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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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境内的农牧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放,进一步满足农牧户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牧户依照本办法组成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第三条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第二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

2、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三)已成为农村信用社社员;(四)具有贷款资金需求;(五)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第五条 联保小组由居住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五户。第六条 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经农村信用社履行贷款调查、审查、审议程序后,所有成员共同与农村信用社签署联保协议。第七条 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联保协议期满,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第八条 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

3、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一) 依照借款合同偿付贷款本息;(二) 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农村信用社;(三) 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四) 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五) 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六) 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第九条 联保小组成员在全体成员偿还信用社所有贷款本息后,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未全部清偿前申请退出的,须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并经

4、信用社审查同意,方可退出,未清偿的贷款本息由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小组成员在未清偿自身贷款本息前不准退出联保小组。第十条 经联保小组一致同意并经农村信用社审查同意,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所欠贷款本息。第十一条 联保小组变更后,必须与农村信用社重新签署联保协议。第十二条 联保协议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但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所欠联保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后终止。(一) 联保小组成员少于农村信用社规定的最低户数;(二) 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5、(三) 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 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第三章 贷款限额的核定第十三条 核定联保小组成员贷款限额的主要依据:(一) 种植户的种植面积及年纯收入;(二) 养殖户的养殖规模及年纯收入;(三) 农牧产品加工、销售、运输等多种经营户的年纯收入;(四) 借款人的信誉状况、还款能力;(五) 借款人的家庭财产状况;(六) 联保小组组长的意见。第十四条 对单个联保小组成员最高贷款限额一般不超过该成员近三年平均年收入,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已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应包括在农户联保贷款最高限额之内。第十五条 各基层信用社应根据当地信用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当地

6、居民收入和需求、自身的资金供应状况、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等确定合理的贷款限额。第十六条 各信用社应对农户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及贷款限额的核定、调整情况予以公示。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第十七条 联保小组各成员需要贷款时应分别提交借款申请书,农村信用社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通过后,报有权人签批。并在授权范围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附联保协议。超过审批权限的,按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超权限的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本人,不得由其他联保小组成员或联保小组组长代为办理贷款。第十九条 贷款用途:(一) 种植业、养殖业等农牧业生产费用贷款;(二) 农牧业产品加工、销售、运输

7、等个体经营贷款;(三) 消费性贷款;(四) 助学贷款;(五) 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借款用途。第二十条 在联保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者本人在各自最高贷款限额内可周转使用贷款。第二十一条 农户联保贷款期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从事行业的特点、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期限。第二十二条 农户联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确定,但利率不得高于同期法定利率的最高浮动范围。第二十三条 农户联保贷款还款可采取一次性偿还和分次偿还两种方式,还款方式需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期限超过一年的,从贷款期限满一年起,应分次偿还本金。第二

8、十四条 农户联保贷款的结息方式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应以按季结息为主。分次偿还本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计收利息。第五章 贷款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联保小组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他人或集中使用农村信用社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要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取消其联保小组成员资格。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联保小组组长应负责协助农村信用社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并及时告知农村信用社。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应加强对贷款的跟踪检查和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生产

9、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第二十八条 农户联保贷款档案管理。(一) 农户联保贷款档案以行政村为单位,按联保小组建立保管。信贷员对农户联保贷款档案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农户联保贷款档案内容的及时更新;信贷会计负责农户联保贷款档案的管理。(二)农户联保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联保小组成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住址、联系方式、家庭实有资产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等;2、 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3、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书;4、 农村信用社审查、审议、审批情况;5、 农户联保贷款合同;6、 其他需要掌握的材料。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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