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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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联社实行一级法人核算体制的需要, 根据“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改革要求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县农村信用社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农村信用社实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后,其财务管理和业务经营实行“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 分级核算指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为一级核算单位,联社为全县财务总体核算单位,信用社为联社内部经营核算单位。 单独考核指联社建立以利润为核心的业务经营考核指标体系,各核算单位实行单独考核,员工收入与功效考核挂钩。 第三条 “分级核算,单独考核”工作,由联社财会部及相关职能部

2、门具体负责。信用社、分社的会计和财务核算工作,应在联社的统一领导下,由社主任、主管会计负责。 第二章 相关规定 第四条 各信用社应对本社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达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内外账、微机与手工账”全部相符。同时,对应收应付款、递延资产、抵贷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等过渡性科目逐笔进行清理,并按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规定规范账务处理。 第五条 全县信用社统一核算后,信用社会计核算中,以下会计科目将停止或限制使用。 、停止使用的会计科目有负债类科目中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应交税金、预提费用”;所有者权益类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科目;损益类

3、科目的“营业费用、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科目。 、限制使用的会计科目有: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限制使用的会计科目未经联社批准,信用社不得擅自列账核算。 第六条 由联社统一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管理费、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统筹计提资金,并分别核算到各社。 对“应交税金”科目要认真进行清理,属本年度应缴纳的税金要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以前年度计提缴纳节余的税金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年终按财务制度规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第七条 联社对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和部分负债类科目的资金,实行全县统一管理,对营业费用等损益类科目和应付工资科目,联社

4、按核算单位和科目账户名称建立明细分户账核算。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核算 1、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改造、修建、装修必须编制预算,并上报联社按照有关审批权限审批,对联社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由信用社组织实施。联社稽核部门定期监督检查。经批准后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建工程竣工时,要严格按程序审计验收,核实价格,并将决算报告报财务部,经审批后转入固定资产,下划信用社销平在建工程挂帐。 2、固定财产必须建账设卡,按规定进行分级管理,定期组织盘点。由财务部建立正本账、卡、登记簿,计提折旧。由信用社建副本账、卡、登记簿,并将相关资料及土地证、房产证等作为永久档案专档保管。 第九条 往来资

5、金的核算、联社与信用社的资金往来通过清算中心往来科目(中心464107,信用社464106)核算,清算中心逐社设户。清算中心按照规定时间打印出往来对账单交信用社进行勾对。2、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由联社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并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3、调剂资金和同业拆借资金,由联社统一组织实施。在“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的相关账户核算。4、库存现金应控制在核定限额以内。信用社不得擅自在联社之外的其它金融机构开户。资金的拆出、拆入、调出、调入由联社集中管理。5、其它应收款项是业务性资金临时占用科目,非业务性支出不得在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使用该科目时必须报经联社批准方可列账。信用分社

6、不得使用该科目。信用社应定期对“应收款项”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第十条 营业费用的管理及核算 为加强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堵塞财务活动中的“跑、冒、滴、漏”,对信用社的营业费用实行联社统管。、按照“统一管理、授权经营,分项包干,单独考核,收支匹配,比例与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各信用社营业费用实行集中管理,分户记账,按社核算的报账制度。、各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建立费用周转金专户暂列包干项目费用,月末凭原始凭证编制费用报账单一并报联社。经联社审核审批后,下划应报销的费用。信用社收到下划费用额后必须按月销平1391应收款科目费用周转金专户。年底信用社“费用周转金”,账户应无余额。3、职工工资的发放

7、,由联社综合部逐月造表审批后发放。员工职务津贴与岗位津贴由各社按照联社关于职工津补贴执行标准的通知编制花名册,按月上报联社审批,在财务部列帐后下划各社发放。绩效工资由联社按季考核兑现到社,信用社考核兑现到人。 第十一条 各项税金的核算(一)营业税及附加:由联社在季末按规定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列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次季初向汉中地税驻征处申报缴纳。(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由信用社按季逐项目填列申报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费用挂1391费用周转金帐户,在规定时间上报联社。(三)利息税:由信用社向联社按月上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统一由联社申报,凭税务部门缴款书

8、划转资金。(四)企业所得税:由联社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五)个人所得税:由联社综合部在编制工资花名册时,根据有关规定统一扣除,财务部申报缴纳。 第十二条 呆账准备金、应付利息等专项资金的核算(不涉及营业费用核算的项目)由信用社定期按规定比例计提,分户核算。 第十三条 信用社按会计年度决算要求填报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表、成本表等会计财务报表。 联社收到信用社上划的损益类科目余额后汇总记入相关科目账户,同时,按照年终会计核算办法,通过“本年利润”科目结平损益,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章 会计职责 第十四条 联社财会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所辖信用社的会计、财务管理及新业务的准入、

9、审核、申报工作。 、按照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对辖内信用社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对信用社固定资产购置、更新、改造、修建、装修、出售、报损等按规定权限审批、处置和上报。 、核定下达信用社各项财务计划,制定“信用社费用管理办法”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奖罚办法”,并对信用社业务经营成果、财务管理按照联社有关办法进行评价、考核。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和指导辖内核算社开展会计、财务核算工作,并统一管理信用社营业费用,统一缴纳各项税金,统一进行利润分配。 、组织全辖信用社财务会计和会计档案的规范工作,评定、申报档案管理等,对信用社超过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登记与销毁工作。 第十五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职责。 、按照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的规定,正确处理日常结算业务、现金收付和会计工作。 、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严守财务制度,认真组织核算,准确计提各项专项资金。 、加强会计分析,及时、准确、完整地为单位领导提供决策信息,促进信用社加强经营管理和创收增效。 、规范管理信用社各类会计档案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信用社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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