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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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一、法院部门1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诉讼案件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区法院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二、公安部门2证照费(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国

3、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公安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

4、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 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三、国土资源部门3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5、(国务院令第15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4号采矿权人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费率 0.54%)市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6、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4土地复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号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市国土部门5土地闲置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

7、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每平方米5至10元市国土部门6耕地开垦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占用一般耕地的69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市国土部门7土地登记费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11104 号土地登记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国土部门8征(土)地管理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皖价房200247号用地申请人1征用土地和补办

8、征地手续 (同时负责征地工作):全包按征地费用总额的4%(住房2.8%),半包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5%(住房1.8%),单包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住房1.4%)2无偿划拨国有荒山荒地:省辖市范围内1.00元/平方米,县(市)所辖镇或街道范围内0.8元/平方米,其他范围内0.6元/平方米,涉及住房建设的按上述标准的70%征收市国土部门四、环保部门9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38号;省政府令第18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20

9、08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20142008号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区环保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

10、费标准的;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0环境监测服务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39号按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测的单位、委托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单位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区环保部门环境监测单位五、房产部门11房屋登记费国家发展改革委

11、、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76号;市物价局合价房2009233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住房每件50元,非住房每件550元;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市房地产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

12、。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2住房交易手续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13、皖价房2003303号房地产交易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房地产交易机构13白蚁防治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58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房200310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皖政办201329号;市政府合政办201361号白蚁防治申请人白蚁预防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 市房地产部门六、城管部门14城镇垃圾处理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23号;市政府合政201381号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14、 市区城管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

15、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七、城乡建委部门15城镇污水处理费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市政府办公厅2010114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城市污水处理部门一、执收

16、单位责任: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

17、许可证继续收费的;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6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八、交通运输部门17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

18、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2010391号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交通部门执收单位责任: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不使用统

19、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18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0号营运船舶、建造船舶及船用产品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省地方海事局所属船舶检验局19船舶港务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皖价费1992393号、皖交运199253号进、出港船舶0.55元/净吨 市海事局一、执收单位责任: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

20、,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

2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20货物港务费省交通厅交运字198239号;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皖交海20055号;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水发2005234号;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329号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以重量(W)计费1元/计费吨,以体积(M)计费0.5 元/计费吨,国标2吨集装箱3元/箱,国标5吨集装箱6元/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九、巢湖管理局21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5

2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1号农业有关检验检测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巢湖管理局一、执收单位责任: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

23、者调整收费标准的;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2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在我省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专业捕捞按

24、年总产值的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10%巢湖管理局十、水利部门23水资源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市政府办公厅合政办2010114号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0.06元/立方米市水利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其他依法

25、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24水土保持补偿费财政部、

26、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水利部门十一、卫生部门25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347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

27、价费20071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18号有毒有害因素监测、卫生学评价、医疗保健、卫生用品单位消毒监测等其他技术服务的申请企业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

28、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十二、质监部门26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4号;市物

29、价局、财政局合价费201459号接受产品质量检验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执收单位责任: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

30、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2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合价费201460号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2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3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1113号申请生产列入国家

31、工业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的企业一个类别2200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29计量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23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6号;市物价局、财政局合价费201461号接受计量器具检定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计量检定机构30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10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

32、价费2003141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证书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每家90元,统一IC卡工本费每卡40元。证书副本和代码IC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发放、强制收费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十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31药品检验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1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3157号 药品生产企业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食药监检验机构一、执收单位责任: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

33、况;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32GSP认证

34、费财政部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皖价费2004382号;皖价费函200794号药品经营企业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区食药监检验部门十四、人防部门3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市人防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

35、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36、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十五、仲裁部门34仲裁费国办发19954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019号仲裁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仲裁委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

37、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二、政府性基金序号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征收范围对象征收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一、合肥供电公司1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1230号;省物价局皖价商20061

38、91号扣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及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其他所有电量按销售电量0.05分千瓦时合肥供电公司代征(国家、省征收)一、执收单位责任: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贯

39、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其他依法应承

40、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990号;财政部财综201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44号扣除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按销售电量1.292分千瓦时合肥供电公司代征(国家、省征收)1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发200617号;财政部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政部财企2011303号;财政部财企2012315号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按销售电量0

41、.83分千瓦时合肥供电公司代征(国家、省征收)3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财综201389号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按销售电量0.8分千瓦时合肥供电公司代征(国家、省征收)4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财政部64财预字第380号;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78建发城字第 584 号、78财预字第126号;财政部财综20073号除免征范围之外的城市以及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和工矿区的工业生产企业和非工业部门所属的生产、加工企业按工业用水水费、工业用电电费

42、的5%-8%征收合肥供电公司和市供水集团代征二、市国土资源局5水利建设基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市国土局(合肥市国土资源技术发展中心)和市地税局一、执收单位责任: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

43、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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