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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第一条本细则包含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补助等支出项目。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开展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证书,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书查询系统可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和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第四
2、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一)困难家庭劳动者。指脱贫户(含监测户)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二)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各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农村的劳动者,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身份人员。(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上人员简称“五类人员”。(六)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工、灵活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以上享受补贴人员需在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且有劳
3、动能力和培训需求。劳动预备制培训需年满15周岁。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补贴。第五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一)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我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向就业所在地(区内就业的)或户籍所在地(区外就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基本身份
4、类证明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二)参加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5、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成效佐证材料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S)参加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照20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与吸纳就业的用工主体(包括就业帮扶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签订协议,由用工主体通过项目制组织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或用工主体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6、、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成效佐证材料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或用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职业院校在校生不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属于自治区发布的急需紧缺及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就业技能培训,各市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对同一等级的各类培训按工种分类进行差异化补贴。第六条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或培训机构向企业所在地人力
7、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备案材料、补贴申请表、劳动合同或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第七条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技师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10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八条创业
8、培训补贴有明确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一)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含“产生企业想法”培训内容)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二)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S)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四)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参加创业
9、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培训备案材料、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成效佐证材料、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全程录像视频或数字化监控材料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第九条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通过一
10、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200元/人学年;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5000元/人学年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费
11、补贴。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培训备案材料、培训结果佐证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IOOO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
12、/人天。补贴的申领与发放: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由个人在申请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时一同申请。参加项目制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在申请培训补贴时统一代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学员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学员或企业、培训机构(企业或培训机构代垫鉴定费的)向鉴定所
13、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考核鉴定机构(等级认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学员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或企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第十二条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补助每年建设5个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每个补助200万元;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500万元;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1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30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
14、50万元。设区市可设立本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区级标准的50%o如各地补助标准高于自治区级标准的50%,差额部分由各地安排资金解决,不得从中央和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项目确定和补助资金拨付:各单位自主申报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设项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完成公示等程序后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和补助对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拨付补助资金。第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由自治区统一发布。纳入目录的培训机构,均可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类培训项目。第十四条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依托电子社会保障卡拓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渠道,加强培训过程监管,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效益,保障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