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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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二)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目 录第1部分释义1第2部分集合计划介绍7(一) 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7(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特点7(三)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7(四)目标规模(总份额)9(五)存续期限9(六)封闭期10(七)开放期10(八)推广期10(九)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10(十)推广对象和参与的最

3、低金额10(十一)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11第3部分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12(一) 管理人12(二) 托管人12(三) 推广机构13(四)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说明13第4部分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14(一)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14(二)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14(三)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方式14(四)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14(五)推广期参与原则14(六)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净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15(七)参与程序17(八)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18(九)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19第5部分流动性支持条款20第6部分集合计划的成立21(一)成立条件和时间21(二)设立失败

4、21(三)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份额限制21第7部分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23(一)投资理念23(二)投资策略23第8部分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26(一)决策依据26(二)投资程序26(三)风险控制27第9部分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34(一)投资限制34(二)禁止行为34第10部分集合计划帐户与资产36(一)集合计划的账户36(二)集合计划的资产构成36(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和处分36第11部分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37(一)资产总值37(二)资产净值37(三)份额净值37(四)估值目的37(五)估值对象37(六)估值日37(七)估值方法38(八)估值程序39(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39(十)差错处理40(十

5、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42(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42第12部分费用支出与业绩报酬43(一)费用支出43(二)业绩报酬45第13部分收益与分配47(一)集合计划收益构成47(二)集合计划净收益47(三)收益分配原则47(四)收益分配对象47(五)收益分配时间47(六)收益分配方式48(七)收益分配方案48(八)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49第14部分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50(一)参与和退出的方式50(二)参与和退出的价格和条件51(三)参与费用和退出费用51(四)参与和退出的时间51(五)参与和退出的程序51(六)参与和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52(七)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52(八)巨额退

6、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只影响用于T+1取款部分,不影响T+0交易结算部分)53(九)其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54(十)重新开放参与或退出的报告55(十一)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55(十二)其他情形55第15部分集合计划的展期56第16部分集合计划资产的审计58第17部分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59(一)集合计划的终止59(二)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59(三)资产清算主体60(四)清算程序60(五)清算费用60(六)终止与清算的报告60(七)剩余资产分配61(八)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61第18部分信息披露62(一)净值披露62(二)季度报告62(三)年度报告62(四)委托人查阅63(五)重大事

7、项的披露63(六)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股票的事项披露64(七)信息披露方式64(八)对账单的寄送64第19部分风险揭示与防范66(一)风险揭示66(二)风险防范措施71第20部分监管安排75(一)计划推广、设立的监管安排75(二)计划日常运作的监管安排75(三)计划终止的监管安排75第21部分其他76(一)集合计划托管76(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76第22部分备查文件77第23部分特别说明78第1部分 释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试行办法:指2003年1

8、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4年2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指2008年5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8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9、说明书,一份披露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交易过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利义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及税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估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及分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及清算、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

10、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推广机构: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个人委托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委托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委托人:指上

11、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指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推广期结束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参与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委托人超过2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试行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参与情况决定停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并宣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推广期: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集合计划存续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2年,但若符合所约定的终止清算条件时,则直接进入终止清算程序。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

12、间债券市场的共同交易日和时间T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规模上限日:指集合计划认购申请累计确认份额超过规模上限的第一个交易日。封闭期:集合计划成立后不超过一周,封闭期内不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封闭期开放日:指集合计划成立后为委托人办理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日为自计划成立日起封闭期满后的每个工作日推广期参与: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存续期参与: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退出:指集合资产管理计

13、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卖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在开放日办理巨额退出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75%,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巨额退出条款只针对提高资金保留额度的退出申请。自动参与退出:指委托人在推广机构签署集合计划定期参与申请表,并设定资金保留额度后,在满足新增资金参与下限的情况下,委托人证券账户保证金剩余部分将自动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仅开放自动参与退出功能资金保留额度指委托人证券账户保证金保留的最低金额,也是委托人在下一个交易日可以取现的最大限额。委托人可

14、以调整该限额新增资金参与下限:指委托人单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新增资金的最低金额自有资金:指管理人参与本计划的本金解约指委托人通过营业部柜台或者交易系统,解除集合计划定期参与申请表的约定,不再参与本集合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参与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它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负债: 集合计划运作时所形成的负债,如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收益等集合

15、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单位/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预提业绩报酬机制:当日计划的万份收益超过某一水平时,对超出部分预提业绩报酬收益分配期间指两次收益分配基准日之间的时间区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面值:指人民币1.00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

16、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TA账户: 指登记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登记账户第2部分 集合计划介绍(一) 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名称: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类型:证券公司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特点1、投资目标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在此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2、比较基准

17、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目前为0.5%/年)。3、特点(1)安全性高:仅投资低风险证券(只投资剩余期限397天以内的高信用等级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不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权益类资产),实行第三方(中登公司)专户托管,管理人承诺设置独立交易席位;(2)流动性好:存续期内开放,委托人随时免费参与和退出;退出时本金部分在推广机构的资金帐户内实时可用, T+1日最迟15:00前可取; (3)收益适度:本集合计划预期收益为货币市场平均利率;(4)费用较低:本集合计划托管费、管理费的费率之和只有0.95%/年,参与和退出不收取费用;(5)日提季分:收益每日计提、每季分配,红利可再投资;(6)封闭期短

18、:成立后的一周内即开放参与与退出; (三)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1、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债券正回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其中,货币市场基金,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等需中国证监会明文认可后方可投资,管理人投资该类产品时,无需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其中,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项评级在A-1(含)以上的短期融资券及债项评级在AA(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类资产。集合计划净资产中可用现金及活期存款(包

19、括在提前支取时实收利息不少于已计提利息的条件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等)在连续5个工作日日终比例的平均值不低于10%。2、资产配置比例(占资产净值比例)本集合计划成立初期,管理人主动将投资范围限定在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协议、定期)。集合计划成立初期的投资范围及资产配置比例如下:(1)协议存款(期限从2天至365天):0-50%;(2)现金、及活期存款(包括在提前支取时实收利息不少于已计提利息的条件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等): 连续5个工作日日终比例的均值不低于10%。经监管机构同意,逐步扩大产品投资范围至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和短期债券等。投资范围及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20、:(1)协议存款(期限从2天至365天):0-80%;(2)货币市场基金:0-30%;(3)短期债券逆回购:0-30%;(4)397天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金融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0-50%;(5)现金、隔夜逆回购及活期存款(包括在提前支取时实收利息不少于已计提利息的条件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等): 连续5个工作日日终比例的均值不低于10%。(6)债券正回购:比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未出明文政策前,不得投资;(7)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配置比例由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提出建议,管理人投决会无异议后执行

21、。资产配置比例的特别约定:每个季度的最后10个工作日,投资主办人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下一季度的资产配置比例,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经审核无异议后,计划在下一季度执行新的资产配置比例。否则,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与本季度保持一致。投资主办人提交的资产配置比例必须在资产配置比例之内。同时,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的久期不超过180天。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四)目标规模(总份额)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募集目标规模为50亿元。当认购金额达到50亿元时,将提前终止推广期。如果所有

22、委托人的认购金额总额低于1亿元或委托人少于2人,则产品亦将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未约定规模上限。(五)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2年,但若符合所约定的终止清算条件时,则直接进入终止清算程序。(六)封闭期集合计划成立后不超过1周,封闭期内不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封闭期。 (七)开放期本计划安排每日开放,开放日为自计划成立日起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计划。(八)推广期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推广期最长不

23、超过60个工作日。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推广期。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50亿元时,可提前终止推广期。(九)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面值:本集合计划的面值为每份壹元。参与价格: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每份壹元。(十)推广对象和参与的最低金额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单一投资者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伍万元人民币。对于已经是本集合计划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下限为人民币壹仟元。管理人有权调整新增资金参与下限。(十一)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24、、法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后,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方式为代销。推广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推广本集合计划,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第3部分 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一) 管理人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A10室(邮政编码:200002)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顾颉成立时间:2010年8月27日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1

25、、具有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监管部门调查的情况;4、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足够的专业素养;5、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二) 托管人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 金颍注册资本: 12亿托管部门联系人:宋晓东联系电话:010-

26、59378819传真:010-59378895(三) 推广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建华电话:021-38676214联系人:刘红公司网站: (四)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说明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均独立自主开展业务,任何一方均不能干预另一方的业务和经营。第4部分 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一)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50亿元时,可提前终止推广期。(二)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推广期内每份集合

27、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三)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方式推广期,委托人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定期参与申请表,在集合计划推广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开始自动参与集合计划。(四)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为0。(五)推广期参与原则1、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已经是推广代销机构的客户。2、 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但初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3、 本集合计划的认购费用为0。4、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认购金额达到50亿元,可提前终止推广期,管理人根据末日申请金额按比例确定超过50亿元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5、 委托人在认购申请时一旦完成资金

28、交付,则认购申请不能撤消。(六)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净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规模上限为50亿元,存续期内未约定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末日比例配售”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1)推广期内参与申请不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情形:若推广期内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计划参与的总金额不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则所有的有效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2)推广期内参与申请高于50亿元的情形:若推广期内认购申请确认资金的总额超过50亿元,管理人将提前终止推广期。推广期规模上限日是指,在推广期集合计划认购申请累计确认份额超过规模上限的第一个交易

29、日。在该交易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在该交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全额退还给委托人;在该交易日之下一日,管理人通知各销售网点结束产品认购,同时公告推广期提前结束;在该交易日之后的申请全部予以拒绝。 末日配售比例决定了各委托人在参与末日对其所有有效参与的确认比例。若按比例确认后的有效参与金额超过了最低参与限额,则予以接受,若不足最低参与限额,则不予接受。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并停止该集合计划接受参与申请。末日配售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推广期末日配售比例 = (50亿元 - 推广期内参与末日之前

30、有效参与申请金额)/末日有效参与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对各委托人在推广期末日提交的有效参与申请将部分予以确认。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推广期参与申请确认比例将于推广期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举例如下: 例1:某委托人投资100,0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假设推广期内有效参与金额不足50亿元,该笔参与将按照100%比例全部确认,对应参与费率为0,在推广期间产生利息30.00元,集合计划参与价格每份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参与份额为: 净参与金额=100000/1=100000.00 元 参与份额=(100000+30.00)/1.000100030份

31、即:委托人投资100,0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可得到100030份集合计划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2:A委托人投资200,0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假设该笔参与申请发生在参与末日,本次参与末日之前有效参与申请金额达到40亿元,参与末日的有效参与申请金额为15亿元。则所有委托人的末日配售比例为(500000 400000)/150000 = 66.6667%,这样,A委托人的末日配售确认金额为200,00066.6667%=133,333.34元即:A委托人最终以133,333.34元的确认金额参与了本集合计划,但若A委托人末日配售确认金额不足最低参与限额,则不予接受。(七)参与程序1、委托

32、人的声明和承诺委托人已阅读并理解本说明书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充分了解参与本集合计划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在来源和用途上都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委托人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委托人符合本说明书要求的其他条件。2、参与申请委托人持证明证件,在推广期内到推广网点提出参与申请,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应同时提出开立国泰君安集合资产管理账户的申请,未在中登公司开立TA账户的投资者,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时还应同时申请开立中登公司TA账户。个人投资者的证明文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如有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

33、投资者的证明文件包括: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审核投资者证明文件无误后,为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开立中登公司TA账户。一个委托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中登公司TA账户,已经拥有中登公司TA账户的委托人进行多次参与时可以免去开户申请。3、签署合同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签署与管理人的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

34、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有效后生效。4、缴款委托人于提出参与申请当日在推广网点开立资金账户或银行账户并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人或推广机构审核无误后出具缴款凭证。已经拥有上述账户的委托人免于开户。本集合计划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如果委托人参与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到达指定账户,则仅限到帐部分的参与有效。5、参与确认管理人在T+1个工作日(设参与截止日为T日)内对投资者参与的有效性及参与份额予以确认。6、注册登记参与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N+3日(N日为参与截止日)为委托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参与的委托人可在N+4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八)暂停和拒绝参与的

35、情形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性质等决定是否拒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有关存续期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规定,详见本说明书第14部分: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九)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在集合计划总份额达到目标规模的当日,管理人对于已提交的合格参与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并于第二日停止接受参与,推广期终止。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第5部分 流动性支持条款管理人的母公司,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唯一推广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了为产品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函(参见附件为国泰君安现

36、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1、国泰君安证券以最高限额自有资金50亿元,以参与计划的形式为本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2、当某个开放日本计划净赎回份额超过计划总份额的60%时,即可认定为计划出现了大额赎回,当大额赎回出现时,管理人应首先变现计划资产以应对赎回,但当管理人认为计划资产变现不足以应对赎回,或者变现资产可能将对持有人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时,管理人可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流动性支持的需求。其流程如下:(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人在大额赎回出现时,可以通过代销系统直接委托参与本计划,金额不超过50亿元。(2)管理人实时监控计

37、划的净赎回数据,一旦净赎回超过50%时,其应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预警,有可能启动流动性支持条款。(3)管理人实时监控计划的净赎回数据,一旦净赎回超过60%时,其应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预警,并根据组合资产状况,大致预估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的金额。(4)当日净赎回超过60%,15:10管理人向国泰君安证券第三次预警,并进一步根据组合资产的变现情况,预估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的金额。(5)16:00前,国泰君安证券确认参与金额(不超过50亿元)。3、国泰君安证券参与的计划份额在参与日后的第八个工作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均匀退出。第6部分 集合计划的成立(一)成立条件和时间1、推广期结束,如

38、果所有委托人的参与金额总额不低于1亿元且委托人不少于2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开始运作并向证监会报告。2、推广期内,如果所有委托人的参与金额总额达到50亿元,推广期可提前终止,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开始运作并向证监会报告。3、本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必须全额存入中登公司参与专户,不得动用。4、如果集合计划成立,则委托人参与款项加计(从进入本集合计划募集专户到本集合计划成立止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银行存款

39、利息从划入当日开始计息,自然日计算,划出当日不计息。(二)设立失败推广期结束,如果所有委托人的参与金额总额未达到1亿元或委托人少于2人,或设立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以自有资产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将委托人参与资金及期间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委托人。(三)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份额限制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净值低于1亿元(或者委托人少于2人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7部分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一)投资理念注

40、重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承受较小的市场风险获得追求适度收益。(二)投资策略1、资产配置策略首先,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社会资金运动及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对金融市场特别是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影响,将集合资产在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短期债券等低风险资产间进行合理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投资组合收益。其次,从分析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结构和行为特点入手,结合国内外货币市场基金运作经验,确定本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需求,并将其作为资产配置和构建投资组合的一个约束条件,同时配合巨额退出的制度安排,使投资组合能够满足流动性需要。第三,综合本集合计划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41、要求,根据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追求适度收益的投资理念,在资产配置中较大比例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满足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在此基础上配置风险较低、但收益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的高等级债券,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及利息,或相机高抛低吸获取较高的持有期收益,使本集合计划的收益率超越货币市场基金。2、债券投资策略(1)投资品种选择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债券流动性、收益率和抗风险能力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债券进入可交易证券库,将一些流动性太差、收益率定位畸形或存在一定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排除在外。在构建投资组合时,从可交易证券库出发,根据投资组合久期控制、流动性要求等确定约束条件,以优化的方法选择合

42、适的投资品种构建理想的投资组合,并定期进行动态优化。 (2)久期控制为了控制债券投资风险,管理人将在深入分析和预测证券市场及各投资品种价格走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债券组合久期,以实现控制风险与提高收益的最佳平衡。单支久期的计算公式如下其中为债券的久期,为债券价格,为债券的收益率。债券组合的久期计算公式如下其中为债券组合的久期,为第支债券的份额,为第支债券的现价,为第支债券的久期,为债券组合的价值,为债券的个数(对回购和货币市场基金,本产品设其久期为0)。(3)组合优化在投资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管理人将利用数量模型不断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并根据投资品种的变化,如收益率、流动性状况变化,品种到期

43、等,定期、不定期地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4)跨市场套利由于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处于分割状态,投资者结构不尽相同,同一品种同一时间在两个市场可能存在不同的价格,本集合计划将利用自身可以在两个市场中交易的便利,进行跨市场套利,提高组合收益。(5)利差交易由于债券收益率曲线在不断发生形变,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差也在变化,利差交易本质上就是判断不同期限债券间收益率差扩大或缩小的趋势。与单向操作相比,利差交易风险相对较小,收益率却并不低,是国外较为成熟的债券投资模式。管理人在国内债券市场投资历史较长,具有较为丰富的利差交易经验,可以将这些实践经验运用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中,进一步提高计划收益

44、。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目前货币市场基金种类较多,其业绩、规模和流动性(退出后资金到账时间)都存在一定差异,本集合计划将精选货币市场基金,并对其套利,以提高计划收益水平。从流动性考虑,本集合计划将优先投资规模大,流动性好(退出后资金到账快)的货币市场基金,同时采取分散投资策略,防止大规模退出触发货币市场基金巨额退出条款或对收益率产生不利影响。从收益性考虑,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各种可得的信息对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品种及收益率进行跟踪和预测,重点选择作风稳健但又能较好把握货币市场利率走势的基金品种。此外,本集合计划将利用货币市场基金独特的记账方式(摊余成本法)对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套利,在市场利率上升时,

45、减持货币市场基金而直接购买市场上收益率已经上升的债券品种,防止货币市场基金原有低收益率品种的拖累;在市场利率下降时,增持货币市场基金,分享货币市场基金原有高收益品种的高收益。第8部分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一)决策依据1、中国证监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本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以及投资品种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价值分析。这是本集合计划投资决策的基础;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针对现金理财产品的特点,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力争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在此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较高的收益。(二)投资程序1、投资决策程序。(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阶段性的投资思路和重大的资产配置比例; (2) 研究人员为投资运作提供研究支持;研究支持包括:宏观经济政策研究以及数量模型分析,以把握宏观经济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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