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权质押贷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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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费权质押贷款收费权质押贷款 什么是收费权质押贷款 收费权质押贷款是指银行凭借款人所拥有的项目收费权利作质押提供贷款的业务。如水电站、污水处理厂、高速公路和出租物业等。 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实践,收费权质押贷款的主要操作程序为: 1借款人和银行签订书面的收费权质押合同,并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质押登记。 2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专门的收费帐户,用于存放贷款投资项目完成后所收取的有关费用,并与银行签订帐户监管协议书,授权银行对收费帐户进行监管和控制。 3银行根据协议对借款人的帐户收支进行监管。 4如果借款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银行有权直接从借款人的收费帐户以及其他帐户中扣划相应资

2、金。 5,如从收费帐户中扣划资金仍不能完全实现债权,银行可以采取转让、拍卖等方式处分收费权。 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效性问题 依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收费权,才可办理收费权质押贷款,然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收费权质押的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虽界定应收账款包括收费权,但因其属行政规章及涉嫌违反立法法而极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适用)。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意见,不能成为认定收费权质押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即使依现有规定办理的,在层次较高立法有相反的新规定时,收费权质押也可能被判无效。因此,

3、收费权质押贷款面临担保是否有效的法律风险。 (二)登记有风险 正是考虑到现有登记部门相互矛盾,所以有银行(如工商银行)已要求对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农电网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既要在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又要到交通部门、发改委再办登记手续。如果仅按一个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银行担心会按另一规定而被判定质押无效,因而采取了前述“双保险”措施,以避免登记风险。 (三)收费有时间 收费权一般有起止时间,只有在该时间段的收费行为才依法受保护。因此,要关注质押的收费权有无时问上的瑕疵。另外,收费时间长短是衡量(评估)收费权价值的主要依据。随着时间推移,收费逐步实现并成为现金收入,而与此同时,收费权预期价

4、值也将逐步减少。因此,要监督已实现的收费收入有足够比例用于归还贷款,以免贷款担保在事实上被悬空。 (四)被撤销风险 绝大多数收费(权)需经行政许可,这使得收费权有较浓的行政化色彩。加之,收费(权)易受政策变化影响,况且,我国收费权质押的规定较零散,部门利益较突出,哪些项目应收费,哪些项目不应收费,尚无明确定论或判断依据。如果收费权未经依法许可(如未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或者收费权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而不适宜继续收费或继续按原价格收费,那么它就有被撤销或价格被降低之可能。由此将使评估收费权价值时所依赖的基础发生了本质变化。这将使银行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实现(指行使收费权质权),或将要受到影响。 (五)

5、操作呈“三难” 一是价值评估难。收费权无统一的价值评估依据,且收费价格受政策影响较大,变数多,存在不确定性,对其实际或潜在价值难以作出准确评估。以公路收费权质押发放贷款时,收费公路尚未建成,难以对收费权作出较为准确评估。二是资金监管难。虽然多设有专户管理收费收益资金,但出质人多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益资金往往要进入财政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从而使银行无法控制该资金。三是质权实行难。收费项目多有垄断性,转让的买方市场也多有限制,即受让主体受到严格限制或有资格要求,给收费权质权的实现带来难度。另外,转让收费权是否须经批准,也尚不明确。这也给质权实现带来不确定性。 (六)质押有期间 应收账款质押

6、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登记期限届满,质押登记失效。”该规定实质上为质(押)权设定了期间,改变了担保法物权法有关质权并不因期间届满而消灭的规则,因而作为下位法,该办法的前述规定是无效的。但征信中心的登记公示系统已从程序上设定了质押登记办理时须输入的起止时间,否则,登记程序将无法进展下去。在程序上也已设定:该期间届满未展期的,登记将自动失效。因此,如到征信中心办理收费权质押登记,将不得不接受“质押期间”及届满未展期的不利后果,致使银行贷款质押面临事实上而非法律上的期间风险。 收费权质押贷款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或建议 (一)推动立法从根本上

7、解决质押有效性问题 正如前文分析,收费权质押在理论上不存在障碍,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是判断收费权质押能否有效的关键。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在法律、行政法规上明确规定收费权质押(包括明确登记部门),以使实践操作有依据。这就涉及立法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程序,修改物权法是不可能的,修改担保法也无实际意义。目前可行的操作方式有两种: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制定新的法律,二是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考虑到绝大多数收费权有较浓的行政化色彩,因而银行等可争取或推动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二)准确判断从认识上严把收费权可否质押 贷款银行要严把收费权可否质押第一关。首先要作出准确判断。在当前法律、行政法规

8、仍未对收费权质押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应如此。那么,贷款银行如何才能作出准确判断呢?我们认为,权利(益)出质应满足的三个法律特征,是判断某收费权可否质押的唯一标准。正如前文所述,在外观上,收费(权)均体现为现金收入,因而其有财产性。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将某收费权规定为可抵押的权利,则该收费权便不适于设质;否则,即适于设质。因此,在事实上,贷款银行仅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行政特许”是否允许(认可)收费权转让或质押,作出判断即可。如果某收费(权)必须进入财政系统(账户),那么可判断或认定该收费权就不具有转让性,因而不适于设质。银行在贷前必须全面调查和准确审核有关收费权的材料或文件。另外,对未建成或

9、计划建设的收费公路发放贷款的,要采取多种措施(如预计车流量、同类已收费公路的收费隋况调查摸底)评估或核实收费权价值,尽可能避免价值被虚高。 (三)账户监管从源头上严控收费权收入实现 即凡收费权质押贷款的,贷款银行要与出质人(收费权享有者)签订协议,明确约定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出质人在贷款银行开立收费收入归集专户,全部或与银行贷款占比相同比例的收费收入要存入该账户,由银行监督其使用;二是明确账户资金使用的条件、归还贷款比例或条件;三是收费收入存入时间、真实性检查(与收费账底核对)的安排;四是授权贷款银行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五是对出质人不按约定归集收费收入之惩罚作出制度安排。当然,前述约定(措施

10、)针对不进入“财政笼子”的那些收费收入而言。如果出质人属行政事业单位,且受“收支两条线”制约,贷款银行要与出质人、财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前述约定,或在与出质人签订协议的同时,要取得财政部门划款承诺,否则,不能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另外,双方还应在协议中约定,出质人同时以该专户为借款人贷款提供账户质押担保,以此对抗第三人和可能发生的法院扣划等。 (四)强化管理从操作上严防收费权质押风险 强化贷前调查与评估,密切关注收费的起止时间,综合考虑各类因素(包括已存在和可能存在的),科学计算或评估收费权价值,严防贷款质押担保在事实上被悬空。规范贷中审查与监督,要从起止时间和收费标准的合理性、是否经依法许可及外部环境变化等方面人手,全方位判断收费权被撤销的可能性,严防政策性风险;要采取“双保险”措施,依照同一收费权的不同登记规定,分别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严防登记风险。落实贷后管理与责任,在法律、行政法规未对收费权质押作出规定前,如果依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办理贷款的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那么必须注意登记期限及展期、变更上的要求,及时办理展期登记手续,严防登记失效之风险。密切监视收费权在政策、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的变化,及时采取得办措施,预防或化解风险,并尽可能减少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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