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信息隔离墙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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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信息隔离墙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防范内幕交易,防止公司和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信息隔离墙(下称“隔离墙”)是指公司经纪、自营、资产管理、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等主要业务之间在人员、业务、物理、系统等方面的隔离,控制内幕信息和敏感信息在公司内外部不当流转,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的内部控制措施。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特定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敏感信息是指本公

2、司经纪、自营、资产管理、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等业务方面的重要信息。第三条 合规管理部在首席合规官领导下,负责制定隔离墙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并对越墙行为进行审批。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确保全面实施隔离墙制度;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部门”)的负责人是执行隔离墙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确保本部门在经营管理中有效执行隔离墙制度;合规经理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实施隔离墙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第五条 开展新业务的部门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和本办法,建立与该新业务相关的隔离措施,并报合规管理部备案。第二章 信息隔离基本要求第六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信息保密机制,尽量缩小内幕信息和敏感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各

3、部门及员工对工作中接触的内幕信息和敏感信息,应当严守秘密。 第七条 公司员工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内幕信息和敏感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或敏感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员工不得以承诺提供内幕信息或敏感信息的方式承揽业务或与客户建立不正当业务关系。 第八条 公司信息隔离方式包括人员、业务、物理和系统方面的隔离。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合理分工,具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原则上不得由同一人员分管。第十条 公司多项业务产生利益冲突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回避,并由公司管理层决定业务的取舍。第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专职,未经许可不得在两个或以上部门兼职。具有利益冲

4、突的部门原则上不得相互调动员工,如确属工作需要调动的,该员工在三个月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岗位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第十二条 公司主要业务部门分设,业务相对独立,同一部门不得开展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门办公场所应当相对独立、固定且封闭。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实行门禁制度进行物理隔离。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实现内外网相隔离、业务系统与办公管理系统相隔离,防范公司内部信息外泄。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信息技术系统应相对封闭,独立运行,并建立信息技术系统授权体制,杜绝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系统或越权操作。第三章信息隔离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行业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保荐和承销、固定收

5、益产品的保荐与承销、财务顾问等业务;投资业务包括以股票、固定收益产品、基金、证券衍生品等为投资品种的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业务包括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第十七条 当发生以下投行业务时,公司自营部门不得主动买卖该证券,投资咨询部门不得发表针对目标公司的研究报告或推荐该目标公司的股票:(一)投行部门作为目标公司新股发行、可转债融资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项目立项至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期间。 (二)投行部门为上市公司提供收购兼并等财务顾问服务的,自项目立项至收购兼并完成并公告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

6、或者超过百分之五,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以及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或者选派代表担任公司的董事的,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第十九条 最近两年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投行部门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咨询部门不得对外推荐该公司的股票(可转债比照执行):(一)公司投行业务出现包销的,持有包销公司股票总额达到该公司股票总额百分之二以上,或者包销金额达到三千万以上。(二)公司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单个上市公司的股票总额达到该公司股票总额百分之二以上,或者持仓

7、成本达到三千万以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自营部门不得申购本公司所主承销的股票,也不得变相以他人名义申购本公司主承销的股票。第二十二条 公司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应当严格分离,在已知对方信息的情形下,自营业务不得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第二十三条 公司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之间或者资产管理业务不同的账户之间不得进行交易。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咨询部门发布研究报告中含有明确个股买卖方向建议的,发布后三个交易日内,投资部门不得进行反向操作。第四章信息隔离工作要求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建立隔离墙信息系统。合规管理部负责隔离墙信息系统总体日常维护,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技术维护,合规经理或其授权人员负责

8、本部门的日常维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隔离墙信息系统根据第三章的规定设定限制清单。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前应当通过隔离墙信息系统的自动审核。未通过隔离墙信息系统审核的,应当暂停或终止该项业务。业务结束后,各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在隔离墙信息系统中,通过系统自动录入或手工录入已发生的业务信息。第三十条 公司业务部门需要其他业务部门人员协作的,为避免有关人员跨越隔离墙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应执行信息隔离墙“越墙审批、回墙备案”机制。第三十一条 公司主要业务部门存在以下部门间越墙协作事项时,应由该业务部门履行越墙审批程序:(一)投行部门承揽或开展项目时,需

9、要投资咨询部门或投资部门的人员越墙协作的。(二)投资咨询部门因出具投资价值分析报告,需要投行部门或投资部门的人员越墙协作的。(三)投资部门因本部门项目需要投行部门或投资咨询部门越墙参与协作的。(四)自营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之间因本部门项目需要对方部门越墙参与协作的。(五)其他部门间协作需要越墙事项。第三十二条 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外,投资咨询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对同一上市公司同时进行调研的,由投资咨询部门向合规管理部报告调研情况。第三十三条 发起部门提出越墙需求,协作部门同意派出协作人员后,报合规管理部审批。该协作业务完成后,协作人员返回协作部门,发起部门向合规管理部提出回墙备案。第三十四条 越墙人员在越墙前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在越墙期间的业务活动应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越墙人员回墙后不得利用在越墙期间所获得的内幕或敏感信息开展业务活动。合规管理部有权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监控。第三十五条 合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定期对隔离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并配合合规管理部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合规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规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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