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公司治理模式选择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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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因此,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国际上兴起了一股公司治理研究的热潮,公司治理研究不仅成为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学科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而且迅速通过政策推广而深入到实践领域。我国公司治理研究主要围绕国企改制展开,具有很强的功利主义和政治色彩。我国的公司治理,应该借鉴德国公司机关构造的模式,引入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完善现行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制企业机

2、关构造及权限进行彻底改造,这是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希望所在。关键词:公司治理模式、一元制模式、二元制模式、独立董事制度、职工董事制度A PRELIMINARY STUDY ON CHINAS CHOICE OF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MODEAbstract“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s decision about some importantissue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OES) reform and development”adopted by the fourth plenum of the fif

3、teen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hasmade it clear first that company system is an efficient organizational formfor the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while management structure ofcompanys legal body is the core of the company system. Therefore, tocorporative large and medium-sized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4、a standardwa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reform of state-ownedenterprises.After the 1980s there was an animated tide of researching on the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he world. Corporate governance has not onlybecome a hot issue of research in the field of economics, science ofmanagement and la

5、w, but also extended to practice rapidly through policysupporting. The study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our country mainlycenters around enterprise restructuring and has strong utilitarian andpolitical overtones.Chinas corporate governance should learn from Germansconstruction mode of the organs of

6、company and introduce the corporategovernance in the United State, improve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thoroughly transform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organs of company andlimits of authority of company, which is the best hope of Chinascorporate governance reform.Key words: Corporate Governance Mode,M

7、onistic Mode,Dual Mode,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Employee Director System.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郑守盟日期:2009 年 4 月 30 日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

8、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保密,在本学位论文属于不保密。(请在以上方框内打“”)学位论文作者签名:郑守盟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指导教师签名:顾祝轩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引 言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的建立是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出现而形成的,它始于 1600 年、1602 年英国和荷兰的特许贸易公司所确立的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人员管理制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模式。这种模式自

9、产生之日起,一直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并形成了一个被称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问题。据考究,“公司治理”的概念来源于美国,而且最先由法学界使用,其产生的背景则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将公司资金滥用于政治捐献和海外贿赂而引发的对美国公司治理制度缺陷的全面检讨。2在中国,最早使用公司治理概念的是经济学界,经济学家吴敬琏、周小川在 1994 年研3成为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学科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而且迅速通过政策推广而深入到实践领域。我国公司治理研究主要围绕国有企业展开,具有很强的功利主义和政治色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和精髓,内容极为丰富而又庞杂,涉及的范围极为宽广而又具体。笔者难以全面论述公司治

10、理法律制度,仅在此文围绕公司治理两大典型模式(美、德为例)作了研究探讨,并结合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实践,以期明确西方国家公司治理模式对我国公司治理模式构建的启示。1 梅慎实:现代公司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第 8384 页。2 王文钦: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第 7 页。3 梁能主编: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第 18 页。1度。 而后,以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高级经理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及制衡关系便成为早期究国有企业的文章中率先使用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之后,公司治理不仅第一章 公司治

11、理概说第一节 公司治理的涵义和本质公司治理,顾名思义,旨在探讨公司谁来治理、治理什么、如何治理的问题。迄今为止,国内外文献中关于什么是公司治理并没有一个绝对权威的解释,关于公司治理的概念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个学科从自身的价值目标和关键要素出发,往往得出自己不同的概念。一、公司治理的涵义经济学家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

12、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以经济学家们对公司治理认识为基础,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治理也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为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确保公司目标出现,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合理确定股东、董事和经理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上述内容实施监督的机制;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为协调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实现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13、而实施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的总和。二、公司治理的本质4 5本论或产权论的观点看,公司是一组契约的集合体。现代企业理论最重要的发现,是把企业看成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的有机结合,并非物质资产的简单聚合。公司中存在广泛的契约关系,如投资人基于投资,享有权利、承担风险,与公司形成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管理者基于管理,行使权利、承担责任,与公司形成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劳动者基于劳动,获取报酬,与公司形成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公司就是这样一些契约的连接点,所以我们说公司是一组契约的集合体,这些契约约束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的目标就是追求组成契约的各类当事人的共同利益最大化和利益摩擦(交易成本)

14、最小化。从法学的观点看,公司治理的本质同样是一种合同关系。公司法相当于所有公司的总合同,即通用合同,公司章程相当于某个特定公司的合同,即特殊合同。4 经济学者习惯将“合同”称为“契约”,为保持经济学的原汁原味,笔者尊重他们的习惯,本文中“契约”与“合同”同义。5 李维安、武立冬:公司治理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 38 页。2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司治理实质上是一种契约 关系。 从经济学的交易成公司治理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以简约的方式确定公司决策、利益分享和成本分摊的机制,规范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约束他们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公司治理的着眼点是基于公司的层面

15、,对所有利益相关者均具有普遍性。6第二节 公司治理的特征通过对公司治理涵义和本质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公司治理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一、公司治理是一种契约关系公司治理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以简约的方式规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治理他们之间的交易。通过公司治理这种契约形式,使投资者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契约关系、董事会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关系均有明确的权力边界,实现各方责、权、利的均衡协调与和谐统一。7二、公司治理是一套制度安排美国斯坦福大学钱颖一教授支持制度安排的观点,他认为:“在经济学家看来,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

16、)、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8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决定了公司利益相关者在什么状态下由谁来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利益如何分配等有关公司生存和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如董事会等机构的组成和权力的配置、公司章程、市场机制等。三、公司治理是一个过程公司治理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关系不断协调,权利配置和利益分配不断调整,利益集体或个人的利益不断得以实现。四、公司治理是一个体系或系统现代公司所有权与

17、经营权分离要求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系统,依靠这套系统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这一系统或体系应该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一套治理机构或治理结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介机构等;一组市场约束机制,如经理人市场、债权市场、控制权审查等;一系列治理制度,如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一批道德、理念等。6 刘丹著: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年,第 29-31 页。7 刘银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8 年,第 47 页。8 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18、年,第 25 页。3第三节 公司治理的目标任何活动都应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公司治理也不例外。公司治理的目标可以从两个层次加以描述:第一层次,公司治理的终极目标或根本目标。公司活动的最终目标只有一个,即提升公司的价值,为投资者创造财富。一般意义上认为公司是投资者的,公司价值的提升必然带来投资者财富的增加。换句话说,投资者财富是建立在公司价值提升基础之上的。第二层次,公司治理的具体目标。公司价值取决于公司的决策能力和效率、公司的交易和代理成本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实现公司价值,必须提高公司的决策能力好效率,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降低公司的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小结: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赞同以

19、下观点:所谓公司治理,即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为保障财产所有者利益而在所有者和代理人之间形成的一种签约关系和制度结构与机制,通过它来协调和制衡股东、经营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债权人、雇员、客户、供应商等)之间的关系,确保决策效率,实现最大经济利益。它包括外部治理机制(主要指代理投票权竞争和兼并)和内部治理机制(以董事会监督为主的法人治理结构)。其目的是在公司股东、经理、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责任和义务,以提高经营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99 胡仁采: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理论模式与实践,厦门大学 2006 年博士学位论文,第 4 页。4第二章 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与分析第一节

20、 公司治理模式的概念所谓公司治理模式是指一国为解决公司治理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采取的一系列手段的总称。由于这些制度和手段受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道路、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而有其独特性,故具有明显的国别差异,从而形成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从不同的角度,学者们对公司的治理模式有不同的分类。如,从公司治理机制的主要手段不同分为外治型治理模式和内治型治理模式;从公司治理的运作基础不同分为市场主导型模式和机构主导型模式,从公司机关构造和机关权限的不同分为一元制模式和二元制模式。前者的典型代表为英、美,后者的典型代表为德、日。我国公司制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并没有真正分离,与美、德公司治理模式不同,

21、属于政府主导型的模式,10但是我国公司制企业的机关构造以及机关权限比较接近于德国公司的治理模式,囿于个人知识面以及文献资料的局限,笔者仅从公司机关构造和机关权限出发,以美国和德国的公司治理为例,试对这两种模式进行比较。第二节 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一、美国模式架构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被称为单层委员会制,公司不设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治理结构只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三者构成。(如下页图一所示)11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其最高级别的管理人员被称为首席执行官,即 CEO。多数情况下,CEO 由董事长兼任,即使不是董事长兼任,担任此职的人也多是公司董事长的继承

22、人或其他亲属关系人。多数公司在 CEO 之下设一助手,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称为首席运营官,即 COO,COO 是公司的第二号行政负责人。现实中,美国很多公司是由董事长同时兼任 CEO 和 COO。10 曹富国:少数股东保护与公司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第 2 页。11 甘功仁、史树林: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第 58 页。5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行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特别诉讼委员会其他委员会总经理图一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二、美国模式的表现美国为代表的公司治理模式强调,股东利益至上为公司法理念,公司董事的受托义务只对公司股东负责,即公司治理的核

23、心问题是管理者如何对股东利益负责,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1978 年启动至 1992 年,美国法律协会最终通过企业治理的原理:分析与建 议 (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 Analysis andRecommendations)。12它由 7 个编、章构成,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及其作用,大规模公开公司中董事及执行职员的职务与权限,监事委员会,董事委员会,董事及执行职员、控股股东等的公正交易义务,通过代表诉讼等手段的救济等等,是一个试图提供公司治理架构和机关权限设定而制定的文件。众所周知,美国各州均有公司立法权,关于董事及董事会的法律规制的

24、内容各州也不尽一致,但各州有关公司的法律,均规定董事会享有执行公司业务有关的一般权限,这是通例。公司的经营权是由州或者通过州的立法,直接赋予董事会,而不是来自股东的委托,董事会一直处于执行上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董事会是会议体,因此,实际的执行行为被委任给董事会委任的下属各委员会以及聘请的经理、副经理等执行职员。各委员会以及经理都是由董事会任命的,是董事会的下属机关,董事会则主要发挥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能。这种有关经营的指挥和监督职能由董事会一个机关来担当的经营体制称为一元制。由于美国公司都采用这种一元制公司治理的模式,公司经营权集中在董事会,对管理者(本身兼任或者自己任命的)的监督、制衡几近

25、于无,从而导致美国公司“内部人控制”愈演愈烈。为了解决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乏力而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美国推行公司外董事制度。设置由公司外董事(过半数)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下属委员会,以此补充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就以设置 2 名以上公司外董事作为上市标准,其影响很大,大公12 企业治理美国法律协会,证券交易法研究会国际部编译,法律出版社,1994 年,第 67 页。6司中半数以上的董事为公司外董事。美国上市公司内部董事一般为 3 人,很少超过 5 人,多数公司以外部董事为主,大约占到 3/4 的比例。如有统计数据表明在1976 年美国制造业公司外部董事的比例就高达

26、 83%。应该说,公司外董事的引入对于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效益性,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防止“内部人”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其反面也存在选用亲属或下属,容易同流合污或相互包庇,甚至沆瀣一气,其监督制衡作用得不到实现。众所周知的“安然丑闻”,该公司 17 名董事中公司外董事就占了 15 名,这不得不引起全球范围内对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反思。其实,我国公司制企业虽然采用德国公司治理模式中机关构造,设有监事会,来实现对公司董事和经理的监督,但在董事会制度中也有类似规定,“洋为中用”称其为“独立董事”,如中国证监会硬性规定“截止 2002 年 6 月 30 日,每家上市公司至少设立

27、 2 名独立董事”,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以来,实际效果却不尽人意。同年10 月份,大批刚被任命的独立董事就纷纷辞职,其内在原因不言而喻。美国的经营体制被称为一元制,但在现实中普遍实行的是如下的体制。即董事会采用委员会制度,将通常有关业务执行方面的指挥和支配的权限交给由公司内董事构成的执行委员会,再另外的,以公司外董事构成的内部审计委员会,监视、监督董事会和其他委员会的决定和业务执行情况。有人指出,这种模式,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形式上都显示了向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二元制的转轨。13美国的企业治理的模式形成有其特殊的环境:第一,在普通法下,股东大会曾经被认作为最高的、万能的机关,但是由于前述各州之间在围绕

28、招引企业方面竞争的结果,在允许自由的公司立法的发展的同时,产生了经营权向董事会的集中,董事会被置于享有业务执行方面的最高、固有权限的机关的位置上。第二,与此相对,股东大会的权限及股东的权利被缩小。由于经营成果的决算确定权、利益处分权均属于董事会,因此,每届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通常就仅限于董事的改选了。在这个意义上,股东一选任出董事,就等于是将有关公司经营的全权交给了它。所以,股东为了干预公司经营,就不得不依据于被称为经营参加权和监督权之类的个别性权利。第三,权限向董事会的集中,实际上是以执行这些权限的董事长为首的执行职员掌握实权,从而使其处于优越地位。第四,公司收购接管机制。如果公司经营不佳,公

29、司的股票就会下跌,股东们就会“用脚投票”,即卖掉手中飞股票,这样,就可能发生其他公司通过一定的方式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从而达到收购该公司的目的,进而更换该公司的经营者。对于上述股东“用脚投票”给公司经营者施加压力和公司收购接管机制给公司经营者带来的压力,迫使经营者努力工作的公司治理特点,因此,学者们又称之为美国公司治理的外部监控型治理机制。1413 酒卷俊雄: 业务执行机关的权限,载于王保树主编: 商事法论集(第 4 卷),法律出版社,2001 年,第 261 页。14 宁金成:公司治理结构控制经营者理论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 年,第 135 页。7 第三节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一、德国模

30、式架构德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为双层制,一个是监事会,一个是董事会。公司机关由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组成。15(如图二所示)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但不履行具体管理业务。董事会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这些公司的业务。股东职工监事会董事会总经理图二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三者为上下级关系,即股东会下设监事会,监事会全部由非经理人员(主要为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下设董事会(主要由经理人员组成),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向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德国整个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被赋予极高的地位和极大的权力。二、德国模式的

31、表现从德国股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公司方面的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其公司治理是监事会对公司管理监督且参与决策模式,16监事会位高权重。虽然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为二元制,即董事会和监事会双层制,看似应该并列的两个机构,实际上,监事会为上位机关,董事会为下位机关。尽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监事会只负责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但由于监事会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实际上控制董事会的决策和行为。具体来说有以下权力:15 甘功仁、史树林: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第 66 页。16 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构造中的监事与监事会, 载于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 1 卷),法律出版社,1998 年,第

32、 161 页。8(一)监事会有任命董事的权力。在德国,监事会与董事会在公司的权力分配上,监事会大权独揽。其中第一项就是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权。监事会聘任董事会的成员,其聘任合同要注明:薪金、兼职、公私车辆的使用办法、差旅费、搬家费等支付范围和其他待遇。监事会还可以根据某些严重的事实免去董事的职务,如严重玩忽职守、失去管理能力、股东大会撤销对其信任等。(二)公司代表权现代公司的必要机关是依“三权分立”的权力原则建置的,公司业务执行权由董事会所有,对外代表权由董事长行使,监事会属公司经营之监督机关,对公司经营无代表权。但是,在一些情况下董事会或董事长代表公司行使权力,是不恰当的,或某些情况下公司的行

33、为是针对董事会成员的,若让董事会代表公司,则公司利益难免受到损害。因此,监事会以监督权为原则,代表权为例外。在下述情况下,由监事会代表公司行使权力:1.在公司与董事会成员之间有诉讼行为产生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监事会代表公司对该董事提起诉讼。2.董事为自己或其亲属与公司有一般业务上的交往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原则上讲,董事对公司负有不得自我交易的义务,不得利用公司从事私利活动。但是,在现代各国立法中,并不绝对禁止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只要该交易行为对公司有利且得到公司同意,则仍可为之。可是,董事(长)为自己及其亲属与公司有诸如买卖、借贷或其他法律行为时,不可以作为公司的代表。因为董事(长

34、)代表双方,难免利益冲突,而且更多的情况是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应有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代表。3.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从合法性和财务制度上予以审核,在这种情况下,监事会可代表公司出面聘任。(三)监督董事会(以及经理等高级职员)的经营活动监事会可派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定期和随时要求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异议并可要求复议。监事会监督董事会是否依照法律及股东会决议执行业务。因此,对于董事会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行为,监事会有权通知董事会停止其行为,必要时可予以阻止。(四)业务拘束权这是德国股份法第 111 条赋予监事会的一项重要权力。该法规定,公司业务经营的各项措施,不能交给监事会承担,即,

35、监事会并不拥有业务执行权,公司不能在章程中规定将该权力移转给监事会。但是,董事会亦不可恣意妄为,不受监事会任何控制而绝对自由地行使业务执行权。该法还规定,允许公司章程或监事会决定,某些特定事项只有在取得监事会同意后方可进行,但该“同意”本身并非属于执行业务的行为,只是业务执行的生效条件,因而不违反业务执行权专属于董事会的原则。从诸多公司章程的规定看,董事会须报请监事会同意的特定事项一般是:公司扩充新的重大业务项目;设立或撤销下属公司;重要生产部门的设立、撤销与合并或迁移;指定公司的全权代表;职工工资、福利及其他补贴的重大变动等等。然而,监事会业务拘束权不可绝对化,即依股份法的规定,如果监事会拒

36、绝同意董事会进行章程规定的某些业务,董事会还可将此事提交股东大会获取同意。(五)审核公司表册和文件的权力这是一种事后监督权力,旨在了解、核实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德国的股9份法称其为“检查权”,即监事会可以查看和检查本公司的账簿和文件,以及财产物品,特别上公司现金与有价证券和商品的库存。监事会可以为此目的而委托某个监事会成员,或者为了某些特定的任务而委托适当的专家。一般说来,在每个年度结束时,董事会负责编造各种会计报表,在股东大会开会前交给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应对其真实性予以核实、调查,并将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当然监事会执行职务属经常性监督。因此,不论何时,它都有权调阅有关会计报表、合同、收据

37、、信函等凭证以及其他显示公司财务状况变化的一切表册或资料。(六)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力时,若发现事关公司及股东利害关系的情况,认为必要时,可自行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从各国立法看,召集股东大会本是董事会的普遍权力。但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若发现重大情况与公司厉害攸关或势必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而董事会无法或不愿意召集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便可行使其紧急处分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德国股份法第 111 条第(3)款规定了监事会的“召集股东大会权”,不过其前提规定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有必要时。因此,尽管它属于补充权性质,但监事会仍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德国公司中机关构造的二元制模式的优

38、点非常明显。该模式清晰地区分了管理机关和监督机关的制度边界,并由此实现了公司权力和责任的区分,经营者可以不受公司监督者的干预进行公司日常经营,监督者则免于经营公司的责任,而将其资源和活动用于其监督责任的完成。第四节 哪种治理模式更为理想在最近 20 年里,有关公司治理的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80 年代,由于雇员、银行和供应商等股东以外的利害关系者参与公司治理,在促进长期投资、增进信赖和合作、提高经济效益方面起到了积极效应,德国的企业管理模式受到推崇。另一方面,普遍认为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存在许多问题,比如短期成果主义、企业收购、裁员、工资差异等。但是在 90 年代,由于美国经济力量增强,针对美国式

39、经营的批判也随之减少。国际舆论逐渐趋向于认为惟有美国式模式才是出色的企业管理基准,股东价值成为投资家的口号。规模小型化和企业资源分配被看作是低效率经营企业解决问题的方式。认为资本和劳动的自由化将为新的成长产业带来有效的资源分配。另一方面,在全球高科技行业的高速发展中,德、日的大型企业却陷入了困境。其它许多国家也实施改革,开始向重视股东利益的方向发展。国际上出现了由经济协力开发机构(OECD)、证券交易所以及各种利益团体提出的自主性企业管理标准。在这种急剧发展的形势下,以由此产生的新的规范压力和制裁威胁为背景,美国式公司治理模式似乎成了独一无二的国际标准模式,逐渐奠定了其霸权地位。进入新世纪后,

40、新的经济泡沫破灭,安然公司和 WorldCom 的丑闻给美国式模式投下了阴影。问题的根本在于尽管为促进股东价值的实现采取了针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但是现有企业几乎都没有建立一种有效体制,以通过必要手段使经营者确确实实地履行其经营解释责任。比如,机构投资家在市场的信息收集、投资战略方面已实现专业化(以提高投资效益),而针对单个的企业内部的监督作用却几乎还没有发挥出来。实际上,许多遗留问题都潜伏在全球化标准、解释责10任、透明性、独立、股东价值等美国式企业管理模式的口号之中。17综上所述,关于这两类模式的业绩,并没有实证数据和理论分析说明哪一类更优。所以,一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只是一个方法论上的问题

41、。两种类型公司治理模式尽管在方式上有差异,各有所长和所短,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都是有效的,不存在明显的、重大的缺陷。不能笼统地判断其中一种模式优于另外一种。17http:/www.rieti.go.jp/cn/columns/a01_0057.html?mode=print重视利害关系者的企业模式已近黄昏?德日公司治理模式比较。11第三章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现状与分析第一节 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我国公司制企业机关的基本构造与美国一元制模式、德国二元制模式所不同,被学者称为“新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立的模式,自 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法律上未做改变。在公司实践上,至少形式上亦被遵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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