违规增容,该行为违反公司业扩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有关人员若在此过程中有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利等情形的,其行为还可能构成受贿罪。在上述4、5两种情况下,根据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电网企业法律风险,(二)关于资产接收,五、市场营销,案例:资产接收处理违规致农电移交工作无法顺利完成,基于这个原因,我们在小水电自供区移交时,现在又两种方案:一是移交资产,那就要做资产评估,防止资产上的债务风险;二是只移交供电区,不移交资产,那么,就需要供电局全新架设输电线路给用户供电,不要动用人家的资产。,依法治企知识讲座,谢谢观看,2016.4,广东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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