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县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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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征求意见稿)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号主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一法院1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申请诉讼案件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县法院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

2、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二公安2证照费(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

3、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详见文件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

4、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三司法3公证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

5、;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08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15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3132号;市政府芜政办20089号公证申请人详见文件芜湖县公证处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

6、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四国土4土地登记费(小微企业免征)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11104 号;市政

7、府芜政200664号;市政府办芜政办20087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芜价行费201186号,省物价局皖价费201214号申请登记的单位、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按省定标准的80%执行)县国土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

8、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5耕地开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

9、求的单位和个人7元/平方米6土地闲置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5-10元/平方米7土地复垦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7元/平方米8征地管理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皖价房200247号,市政府芜政200664号、芜政办200875号用地申请人按省定标准的80%征收9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4号采矿权人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费率 0.54%)县国土监察大队五环保1

10、0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38号;省政府令第18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2008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20142008号8号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详见文件芜湖县环境保护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

11、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11环境监测服务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171号;市政府芜政200664号、市政府办芜政办2008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4139号按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测的单位、委托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单位详见收费依据文件(按省定标准的70%执行) 芜湖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六建委12人防易地建设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皖价费2014138号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10层(含)以上首层1700元/平方米、9

13、层以下民用建筑34元/平方米、新建居民住宅楼30元/平方米县人防办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

14、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3白蚁防治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58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10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329号白蚁防治申请人白蚁预防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白蚁防治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3元/平方米县房管局1

15、4房屋登记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876号,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924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住宅:50元/件(套)、非住宅:440元/件(次),房屋所(共)有权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免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15住房交易手续费(我省现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3303号;市政府办公室芜政办20089号房地产交易申请人(新建商品房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合同没有约定的转让双方各承担一半,转让合

16、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住房转让手续费3元/平方米;2、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成交价0.5%收取;3、住房租赁手续费:成套100元/套,不成套50元/套;4、非住房租赁手续费: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200元/件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的300元/件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500元/件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件16城市污水处理费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

17、83号;县政府芜政200935号本县城区规划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居民生活用水0.50元/吨 工业用水0.60元/吨经营及其他用水0.80元/吨县自来水厂(代收)七市容1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成字(1996)5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芜湖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

18、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

19、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国务院第198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建城字(1996)640号;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补充标准(暂行)城建2002232号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芜湖县市政管理所八交通18船舶港务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皖价费1992393号、皖交运199253号进、出港船舶0.55元/净吨位芜湖县地方海事处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

20、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

21、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9货物港务费省交通厅、物价局皖交海20055号,交通部、国家发展改委交水发2005234号,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329号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以重量(W)计费1元/计费吨,以体积(M)计费0.5 元/计费吨,国标2吨集装箱3元/箱,国标5吨集装箱6元/箱20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0号;市政府芜政200664号营运船舶、建造船舶及船用产品详见收费依

22、据文件按国家及省定标准的70%执行省地方海事局所属船舶检验局九农委21渔业船舶及船用品检验费省物价局皖价行费字19982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6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市政府芜政200664号、市政府办芜政办200875号申请渔业船舶检验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芜湖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

23、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22农机监理收费(小微企业免收)(一) 拖拉机号牌工本费(二) 证书

24、工本费(三) 安全技术检验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1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104号;市政府芜政200664号;市物价局、财政局财税费2006472号省物价局皖行费(2012)14号农机监理相关事项申请人详见文件芜湖县农机管理局十水利23水资源费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芜价行费200516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

25、号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1、取用地表水:每立方米0.04元。2、取用地下水:浅层地下水(井深50米)每立方米0.10元;中深层地下水(井深50米)每立方米0.20元。芜湖县水务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

26、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24河道采砂管理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308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267

27、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单位和个人1.5元/立方米县河道管理局25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06160号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芜湖县水务局十一卫生26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国家物价局、财政

28、部1992价费字314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347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71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18号有毒有害因素监测、卫生学评价、医疗保健、卫生用品单位消毒监测等其他技术服务的申请企业详见文件县疾控中心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

29、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十二市场监管27计量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23号;财政部

30、、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234号;市政府芜政2006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6号接受计量器具检定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按省定标准的70%执行)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

31、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2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小微企业免收证书工本费)统一代码证书费(1)正本工本费(2)副本工本费(3)技术服务费(4)统一IC卡工本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32、政部发改价格20038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104号;省物价局皖价费20121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3141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证书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每家90元,统一IC卡工本费每卡40元。证书副本和代码IC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发放、强制收费。2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3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11113号申请生产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的企业一个类别2200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30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国家物价局、财政

33、部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4号;市政府芜政200664号接受产品质量检验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按省定标准的70%执行)3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5号,皖价费函2014159号,皖价费函2013142号,皖价费2008230号,市政府芜政200664号,市物价局、财政局芜价行费2011141号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按省定标准的70%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二、政府

34、性基金序号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征收范围对象征收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一、县规划局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县规划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

35、和挪作他用;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

36、责追究责任: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二、县供电公司2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财政部64财预字第380号;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78建发城字第 584 号、78财预字第126号;财政部财综20073号除免征范围之外的城市以及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和工矿区的工业生产企业和非工业部门所属的生产、加工企业按工业

37、用电电费的5%-8%征收生产(销售)企业代征代缴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责任: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

38、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4其他依据法律法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

39、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三、县地税局3教育费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县地税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5

40、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

4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4地方教育费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县地税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

42、文件,接受社会监督;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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